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本第二性与财富极化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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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资本的异化和主导:生产要素的属性辨析

一 土地、劳动第一性和资本第二性

(一)土地和劳动的自然性

1.从土地的概念看土地的自然性。

通常情况下,对土地的界定首先是从其自然存在性出发的。如“土地是由地球陆地一定高度和深度范围内的土壤、岩石、矿藏、水文、大气和植被等要素构成的自然综合体”[1]就是这方面定义的一个范例。尽管现实的土地已不仅是一个单纯的自然综合体,而是一个蕴含着人类正反两方面活动成果的自然—经济综合体[2]。但从其自然存在上而言,土地的自然性是第一性的。换言之,土地是先于人存在的,也是先于人之经济和人之社会而存在的。在实践中,我们会遇到不同形式和用途的土地,这也是人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人对本来自然存在的土地进行的适合社会经济需要的划分。“对于土地分类的忽视,不但是公共政策的一个致命的缺点,而且也注定了土地利用方面不少私人投机的失败”[3]。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土地的科学分类,这不仅能够清晰了解一个国家各类土地的数量及其结构,便于对各类土地分别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与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对土地进行科学的征税、搞好地产经营。

尽管如此,从土地分类上我们也能够进一步理解土地自然性的特点及其丰富性。如我国现行土地分类的依据是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8月21日颁布的《土地分类(试行)》。该《分类》从土地使用的角度将土地分为三种类型。[4](1)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其中,其他农用地是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用地。(2)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建设用地包括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用地、盐田、特殊用地[5])、交通运输用地(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居民点道路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3)未利用地。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它包括还未利用土地(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主要有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岩石砾地、其他未利用地)、其他土地(未列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他水域地,主要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苇地、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对土地的这种分类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土地自然丰富性理解的同时,也能够看到这种分类也正是作为“后来者”的人及人之社会施加的,是土地自然性被赋予人之社会性的必然。

总之,土地的自然性意味着土地是先于人存在的,更是先于人之社会而存在的。如果没有人及人之社会,这个被“人之社会”赋名的“土地”仍然是存在的,只不过没有具体的名称而已。从这个角度来说,作为自然存在的土地对生于其上的万物都是“一视同仁”、公平公正的。她给它们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存身之所”,当然也包括后来出现的人类物种。土地的自然性所体现的正是我国古代《周易》中所描述的“地势坤,厚德载物”。也就是说,在自然性之中,大地如同母亲,对于她的“儿女”都是倾其所有、平等对待的。

2.劳动的自然性。

首先,劳动的自然性是作为劳动的主体的人的自然性,这种自然性更多地体现在人的生存权上,也就是人作为一个物种的自然生存权利。通俗点讲,如果“活着”是一个自然性层面的问题,那么“更好地活着”就已经进入到社会性层面了。如果人是孤立的,就只有自然性。但显然,人不可能是孤立的。这一点从其诞生的方式就可以知道。因此,我们所谓人的自然性仅仅是从人的生存权或者生命权的视角而言,这也是被人类社会所反复证实的。所谓“人生而平等”的首要意涵即在于人的生存权的平等。因此,理解人的自然性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劳动的自然性体现在劳动不仅为人所独有,广义地来讲,对于任何生命体而言,其维持生命的自然活动都属于劳动范畴。达尔文所谓“适者生存”,如果抛开生存竞争之外,这里的“适”所体现的无非就是劳动。植物如果不扎根大地吸收阳光雨露,就会死亡;动物如果不奔跑跳跃,奋力觅食,也会死亡。同样,作为动物之一种的人,如果不“劳动”,也就只有死亡,失去其自然存在性。因此,劳动首先是一个自然性的概念,是一种自然存在的方式,其次才是社会性意义的联合劳动范畴。

