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古今三名
作为文学艺术手法的“用事”一词,并不是一开始就出现在中国古代诗学家的批评术语表中,也不是一直被他们坚持使用。[2]纵观中国古典诗学话语,人们曾用“事类”、“用事”和“用典”三个术语来命名诗文中援引前代故事或成语的艺术手段,其中使用最久者为“用事”。与用事大致相似的艺术手法,最初被称为“事类”。这种称呼,其实更适合命名散文或骈文中的援引手法,而不太适用于诗歌创作中引用故事的技艺。从六朝末年开始,人们逐渐采用“用事”这一概念来指称诗文中使用故事的艺术手法。到了唐代,人们已稳定地使用这一术语,并延续至清末。在民国的部分诗学著作中,如世界书局1928年出版的《学诗百法》,亦采用“用古事”一说。[3]有鉴于此,本书采用“用事”一词来进行论述。另外,明代中后期开始,有些人开始用“用典”一词来概括诗文引用前代故事或言语的艺术手法,而乾嘉时代的诗学家,亦多使用这一术语,时至今日,在修辞学和诗学著作中,也有多使用“用典”一词者。事实上,“事类”、“用事”、“用典”三者的含义,略有区别,反映了人们对于诗文引用手法的认识变化。
一 事类
“事类”是中国古代较早稳定使用的术语,它被用来定义诗文引用、排列前人故事或言语的艺术手法。远在先秦时代,人们就开始使用该词,如《韩非子•显学》云:“儒侠毋军劳,显而荣者,则民不使,与象人同事也。夫祸知磐石、象人,而不知祸商官儒侠为不垦之地、不使之民,不知事类者也。”又《人主》篇说:“宋君失其爪牙于子罕,简公失其爪牙于田常,而不蚤夺之,故身死国亡。今无术之主,皆明知宋、简之过也,而不悟其失,不察其事类者也。”[4]其含义俱为“相似的事例”,并非指诗文的艺术手法。
及至西汉,人们开始将文书中排列相似事件的做法称为“事类”,如西汉刘向(约前77—前6)曾说自己所“校雠”的《说苑杂事》及“民间书巫”之中,“其事类众多,章句相溷,或上下谬乱,难分别次序,除去与《新序》复重者,其余者浅薄不中义理,别集以为‘百家’。后令以类相从,一一条别篇目,更以造新事十万言以上,凡二十篇七百八十四章,号曰《新苑》,皆可观”[5]。他所言的“事类”,意为按照一定内容串列的相似事件,此用法被沿用至六朝。又,西晋挚虞(?—311?)在《文章流别论》中云:“古诗之赋,以情义为主,以事类为佐;今之赋,以事形为本,以义正为助。”[6]挚虞所言的“事类”,仍然不是后来意义的“用事”与“用典”,而是指在辞赋中大量胪列相似事物的创作手段。
就现有文献来看,刘勰最早用“事类”定义诗文中援引古代事例,云:刘勰认为“事类”可分两方面:第一,引用古人言语,特别是比较权威的言论以“明理”;第二,引用古代人事以“征义”。两者的功能和艺术手法都略有区别:援引成辞,须准确引用原文,成辞在文本(text)中的含义固定不变,由出处语境提供含义,不需要与今事发生语义关联;引用事件,则往往需高度概括,以几个字提炼或提示某事件,通过与文本“今事”的相关性来产生意义。刘勰认为“事类”的功能有二:类义,即语义类比;证今,即以成辞作为证据。为了具体说明其含义,刘勰还梳理了使用“事类”的传统,从纵向维度来界定“事类”。
事类者,盖文章之外,据事以类义,援古以证今者也。昔文王繇《易》,剖判爻位;《既济》九三,远引高宗之伐;《明夷》六五,近书箕子之贞:斯略举人事以征义者也。至若《胤征》羲和,陈《政典》之训;《盘庚》诰民,叙迟任之言:此全引成辞以明理者也。然则明理引乎成辞,征义举乎人事,乃圣贤之鸿谟,经籍之通矩也。《大畜》之《象》:“君子以多识前言往行。”亦有包于文矣。[7]
