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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何之正义?
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4页。
讨论社会资源及其构成,是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主题。在正义理论的探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分配什么?在西方的伦理学中,与此有关的概念范畴是“善”。当然,“善”的含义特别复杂,指称社会资源只是它的诸多含义之一。在指称社会资源的意义上,罗尔斯探讨了基本善,其中“社会可以处置的主要的基本善就是权利和自由权、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其他基本善,如健康和活力、智力和想象力,则是自然善”[1]。他补充指出:“一种十分重要的基本善就是一个人的自我价值意识”[2],也就是说在他看来人的自我价值意识也属于基本善。这里,我们从马克思的基本视角出发探讨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