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观变迁与核心价值体系的解构和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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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价值与价值理论

(一)价值的一般规定

“价值”一词,作为一个语言学词汇,在世界各主要语种中是一个普遍使用的词汇,同时是一个涉及多领域多学科的概念。英文中的value(价值)一词,来源于梵文的wer(掩盖、保护)和拉丁文vallo(加固,用堤护住)等,意为对人的维护,后来在日常生活中演化为“可珍惜、应重视”、对人“有利、有用”之意,与“好”相类。它们的一个共同含义是指有用物对人的意义、重要性以及人对有用物的评价。从历史上看,由于“价值”最初用于有用物本身,而没有得到哲学式的抽象,因此在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下,它自然首先与财富、商品等有用物联系在一起,因而很自然地最先被用于经济领域,成为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术语。英国古典经济学家配第首先发现商品的价值,提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来决定的。继配第之后,斯密和李嘉图奠定了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但是,他们都无法了解价值是由何种劳动创造的、劳动具有什么社会属性等有关价值的本质性的问题。马克思继承和发展了古典经济学家关于劳动价值论的合理部分,解剖了商品生产的二重性,从而给商品的价值下了一个科学的定义,即商品的价值是商品本身所具有的属性,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反映着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19世纪,德国哲学家洛采、尼采等人突破了经济学价值概念的局限,将价值概念从经济学领域引进到哲学领域,赋予其新的更广的含义。特别是新康德主义把价值概念引进哲学领域功不可没。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价值”作为一般的哲学范畴,被欧洲很多哲学家所使用,并逐渐形成了广义的价值论。这样,价值作为哲学范畴,其含义发生了新的变化,由语言学和经济学概念演变而来的价值概念,已然与原来的含义有了根本性的不同。对此,马克思在批评德国某些庸俗的经济学教授时,指出他们把经济学中的价值同哲学中的价值混为一谈的错误。在哲学中,价值是表示主体(人)与客体(物)之间关系的范畴,它并不限于经济活动中用来进行交换的商品,而是指哲学抽象意义上的“物”。因此,哲学中的价值概念,已成为反映世界上各种事物所具有的普遍性质的概念。

但是,即使在哲学领域,人们对价值的理解仍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由于哲学家们对人和物的本质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理解不同,哲学家对价值的理解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情感主义学派,以人的情感和意志来解释价值,认为价值就是个人的爱好、志趣、需要和欲望等。对价值的情感主义解释的代表主要是弗莱堡学派、杜威、迈农、培里等。第二类而以人格主义、新托马斯主义为代表的理念主义学派则把价值理解为一种柏拉图式的客观理念。不论是哪一种学派,在西方哲学中的影响都是很大的,其基本观点都广泛地渗透到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美学、教育学和逻辑学等各个学科领域,从而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

20世纪60年代,由于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工业生产更加现代化,哲学进一步关注人的本质、需要和潜力,因而对与之相关的价值问题也更加关注,其在影响范围上的重要表现就是,对价值问题的关注不仅仅限于欧美,即使在苏联和东欧也将价值概念广泛运用于各个学科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之中。不仅如此,苏联的学者开始从马克思主义出发,克服主观唯心主义和客观唯心主义对价值的阐释,而从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来说明价值的本质。

也许是由于价值概念最初使用于经济学领域,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理论界热论价值问题时,就自然发生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概念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价值”概念究竟是什么关系、它们是同一个概念还是两个概念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在同一个马克思主义体系中,不论是在哲学领域还是在经济学领域,科学的价值概念就只有也只能有一个。但在如何统一价值概念时,又有如下区别:一是认为必须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规定商品价值本质的方式和逻辑来确定价值概念,用“劳动”来界定价值的内涵,用政治经济学的方式来统一价值概念;二是认为马克思所规定的商品价值的本质,其实也是一种“效用”价值,即对商品生产者的效用,它与使用价值的不同仅仅在于使用价值是对商品消费者的效用。因此,应该将价值概念作哲学的理解和规定,以哲学的方式统一价值概念。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过分强调只有一个价值概念,从哲学意义上探讨的价值范畴,与政治经济学的商品价值范畴之间,在对象、内容、方法和意义上都存在着差别,它们是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问题。“劳动价值论”是古典经济学家已经达到的成果,在经济学上把它当作马克思主义的最重要原则,已有失确切,如果在哲学上用劳动来定义价值,就是把形成、创造价值的前提当作了价值本身;而把商品价值归结为商品对于生产者的效用,则是概念上的另一种混淆,它取消了商品价值概念本身在历史上已经确定了的含义。因此,这种观点主张区分“经济价值”和“人文价值”。[1]