最后,劳动的自然性体现在劳动主体人与土地自然性的关系上。“大地母亲”这个无论是神话传说还是文学艺术中被不断传颂的主题,是对作为劳动主体的人与土地关系的最好阐释。其首要含义就是,在土地和人之间,土地是“母亲”,人只能是其“子嗣”。如果人是孤立的,那么至少他(她)与土地是联结一体的。而这种联结本质上就是一种自然性的联结,与其他物种和土地的关系是一样的。从这个视角而言,人应该或者必须爱护“大地母亲”,这也是人保有其自然性的必然选择,是人对客观规律的主动或被动遵循。

(二)土地和劳动的社会性

1.土地的社会性。

土地的社会性本质上还是人的社会性在物质领域的延伸,是由人的社会性所派生和规定的。究其根源,人的联合劳动和竞争不仅产生了人之社会,而且也成了赋予土地社会性的外部条件。而土地最终被社会化或制度化,从其自身特性而言则源于其稀缺性。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脉络看,土地的社会化首先是被赋予了财产的意义,是一个土地被产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与土地自然性的统一被破坏和异化了。这也是联合劳动和竞争的一个负面结果。

土地的社会化过程体现在土地产权的变迁过程之中。(1)原始社会的土地公有产权制度。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马克思考察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及产权制度。他认为,公有产权是原始公社的主要产权形式,而土地产权的公有又最能体现这一点。这种土地公有的产权制度是自然形成的。马克思在考察亚细亚的土地产权制度时指出,人类以天然共同体形式的存在导致了原始土地公有产权的产生。在这里土地既提供劳动资料,又提供共同体居住的地方。换言之,人类朴素地把土地看作共同体的财产,任何单个的人唯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使自己成为所有者或占有者。由此可见,共同体成员对土地不可分割的财产权应该是马克思对原始土地公有产权的基本界定。而这又是以唯物史观作为基本方法的。他进一步论断,人类社会的第一种土地产权制度是原始的土地公有产权制度,土地私有产权制度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生产力的发展是促使这种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最根本原因,马克思认为生产力的发展使共同体解体,而共同体的解体在一定程度上又是人类生产力的某种发展。换言之,原始土地公有产权及其制度安排起初是适应生产力并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但到后来却逐渐变成了生产力进步的障碍。生产力不断向前发展的规律迫使旧的土地产权制度解体、变迁,而这种解体、变迁本身又是生产力的发展。(2)奴隶制土地私有产权制度与封建土地私有产权制度。原始社会土地公有产权制度的解体,意味着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的诞生。奴隶制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的典型特征是,土地的全部产权和奴隶的全部人身权都完全归奴隶主拥有,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奴隶主可以像处置土地那样来任意处置奴隶。在奴隶社会晚期,由于奴隶制社会中的根本矛盾冲突使得原来的土地产权制度不再适宜于生产力的发展,奴隶主为了调和他们同奴隶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缓解生产中存在的主要矛盾,不得不从其采邑中分割出一部分土地分配给奴隶。这样,在节省了管理奴隶的一大笔开支的同时,奴隶主既可以获得奴隶的无偿劳役,又大大调动了奴隶的生产积极性。奴隶从此转化为隶农。后者尽管不再直接属于主人,但却仍然属于主人的土地,没有离开土地的自由。后来,隶农又进一步发展为农奴。二者的区别在于:领主从农奴身上剥削的剩余劳动以劳动的自然形态为主,以贡物形态剥削的劳动实物只占一小部分。因此,领主将其所有的土地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分配给农奴,一部分保留作为公田。耕种公田是农奴的首要义务,所以公田是实现对农奴剥削的主要手段。伴随着奴隶向隶农、隶农向农奴的转变,奴隶制土地私有产权制度就逐渐向封建制土地私有产权制度变迁。而庄园制度是封建制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的基本形态。它是农奴经济和领主经济相结合的矛盾统一体。封建领主虽然也像奴隶主那样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却不完全占有农奴。农奴可以在分得的份地上自由地劳动,并且对自己的劳动工具享有所有权。尽管封建制土地私有产权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农奴生产积极性的发挥和生产力的发展,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它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并开始向资本主义土地私有产权制度转化。