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法理学应该是法律概念之学
法理学既然是一门理论学科、一种讲理的学问,而一切理论和讲理都需要一些基本概念,基本概念是认识的结晶、知识的要点、思想的纽结、解释的工具、逻辑的要素、理论的基石,是理论和讲理中的关键词、通用语。如果基本概念都没有、不合理、不可理喻,那就根本无理可言。有人认为:“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如果我们试图完全摈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将化为灰烬”。[7]所以,法理学要想言之成理,就必须是法律概念之学。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就是要精确地提炼、厘定、构建、解释法律概念,如什么是法,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等等。霍菲尔德对权利与义务、特权与无权利、权力与责任、豁免与无权力等基本法律概念所作的分析,被认为是“标准思想家的分析”,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8]他寻求到了“法律的最小公分母”,通过这些概念,能够把全部法律因素均归结为最简单的一般概念,从而深味法律在根本上的统一与和谐。[9]如果法理学为部门法学提供了基本概念、解释工具和理论框架,部门法就可以便当地利用既有成果,这样法理学就为部门法学作出了贡献。为此,法理学要把人类的一些认识成果提炼、凝结、厘定为一系列的法律概念,形成一套法律概念系统。法理学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往往就提出了一个新的认识法律的视角和工具,有些概念的创新,往往是认识的新发展,问题的新突破,规则的新完善,带来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如“法人”这个概念和制度就是如此,在最早的《法国民法典》中还没有“法人”这一概念,后来在《德国民法典》中才新增进去。“法人”概念的出现,对于法律的主体资格、组织结构、行为模式、权利内容、责任形式都大大地丰富了、完善了,所以,法人概念是一个伟大的法律拟制。还有“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马克思说,要是没有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也许到现在都没有铁路的修筑和火车的开行。[10]还有“有限责任”的概念,著名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认为,它的发明比蒸汽机的发明意义还要大。概念革命往往导致思想解放和理论革命,对法律就可以进行新的解说,甚至可以对整个法学体系进行理论重构。如在我国,法学界取得的一个重大而基本的共识就是认为法律的核心是权利义务,其中又以权利为本位。权利本位学说是对过去阶级斗争学说的颠覆,从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到法律是权利义务的规定,这是对法律观念和法律理论的重大创新,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也就焕然一新了。当然,法理学作为一种反思的学问,不能贸然接受既定的概念,而要对法律概念加以评析,对错误的概念予以纠正或否弃。如“经济合同”、“经济债”的概念即是如此,这样的法律概念不但难以成立,而且扰乱了既有的法律概念系统,理应否弃。法理学承担着对法律概念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任务。那么,法理学应该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概念呢?笔者认为,法理学所提供的法律概念应能够反映事物的本质特征,把握事物的内在规律,成为认识的参照体系,构成逻辑思维的起点,处于思想的枢纽地位,支撑整个理论体系,充当价值评判的尺度,赋予方法论的启示。如果法理学能够提供这样的法律概念就为法学,为整个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工具武器,并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