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学概念与方法:丹·本-阿默思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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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格物致知的民俗学家(代译序)[1]

张举文

这本文集是献给丹·本-阿默思(Dan Ben-Amos)教授84岁生日的一份礼物,更是对一位投身课堂教学五十多年,为民俗学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学者表示的一份敬意!

丹·本-阿默思是一位研究“犹太民俗、民俗学理论,以及非洲口头传统的著名学者”[2]。作为民俗学家,他的主要研究领域是犹太民俗、非洲民俗、民俗学史,以及叙事分析。

在此,概要地交代一下编译本文集的初衷,介绍一下丹·本-阿默思的学术经历以及学术思想贡献。

一 缘起与目标

从个人角度,我最早是在1983年接触到丹·本-阿默思这个名字的。那时是李扬发现了《民俗学中的母题概念》一文,问我可否翻译成中文。[3]结果,1984年我俩合作将这篇译文翻译发表了。虽然是内部资料,但是译文对学界有关“母题”的了解产生了一定作用,更重要的是,由此我与丹·本-阿默思和民俗学结下了终身的情缘。1996年,我来到宾夕法尼亚大学攻读民俗学博士学位,成为本-阿默思的学生。期间,我在他的一门有关叙事分析的课上所做的一份作业在十多年后发展成了一篇独立的文章,自以为是对历史地理法在方法论上的一点创新。[4]我还为他的“民族幽默”(Ethnic Humor)一课做过助教。此外,我还翻译发表了他的《在承启关系中探求民俗的定义》和《“承启关系”中的承启关系》两篇文章。[5]在我完成博士论文期间,虽然我的题目是有关华裔的丧葬仪式,与他本人的研究方向没有直接联系,但他还是认真通读,提出理论上的一些问题,并修改我的用词,包括标点符号,使我顺利于2001年毕业。次年,当我离开费城到西部(即我现在的崴涞大学)任职时,他与夫人为我及家人在费城的唐人街饯行。此后,我们保持以电子邮件谈论一些问题,并在每年的美国民俗学会年会上有机会简单沟通。在我的眼里,这二十多年里,他似乎没有任何变化,走起路来依然挺拔坚实。但近几年,当我发现自己的黑头发越来越少时,也忽然意识到他已年至耄耋,于是脑子里总萦绕着个想法,希望能为他做些什么。特别是在2016年的美国西部民俗学会年会上,本-阿默思为亚伯拉罕(Roger Abrahams)组织了一系列活动,庆祝后者的学术生涯,以最有意义的方式表达了他对同事的敬意,做最后的告别,使得后者看到了献给他的纪念文集。[6]此后,我有了两个计划:一本完整介绍他的学术思想的译文集(即此文集);一个突出他对民俗类型研究的英文专刊(拟定于《西部民俗》2019年发表,庆祝他八十五岁生日)。以此,我希望尽显本书最前面表述的意思。

2017年初,本-阿默思教授请我撰写一篇有关中国民俗学研究发展现状的文章,因为他在主持编辑一个专刊,展示当前世界民俗学所面临的挑战。[7]可见,他丝毫没有落后于时代的感觉或行为。我也借此机会与他商量编译文集的事,同时自己也开始动手翻译他的一些文章。在10月的美国民俗学年会上,我把所选的文章等计划与他详细面谈。我说,“在中国,几乎每个民俗学人都知道您了。30多年前,您的关于母题的文章被翻译成中文,激发了不少人对母题的兴趣。20年前,您对民俗的定义让中国民俗学者和学生对‘小群体内的艺术性交际’有所了解。也许您的著作在中国的读者比在任何国家都多,因为每年从民俗学硕士和博士点毕业的学生可能比中国之外的全世界之和都多”。他望着我,深情而郑重地说,“谢谢!我一周内就把确定的目录给你,也会把前言写完”。果然,几天后我收到他传来的详细目录和“写给中文读者的话”。当然,现在能将这一切呈现给读者,还离不开一个重要因素:参与本文集翻译的其他各位民俗学人。[8]

