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度、制度形式与制度人口学研究
(一)何谓制度
制度是一种约束和引导人的行为的规则。这已成为许多学者的共识。
经济学家舒尔茨指出:我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例如,它们包括管束结婚与离婚的规则,支配政治权力的配置与使用的宪法中所内含的规则,以及政府来分配资源与收入的规则[1]。另一位经济学家平乔维奇认为:制度可以定义为对人类重复交往所做的法律的、行政的和习惯性的安排[2]。
社会学家马奇等认为:在相当程度上,大多数人类行动基于规则。规则为适当性行为施加了认知和规范限制[3]。马林诺夫斯基指出:为了达成任何目的,获取任何成果,人类都必须组织。我们将阐明,组织意味着很确定的配置或结构,其主要元素普遍地存在,适用于所有组织化群体,而组织化群体的典型形式又是普遍地存在于整个人类。我提议将这样的人类组织单位称为制度(Institution)[4]。
中国传统时代,学者对规则的存在有这样的认识:人道经纬万端,规矩无所不贯[5],规矩即是制度。制度被视为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未闻有不立制度,而可止乱息奸也”[6]。不过,此处所称“制度”更多的是指法律制度,属规则的一种。
在笔者看来,只有对人及其所组成的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群体具有约束力的规则才能称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制度是对人及其群体行为进行限制、规范和引导的规则。本质上讲,制度是应群体交往的需要而产生,处于封闭状态的单个人是不需要制度的。
(二)与人口有关制度的形式和类型
与人口有关的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制度为直接作用于出生、死亡、婚姻、家庭、迁移流动等人口行为的制度,这些制度与人口的生育水平、数量变动、空间分布有直接关系。此外,对人口行为进行管理的制度也属狭义制度。广义制度则扩大范围,将间接制度也纳入视野。如近代之前的赋役制度并非要调节人口的数量变动,但赋役水平轻重对家庭的经济负担和养育子女的能力产生影响,从而一定程度上制约夫妇的生育数量选择。1949年以来农村的土地改革制度,特别是集体经济制度,改变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生产组织方式等,其本意并非影响人口行为,但它通过分配方式和福利享有的变革对个体家庭的养育能力等产生作用,进而促使人口数量增长。我们可将制度的狭义内容视为人口制度,而将广义内容看作与人口行为有关的制度。总之,制度与人口研究将人口制度和与人口行为有关制度均纳入考察视野,并且它既研究制度本身,又分析制度环境。
我们认为,要对制度(指与人口有关的制度,以下同此,不再注明)的类型有所把握和认识,最重要的是弄清制度的产生方式和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主体。亦即只有从制度的形成途径和制定、落实主体角度着眼,才能对制度类型的认识更为明确。
一般来说,与人口有关的制度的产生方式和制定、落实主体与其他制度有基本相同的路径。尽管多数与人口相关的制度有制定、落实主体,但并非都如此。
(1)法律制度。它是适用范围最广、约束力最强的制度,可谓制度的基本类型。法律的制定和落实主体是国家和政府。不同时代与人口行为有关的法律条文很多。当代不仅有《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它们对人口行为具有引导、矫正作用,对合乎法律要求的行为加以保护,对与法律精神背离的做法予以抑制,乃至惩戒。
(2)政府政策。不同级别的政府是法律制度的执行者,更担负着将法律的原则性条文细化为具体规则的职责。不仅如此,最高决策者及其执行机构还通过指示(帝制时代为上谕)、命令(帝制时代为诏令)、文件、条例等敦促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落实政策,管理辖区民众,使其迁移流动、婚姻生育、家庭合分等的行为方式符合政府意志和要求。当代计划生育制度有许多是以政府政策的形式出台的。当然,在行政系统下,政府有层级之分,政策则有“宏观”(以整个国家或大的区域为对象)和“微观”(以县乡为目标)之别,由上到下逐渐具体化,以提高其针对性。
(3)政府不同部门和单位的规章。这是近代以来帝制废除后比较突出的制度现象。政府各个职能部门被赋予制定行业规章、规范之责,其针对和约束的对象是所管辖行业的从业者及相关民众。这些规章是政府政策的延伸和具体化。它的制定主体是政府部门或准政府组织。比如,当代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制度、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性别选择性流产的限制等。
