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赔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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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赔偿程序

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国家赔偿法亦采用实体与程序合于一身的立法模式,但关于具体程序的规定,我国则比任何国家都更加详细和规范。在总体框架上,规定了请求、协商、复议、决定、执行、监督、追偿七大程序,并对每一程序中的细节均作了具体规定。如请求程序中,规定了赔偿请求人的资格及资格转移,赔偿申请书的方式及应该载明的事项,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可以提出一项或数项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接收申请书时应出具书面凭证等具体做法。在决定程序中,明确规定了立案审查、案件处理、作出决定、处理期限的具体事项。

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程序的详细具体、操作性强的规定,符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公民素质和司法水平,对于救济受公权力侵害之人权具有现实作用。

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赔偿程序中明确引进了举证责任理论。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适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考虑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特殊情况,又适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其行为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有力地缩小了处于强势地位的赔偿义务机关和处于弱势地位的赔偿请求人之间,在收集证据方面能力与手段的差异。

更为重要的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赔偿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可以”进行质证,对于司法赔偿案件公开、透明、公正处理,保障案件质量和“案结事了、服判息诉”,具有重要意义。

在对1994年《国家赔偿法》实施15年经验总结基础上,2010年《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单独设置的确认程序,由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时同时处理确认问题,使确认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畅通了国家赔偿请求渠道。这种对确认程序反复研讨,并经司法实践检验决定取消的做法,对其他有类似情况的国家也许有某种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