然而,即使在哲学领域,对价值现象的解释也是颇具争议的,譬如,价值现象是宇宙中普遍的现象,还是仅仅同人类相关?价值是否是一种存在?价值是一种观念、实体、属性,还是一种关系现象?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等等。由对价值现象的各种不同解释,必然提出一个带有整体性和实质性的问题,即价值的本质是什么?迄今为止,对此主要有四种代表性的观点。

1.实体说

实体说是一种对价值本质的最初理解,它把价值看作是与实体一样的客观存在,或者说价值就是有价值的事物。这是人类价值意识发展早期阶段对价值的理解方式,甚至在古典经济学那里,还明显地看到实体说的影子。实体说所遇到的理论困境就是:在价值主体(人)还未存在之前或与价值主体无关的实体,其价值何以存在?

2.属性说

属性说与实体说是一体两面的,只不过是一种更精致的实体说,它认为价值并不是实体本身,而是事物的一种属性,当然是事物的一种“有用”的属性,通常即称为事物的“价值属性”。这里的问题是,属性说与实体说一样,也面临着一个理论困境:即事物的属性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之分,事物的价值属性究竟属于自然属性还是社会属性?如果属于自然属性,那么,事物的自然属性由于可以独立于人而存在,就必然遇到与实体说一样的理论困境,即独立于人而存在的事物的有用性相对于谁而言是“有用”的?可以说,实体说和属性说所面临的上述困境,是由它们都单纯以实体及其属性来规定价值,而忽视了人在价值规定中的作用所导致的。

3.关系说

由于实体说和属性说共同面临着上述理论困境,因此,关系说认为价值不是一种实体,事物不能决定自身的价值,人也不能决定事物的价值,只有人和事物的结合才能决定事物有没有价值以及价值的大小。人和事物的联合自然是需要中介的,这个中介就是人的“需要”。当人有了某种需要而事物恰好能满足这种需要时,人和事物就构成了有别于事实关系的价值关系,价值就存在于这种价值关系之中。关系说对价值的定义“价值就是客观事物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虽然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理解上的差异,但几乎成了价值理论界具有普适性的定义。由于关系说将人及其需要用于定义价值,因此能解释实体说和属性说所不能解释的价值的相对性;又由于把事物及其属性作为价值内涵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因而也能解释情感主义所不能接受的价值的绝对性。但是,有研究者指出,关系说在说明手段价值时显得游刃有余,而在说明目的价值时则显得力不从心。这是因为“需要”本身就是一个仍然需要进一步规定的范畴,它能很好地说明手段价值,但不能很好地说明更高层次的价值如真、善、美等目的价值。此外,关系说在说明价值冲突和价值变迁时也显得有点困难。

4.意义说

意义说认为事物的价值就是事物向人呈现出的意义。事物向人呈现出的意义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表现为事物对人的有用性,又可以表现为满足人的需要,还可以表现为真、善、美等非功利性意义。意义说不仅能解释手段价值,而且能解释目的价值,因为不论是手段价值,还是目的价值,都是事物向人呈现出的意义;此外,意义说还能解释诸如价值冲突、价值变迁等动态性价值现象,因为价值冲突就是对于事物意义理解的冲突,价值变迁就是关于价值意义的变迁。意义说的不足最主要地表现在意义本身就是一个相当混乱的概念,意义问题也是一个相当模糊的问题。[2]

笔者认为,在对价值本质的诸解释理论中,实体说和属性说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这已在上面做了说明。至于意义说,其所能解释的问题,其实关系说也能够解释。因为凡是有价值的东西,必然对人具有某种积极的意义。同时,所谓“价值冲突就是对于事物意义理解的冲突,价值变迁就是关于价值意义的变迁”几近于同语反复。因此,意义说可以归并到关系说中去。关系说较好地解决了主体的需要和客体的属性之间的统一问题,它也并不是不能说明价值冲突和价值变迁,价值冲突和价值变迁无非是主体的需要与客体满足这种需要的属性之间所出现的冲突和变迁,因为主体的需要和客体满足需要的属性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都是处于变动之中的,而不是凝滞不变的。这种变动必然导致价值冲突和价值变迁。

总括起来,可以把实体说和属性说统称为客体说,把情感主义归结为主体说,而关系说自然就是以主客体关系为立论依据的。可以说,这几种价值本质论特别是关系说一直主导着中国的价值论研究。