(4)宗规族训。它由非政府组织所制定。在传统民间社会,宗规族训对本族成员的生育、迁移、婚姻、财产继承、穷困族人救济、养老等有详细规定。其基本原则与法律和同时代的政府政策多保持一致。
(5)乡规民约。传统时期乡规民约的制定主体并非政府,但它多在政府指导下所形成,并且有相当部分出自乡绅之手,也有的为官员直接出面所订。如王阳明于明朝正德年间所制定的《南赣乡约》等。乡规民约中人口管理、婚丧嫁娶操办方式等内容占较大比例。
(6)宗教规条。宗教组织是其制定主体。不同宗教教会对信徒的初婚年龄、婚姻方式(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再婚、生育和堕胎等多有规定。国外最早从制度角度研究人口的学者就是以不同宗教文化圈为切入点考察生育率的差异。
(7)礼仪。礼仪贯穿于人们的日常和婚丧嫁娶等活动之中,传统时期它多由政府所制定;或者起初它由学者所订立,后得到政府的认可,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规范。礼仪的作用一向为人们所重视。《礼记•曲礼上》指出:“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又言:“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可见,礼仪是有约束力的,而非仅具形式。司马光认为:礼之为物大矣!用之于身,则动静有法而百行备焉;用之于家,则内外有别而九族睦焉;用之于乡,则长幼有伦而俗化美焉;用之于国,则君臣有叙而政治成焉;用之于天下,则诸侯顺服而纪纲正焉;岂直几席之上、户庭之间得之而不乱哉。[7]可见,礼仪并非徒有其名,而有具体的约束范围和广泛的适用性。更重要的是,在传统时期,法律原则、量刑程度都显示了“礼”的影响。瞿同祖认为,法律极端重视礼,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8]。
(8)习俗和社会惯行。它涉及人口行为的各个方面,是民众在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并没有明确的制定主体。经常重复的行为类型可以通过强化、巩固而形成习惯[9]。其对民众生育、性别偏好、婚姻缔结、财产继承等影响深远。张五常指出:“习俗”可定义为一组隐含的社会规则。社会所以形成,是由于它们有助于降低界定和转移产权的成本[10]。习俗本身既是一种制度,同时它也是制度环境的营造者。行为的禁忌也是一种制度约束。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一书中所论述的制度多是习俗[11]。
(9)道德伦理。道德多有具体的规范,其内容广泛。与人口行为有关或对人口行为具有作用的道德规范体现在不同家庭成员的地位、家庭内抚幼养老义务履行、扶贫助弱倡导等方面。需要指出,道德对代际关系的作用往往要借助政府力量,甚至靠法律来推动和维护。它通过特定规则引导民众遵守道德伦理,宣扬和表彰符合道德要求的范式和仪型等。
以上诸种制度形式是对人口行为具有规范、调节和引导功能的重要指导原则。其中,除惯习之外,多数制度是有制定主体的。有制定主体的制度,则意味着有一定的组织去落实它;没有制定主体的制度则靠社会舆论、自律等方式形成约束环境。对在特定区域和群体中所流行的习惯,越轨者通常要受到排斥或惩罚以使他或她回到规范的界限内来。由群体给予有背离行为的成员的惩罚往往要比按官方途径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更加严厉[12]。
有学者将上述我们所论及的制度类型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两种:内在制度为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它体现着过去曾有益于人类的各种解决办法,如习惯、伦理规范等。内在制度是在社会中通过一系列渐进式反馈和调整的演化过程发展起来的[13]。外在制度由国家、政府等公共组织所制定,前者表现为法律,后者则是政策、条例等,它们被自上而下地强制执行。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的差异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两者的形成方式,二是约束方式。前者主要依靠民间力量来约束,或依赖民众自律,不服从者将会处于孤立状态;后者则有具体的法律和行政手段,依靠政府的力量去推行和贯彻。两者也有相互弥补的功效:外在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是否与内在演变出来的制度互补[14]。笔者认为,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还有互斥之处[15]。这一点特别表现在新旧社会变革之际。新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仍在民间社会发挥作用的旧礼俗的制约,其作用效力会被打折扣,至少在新社会形成初期会有此表现。