事类最核心的概念是“事”,“类”是表明“事”的性质和功用。所以,在当时,有人直接使用“事”来命名诗文中的引用法。颜之推就使用了“事”这个术语,其含义和刘勰所使用的“事类”基本一致。[8]他在《勉学》中说:
江南有一权贵,读误本《蜀都赋》注,解“蹲鸱,芋也”乃为“羊”字。人馈羊肉,答书云:“损惠蹲鸱。”举朝惊骇,不解事义,久后寻迹,方知如此。[9]
此处,“事”,即诗文所引“事类”。正是因为“江南权贵”不知道“事”之出处及含义为何,故造成误解,从而闹出笑话。
“事类”一词,最早主要针对文章而非诗歌创作而言,诸如刘向、挚虞等人所谈论的“事类”,俱为文章的创作方法。此外,引用成辞的现象在诗歌创作实际中并不多,因为诗歌并非用来论说道理,不需借用成辞的权威来增加诗句的分量,而且中国古典诗歌特有的音韵形式、内容体式都会限制诗人灵活引用成辞,不太容易做到精确。此外,“事类”只是强调所引之“事”和作家所言之“事”的一种类比关系,没有强调它们之间可能产生的互文性效果,以及所引之事可能包含的丰富意蕴。而且,“事类”仅仅强调诗文作者按照相似的含义排列故事,主体的创造性没有得到凸显。这些都表明,所谓“事类”和后世诗学家使用的“用事”概念,区别颇大。
二 用事
刘勰的《文心雕龙•事类》将“用事类”简称为“用事”,是最早提到诗文“用事”的文献。[10]但是他将“用事”置于“事类”之下,与“取事”、“引事”并列,反映了从“事类”向“用事”的过渡。事实上,从钟嵘、颜之推时代开始,人们才比较固定地使用“用事”一词。钟嵘在《诗品》中两次使用了“用事”:
彦升少年为诗不工,故世称沈诗任笔,昉深恨之。晚节爱好既笃,文亦遒变,善铨事理,拓体渊雅,得国士之风,故擢居中品。但昉既博物,动辄用事,所以诗不得奇。少年士子,效其如此,弊矣。[11]
根据现有资料,使用“用事”来谈论诗歌引用故事比类今事,钟嵘是第一位。在《诗品》中,“用事”一词常常以灵活多变的形式出现,“用”和“事”有时被分而用之,如“喜用古事”云云。虽然,钟嵘并未对“用事”进行具体定义,然而从他对颜延之的批评推断,他认为诗歌中引用过去之“事”就是“用事”,“用事”的“用”字强调了人的主体性,以及作家对故事的创造性发挥。[12]
据颜之推《颜氏家训》,比钟嵘稍晚的邢邵(496—?)、祖珽等人也使用了“用事”一词。邢邵曾云:“沈侯文章,用事不使人觉,若胸臆语也。”[13]其含义和后来的诗学家所使用的“用事”内涵一致,表明那时人们就开始普遍使用这个术语了。
此外,与钟嵘同时或稍晚的诗学家还使用“引事”等词来指称诗文中引用前代故事的做法,如萧绎(508—554)《内典碑铭集林序》说:
夫世代亟改,论文之理非一;时事推移,属词之体或异。但繁则伤弱,率则恨省,存华则失体,从实则无味,或引事虽博,其意犹同,或新意虽奇,无所倚约,或首尾伦帖,事似牵课。[14]
萧绎将文章中引用故事的做法径直名其为“引事”。相对于“事类”,“引”字强调了诗人的创造性。
从唐代开始,人们试图对“用事”进行定义,如皎然(730—799)在《诗式》中谈到“用事”时说:“诗人皆以征古为用事,不必尽然也。”[15]虽然皎然所说的“用事”和援引故事进行比拟的手法,是两个概念(这一点我们将在后文说明),但从他的论说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人们以为“事”主要指古代的事例而非古人言语,其功用主要是为了于古有征而证明言之有据。事实上,皎然的定义,主要从用事功用或引用方式的角度来考虑的,认为并不是所有引用古代的“事”都是用事。[16]