(3)资本主义土地私有产权制度。资本主义土地私有产权制度建立的过程实际上是农奴或农民逐步沦为失业工人和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的过程。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农业劳动者在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的同时也丧失了生产资料,变成了除自身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从产业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那里获取一定的地租额。产业资本家通常没有土地,也不从事具体的生产活动,而是先从土地所有者那里承租土地后,再雇佣工人进行生产经营。所以,土地所有者、产业资本家(租地农场主)和雇佣工人是资本主义土地私有产权制度中三个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阶级。当然,也有少数资本家是“一身二任”,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产业资本家。尽管资本主义土地私有产权制度和其以前的各种土地产权制度相比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土地配置的效率,但它并不是人类社会最优秀的土地产权制度。马克思在考察资本主义土地产权制度的过程中,就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土地私有产权制度包含的内在矛盾。首先是资本主义土地私有产权制度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矛盾,这种矛盾集中体现在土地私有产权对资本主义生产的限制上和产业资本家生产经营的短期行为上。产业资本家为了在租约期内最大限度地攫取利润,一方面尽量避免在租约期内进行不能收回的投资,另一方面不顾一切地进行掠夺式经营,造成地力的不断下降。其次是资本主义土地私有产权制度同农业生产经营社会化的矛盾。随着机器在农业中的应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客观上要求土地集中经营,但土地私有权的分散严重地阻碍了土地的集中经营,按社会化生产经营的“合理农业”难以形成。再次是资本主义土地私有产权制度与社会进步的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所有者权力的增大,地租在新创造出来的价值中占有了一个日益增大的比例,农产品和工业原料的价格由此不断上涨。这不仅对工农业的发展不利,而且也加重了雇佣工人的生活负担。随着雇佣劳动的发展,工人阶级力求分割大地产,资本主义土地私有产权制度包含的内在矛盾表明了它的历史局限性,它必然要为一种新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产权制度所替代。(4)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产权制度。关于社会主义土地公有产权制度,其思想主要体现在马克思的相关论断中。①马克思在总结1871年巴黎公社失败的原因时指出,土地问题和农民问题的解决,是决定无产阶级革命成败的关键,并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土地合作社产权制度的主张。在1874年《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马克思又指出了在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要“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②马克思认为,土地国有产权制度是向共产主义无土地产权制度过渡的中间形式。他在《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中明确认为,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土地国有化将使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归根到底将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③在《剩余价值学说史》中,马克思指出尽管在古代世界土地所有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工业世界它就没有任何积极作用。他在《资本论》中进一步论述到,从一个较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与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一个民族、整个社会以至将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所有者。他们必须如同好家长那样,将土地改良后传给后代。由此看来,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是没有土地产权制度的。

