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 生活质量及相关概念
(一)生活质量
生活质量(Quality of Life,QOL)是本书的基本概念,也是核心概念,生活质量又可称为生存质量或生命质量。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对这一概念和问题的研究已经长达半个多世纪,关注这一领域的学者也较多,但对生活质量的定义学界尚未形成统一口径。究其缘由,一方面,由于这一概念包含了居民个体行为的许多方面,如个体所处的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等。另一方面,不同居民个体对生活质量的理解也存在主观上的差异。例如对于一些群体,物质层面的满足更能代表其生活质量需求;而对于那些看重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便利程度的居民个体,自然环境保护则能给他们带来个体健康的保障和心理上的满足。正是这种视角和主观认识的差异化使得这一概念具有多样性和主观性的特点,进而也使生活质量问题的研究角度和研究层次呈现多元化的特征:既可以站在经济学角度考察经济化指标的生活质量,也可以站在社会学角度考察社会心理化指标的生活质量;既可以根据特定区域的实际情况研究不同群体的主观生活质量标准,也可以从宏观角度考察整个社会或国民的客观生活质量标准。[1]
以生活质量的主、客观程度和内容为标准,可以将目前对生活质量的界定简单划分为以下三类:(1)生活质量是居民个体关于生活的主观评价与感受;(2)生活质量是维持居民个体生存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环境水平的客观评价;(3)生活质量是居民个体对生存状况和生活水平的评价,既包括客观的物质条件,也包括主观的精神层面。第一种是完全依赖主观评价的生活质量定义,第二种生活质量的内涵则完全是客观标准,最后一种是综合前两者的界定方式。各学者在研究上产生分歧的原因多是由于对生活质量客体的理解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对这一概念界定的不一致,进而又影响到研究方法的选择。除了客体之外,对生活质量主体、内容等各方面界定的差异也会对该研究产生差异性影响。
总体来看,对生活质量客体的分歧主要在于主、客观的标准上。客观的生活质量更倾向于生活的物质方面,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就业情况、社会秩序、居民个体生活环境、生活水平、基础设施的便利程度等;此外还包括一些非物质方面的因素,如居民个体的受教育机会、娱乐休闲的水平、接触文化艺术的频率等。经济学家厉以宁对居民生活质量的考察就是站在这一角度上进行的,他将生活质量作为社会群体生存以及福利水平的一个衡量指标,包括了自然和社会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自然方面主要是指居民个体的生活环境状况与水平,包括环境是否能满足个体生存的基本需求、美化的程度等;社会方面则主要是指居民个体生活的社会环境状况与水平,如社会秩序、科教文卫、基础设施等[2]。而主观的生活质量主要是指居民个体对生活各领域现状与水平的主观评价与感受。国外许多学者更倾向于从这一角度来研究生活质量问题,如古瑞(Gerald Gurin)、费尔德(Sheila Feld)等学者1957年首次在美国开展的生活质量调查就是站在主观的生活质量角度上进行的,在具体的内容上更多地考察了受访者的幸福感和精神健康。[3]尽管20世纪60年代之后,生活质量研究的内容开始向更宽广的范围拓展,除了传统的社会心理研究,也开始注意融合一些客观的生活质量研究方法,但从总的趋势来看,还是偏重于主观的生活质量研究,如关注居民个体对生活质量的认知层次以及满意度等。典型的如坎贝尔(Angus Campbell)等学者的研究,他们将生活质量界定为个体对生活幸福程度的总体感觉[4]。
本书认为对于生活质量的理解应该将主、客观标准结合在一起,这是因为客观条件是生活质量的现实存在与基础,而主观评价则是个体对生活质量的直接反映。此外,还需要注意,生活质量是一个时代性和区域性较强的概念。之所以这样理解的原因在于:(1)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个体基本生存需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对生活质量的理解也随之产生变化。如现阶段的居民同改革开放初期的居民对生活质量的理解和要求就存在较大的差异,后者可能会更多地看重物质需求和满足。这点可以被理解为生活质量的时代性特征,因而生活质量这一概念具有演化性特点;(2)生活质量的另一个特性在于区域性,这不仅体现在地理位置上的差异,更体现在不同区域下文化、价值体系和意识形态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会直接影响到个体对生活质量的主观评价,如基督教国家和伊斯兰教国家居民对生活质量的理解就会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在考察生活质量问题时,还必须将其放在一个大的制度背景下去分析。
综上所述,本书将生活质量界定为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下,影响居民生活的自然、社会环境状况与水平,以及个体对生活现状的主观评价与感受。这一概念强调了三个不同的方面:制度背景、客观条件与主观感受。
(二)城市女性生活质量
前文对生活质量进行的界定是从大的角度展开的,接下来结合本书的主题,对生活质量的界定范围还需进一步缩小和细化。为了更好地进行后面的研究,从客观上需要将城市生活质量同其他地区的生活质量进行辨析,而从主观上则需将女性生活质量同其他群体生活质量进行区分。
