中国新文学史写作编年研究·1919-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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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从文学史编撰研究走向文学史写作研究

通过上述学术史的梳理,我们发现中国新文学史学史研究已经取得众多成果,特别是进入21世纪之后,其成了新文学研究界的重要热点。但是问题与危机也随之而来,这主要表现在研究资料的有限、研究角度的固定、研究成果的可疑三个方面。

研究资料的有限,这典型表现在1949年之前的中国新文学史著非常之少,经过多人探山寻宝之后,学术生长点逐渐稀少。在这些年的文学史学研究的热潮中,很多未曾正式出版的文学史著都被发掘出来,如朱自清、周扬、废名、沈从文、林庚、徐芳、高兰等人之前的文学史稿都没有正式出版,但现在都一一面世。海外有限的新文学史著也逐渐被翻译介绍入国内。未来要想大规模的新文学史著浮出历史地表,似无可能,最多会偶有“考古式”的成果发现。研究角度的固定,是由于中国新文学史学史研究主要考虑的是文学史著编撰史,由此条路径扩散,可研究文学观、文学史观、编撰技巧、作家作品以及文学事件入史问题,并可以延伸至中国现代文学学科史、研究史,并旁涉教育体制、课程设置与教学方式、学者学识与个人情怀等议题,目前的成果都是从几个角度出发,并取得了丰硕成果。如果不发生大的范式革新,未来研究也只能在这些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小范围的更新与探索。研究成果的可疑主要表现在对一些文学史著的评判可能会夸大或低估。苛刻的说,较多新文学史编撰者的编撰实质是在辗转剪接拼贴相关的文学史论文、作家作品评论文章,有时甚至是抄袭,很难谈得上有创新的意义。如王丰园的《中国新文学运动述评》[81]借鉴乃至抄袭华汉的论文《中国新文艺运动》[82]非常之多,但是在目前的新文学史编撰史研究中,其就获取了大量的“美誉”。可见只关注到文学史著,没有注意到相关文学史论文,我们就很容易将抄袭视为创新。还有,我们经常评价某部文学史著对某位作家或某部作品的评价振聋发聩,但因为文学史著一般都没有注释,所以我们不免心中怀疑,这究竟是编撰者在抄录他人观点,还是他自己的独有体察。如果编撰者能有如此的眼光和品味,怎么在新文学史中默默无闻,有些竟然不知道身世来历。

正是考虑到中国新文学史学史已有研究资料的有限、研究角度的固定、研究成果的可疑,本书倡议从中国新文学史编撰史研究走向中国新文学史写作研究。

首先,从中国新文学史编撰史研究走向中国新文学史写作史研究,意味着研究资料量的扩充和质的提高。文学史编撰就只能是以文学史著为中心,而已有的文学史著多已经被重复研究。但是如果用文学史写作的概念,其不仅包含已有的文学史著,还涵盖更加丰富的文学史论文等,这样中国新文学史学的研究资料的数量将会成倍增长。更重要的是,研究资料的质量也会有大幅度的提升。因为文学史论文往往比文学史著更能“创新”,在现代中国文学史上有很多论文(包含文章、文件、报告、讲话、批示、检讨等)甚至更能影响或代表着一个时代的文学史书写范式和文学史研究活动,这是我们之前没有注意到的。我们列举一系列文学史论文的作者就可倍增我们的期待值,如鲁迅、郭沫若、茅盾、老舍、洪深、郑振铎、周立波、张天翼、王平陵、朱光潜等人都曾经书写过一定时间段的文学史,设若我们将他们的文学史论文安放在中国新文学史写作史中进行研究的话,将诞生众多的学术生长点。

将文学史论文与文学史著同等重视,在已有的中国现代文学研究史和学科史中早已有之。例如黄修己与刘卫国主编的《中国现代文学研究史》和刘卫国的《中国新文学研究史》中,一些文学史论文就被视为“专题研究”或者批评文章予以讨论,以显示中国现代文学学科史或研究史的发展。其实,这些论文就是对某个时间段文学史的书写,它们的价值不仅在于“专题研究”或“文学批评”,还应该在中国新文学史写作史的链条中予以史学史的勘测,不然某些闪光点就会被湮没在历史的烟尘之中。