无论是土地产权原始公有、奴隶制私有、封建制私有、资本主义私有和社会主义合作社——集体所有、国家所有,还是共产主义无土地产权,其演变过程都是土地产权制度自身不断扬弃和发展的过程。而共产主义土地产权制度是土地产权制度发展的方向和最高阶段。其实,土地产权的演变过程同时还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6]。显而易见的是,这种演变无论曾经出现了或者未来会出现什么样的波折,也都将朝着一个不可阻挡的互利方向前进。可以肯定的是,在未来的发展中,土地权利将会越来越明确。历史上从来没有一种最好的土地产权制度,只要能充分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任何形式的产权制度都是一种好的制度。从一个长期和开放的大环境的角度来看,我们不能一味拘泥于何种模式就是优越的,而应该充分注意到不同经济条件和制度条件对不同土地产权制度模式的需要。

2.劳动的社会性。

我们所谓劳动的自然性更多地是从物种的主体存在性上而言,这一点已经在前面进行了阐释。这种自然性彰显的是人作为自然存在的合法性和第一性。但就人之劳动来讲,如果从母亲哺乳婴儿考察起,人之劳动从一开始就具有了社会属性。因为对一个嗷嗷待哺的婴儿来说,其个体存在取决于母亲“哺乳喂养”这一氏族化劳动。而这种氏族人口的繁衍更多地是一个社会化需要。从有限的历史文献资料来看,对于人类而言,可以考证的劳动就是社会化的。其表现即在于氏族成员的联合狩猎和对劳动成果的分享。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时期,至少在氏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劳动是平等的,仍处于对劳动主体生存权的维持阶段,也是通过劳动社会性保障劳动自然性的阶段。但随着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到来,这种平等的劳动就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少部分社会成员对大部分社会成员劳动的制度化剥夺。而这种剥夺更多地是依靠对土地有利于少部分成员的社会化实现的。可以看到,劳动的社会性不仅进一步加大了土地的社会性,在资本主义阶段,这种社会性更催生了劳动分工的步伐。从市场和需求的角度看,劳动的社会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只不过这种必然最后应该导向劳动平等的回归,从过程和结果看,也就是应该实现劳动的愉悦和收入分配的公平。

(三)资本的社会性

从前面引论中对资本的界定来看,资本从本质上就是社会性的。这一点已经是各种理论派别和国内外实践的共识。本书之所以仍然要探讨资本的社会性是相对于土地和劳动而言的,主要是要说明资本的派生性和第二性的问题。从而从源头上厘清目前存在于价值理论、生产要素理论和收入分配理论中对土地、劳动和资本等一概而论的弊病。

1.资本从何而来?

从本书引论中研究思路的示意图来看,结合前文关于土地和劳动自然性和社会性的论述,显然,资本导源于土地和劳动的社会性。正是因为社会的群体性所产生的交易需要,才最终导致了资本的产生。可见,资本是社会化的产物,其本身只有社会性的特性,相对于土地和劳动的第一性,资本是派生性和第二性的。那么,这种论断是否符合逻辑和历史的一致性呢?从逻辑上看,先有土地的自然性,再有劳动的自然性,接着是劳动的社会性导致了土地的社会性,进而催生了资本的出现;从历史上看,无论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关于人类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还是如罗斯托等的划分,都印证了资本第二性的特征。反过来,我们推论不出由资本导向土地和劳动的理论和实践路径。

2.资本能否具有自然性?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到,资本是没有自然性的。从本质上讲,资本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个资本主体追求利润的动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土地和劳动都可能充当资本的角色,但这是在联合劳动的进行过程中实现的,也就是在土地和劳动的社会性过程中实现的。举一个例子,厂房和机器在生产过程中是资本的组成部分,如果生产停止了(不是指短期或暂时性的停产),或者说工厂倒闭了,那么厂房和机器就不能算作资本,而只能算作成本。从这里可以看出,资本只能存在于联合劳动的动态进行过程之中,也就是只能存在于社会性之中。

3.资本的社会性说明了什么?

社会性究其根本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的自然性,如果从生态和谐的角度看,也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有土地的自然性。从土地和劳动的自然性发展到社会性是必然的,这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应有之义。因此,应该肯定资本的积极作用。但同时要清楚的是,资本的社会性不能遮蔽甚至褫夺土地和劳动的自然性。但可惜的是,正如接下来我们就要探讨的,资本的异化出现了。这种异化混淆了土地、劳动和资本之间的第一性、第二性关系,从而形成了资本的主导话语权。

