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文化开发之度[1]
张训谋
一 独特的积极作用
我国五大宗教都蕴含有丰富而独特的劝和劝善,促进人际和顺、人心和乐的积极因素。佛教认为,世间万事皆由心生,心净则国土净,心安则众生安,心平则天下平,主张因缘和合、众生平等,追求利乐有情、圆融和谐;道教主张道法自然、知和日常,倡导慈爱和亲、齐同慈爱,追求知足、知止、“神静而心和”的境界;伊斯兰教认为,真主创造万民并要他们和谐相处,倡导两世吉庆,要求信徒遵循正道、维护公道、谨守中道;基督宗教认为上帝创造的是和谐的乐园,倡导博爱、宽恕,要求信众爱人如己、“追求与众人和睦”,等等。挖掘宗教文化中这些古老而独特的和谐理念、注重修心养性的优良传统和文化内容,对于教育引导广大信众培养良好精神境界、保持心理和谐,保持和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乃至于全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无疑具有独特而积极的现实意义。
中国宗教文化及其发展历史中蕴含着一条绵延不绝的“和”之脉,铸就了中国各宗教之间、宗教与社会之间独特的和谐品格。这种和谐品格,不仅因为儒、释、道思想文化中都蕴含着车富而深厚的和谐、和合思想资源,而且也因为各宗教在中国传统文化氛围中形成了独特的相互对话、自我调适的和谐相处模式。它蕴含于传统宗教文化之中,逐渐外化到各宗教间关系、宗教与社会间关系之中,是我们今天对内构建和谐社会、对外共建和谐世界必须借鉴、传承和弘扬的重要资源,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丰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
宗教与中国传统文化动态互补,极大丰富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多元宗教和谐共存,共同造就了中华文化独特的和谐品格。从儒、释、道碰撞到“三教合一”再到“五教共存”的过程,既是中国传统文化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过程,也是中国宗教文化和谐思想不断得到弘扬和实践的过程,奠定了中国传统文化和谐思想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宗教文化在服务对外交流和祖国统一大业中独特作用的不断增强,一些地方纷纷采取多种措施,将宗教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纳入到城市建设、文化遗产保护、对外文化交流、招商引资和旅游开发等整体规划中,为继承和弘扬传统宗教文化、丰富和繁荣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重要经验。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情况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二 存在的问题
目前,虽然我国丰富的宗教文化资源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开发利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总体上看,宗教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问题,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须引起重视、加强研究、提高认识、妥善处理。
一是过热。有的领导干部只看到宗教文化在促进旅游、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平台作用,党政出面主导,大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而对由此助长的宗教热及其危害认识不够。
二是混乱。一些与佛教、道教无关的单位、企业或个人,违反规定,擅自投资兴建寺庙、乱建露天宗教造像特别是露天大佛、大搞开光庆典和所谓的宗教活动,甚至雇佣假僧假道在非宗教活动场所从事抽签卜卦等迷信活动,违反了宗教政策法规,损害了佛道教声誉,影响地区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三是肤浅。一些地方在宗教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观念陈旧,开发利用方式单一,重旅游轻文化,过度商业化现象突出,规划布局缺乏总体把握,综合开发和资源深度开发不够,精品项目不多等问题普遍存在。
四是短视。以宗教文化资源为主体和依托的景区开发中大多有严重的“短视症”现象,无视景观的历史文化渊源,不尊重宗教文化自身规律,侵害宗教界合法权益,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宗教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继承关系失衡等问题日益突出。
五是缺位。宗教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主体不明、管理体制不顺、政策指导和法律规范跟不上等问题日益凸显。
这些情况和问题的出现是经济社会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有些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有些是文化产业化发展中的问题,有些是管理中的问题,但无一例外都与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对宗教的正负双重功能和积极、消极两个方面社会作用的认识不足、对中央有关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法规缺乏全面深入理解是分不开的。
开发利用宗教文化资源,就要充分认识宗教文化的两面性,挖掘和弘扬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抑制和谈化宗教文化中不利于社会和谐的消极因素。
三 依法管理、合理开发
鉴于前述问题的存在,在宗教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宗教的信仰功能和文化功能之间的关系,把握好宗教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与确保宗教合理有序发展之间的关系。在充分发挥宗教的世俗文化功能的同时,科学评估宗教的文化传承和道德教化功能,警惕和防范由此助长的宗教热以及一些宗教固有的排他性所带来的稳定隐患;在肯定宗教文化在丰富民众精神文化生活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充分认识宗教文化社会作用的“两面性”。
一要保持清醒头脑,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宗教政策法规的教育和培训,使其在了解宗教与宗教文化社会作用的机理和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全面认识宗教和宗教文化的社会功能和积极、消极两个方面的社会作用,对宗教文化资源的不当开发利用可能带来的危害有足够的认识,从而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处理好宗教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防范助长宗教热、确保宗教合理有序发展的关系。二要强化管理职责,研究制订统筹规划和政策法律规范。作为落实中央提出的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要求的具体举措,宗教事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宗教文化资源开发利用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对各地区各宗教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研究制订统筹规划和政策法律规范,使宗教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步走上合法、规范、健康、有序的轨道。三要全面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进一步强化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职责和权威,令行禁止,严格制止滥建露天宗教造像,坚决反对“宗教搭台、经济唱戏”行为,对与宗教无关的单位、企业或个人违反规定,擅自投资兴建寺观教堂、乱建露天宗教造像特别是露天大佛等违背宗教政策法规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四要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把握好宗教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继承保护之间的关系。在以宗教文化资源为主体和依托的景区开发中要正视景观的历史文化渊源,尊重宗教文化自身规律,同时要注意景区文化资源要素之间的内在协调性,以保护优秀传统宗教文化为前提,以开发利用促继承保护,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正常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五要尊重文化开发利用的规律和宗教文化自身规律,科学合理规划,综合开发利用。尊重宗教文化和文化开发利用的一般规律,加强研究论证,科学合理规划,综合开发。深度开发,突出特色,明确主题,不断提升景区文化资源开发的品位,力争打造精品名牌项目。
(原载《中国宗教》2012年第2期)
[1] 作者张训谋,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