(三)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这里,我们虽主要考察与人口有关制度的形成方式,但应该承认,与其他制度相比,作用于人口行为的制度及其形成并无特殊途径。总的来说,制度是基于家庭、宗族、社会和国家对其成员的不同要求所产生的。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需要对其成员的地位、权利、义务、关系等作出规定,引导或限制其行为方式。制度的类型不同,其形成途径和机制也不同。下面,我们列述几种主要制度的产生和形成方式。
1.政策性人口制度的形成方式
政策性人口制度的形成比较容易理解。中央政府根据所面临的人口形势,特别是人口问题,制定应对之策、解决之道,颁布地方实行,作用于民众。在传统专制王权时代,帝王对地方人口形势的了解主要依赖具有奏事权力官员所上奏的不同形式的报告(如奏章、奏折等),官员为此提出处置问题的建议,帝王若采纳,则会形成政策;或者皇帝将奏章交由丞相府、三省六部、内阁(不同时期最高行政机构名称不一)等拟订意见,再呈上裁,御批之后即可作为政策推行。当然,也有中央机构直接受理地方事务报告。若某项问题突出,这些部门则拟订处理对策,由帝王裁决;若获通过,则作为诏书发布。这只是传统政策形成的主要途径。
中国当代针对全局的政策性人口制度主要由中央政府制定,以文件等形式向地方发布;各级地方政府之责主要是落实中央文件要求和精神,同时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
2.法律性人口制度的形成方式
中国的成文法律形成很早,而有关人口的法律主要集中在“户婚”律中,它涉及户籍登记、婚姻缔结条文、立嗣过继规则、家庭成员居住方式、家庭财产分割等内容。由于中国近代之前各个王朝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基本相同,法律原则也较少更动,因而法律制度也体现出继承和稳定为主、变革为辅的特征。如《唐律》是对汉魏以来法律的重要总结,其基本精神和规则被宋以后王朝所继承,各朝只是在处罚方式上稍有变动。
民国时期有关人口的法律主要是当时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民律”和“民法”,在各界代表组成的全国代表大会获得通过后即作为正式法律实施。如1930年的《民法》亲属编、继承编对婚姻、家庭关系、抚育赡养、财产继承等都有规定。
中国当代法律性人口制度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及群众团体负责制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即成为法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与人口有关的法律主要为《婚姻法》。20世纪90年代之后,逐渐形成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3.宗规性人口制度的形成方式
宗规族训是家族性人口制度,它适用的范围比较具体。一般来说,宗规族训最初往往并非宗族成员民主协商后所形成,而多由某个有名望的先人所制定,作为家法流传下来,对族人的行为具有引导和约束作用。此外,家谱中的“凡例”也具有家规作用,并且属更有针对性的家法。因为它规定了婚配形式、立嗣过继程序,对违规者实施包括体罚、限制上谱、禁止死后牌位入祠等在内的惩处方式。
宗规性人口制度的落实往往需要借助宗族组织倡导和监督。1949年以后,以村落或乡土社会为存在载体的宗族组织受到跨血缘力量——党的基层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削弱,其规范也不再为同宗族成员所遵守。
4.惯习性人口制度的形成方式