二 资本的异化过程

正如前文所讲的,社会性是资本产生的必要条件。从历史和逻辑上看,人的社会性首先赋予了土地社会性,后者是作为人的生活条件和物质条件而出现的,并且充当了借由社会性产生的人的群体之间的物质交换。马克思在关于货币的精彩论述中已经阐明了这种物物交换、等价物到一般等价物的历史发展过程,并且科学地指出了货币就是用来交换的一般等价物。我们可以看到,不同人或人群所有的“物”,当它不用于交换时,更多体现的是满足所有者生产和生活所需的自然性,而其社会性仅仅表现在所有权归宿上,体现的是具体的人或人群的劳动社会性;当它用于交换时,则更多体现的是其社会性,即交换价值或更进一步说价值功能,其自然性即马克思所谓使用价值则仅仅充当的是一个媒介。当这种价值媒介被制度化为某一固定的一般等价物时,货币就出现了。从这里可以看出,货币产生的过程,是一个人的社会性由追求自然性进而抛弃自然性的过程,是对交换目的的异化,是一个货币拜物教产生的过程。所谓货币制度,只不过是将这种异化进行了纯粹社会化的设计。因为除了自然法则,任何制度都是人社会化的结果。自此以后,对于货币的占有既可以以任何物的自然性为目标,也可以不以任何物的自然性为目标。交换媒介最终变成了君临一切的“国王”,从而使得社会性具有了自然性的使用价值。可见,资本的异化前面本身就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货币异化过程。

如果从马克思主义对资本的定义出发,则资本的异化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异化可以从一系列名词的转换上看出:从“货币”—“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货币资本”,其前提条件是劳动力成为商品。而劳动力成为商品本身是社会性对人本身自然性社会异化的结果。如果从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视角看,资本可以是任何能够带来利息(利润)的财产(包括物质的、精神的;也包括有形的、无形的)。这里的财产,就是一个高度社会化的产物,它需要健全的产权法律来界定和保护。实际上,从人类历史的真实演进过程来看,西方经济学所谓财产权利的确立本身就是一个非常残酷的过程,充斥着一部分人群对另一部分人群社会性甚至自然性的否定,从而使得资本的原始积累向来就不是一个多么美好的名词。但无论如何,“潘多拉的魔盒”已经打开,这是人从自然性走向社会性的必然。重要的是,我们需要对这种异化进行反思。另外,从西方经济学所谓资本与劳动的结合上看,虽然它们被仅仅当作了权利平等的生产要素,根据各自的边际贡献而获取权责相当的要素收入,撇开生产过程和分配过程的是否合理,单就资本的源头上看,必然的问题是:这些“资本”从哪里来?为什么这么庞大的“资本”就应该属于极少数“资本家”?难道资本或者说社会财富不是由土地和劳动的联合生产而来吗?诚然,这些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但资本的异化显然正在悖离社会性对土地和人的自然性应有的“关怀”。这也是导致生态灾难、贫富差距和区域差距等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面对资本的异化问题呢?这也是本书接下来会一直考虑的问题。

三 资本的主导过程

资本的主导是一个资本异化逐渐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当货币完成向资本的跳跃,资本的主导就真正开始了。这一过程有几个显著的节点可以观察。其一就是货币拜物教的出现。其后果是劳动不再是人获取维持和发展其自然性的物质资料的唯一渠道,“金钱是万能的”,拥有了货币就能够实现一切。从而进一步割裂了货币源自劳动社会性的历史起点和存在基础,将货币神秘化了。这个节点可以认为是货币社会性对劳动社会性的否定和主导。其二就是劳动主体失去了维持其自然性的土地,换言之,就是劳动和土地被人为地分割开了。劳动自然性的延续只能仰仗拥有劳动社会性条件的所有者,资本从此登场并牢牢地控制了失去了土地的劳动。其三就是商品拜物教的出现。对这一点,马克思主义理论有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其核心在于追求内含于商品之中增大了的那部分货币。其四就是资本向经济社会的全面渗透。任何东西,无论是土地还是劳动、活的还是死的、精神的还是物质的、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成了资本化的对象。如果利润是那颗“果子”,在资本的眼里,那么任何东西都有可能是那颗能够结出“果子”的“树”。其五就是市场由局域向全国直至世界的推广。伴随着这一过程,资本也完成了一系列维护市场运行的制度建设,从而实现和拥有了资本主导的制度化保障。其六就是有利于资本的意识形态的出现。这一点在东西阵营的较量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与西方理论之间的论争中可窥全貌,且大有西风压倒东风之势,可见资本的力量和诱惑何其之大。