一方面,从客观上将城市生活质量同其他地区的生活质量进行区分的原因在于,许多评价指标体现在一些可以衡量的经济、社会标准和因素之上。如城市居民的收入与消费水平、基础设施便利程度、工作条件与环境、生活环境等。这些指标会因城市与区域的差异而有明显的差别,如农村无论是在经济发展还是社会环境上都较城市落后一些,其生活质量不具备可比性。当然,这并非是指城市之外其他地区生活质量要低于城市,因为即便是站在客观的角度来思考城市生活质量,也会存在一些主观的评价因素。如生活压力、社会安定与秩序、社会公平程度等,这类指标都是建立在居民个体的主观评价之上的,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会出现非城市地区生活质量可能高于城市的原因。从总体上来看,城市生活质量包含了更多的客观指标与因素,并与其他地区生活质量存在差异性。
另一方面,生活质量的差异性还体现在不同的群体之间,如白领同蓝领之间对生活质量内容与衡量指标就会存在差异。本书研究的重点在于考察女性生活质量的独特性。(1)在生理上,女性不如男性强健,女性生理期的客观存在及孕育角色使得其在生理上需要获得特殊照顾;(2)在心理上,由于女性社会角色的多样性及其重心向家庭倾斜的实际情况,在生活质量的内容选取上会更多地侧重于家庭生活和情感生活的相关内容。因此,在选择女性生活质量评价指标时应注意同一般居民生活质量或男性生活质量进行区分,要充分考虑女性社会地位和女性角色的特殊性与多样性。
除了群体之间的差异之外,同一群体由于所处环境、文化背景等诸多因素也会存在差异,不同的文化和价值体系导致女性在对生活质量内容和标准的选择上存在差异性。例如相对于东方女性更重视家庭生活而言,西方女性可能会偏重于个人发展与事业;再如农村女性在评价生活质量时,可能不会像城市女性那样注重基础设施便利程度等。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女性生活质量按特定的群体进行划分,如朱玲怡、孙进就是依据受教育程度这一标准将高知女性的生活质量同一般女性的生活质量进行区分研究[5],而王哲蔚、高晓玲等则是以年龄阶段和生理特征来进行区分[6]。
有鉴于此,结合本书研究的初衷与目的,在这里将研究问题限定为我国的城市女性生活质量,即在我国这样一个大的制度背景与文化价值体系下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女性的生活环境与条件,及其对生活现状的主观评价与感受。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城市女性生活质量包含的内容非常之广,如女性的身心健康、家庭生活状况、工作、社会与自然环境等。本书则是站在公共管理与制度供给的角度来思考这一问题,因此需要将城市女性生活质量的研究范围缩小,以便研究内容的聚焦。在接下来的一部分将重点探讨制度供给的相关定义与内涵,以此来划定与其相关的城市女性生活质量的内容范围。
二 制度供给及相关概念
(一)制度
本书将采用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理解,将其定义为“由人制定的规则”[7],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8],这是对制度的广义理解。或者说我们可以将制度看作“影响人们经济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9]。同时,制度也可以被定义为“限制、解放和扩张个人行动的集体行动”[10],采用这种理解主要是因为制度发挥作用的方式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禁止人们从事某种活动;(2)规定在特定条件下人们可以被允许从事某种活动。[11]
理解制度最基本的定义仅仅是第一步,为了更好地理解本书关于制度的理解和分析视角,还需要界定制度的分类。依据制度形成与作用原理,可以将其划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12]。前者是人为创造设计出来的,因此是基于理性建构的制度,其履行与功能发挥是建立在强制力保障的基础之上的,这类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等;后者则在人与人的行为互动过程中逐渐演化出来,并依靠行为个体自觉遵行与维护得以发挥功能,这类制度包括习俗、道德、文化等[13]。
此外,要充分理解制度还需要认识到它的另一个特性,即制度实施的形式与有效性[14]。许多学者又将其理解为实施机制,这实际上是关于制度的应然效果与实然效果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于制度无法掌握所有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情况,会导致制度的不完整与不完备情况,进而引发个体行为与规则的背离,背离的形式包括直接对抗或是隐性违背。这在基于理性建构基础之上的正式制度或外在制度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这是由于个体本身“理性无知”与“建构性无知”导致个体不可能完全预见和规范所有的行为情形,因此为其行为的背离提供了可能,从而降低制度的有效性。
在前文界定城市女性生活质量时,笔者特别强调将这一问题放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之中,这是因为生活质量同制度环境息息相关。这种关联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客观条件,包括了女性的生活、工作环境与条件。如通过法律的形式出台男女同工同酬、禁止性别歧视等政策,可以有效地提升女性的生活质量。而在那些对女性生存状况缺乏制度保障的国家,将或多或少会直接降低女性的生活质量。如在伊斯兰教为主流信仰的中东国家,女性的社会地位较低,这甚至体现在法律规定上,都不利于改进社会中女性的整体生活质量;(2)主观评价,主要是指女性对生活质量内容和衡量指标的选择。根据笔者对制度的界定,制度包含了文化、习俗等非正式规则,而这些都可以对女性的价值选择产生影响。如在崇尚个人自由的西方社会,女性除了重视家庭生活之外也看重个人发展;而在传统的东方社会,女性则是更多地将家庭作为自己的生活重心,因而其生活质量评价也更偏重家庭生活等因素。可以看到,制度对主观评价的影响主要是非正式制度方面。当然也要意识到,制度处于一个逐渐演化变动的过程中,随着其不断地演化,女性对生活质量内容和衡量指标的选择也会发生改变。如快速的城镇化进程使得原先农村女性关于生活质量的评价也随着传统观念的改变而发生转变。制度对女性生活质量的影响方式可以用图1-1表示:
