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创新与政策选择:政府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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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区社会组织研究的设计

一 核心概念的界定

(一)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国际上通常称为“志愿者组织”或者“非营利组织”(NPO),主要是指以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己任,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正式的组织形式,且属于非政府体系的社会组织。相类似的概念还有“第三部门”、“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等。关于社会组织的定义,莱斯特·萨拉蒙(Leste,Salamon)和赫尔穆特·安海尔(Helmut,Anhaier)总结的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五点,成为比较经典的概述。[2]

在我国,社会组织是官方使用的最新概念,之前官方正式使用的是“民间组织”这一概念,而此前基本上是以“社会团体”来称谓这种类型的组织。1998年,国务院分别出台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管理条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两种形式的组织成立予以制度性规范,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两个文件中,分别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基本的概念界定,指出“社会团体主要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生活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对民间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该文件还正式提出了“民间组织”的官方称谓。后来,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基金会管理条例》(试行)又正式将基金会从“社会团体”中分离出来,成为民间组织中相对独立的又一种类型。至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及基金会成为相互独立的三种类型,隶属于“民间组织”。近些年,社会组织开始逐渐进入官方称谓的范围,与“民间组织”的称谓并存,并逐步过渡到“社会组织”的概念。

从社会组织这一概念具有的特征来讲,主要包括民间性、非营利性、公益性、自愿性和自治性等特征。民间性是相对于国家公共权力部门而言的,是指社会组织不是政府部门;非营利性和公益性是相对于市场化运作的企业而言的,是指社会组织所从事的活动都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以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和社会服务事业为主要宗旨,是为了发展公益事业实现公共利益;自愿性和自治性是针对社会组织成员的结合方式而言的,是指社会组织以成员自愿参加为基础,具有一定的自治性。以上特征使社会组织明显区别于政府部门及市场化运作的企业,成为一支服务于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重要的力量。

(二)社区社会组织

本研究中的社区社会组织特指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其概念经历了“社会民间组织”、“社区社团组织”、“社区中介组织”。由于使用城市社区社会组织不仅与“社会组织”大概念相适应,又反映了它的社区基层性特征,因此目前被国内广泛采用。城市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成员,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多元、多样需求为目的,由居民自发成立并自觉参与、以公益或共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形态。具有独立性、自治性、公益性和基层性,是社会组织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互动的产物,是基层民主的体现。在组织形式上,本研究采用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办公室采用的六类组织形式:社区文体科教类、社区环境物业类、社区服务福利类、社区医疗计生类、社区治安民调类、社区共建发展类。

二 资料来源

为了研究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创新与政策选择,对调查地区的选取考虑了如下两个因素:

1.北京市2008年出台的《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提出用3—5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体系。为了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北京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社会资源配置的力度。自2009年起,北京建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用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并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多项扶持措施。

2.北京市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赋予群团组织和骨干组织在新体系中培育孵化、沟通联络和引导监管等多重作用,既有利于原有官办民间组织的转型,又有利于强化和坚持政府主导,同时还能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组织自身的自律和监管作用。自2011年起,北京市在全市范围内放开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的成立审批,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建立“一口审批”绿色通道。特别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成为国内首个明确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且限制条件最少的地方性法规。并且,自2011年起,北京市民政部门将评估社会组织情况,建立社会组织等级管理体系,实行社会组织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活动管理和监督管理,并完善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和公开承诺制度,同时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和退出机制,促使社会组织改善运行,着力提升整体素质,建立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行政约谈制度,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和社会组织法人数据信息库信息共享系统建立协同监督机制。在人才队伍建设上,以专业化、职业化为目标,加快推进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举办了区县局领导干部社会建设培训班等,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实施“大学生社工计划”。

总之,北京市思想理念到位,措施得力,手段多样,高起点、高规格、整体性同步推进社会组织领域的各项改革,改革成效较为明显。[3]