从学科的角度来说,民俗学与中国许多其他现代学科一样,都是通过翻译西方近代理论而建立起来的。直到目前,民俗学在翻译介绍外来思想和方法时,仍然面对这样一个遗憾的现实:对某一学者的重要思想翻译介绍不完整;对某一理论体系的翻译介绍不完整。以至于对许多学者来说,对已经翻译介绍的观点非常熟悉,但对没有翻译介绍的东西就几乎毫不了解。例如,有关“表演”理论,是介绍比较多的,主要是通过对美国学者理查德·鲍曼的翻译和介绍,[9]但是,对此理论有重要影响的海姆斯(Dell Hymes)、乔治斯(Robert Georges)和本-阿默思等人的著作则没有足够的中文译文。[10]目前,虽然国内有几篇本-阿默思的文章译文,[11]但是,这个文集可以完整地展示他的理论思想及其在半个多世纪的进化发展,以及民俗学学科在过去的五十多年的变化。希望在此的努力对了解国际民俗学的发展有帮助。

二 本-阿默思学术经历

丹·本-阿默思(Dan Ben-Amos)1934年9月3日出生于以色列的特拉维夫(当时的巴勒斯坦)。在上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Hebrew University of Jerusalem)之前,他曾服役于以色列国防军,担任过以色列开国第一任总理戴维·本-古里安退休后的警卫,并在转业之后做过牧羊人。在进入大学之后,他先是选择专攻圣经研究和英语文学,但稍后改为希伯来文学专业民俗学方向,师从多夫·诺伊(Dov Noy)教授。1961年毕业,获得学士学位。随后,在诺伊教授的推荐下,本-阿默思去了美国印第安纳大学追随理查德·道尔逊(Richard Dorson)教授,在当时唯一的民俗学博士学位点开始攻读民俗学。1964年,本-阿默思获得民俗学硕士学位,论文题目是“赞美巴士特:评注与母题索引”,[12]1967年获得博士学位,论文题目是“阿加达的叙事形式:结构分析”。[13]

1966年1月至8月,本-阿默思在非洲尼日利亚贝宁地区做田野调查,研究埃多人的口头传统(参见本文集的第四部分)。1966—1967年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任教。从1967年至今,他一直在宾夕法尼亚大学任教,1977年晋升教授职位。1977—1980年担任美国民俗学会执行理事。1981—1984年任《美国民俗学刊》副编辑,1988—1990年任该刊的书评编辑。曾为印第安纳大学出版社主持《民俗研究译丛》(Translations in Folklore Studies)系列。从1996年至今,他担任维恩大学出版社(Wayne State University Press)的《拉斐尔·巴泰系列丛书:犹太民俗学与人类学》(Raphael Patai Series in Jewish Folklore and Anthropology)主编。2006年,本-阿默思获得以色列“国家犹太图书奖”;2014年,获得“美国民俗学会终身学术成就奖”。现为美国民俗学的资深会员(Fellow),宾夕法尼亚大学中东语言文明与民俗学教授,任民俗学研究生项目主任。

作为学生,本-阿默思对自己的老师,特别是多夫·诺伊教授的敬意体现在两件事上:听从老师的建议,大学毕业后开始了对民俗学的追求;以终身的精力去完成老师未完成的事业:编纂犹太故事全集。而对道尔逊教授的敬意,不仅表现在他的各种言论和逸事表述中,例如,到印第安纳大学发表了2017年“理查德·道尔逊讲座”演讲,而且,更有意义的是,除了对道尔逊学术思想的梳理和宣传外,[14]本-阿默思在许多问题上也提出对道尔逊的观点和方法上的批评,体现在《犹太式幽默的神话》等文中。

作为老师,本-阿默思在五十多年的教学中,几乎每年为本科生上民俗学课程。同时,民俗学系的多数国际学生被分在他的名下。他总是尽可能记住班上的每个学生的名字,抽时间单独谈话。这一点我在为他做“民族幽默”课程助教时体会颇深。他曾多次获得教学奖。2017年,宾夕法尼亚大学为他在该校教学五十年举办了特别的庆祝会。