不得不指出的是,除了上述几种较早最具代表性的对价值本质的理解外,近年出现了一种新的价值本质论,即存在论或本体论。这种观点认为,以往的价值本质论都属于“主客体统一的认识论框架”,这种认识论框架存在着重大缺陷,如不能全面反映复杂的价值关系,特别是主体间的价值关系,或者说不能对主体间的价值关系作出合理的解释;不能说明作为目的的价值本身;特别是在价值认识方法论上停留于知性范围和经验层面,缺乏合理的存在论基础和超验的维度。据此,“在对价值的理解上,我们需要突破价值的认识论框架,进入价值的存在论(本体论)的层面,或者说在价值与存在的关系中把握价值。”这样,“价值就不是一种固定存在着的某种抽象实体,甚至也不仅仅是关系,而是人的存在(生存)以及对人的存在(生存)所具有的意义。”[3]这种观点的意义在于,它从作为目的的人的存在本身解释价值概念,较之其他几种解释,更好地抓住了价值的属人本质。

(二)价值论的兴起及其研究轨迹

价值问题在现代社会的日益凸显,势必带来关于价值的理论研究,从而关于价值的哲学理论——哲学价值论或价值哲学也就应运而生了。

上述对价值本质问题的讨论当然是哲学价值论的重要内容,但哲学价值论不仅仅关注这些问题,它还包含着更丰富的内容,诸如价值观念、价值标准、价值评价、价值真理、价值实现等。

在西方,哲学价值论萌发于18世纪,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18世纪,“先后由休谟和康德提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实然世界与应然世界、事物的因果性与目的性的划分。这种区分后来多用‘存在与价值’或‘事实与价值’来表示。它实际上确立和推广了哲学上的价值概念,使之具有了世界观的意义。……德国哲学家洛采根据康德的划分曾提出,要把价值与评价放到哲学的中心地位。他的学生文德尔班,曾试图构造一种‘价值哲学’”[4]。奥地利哲学家迈农于1894年发表的《价值学的心理学——伦理学探讨》是西方最早试图建构一种超出经济范围而涵盖一切价值领域的一般价值论的著作。1902年,法国哲学家拉皮埃首次使用“价值论”一词。1903年,德国哲学家哈特曼在《价值学大纲》一书中,又提出“价值学”的概念。美国哲学家厄尔本出版的《评价:其本性和法则》(其副标题是“作为一般价值论的导论”)正式提出用“价值论”(axiology)来命名一门与“认识论”(epistemology)不同的学说,这是英语世界第一部研究一般价值论的专著。但是直到1926年培里出版《一般价值论》才真正开启美国的哲学价值论运动。西方价值论的兴起首先是与现代文明的困境密切相关的。西方现代文明的两个核心价值——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使西方现代文明空前地繁荣起来。不幸的是,个人主义发展到极致必然导致利己主义,而理性主义的直接后果就是工具主义的滥觞。利己主义和工具主义遮蔽了人类发展的目标,一切均以无限膨胀的欲望及其满足为追求目标,最终陷入以利己主义和理性主义相互缠绕、相互助推的创造欲望和填补欲望的恶性循环之中,从而使西方现代文明陷入空前的困境。这种困境不得不促使一些思想家对现代文明进行批判性思考,并重新定义诸如善、美德、幸福、正义、良心和担当等一系列重大价值问题,以为人类文明找寻新的出路。这种努力虽然有些得出了错误结论,但无疑使价值问题在哲学领域获得了重要地位,引起了大批思想家对价值问题的关注和思考。19世纪末,随着社会学、文化人类学和实验心理学的兴起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思想家产生了对诸如经验感觉、文化、需要、兴趣、情绪、活动等与人密切相关的一系列价值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和技术研究的兴趣。这些研究与思辨心理学一道,促进了20世纪以后价值哲学的繁荣和发展。一些心理学家如布伦坦诺、迈农等同时也是哲学价值论的先驱,而一些哲学家如马斯洛、弗罗姆等也是不可忽视的心理学家,他们力求把心理学方法运用于哲学领域,在人本主义心理学基础上构建价值论体系。

在中国,西方哲学价值论虽然在20世纪30年代即已传入中国,但并没有产生什么影响。这是因为,西方的价值论是作为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反叛和对立面出现的,而中国当时最缺乏和最需要的恰恰就是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因此,从20世纪初以来长达半个世纪的西学东渐中,西方价值论思潮在中国都未能得到广泛的响应。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国际政治形势和意识形态斗争的影响,长期以来人们对西方社会思潮的了解很少,甚至产生误解,加上对马克思主义的片面理解,以致把西方学说全部等同于资产阶级的反动学说,对西方的哲学价值论自然也要加以排斥,甚至认为它是“新康德主义”等西方资产阶级的理论专利。因此,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哲学价值论的研究才真正兴起。在此之前,哲学价值论在我国的哲学和其他各学科领域可以说都是空白。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哲学价值论的兴起是与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相联系并为其服务的,同时也是与中国社会转型及其引起的价值多元化及随之而来的价值冲突联系在一起的。