三 资料分析方法

本研究对所获资料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四 样本介绍

本次社区社会组织调查覆盖北京市,共抽样调查3个城区(西城、海淀、丰台)和一个远郊县(延庆),10个街道办事处,50个社区,200个社区社会组织,1200户居民。本次调查主要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问卷由“管理创新与政策选择:政府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研究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问卷”和“管理创新与政策选择:政府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的研究居民个人问卷”两份问卷组成。本次调查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问卷200份,回收率为100%,其中有效问卷192份,有效问卷率为96.0%;居民问卷共发放1200份,回收问卷1200份,回收率为100%,其中有效问卷1102,有效问卷率为91.8%。具体样本情况见表2-1。

表2-1 问卷基本情况

1.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问卷

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社会建设的主体之一,组织负责人的观点和看法对制定相关政策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根据抽样的10个街道办事处,在每个街道根据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花名册每隔5个选一个,直到抽够样本数20个为止,共选中200个社区社会组织,之后对选中的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问卷调查。本次调查共对全市10个街道200个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回收问卷200份,回收率为100%;有效问卷192份,有效问卷率为96.0%。

问卷显示,在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中,女性占绝对优势,约占65.4%,说明当前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主要以女性为主;专业以文科为主,占61.5%;年龄主要集中在55~70岁之间,占55.3%,35岁以下的为7.9%;36~55岁的占30.0%,70岁以上的占6.8%,这说明在社区社会组织中,主要以老年人为主;文化程度主要以大专为主,约占41.3%,本科29.1%,中学28.6%,小学1.1%,这说明当前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总体文化素质比较高;在是否兼职上,59.4%的负责人是兼职,约占2/3,全职人员主要是离退休人员担任组织负责人,占40.6%;并且有15.4%的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不住在本社区,而是住在其他社区,这说明社区社会组织有跨社区成立的情况;职业主要以离退休人员为主,占了55.5%,其他(主要是社会工作者)16.2%,其他职业比较分散,各行各业基本上都有;月收入主要集中在2001~3000元之间,2001~2500元的占27.9%,2501~3000元的占29.1%,高收入和低收入人群比较少。

总体上,这192位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表2-2所示:

2.居民个人问卷

本次调查共对8个街道共40个社区居委会的1200户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200份,回收1200份,回收率100%;其中有效问卷为1102份,有效问卷率为91.84%。社区居民的基本情况如表2-3所示。

表2-2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问卷基本情况(N=192)

总的来看,接受本次问卷调查的居民女性占绝对优势,占64.5%,体现了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者以女性为主的趋势;年龄分布比较均匀,五个年龄段的人均在20%左右;文化程度以高中或中专、大专、本科为主,这三个文化程度的人集中在30%左右,文化程度偏高偏低的均很少,其中小学以下所占的比例仅1.2%,初中仅12.0%,研究生及以上仅3.0%;婚姻状况以已婚占绝大多数,达到78.2%,未婚的仅11.8%,离异的仅2.6%,丧偶的仅3.8%;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占41.5%,共青团员占10.6%,民主党派占2.3%,无党派人士占45.6%;被调查居民大部分没有私家车,有私家车的仅占34.8%,这和被调查对象大多是离退休人员有关;被调查居民93.3%是本地户口;

表2—3居民问卷基本情况(N=1102)

在职业上,以离退休人员占绝大多数,达到了31.6%,其次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一般办事人员,占13.0%,其他各种职业的居民较分散,体现了参与社区社会组织的人员以离退休人员为主的特征;在月收入水平上,收入水平主要集中在2001~3000元这个档次上,占了将近40%,1001~2000元的占了将近27%,3001~4000元的占了16.3%,低收入档次和高收入档次的居民比例均比较少。


[1] 童星:《现代社会学理论新编》,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

[2] [美]莱斯特·萨拉蒙:《全球公民社会》,贾西津、魏玉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3] 黄晓勇:《中国民间组织报告》(2011—201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34—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