作为学者,除了他的学术思想贡献外(见下文),本-阿默思体现出了对各种学术观点的客观审视,以及对学者的尊敬,无论学术观点相同还是相反。例如,他写过几十篇悼文和序言,以及六十多篇书评等,从来都是观点鲜明,评判客观具体,这在很多学科都不是多见的。他对同事的敬意不是表现在褒奖的言辞上,而是体现在更进一步的学术思辨中。例如,当许多学者为劳里·航柯(Lauri Honko)的六十岁生日献上祝福的赞美之词时,他却以《我们需要理想的(民俗)类型吗?——致劳里·航柯》一文来继续学术辩论,激发同事老骥伏枥,再接再厉。

他所主持编辑的两个系列丛书为学术界做出了巨大贡献。一个是由印第安纳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民俗研究译丛》,其中有的在中国产生了很大影响,[15]极大地丰富了世界民俗学理论建设;另一个系列是《拉斐尔·巴泰系列丛书:犹太民俗学与人类学》,包括四十多部有关犹太文化研究的最突出的著作。当然,他自己编辑的十多部文集对民俗学的发展都发挥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作为民俗学者,本-阿默思不懈的努力也始终得到学界的认可。他五十多年来一直积极参与美国民俗学会的活动和学科的建设,当有些学者“厌倦”每年写文章参加年会时,他始终与时俱进地倾听和参与新话题的讨论,树立了正面的榜样。他获得过1972—1973年度“美国学术团体协会”(American Council for Learned Societies)研究员奖、1975—1976年度“古根海姆研究会”(John Simon Guggenheim Fellowship)研究员奖,以及1980—1981年度“国家人文基金会”(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Humanities)研究员奖。他对犹太文化研究的贡献也得到以色列学者们的认可和尊敬。1998年,在以色列,以希伯来语出版了献给丹·本-阿默思的纪念文集。[16]目前,献给他的两部英文的纪念文集正在筹划中。

三 本-阿默思的学术思想贡献

本-阿默思的学术思想代表了美国民俗学在过去半个世纪里一些核心问题的发展与变化。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民俗学学科的建立开始,学界的每次理论动向和发展都可以从本-阿默思的著述中找到鲜明的印记,甚至说有他的重要影响:1960年末对“民俗”定义,1970年代对民俗“类型”辨析,1980年代对“母题”“表演”“传统”等的深究,1990年代对学科“正名”的意义,以及2000年后对国际民俗学交流和犹太民间故事的整理分析等。他的许多观点都受到学科的关注,成为学科建设的基石之一。他不断思考、不断创新、不断反思的学术见解,为民俗学的学科发展做出了难能可贵的贡献。

本-阿默思的学术贡献可以用这几个关键词来概括:民俗(定义)、承启关系(或语境;表演)、民俗类型、非洲民俗、犹太民俗,以及民俗学学科建设。前五个方面突出地表现在本文集的内容安排上,读者无疑可以从原作中体会到其思想的力量。尽管如此,这里还是做个简单概括(所提到的他的文章均收在本文集里):

第一,对民俗的再定义。在“民俗”的概念从最初被创造的Folk Lore发展到folklore,再到“民俗学”(folkloristics)的一百多年里,对什么是“民俗”,以及“民”和“俗”到底是什么意思的辩论与界定始终是学科建设的一个关键问题。尽管在美国民俗学的官方网页上列出了十多个民俗的定义,[17]但是,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对民俗学影响最大的定义之一便是本-阿默思在1967年提出,稍后在《在承启关系中探求民俗的定义》一文中表述的:“民俗是小群体内的艺术性交际。”[18]其中,“小群体”(small groups)、“艺术性”(artistic),以及“交际”(communication)精准地概括了民俗学研究的内在特质,强调了民俗行为的一个前提:“面对面”的互动。这个定义的影响是深远的,而且依然在持续。例如,广受欢迎的民俗学教材《日常生活中呈现的民俗》就明确地基于本-阿默思的这个定义。[19]