无论是“事类”,还是“用事”、“引事”,最核心的都是“事”。对“事”的解释成为定义“用事”的关键处。“事”,古人又有“古事”、“事实”、“故事”、“故实”等称呼。[17]纵观古代诗学家对“事”的解释,大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过去之事件,广义的概念还包括引用前人言语。
古人往往使用“事”的狭义概念,即主要指引用“过去之事”。例如,南宋初期阮阅所编《诗话总龟》中涉及用事的文字70余则,除却少数几则外,基本都用了狭义概念。[18]又,南宋末魏庆之《诗人玉屑》收录和用事有关的文字60余则,亦基本使用狭义概念,其比例和《诗话总龟》大致相当。类似这些例子都表明宋人倾向于使用“事”的狭义概念。宋后的诗学家,亦多如此界定“用事”,如元人陈绎曾说:“凡实事、故事,皆事也。事生于境,则真。”[19]陈氏所言,仍是“事件”之意。又如明人周履靖(1549—1640,或1542—1632)编写的《骚坛秘语》,认为“用事”就是“引用古事”[20],将用事和抒情、立意、写景、设事等方法相并列。当然,有时诗人在创作中会突破此局限,使用本朝或自己诗歌中的故事。
当然,宋人有时也使用“事”之广义概念,把“事”泛化,将引用前人言语、诗句以及事件等手法笼统称为“用事”。宋代阮阅《诗话总龟》中有三条材料就反映了这一现象,如:
韦应物诗(诗字作“《赠李侍御》云”):“心同野鹤与尘远,诗似冰壶彻底清。”又《杂言送人》云:“冰壶见底未为清,少年如玉有诗名。”此可为用事之法,盖不拘故常也。[21]
乐天云:“哺歠眠糟瓮,流涎见曲车。”杜甫有“路逢曲车口流涎”。而张文潜有寄予诗云:“须看远山相对蹙,莫欺病齿恼衰翁。”自注云:“黄九《谢人遗梅子》诗有‘远山对蹙’之句。”乃知诗人取当时作者之语便以为故事;此无他,以其人重也。[22]
《侯鲭录》云:“东坡作《雪诗》云:‘冻合玉楼寒起栗(粟),光摇银海眩生花。’后见荆公云:‘道家以两肩为玉楼,目为银海,是使此事否?’坡退曰:‘惟荆公知此出处。’”[23]
这里的“用事”指引用词句或使用掌故,而非使用“古事”。实际上,广义的“事”的概念和现代修辞学所采用的“用典”、“引用”等概念差不多。魏庆之《诗人玉屑》中也有使用广义含义者,如:
谚云:“去家千里,勿食罗摩、枸杞。”山谷尝赋诗云:“去家千里尚勿食,出家安用许!”时同赋者,服其用事精确。[24]
例子中,黄庭坚(1045—1105)于诗句中引用的是谚语,而非典籍中所载具有一定情节的故事。又如该书卷七“用事未尽善”条同样是将后世诗歌中化用前人诗句的做法看成用事。[25]当然,正如前文所言,古代使用广义“事”的概念的频率远不及“用事”狭义的概念高。
那么,为什么古人将引用前人言语也称为“用事”呢?这是因为诗人有时引用的前人言语和古代的某些事件紧密相连。比如说,当诗人引用了《论语》中某句孔子教育弟子的话,往往就会让读者联想到当时事件发生的场面,此时纯粹的用语和用“古事”就很难剥离了。事实上,诗歌并不适合引用前人“成辞”,因为诗歌的语言讲求精简,不像散文体裁的文学创作,作者可以自由地对文字进行加工。此外,诗歌引用古人言语入诗,不及引用故事所具有的含义丰富,不能带给读者更多的联想。因此,许多诗学论著中人们多使用“用事”的狭义概念,《诗话总龟》和《诗人玉屑》即为典型。
三 用典
人们还以“用典”指称诗文引用前代故事和话语的修辞手法,他们将所引对象命名为“典故”。按照许慎的解释,“典”的含义是:“五帝之书。”[26]“故”则指:“使为之也。”段玉裁(1735—1815)的解释比较清晰:“凡为之,必有使之者也,使之而为之则成故事矣。引申之为故旧,曰‘古,故也’。”[27]也就是说“典”主要强调典籍记载事理方面的神圣性,而“故”则主要强调时间维度的厚重感。在古代典籍中,“典故”往往还用来指过去的典章制度,如范晔(398—445)《后汉书•胡广传》云:“篇籍所记,祖宗典故,未尝有也。”