其次,从中国新文学史编撰史研究走向中国新文学史写作史研究,意味着研究角度的多元。将“文学史编撰”更名为“文学史写作”,可以更加突出文学史编写者的主观能动性。尽管“编撰”也表达了文学史撰写者的主观能动性,但其更多强调主体对文学事实的整理和编写,类似于一种“体力劳动”,其重心也多在于文学事实;而“写作”彰显的是文学事实的加工、构思和叙述技巧,更类似于一种“脑力劳动”,其重心则在于文学史家个人的创造性。正因为文学史的书写是一种“写作”,那么文学史书写就需要文学史书写者一定的想象、虚构和建构,他的写作行为就是一种叙述行为。正如海登·怀特指出的,“历史话语并非以一个形象或一个模式与某种外在‘现实’相匹配(Matching),而是制造一个言语形象、一种话语的‘事物’,当我们把注意力集中于它并阐明它的同时,它又干扰着我们对其假定指称对象的知觉”。[83]这表明,作为一种特殊的写作形式的文学史话语,其实是以书写行动将所能掌握的“过去”按照一定的方向和目标构造出来,让读者有机会在另一时空去体验这一“过去”,它和叙事性文学作品一样涉及一个完整的叙述行为。文学史写作是一种叙事行为,这意味着文学史著的结构应能塑造并表达文本中论证和叙述的情节。

而且叙事话语不单单是历史再现的一种偶然形式,它本身也包含意识形态的维度。“叙事无法超越的唯一限制只是意识形态。叙事总是意识形态性的叙事,它与历史(历史本身)的关联也总是某种意识形态性关联。”[84]这意味着,文学史叙事不仅仅传达意义,也创造意义,其不仅是形式,也是内容。叙事不是客观简单的叙事,而是带着意识形态的话语叙事。因此,对叙述的研究也离不开对意识形态的研究。我们不仅必须考察话语讲述的年代,更重要的是考察讲述话语的年代。

文学史写作是一种叙述行为,文学史书写者必须考虑自己的述史方式。这体现在文学史述史线索、文学史分期与文学史情节编排这三方面。在文学史写作中不同的文学史分期,就意味着文学史述史存在不同的开头、中局与结尾,也意味着文学史述史不同时段的详略安排以及随之而来的不同的文学史评价,这体现了文学史家不同的文学史写作意图以及不同的文学史故事、情节。文学史述史线索,是文学史写作中主要的思路与文学史主干的提炼、归纳。同样的文学历史可以用不同的文学史线索按照不同文学史分期去讲述,这些不同的文学史线索与文学史分期正是文学史家不同的文学史观念和文学思想的直接体现。文学史写作中可以采用胜利、挫败、和解,或者兴盛、衰亡、兴盛和衰亡,或者双方斗争、不断进步等不同的文学史述史线索。这些不同的述史线索将直接体现文学史家对文学史的评价、估量及判断,同时这种线索也是文学史的主干框架,所有文学史实的安排与编组会围绕文学史线索的展开而进行。

最后,将文学史论文与文学史著同等看待,并纳入文学史写作史的范围内研究,符合中国新文学发展及其文学史写作史的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每一部新文学史著都不可能完整记载全部的新文学史实,因为中国新文学的发展本身没有固定的时间界限,历史本身并没有完结,而是处于不断发展之中。这时候的新文学史写作都是对“当下”文学发展进行历史化,所以文学史著和文学史论文在性质上区别并不大,只不过一是为课堂教学而编写,一是为其他目的而写作。新文学史发展的这一现象导致了大量的文学史论文写作,并且这些写作都与现实的文学思潮和文学运动有紧密关系,甚至可以说,各种文学思潮或政治势力都能在文学史论文中找到自己的代言人。而这比文学史著的编撰更为丰富,因为有的政治力量或文学思潮在大学校园中欠缺代表,而没有文学史著的编撰。如在20世纪40年代,解放区、国统区、沦陷区、汪伪政权、日本殖民者等文学主张或政治力量都有自己的文学史观,并以此撰写文学史论文,而在此前的中国新文学史学史中则对此予以了忽视,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文学史论文没有作为文学史写作而予以重视。值得注意的是,将文学史论文与文学史著同等看待,至少在文学史观和文学史情节上,我们可以比较真正的创新者是谁?他的创新何在?还有哪些具有启发性的文学史叙述曾被压抑,值得我们当下借鉴或批判。

正因如上原因,我们有必要采用宽泛的文学史写作概念,将文学史论文与文学史著同等看待,并以此重新探索中国新文学史写作史的规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