第二,关于承启关系的理论发展。有关承启关系(context)概念,或被理解为语境、背景、场景、环境等,是从狭义的文字文本(text)到广义的社会和文化背景的发展。这个思想就体现在本-阿默思在1967年对民俗的定义中。这是他吸收了人类学和语言学等理论对民俗学的一个贡献。他在之后的《民俗的承启关系:暗示与启示》和《承启关系中的“承启关系”》两篇文章中进一步展开了这个概念,并应用到对民俗的研究中。他对这个概念的深入剖析,是对海姆斯(D.Hymes)有关“交际”和“事件”和马林诺夫斯基有关“文化承启关系”(context of culture)和“场景承启关系”(context of situation)等观念的发展,也为后来的有关“表演”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毕竟,表演论强调的就是承启关系。

第三,关于民俗类型与研究类别的辨析。当民俗学对何谓民俗有了相对清楚的理解后,新的挑战便是对民俗的表现形式(forms)或类型(genre)的界定,由此才能开展进一步的分析。同样,本-阿默思的三篇文章:《民俗学中类型的概念》《分析类别与本族类型》,以及《我们需要理想的(民俗)类型吗?——致劳里·航柯》,严谨而翔实地梳理了相关概念的学术谱系以及对民俗学的影响,提供了有关思辨的重要参考。“本族类型”(ethnic genre)便是他界定的新概念。不仅如此,本-阿默思也对具体的民俗类型及其概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在谜语、谚语、笑话、童话,以及神话等方面都有突出贡献(见附录)。他的《民俗学中母题的概念》和《传统的七股力量:论传统在美国民俗学中的多重意义》已经成为学科的必要基础文献。

第四,关于非洲民俗的研究。如同20世纪60年代许多社会和人文学者一样,本-阿默思的博士论文是有关非洲社会的。通过对尼日利亚贝宁地区的社会和文化研究,他进一步构建了他的有关“承启关系”和民俗作为“事件”(event)的思想,以“讲故事”,而不是“故事”文本,来认识和解析民俗活动与当地文化的传承以及社会的互动。例如,本文集中的《娓娓道来:贝宁的讲故事活动》便是受到普遍赞誉的民俗志,《埃多人的视觉与口头艺术中的动物》和《非洲社会中的民俗》都是以“承启关系”和“表演”论观点对特定民俗活动的分析。从方法论角度来看,这些分析方法同样适用于对其他社会的研究。

第五,关于犹太民俗的研究。本-阿默思对犹太民俗的贡献突出表现在他花了二十多年所编纂的三卷本巨著:《犹太人的故事》。[20]在有关理论上,他也有独特建树,例如,《犹太式幽默的“神话”》便是被翻译成多种语言,引用频率极高的经典文章,对“犹太式幽默”的研究产生重要影响;《塔木德式的传奇故事》也是在方法论上的一个样板;《震惊了以色列的笑话》则是他2017年完成的最新文章,展示了民俗学家如何以笑话来关注社会和政治问题。此外,他还撰写和编纂了大量有关犹太民俗和传统的著作,受到极大敬重。

第六,关于学科的建设与国际化。本-阿默思对美国民俗学以及世界民俗学的贡献可以用2014年美国民俗学会为他颁发“终身学术成就奖”的颁奖词来概括:他对民俗的定义“帮助新一代界定了我们的学科。此外,他编辑的两本书,《民俗:表演与交际》和《民俗类型》,[21]成为新民俗学的基础教材……丹·本-阿默思是叙事、谚语和话语研究的一位领头权威……他的著述极大地填充了我们有关非洲和犹太叙事传统的知识……他是一个小群体成员之一,创造出我们现在所实践的学科模式……他是美国民俗学会的永久存在者……扩大了我们的学会在国际上的声誉”。[22]的确,他不仅关注自己的研究课题,坚持在教学的第一线上,也关心学科的成长和发展。除了开设民俗学史等课程外,他撰写了《民俗研究史:我们为什么需要它?》和《民俗思想辨析》等文,强调学科建设的完整性。当20世纪八九十年代美国民俗学科面临一系列挫折时,他写了《民俗学一词的集合性?》和《为民俗学正名》等文,[23]明确阐述学科存在的必要性。