在考察了制度对女性生活质量产生影响的方式之后,需要结合制度本身发生运作的机理,以此来考察如何通过改进制度形成与作用机理来提升女性生活质量。接下来将考察制度供给的界定及含义,以作为女性生活质量改进的路径与基础。
图1—1 制度对女性生活质量的影响方式
(二)制度供给
前文对制度进行了一个基本界定,实际上女性生活、工作以及其他的一切活动都是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之下进行的,不仅要考察特定制度下的状况,也要考察制度生成的机制以及演化的可能,这样才符合现实的发展状况。因此,需要给出制度供给的定义。所谓制度供给是指为规范行为个体而采用的各种准则和规则的一整套机制或过程。[15]
要进一步理解这一概念,还需弄清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制度需求,是指个体、群体乃至于社会对某一特定规则的需求程度。很多制度经济学家将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作为两个相对的概念,还提出了“需求—供给”的制度分析模式。由于个体行为存在复杂化和层次化这样的特征,所以就会带来行为互动的非可测性、非稳定性。因此,需要一套有序的规则或机制,来稳定和牢固社会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行为关系,从而提升个体行为选择能力;[16](2)制度供给主体,是指形成并维持某一特定规则的个体或者集体。实际上,关于制度供给主体,学界还存在诸多争论。很多新自由主义的支持者坚信制度供给的“无主体论”或是“主体无效论”。因为在他们看来,交易费用的变化以及个体偏好的改变对外部利益的产生存在一种诱致性效果,从而成为制度需求的动力机制。也有很多学者指出由于个体认知的局限性,如结构性无知或理性无知,加上“搭便车”(Free Rider)情况的存在,很多时候即便是存在制度需求,也难以形成制度供给[17]。因此,需要一个主体来推动制度供给的进程。道格拉斯·诺思在制度供给主体的分析范式中将国家和政府纳入了进来,并将其视为制度供给主体当中的“第一行动集团”[18],这是因为在诺思看来,政府的强制性方案可能会产生极高的收益,同时每个参与者都受制于政府的强制性权力;[19](3)制度供给的类别,这里是指准则与规则的类别。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制度包括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这都是由制度供给产生的。制度供给的类别与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通常情况下,无主体的制度供给[20]多是自我演化形成,更多的是诸如文化、习俗这样的非正式制度。而由国家、政府这样的主体提供的制度多是诸如法律、法规这样的正式制度,这种制度供给类别相对于前者具有建构性、强制性等特点。当然,这种类别划分并不是绝对的,两者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如国家、政府可以将习俗、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层面,而后者也可能内化为前者;(4)制度供给的方式,这里是指准则与规则形成、发挥作用的机制。以制度供给主体和类别为依据进行区分,制度供给的方式可分为自我演化型与强制型两种。前者是在个体行为互动与交往过程中为了节约交易费用而自我形成的制度,需要依靠个体的自觉遵守来维持。而后者则是制度供给主体出于节约交易费用或是主体利益而理性设计的制度,需要依靠主体的强制力来维持;(5)制度供给的有效性机制,这里是指不同制度供给方式的实施效果。自我演化型制度供给的实施效果取决于规则约束个体的文化背景关联度及其对制度认知的关联度,即特定的文化与习俗对个体产生效果的前提条件在于个体对该文化与习俗的认同感。而强制型的制度供给的实施效果则取决于正式制度同非正式制度的契合度、制度约束个体对规则的认同程度以及主体的强制性保障水平。
此外,探讨制度供给还需要将其同制度变迁联系起来,这是因为前一个概念并非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制度供给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主体、类别、形式、有效性机制都可能发生变化。如在女性生活质量问题上,由母系氏族社会转向父系氏族社会再到封建社会,可以看到女性地位的逐渐变化,这种变化是由文化及习俗这样的非正式制度内嵌加以巩固的[21]。而在封建社会末期向工业社会时期的转型阶段,由于女性思想解放及女权运动的兴起,对于增强女性社会地位的相关制度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而此时的制度供给则是由国家或政府来加以保障和实现的。由此可以看到,女性生活质量问题的制度供给就是处于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中。
所谓制度变迁,是指新制度或制度结构产生,并替换或改变旧制度或制度结构的过程。实际上,制度变迁可以被理解为“有关界定个人选择集的关系的变化”[22]。而通常情况下变迁的方向是向更为有效、更能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演化[23]。在这一动态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制度变迁的主体、动力、方式与效率等相关问题。前面提及的女性社会地位的制度变迁,就涉及这一系列问题,这一点将在后文中进行详细论述。正是由于两者的动态关联性,需要将制度供给与制度变迁结合起来进行考察,以便弄清女性生活质量改进的可能性、动力与方式等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