[28]及至南宋杨万里(1127—1206)的《诚斋诗话》,这一用法有所改变。该书可能是中国古代现存第一本用“典故”指称引用故事和语句修辞法的诗学著作。杨万里说:“坡虽用孔融意,然亦用《礼记》故事,其称王谓王三皆然,安知此典故不出于尧。”[29]此后,人们开始使用“用典”和“典故”一词,而“用典”则是“用典故”的省称,如杨维祯(1296—1370)说:“宫词,诗家之大香奁也。不许村学究语。为本朝宫词者多矣,或拘于用典故,又或拘于用国语,皆损诗体。”[30]
明代诗学著作有时也使用“典故”一词,如杨慎(1488—1559)在评价杜甫诗歌时曾说:“少陵虽号大家,不能兼善。以拘于对偶,且汩于典故,乏性情尔。”[31]又如王骥德(?—1623)的《曲律》也用了“典故”一词。[32]
到了清代,人们使用“用典”和“典故”的现象更为普遍,如《清诗话》(丁福保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中的王士禛(1634—1711)《师友诗传录》、黄子云(1691—1754)《野鸿诗的》、钱泳(1758—1844)《履园诗话》、李重华(1682—1754)《贞一斋诗话》、施补华《岘佣说诗》、袁枚(1716—1797)《续诗品》等,《清诗话续编》(郭绍虞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中的张谦宜《茧斋诗谈》、延君寿(1639—1720)《老生常谈》、赵翼(1727—1814)《瓯北诗话》等,加之方东树(1772—1851)《昭昧詹言》等多用“用典”和“典故”二语。
人们使用“用典”一词时,讲究典故出处,即作家只能使用那些见诸载籍的文字或事件,而当代事、本朝事,都被排除在诗歌的引用对象之外。于是,一种尊重典籍的心理昭然若揭。明清许多诗学家甚至反对像宋人那样使用本朝事,主张使用宋代以前甚至汉魏时代的古事。当然,历代诗学家所使用的“用事”概念还是以使用古代典籍中的故事为主,故后人以“用典”来取代“用事”。
从“事类”到“用事”,再到“用典”的演化,反映了文化、文学观念的变迁。“事类”只适合以赋为核心的文类,“用事”则克服了这些问题,适合各种文类。但是由于“用事”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随着文坛复古之风日益盛行,诗学家对“事”的时间段的规约也渐趋严格,大多数诗学家都认为应使用唐以前的故事,所以“用事”概念的指称不能较好地反映出人们对“古”(既包括经典文本,也涵盖诗文风格)的尊崇。于是,及至明清,特别是清代,人们开始广泛使用“用典”一词。因此,研究者将“用事”完全等同“用典”,事实上,缺乏对中国古典诗学的细致考察,也未重视“用事”这一概念的使用历史远远长于“用典”的事实。我们可以肯定地指出,对“用事”与“用典”概念及使用历史的梳理,为研究中国古典诗歌的复古主义走向提供了一个新的考察角度和思路。
需要说明,在古代典籍中,往往将前代的典章制度等称为“故事”或“故实”,而“典故”也有典章制度之意,如前朝故事或前朝典故等。这说明古代诗论中的用事,思想的底色,是对于著之竹帛的文字的一种敬崇,希望借由援引而获得有章可循和言之成理的支撑。“信而好古”的儒家学术取向,自先秦两汉至于隋唐,已经是根深蒂固。《系辞》言“圣人有以见天下之动,而观其会通,以行其典礼”,前代掌故和圣人经籍,乃天道之结晶,自是万世效法之准则。如此,我们方能理解,带有政治色彩的语汇,为何与诗学术语同出一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