总之,研读丹·本-阿默思的著作(除本文集所选译的文章外,另见附录中的主要书目)不仅有助于对民俗学核心问题的理解,同时,也提醒我们民俗学者做人与做学者的责任,特别要学习他的格物致知的精神。本-阿默思的每一篇论文,从立论到论证,都展示了他的思想力量和渊博知识,同时也为撰写科研论文提供了极佳的范例。例如,在他的每篇文章中,总是以学科史的重要著作观点为根基,博引旁征,而不拘束于一个学科或学者的观点,对任何学者都秉持公正的批评态度。正因如此,他的多数文章都已成为学科经典。相信这个文集对中国学者会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四 有关术语翻译的说明

民俗学的术语借用了许多其他学科的术语,但有其特定的含义。本文集中对以下几个关键词做了这样的处理:

“context”在专门用来界定“民俗”时,特别是作者所界定的“民俗”概念时,被译为“承启关系”,但在描述一些其他事件时,也被译为“语境”或“背景”等。例如,作者对马林诺夫斯基的context of culture“文化的承启关系”和context of situation“场景的承启关系”等概念做过许多论述,倘若将后者译为“场景的语境”便局限了原来的概念范畴。见《承启关系中的“承启关系”》一文。

“communication”在本文集中依照作者界定民俗的意思,被译为“交际”,而不是“交流”或“传媒”等。

由于verbal和oral的不同,前者多被译为“言语”或“口头言语”,而后者为“口头”。例如,verbal art被译为“口头言语艺术”,而oral tradition被译为“口头传统”。

Meta-narrative以及其他以meta为前缀的术语,如meta-language和meta-folklore等都将meta译为“亚”,而不是“元”,分别译为“亚叙事”“亚语言”和“亚民俗”。

此外,本文集中曾有部分文章在刊物上发表过,但在此文集中对个别字词或句子做过修正。


[1] 本文主要内容以同题目发表在《民间文化论坛》2018年第2期,第35—39页。

[2] 参见Encyclopedia of Jewish Folklore and Traditions.2 Vols.Ed.Haya Bar-Itzhak.New York:M.E.Sharpe.2013.p.74。

[3] 当时我在辽宁大学读英文专业本科,李扬为乌丙安老师的民俗学硕士研究生。李扬之所以得到这篇文章,是因为其导师收到了一本论文集《二十世纪的民俗研究:民俗学会百年纪念会议文集》(Folklore Studies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Proceedings of the Centenary Conference of the Folklore Society.ed.Venetia J.Newall.1980)。而之所以能收到这个集子,是因为当时在丁乃通的引荐下贾芝、刘守华、段宝林、乌丙安等人首次参加了“国际民间叙事文学学会”,在会上获得这个集子。该文的中文译文发表在《民间文学论集》(2)(内部资料,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辽宁分会理论研究组编,沈阳,1984年,第349—380页。这篇文章为张举文译,李扬校)。另见本文集中的重译。

[4] 该文以英文发表(“Cultural Grounding for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Moon Man’ Figure in the Tale of the ‘Predestined Wife’(ATU 930A)”,Journal of American Folklore 127(503):27-49.2014),后被译为《“定亲”型故事中“月老”形象传承的文化根基》,桑俊译,《民俗研究》2017年第2期,第91—102页。

[5] 参见《在承启关系中探求民俗的定义》,《民俗研究》1998年第4期,第11—19页;《“承启关系”中的承启关系》,《民俗研究》2000年第1期,第112—125页。

