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海洋政策与实践:早期发展和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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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1975年与中国建交以来,欧盟[1]对华政策一直在曲折中发展,从初期的经贸领域逐渐扩展到政治、财政金融、科技、交通和信息技术、气候变化、能源、环保、海洋等多个领域。随着欧盟海洋战略转型、中国提出海洋强国战略以及全球治理在海洋领域的延伸等新发展,中欧在海洋事务方面的交集越来越多,对华海洋事务不断在欧盟议事日程中出现。

欧盟是一个由部分欧洲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它处理相关事务的权能来自成员国的让渡和授权,海洋领域也不例外。欧盟处理海洋事务首先需要其依组织宪章具有处理相关涉海事务的权能,即欧盟法[2]依据。在处理海洋事务(包括国际海洋事务)时,欧盟的各项决定、立场、政策和实践受制于欧盟内部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

欧盟1998年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是目前《公约》唯一一个国际组织缔约方。在加入《公约》后的一段时间内,欧盟致力于在联盟内部遵守和实施《公约》。对华海洋事务极少提上议事日程。2007年以后,欧盟启动海洋战略转型工作,推行积极介入域外海洋事务的政策。[3]海洋事务进入中欧关系的视野主要是欧盟开启海洋战略转型(特别是2012年)以后的事。欧盟对华海洋政策与实践主要涉及东海、南海问题,重点是南海问题。[4]

本报告旨在梳理欧盟对华海洋政策与实践的基本情况,总结基本特点,研判其对双方海洋合作可能产生的影响。为此,报告将依次讨论以下问题:首先,欧盟处理海洋事务的法律依据、权能范围及其决策和执行。其次,1995—2007年欧盟对华海洋政策与实践。再次,欧盟对华海洋政策与实践的新发展。最后,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总结欧盟对华海洋政策与实践的基本立场和主要特点,就加强中欧海洋合作提出相关建议。


[1]自1951年《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决定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至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欧盟自身经历了从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共同体(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到欧洲联盟的复杂演变。在演变过程中,它的法律依据、组织形态、权能范围和职能机构等都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为行文方便计,除特别指明外,本文使用“欧盟”泛指该组织称谓。

[2]伴随欧盟的复杂演变过程,欧盟内部的法律秩序也经历了从欧洲经济共同体法、欧洲共同体法到欧盟法的复杂演变。为行文方便计,除特别指明外,本文使用“欧盟法”泛指该法律秩序称谓。

[3]相关情况可参见刘衡《介入域外海洋事务:欧盟海洋战略转型》,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10期。

[4]此外,欧盟和中国在一些国际和区域海洋事务中,比如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议题(BBNJ)、北极事务和亚丁湾海域护航等方面也存在部分交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