惯习是区域民众所形成的行为规范,在婚姻年龄、婚娶方式、财礼嫁妆、分家继产上,其对民众的引导或指导作用很大。传统时代一些惯习的效力甚至超过法律。一地最早的惯习应该是基于土著居民的生活方式,形成一些具有共识的规则,大家都加以遵守。随着时间的推移,由此地迁移出去、开辟新的生活领域者,仍保持着原有惯习;迁入者若是“小众”,则会“入境随俗”。惯习的自然改变途径是,少部分人迁入多数人群体中,为尽快融入当地社会,不得不向土著习俗靠拢。惯习的变更往往需要外部的力量。北宋太宗雍熙二年下诏:岭南诸州民嫁娶、丧葬、衣服制度,委所在长吏渐加诫厉,俾遵条例;其杀人祭鬼、病不求医、僧置妻孥等事,深宜化导,使之悛革。无或峻法,以致烦扰[16]。这是中央政府变革少数民族惯习的措施。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五年试图革新旧有民俗,他下诏:“天下大定,礼仪风俗不可不正。诸遭乱为人奴隶者复为民,冻馁者里中富室假贷之,孤寡残疾者官养之,毋失所。乡党论齿,相见揖拜,毋违礼。婚姻毋论财。丧事称家有无,毋惑阴阳拘忌,停柩暴露。流民复业者各就丁力耕种,毋以旧田为限。僧道斋醮杂男女,恣饮食,有司严治之。闽、粤豪家毋阉人子为火者,犯者抵罪。”[17]
当代城市人口多为不同地区迁入者所汇聚,土著者反而成为少数,很难维系对民众行为具有主导作用的惯习。但在广大农村,惯习的力量仍很强大。
5.道德性人口制度的形成方式
在我们看来,道德是人类社会最早产生的制度。与人口有关的道德渗透于亲子关系、夫妇关系、兄弟关系及由此衍生出的代际关系、血亲关系、姻亲关系、宗亲关系之中。传统时代,道德规定了不同家庭成员的地位,责任和义务。道德渗透于法律、政策、宗规族训等制度形式中,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当社会发生政治体制变革之后,法律对民众的家庭和社会地位实行新的规定,道德也会做出适当变动或调整。如传统时代,孝道是维系亲子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其与现代社会所倡导的亲子平等原则有距离;还有,维系男系传承不断是子代的重要责任,否则便是“孝”的缺失,这与人口控制政策,特别是不同性别子女平等政策发生冲突。
(四)本书对制度人口学研究对象与特征的认识
尽管制度与人口的关系早已为人们所认识,但制度人口学却是一个新兴学科,20世纪80年代才为研究者所关注。可以这样说,制度人口学尚非一个理论成熟、体系完备的学科,能够遵循的范式、借鉴的概念比较少。正因为如此,研究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去做探究的空间比较大。
笔者认为,制度人口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分析社会规则与人口状态、人口变动和人口行为的关系,进而通过有意识地制定和改进规则,引导和促使人口向着理想的方向发展。可以说,制度人口学既有基础学科的特征,又是应用性很强的学科。
本项研究将探讨制度与人口行为关系的历史和现实表现,试图将理论研究和经验分析结合起来,将不同时期的制度梳理与其对民众行为的作用考察结合起来。作为一项比较初步的探讨,它并非要构建在制度与人口关系基础上所形成的制度人口学这一学科体系。但应该有这样的意识:努力将制度人口学的研究方法运用到本书具体问题的考察之中。
制度人口学主要分析这样一些问题:
与人口有关制度的产生方式、落实机制和效果评估;制度对人口行为的约束、引导和影响方式;制度对人口作用的一致性和差异性问题;人口形势变动与旧有制度的调整。
制度人口学的研究方法可以概括为:
1.对以往或已经施行的制度与人口变动、人口行为关系进行研究。它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分析直接性制度对生育、人口结构、人口素质、人口分布以及生育的实现方式——婚姻和家庭等的作用、影响程度和效果;二是考察间接性制度的影响,间接性制度分析将制度作为一种背景,观察特定时期人口行为特征和变化。
2.对已经形成的人口环境进行深入观察,将不利于现代人口发展的方面揭示出来,找出替代或改进的方式。制度中的习俗、社会惯行相对于法律、政策有更持久的影响力。它没有制定主体,故此不会随着政权的更迭而消失。如农村男孩偏好的文化根深蒂固,它与男系传承、妇从夫居、儿子养老等惯习联系在一起。
3.探讨制度之间的协调性问题。由于制度的形式和类型有多种,不同制度的制定主体不一样。制定主体不同,利益关切也不一样。因而,在特定时期其对人口作用的效果互有差异。制度人口学要研究不同制度形式的协调机制。
4.从社会发展的整体角度寻求改进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全面发展的制度性措施。制度人口学旨在分析制度与人口的关系,研究以往制度对人口影响的积极因素和消极表现,探寻人口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制度人口学具有很强的交叉学科特征,它与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法学、政治学、历史学等学科关系密切。这为从多个视角开展相关研究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