[6] 亚伯拉罕(Roger Abrahams)生于1933年6月12日,逝于2017年6月20日。他与本-阿默思在几十年的学术生涯中成为生活中的朋友,学术上的知己,但他们的学术观念不尽相同,例如,在有关民俗与传统的关系问题上,他们有着学术圈内皆知的不同看法,但他们的学者式交流与友谊成为界内佳话。

[7] 该特刊为《民俗学对人文科学的挑战》(The Challenge of Folklore to the Humanities,ed.Dan Ben-Amos.Special issue of HUMANITIES.2018)。

[8] 2017年12月,我利用受聘于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兼职教授和外专的身份,得以动员和利用民俗学系的人力和资源,组织了“民俗学翻译工作坊”,才使得本文集如此迅速地完成。在此,我感谢参与翻译的各位老师和学生。

[9] 感谢杨利慧和安德明多年来对“表演”概念的翻译介绍和研究,例如,《理查德·鲍曼及其表演理论》(杨利慧:《民俗研究》2003年第1期);《表演理论与民间叙事研究》(杨利慧:《民俗研究》2004年第1期);《“表演”的概念与本质》(理查德·鲍曼著,杨利慧译:《西北民族研究》2008年第2期);《作为表演的口头艺术》(理查德·鲍曼著,杨利慧、安德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0] 本书中本-阿默思的《民俗的定义:一篇个人叙事》所提到的他与鲍曼在此观点上的互动。

[11] 除了我本人翻译发表的三篇文章外,还有《为民俗学正名》(宋颖译,《民俗学刊》(中山大学)2005年第八辑,第2—17页,后收入《民俗学的历史、理论与方法》(周星主编,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700—731页);《〈科技世界中的民间文化〉序言》(李扬译,《西方民俗学译论集》,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民间故事中有母题吗?》(王立译,《阜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12] 参见Praise of the Besht:Commentary and Motif Index.Indiana University,1964.巴士特(Besht)指巴尔·谢姆·托夫(Baal Shem Tov,1770-1760),犹太教神秘主义的拉比,也指“有好名声的贤师”。该论文1970年由印第安纳大学出版社以同名出版。

[13] 参见Narrative Forms in the Aggada:Structural Analysis.Indiana University,1967.阿加达(Aggada)是一部经书,也被视为犹太人的口头法律。

[14] 参见The Historical Folklore of Richard M.Dorson.Journal of Folklore Research,26(1):51-60,1989.Special Issue:Richard M.Dorson’s Views and Works:An Assessment。

[15] 例如,中译本,[德]赫尔曼·鲍辛格《技术世界中的民间文化》,户晓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16] Festschrift in Honor of Dan Ben-Amos,1997-1998.Eds.T.Alexander and G.Hasan-Rokem.Jerusalem:Magnes Press,the Hebrew University.

[17] 参见美国民俗学会官网:http://www.afsnet.org/?page=WhatIsFolklore。

[18] 另见《民俗的定义:一篇个人叙事》一文。

[19] 参见George H.Shoemaker.The Emergence of Folklore in Everyday Life:A Fieldguide and Sourcebook.Bloomington,IN:Trickster Press,1990.p.3。

[20] 参见Folktales of the Jews.3 Vols.The Jewish Publication Society,2006-2011。

[21] 参见Folklore:Performance and Communication.In collaboration with Kenneth S.Goldstein.The Hague:Mouton Press,1975.Folklore Genres. Texas: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1976。

[22] The AFS Lifetime Scholarly Achievement Award,2014.http://www.afsnet.org/news/news.asp?id=206053。

[23] 另见,“On the Final [s] in ‘Folkloristics’”,Journal of American Folklore, 98(389):334-336,1985;“The Name Is the Thing”,Journal of American Folklore,111(441):257-280,1998[参见该文的中译本,《为民俗学正名》(宋颖译,《民俗学刊》(中山大学)2005年第八辑,第2—17页,后收入《民俗学的历史、理论与方法》(周星主编,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700—7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