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证据控制的理论与实践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死刑证据控制的历史演进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从死刑证据控制的角度对我国证据制度进行历史探源,可以把握我国证据制度历史发展的脉搏,探究其历史进步性与历史局限性,明确当下与未来我国证据制度的发展路径。由于新中国法律制度的重建,证据法立法发展的裹足不前,从改革开放以来的证据法律制度与理论为研究起点,比较符合我国法律繁荣与发展的实际现状。又因为证据学向证据法学的历史转变,乃至现今司法证明在证据法学研究中的回归,证据法学呈现学科概念不明(比如先后出现证据学、证据法学、证明法学、证据科学、大证据学等概念),学科范畴不定(比如,狭义证据法学倡导限制真实发现功能的证据资格规则研究,而新证据法学思潮则倡导司法证明在证据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性),甚至学科地位未立(现在仍属于诉讼法学科),尤其是单独突出死刑的证据立法的发展更是近五年的事情,因而,从三十多年的证据法学历史回顾已基本可展示出我国证据法学发展的丰富面貌。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颁布实施已近五年。由于受立法体例的局限,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吸收与修正有限,总体上并未有突破《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框架。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真凶的出现与再审程序的启动引发了业内外人士对死刑证据控制新的关注。在因证据问题引发的死刑冤案时有发生的时代,反思我国死刑案件证据控制的历史发展,分析其原因,并对其未来的推进展开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