我们有必要对土地、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再做进一步的厘清。其要点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从源头上看,先有土地,再有作为劳动主体的人,最后才有货币以至资本。其二是从属性上看,土地和劳动是第一性的,主要表现为相对于资本独有的自然性;劳动的社会性赋予了土地社会性,并进而产生了基于交换的货币直至资本;因此,货币或者说资本是只有社会性而没有自然性的。其三是自然性和社会性,也就是说第一性和第二性的关系问题。自然性是“天赋”的,社会性不应该也不能剥夺自然性的合理存在,这种存在内含了自然性延续和发展的物质资料等。具体到土地、劳动和资本,尽管资本是由土地和劳动的社会性发展而来的,是一种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但资本没有“天赋”的权力去剥夺土地和劳动自然性的存在条件。从社会实践来看,资本已经形成了对土地和劳动的“控制性”主导,从而进一步异化,对土地和劳动自然性的合理存在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和威胁。这是值得警惕或者必须反思和纠正的。

四 对生产要素属性分析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无论是西方主流理论还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关于生产要素的论述中都没有提及其属性问题。但这种思想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还是能够找到逻辑路径的。劳动价值论本质上就是对劳动主体自然性的肯定,只不过这种肯定是通过劳动对价值创造的唯一社会性贡献而存在的。同样,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货币的论述也潜藏了货币只能由劳动的社会性而来的思想。而资本作为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货币也必然具有一脉相承的渊源。总之,劳动价值论突出强调了劳动主体——人的核心作用。在“以人为本”的今天,这种思想显得尤为重要。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被前设了,我们可以将笼统意义上的固定资本(C)看作是土地的一部分(这一点可以从引论中关于土地的概念中看出。另外,绝大部分生产资料追根溯源也是由土地生产而来的),因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关注的是反映生产关系的价值,所以作为使用价值的土地(这里仍然指固定资本及商品的使用价值部分)除了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中关于地租部分有所论述外并没有被专门论及。因此,本书从同为西方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源头的古典经济学缔造者之一的威廉·配第的“土地乃财富之母,劳动乃财富之父”的论断出发,提出和厘清作为主要生产要素的土地、劳动和资本的属性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西方主流经济学关于生产要素和收入分配理论的论述来看,探讨生产要素的属性则尤为必要。无论是其“二元论”、“三元论”、“四元论”还是“多元论”,西方主流经济学关于生产要素的理论都仅仅是一个时点的概念,缺乏历史检验,也经不起逻辑检验,只不过这种理论完全抹去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所揭示的资本的剥削“污点”,从而为资本主导的社会所认可和支持罢了。具体到以各要素边际贡献为依据的分配理论,其严重缺陷也在“两个剑桥之争”中暴露无遗,更何况还有诸多西方学者从各个视角对其进行了剖析反驳。从本书的视角来看,我们不否定资本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积极和重要作用,但同样我们要警醒和纠正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将劳动主体物化的危险。无论如何,这种理论思维不符合现代普世价值,与人本主义和人文精神相去甚远。更何况即使从现代西方社会的实践来看,这种理论也正在失去其指导价值。从实用性上看,西方主流经济学所倡导的分配理论远不如西方管理学理论的与时俱进。

本书无意于对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生产要素和收入分配科学性的评判,这方面已经有不胜枚举的论辩文献。但可惜的是还没有一个权威统一的结论。本书力图跳出这种互相攻讦的困境,从源头上进行考察,指出土地和劳动的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并由其自然性推导出土地和劳动是第一性的,是先于资本而存在的。由于劳动主体的群体性交换需要,进而才有了劳动的社会性,并由此赋予土地社会性,资本只不过是这种社会性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因此,资本是第二性的,它只有社会性,没有自然性。尽管出现了资本的异化和主导问题,但我们需要清楚地认识到,无论资本如何具有主导和控制冲动,它都应该服务于土地和劳动的自然性。这一点不仅需要我们进行理论上的反思,而且更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加以落实。唯有如此,才可能实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