从马克思主义在新时期的发展来看,价值问题作为一个具有普遍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重大哲学问题,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不能长期保持沉默。半个多世纪以来,苏联、东欧、日本和其他一些国家的马克思主义者已经做出了一些努力,探索马克思主义自己的价值学说,并取得了不少成果。伴随着思想解放运动的展开,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必然要求把20世纪初正式兴起于西方,而今已日显其重要性的价值论问题,作为自己的重要理论问题给予正面的研究和回答。

就中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的哲学价值论可以说是在真理标准的大讨论中诞生的。1978年5月,《光明日报》发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中国哲学界进入新时期的标志。实践中的“目的”概念总是与价值判断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对实践检验机制的研究,就必然逻辑地进入哲学价值论领域的研究。如果说真理标准讨论所引发的实践检验机制的研究是中国哲学价值论兴起的直接原因,那么,因真理标准讨论引发的思想解放运动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则是中国哲学价值论兴起并经久不衰的深广的社会背景。通过真理标准的大讨论,人们从“两个凡是”的思想禁锢中解放出来。这是一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在这次思想解放运动中,人们终于发现,以前对我国社会经济形态的定位是错误的,并逐渐认识到,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处于由自然经济社会形态向商品经济社会形态过渡的社会转型阶段。正因为有了这些认识,所以才又逐步提出了要发展商品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改革开放之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扩大,深层地蕴涵着利益主体的分化和要求人格的独立,这进一步就必然形成多元价值及其冲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竞争加剧,那么,多元价值的冲突也必然会加剧。社会转型时期的这种价值冲突,在客观上要求对价值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综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价值论的研究轨迹,可以把它梳理为从评价论到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再到评价论、最后到价值观念论的研究历程。[5]这是与哲学价值论的三大研究论域即价值论(基本原理)、评价论和价值观念论在不同时期所受到的重点关注相一致的,体现了历史与逻辑的一致。

20世纪80年代上半叶,哲学价值论研究的重点集中在价值的认识论问题即评价论上。这个时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实践检验真理机制中的价值认识问题即评价问题。如对“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对“价值认识”机制的分析,实践检验“成”“败”即价值判断与检验“是”“非”即事实判断之间的关系。二是价值真理问题。既然认识活动既包括事实认识又包括价值认识,那么,就自然既存在事实真理,又存在价值真理。价值真理就是与反映对象价值关系相符合的价值认识。

评价论研究的深入必然有待于哲学价值论基本原理的系统研究。这样,哲学价值论的研究就逻辑地进入价值论的本体论层面,其重要表现就是20世纪80年代下半叶到90年代初,研究的重点是究竟什么是价值,即价值的本质规定是什么。也就是说,价值是一种客观的关系,还是一种客观的属性,抑或一种主观的观念?价值现象是宇宙中普遍的现象,还是仅仅与人类相关?价值与事实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两者是否对立?经过讨论,大多数论者基本认可的观点就是: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然而,在此基础上,对价值的本质规定又形成了主体性人学价值论、效用价值论、人道价值论、价值二重性论、系统价值论和历史价值论、天道价值论等多种主张,出现了诸神纷争的局面。这同时意味着价值论基本原理的研究遇到了困境,因此又得回过头去探讨价值论的认识论问题。

20世纪90年代后对价值论的认识论问题的研究,比80年代末期的研究更全面系统、更深入细化。这个时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问题上:价值与评价的关系问题,这是评价论乃至整个价值论研究中的基本问题,如何回答这个问题规定着价值论研究的方向;认知与评价的关系问题,这是人把握世界的两种方式,各自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功能,二者的统一正是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统一的深刻依据;同时还对评价论研究范式的转型进行了探讨。

如果说价值论基本原理和评价论的研究,其理论色彩更浓的话,那么,对价值观念的研究一方面得益于价值论基本原理和评价论的研究所提供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则更多地与中国社会的转型特别是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及其变迁和冲突有密切的关系,或者说就是对价值观念多元化及其变迁和冲突的直接回答和回应。在这种情况下,对价值观念的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逐渐热门起来,到90年代下半叶甚至成为了价值论研究的重点。关于价值观的研究情况,将在下一节专门讨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虽然中国价值论研究在依次递进,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譬如,即使对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的本质规定这一价值论研究的前提,都还存在着各种歧义和异议,这给价值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的确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对评价活动与认识活动、评价与价值、评价成果的真理性与合理性、个体评价与社会评价等各组范畴及其相互关系以及评价活动的思维形式等,都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