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无产阶级革命导师经常告诫我们:研究问题切忌从既成的概念、定义、原则或结论出发。恩格斯指出:“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适合于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1]在讨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的归属及其性质问题上,我们应该自始至终贯彻这一唯物主义的认识论的原则。我们也应该永远记住“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长青”的格言。不能把既成的概念、定义、原则或结论变成普罗克拉斯提斯之床,用它来套裁现实,把丰富的、发展着的、具有无限多样性的生活、实践纳入已有的理论规范。列宁说:“我们决不把马克思的理论看做某种一成不变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恰恰相反,我们深信:它只是给一种科学奠定了基础,社会主义者如果不愿落后于实际生活,就应当在各方面把这门科学推向前进。”[2]无产阶级的任务,无产阶级先锋队的任务,就是要不断在自己的实践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并对这些情况和问题,作出新的概括和总结,从而把马克思主义这门科学推向前进。马克思主义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只有发展马克思主义,才能真正地忠实于马克思主义。
恩格斯在许多场合特别强调了人们认识的历史局限性:“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3]尤其是在“第三类科学”中,即不按历史顺序和现在的结果来研究人的生活条件、社会关系、法律形式以及它们的哲学、宗教、艺术等这些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历史科学中,情况更为复杂。“在这里认识在本质上是相对的,因为它只限于了解一定的社会形式和国家形式的联系和后果,这些形式只存在于一定的时代和一定的民族中,而且按其本性来说都是暂时的。”[4]恩格斯的话千真万确。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有时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因素,由于这些因素的介入,往往会导致原有发展进程的中断,导致原有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改组,导致新的局势的形成。人们必须审时度势,因势利导,而不能让生活、实践和现实屈从、俯就那些仅仅具有相对意义的结论。
我们知道,不仅俄国的无产阶级革命是在一个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发生的,而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无产阶级革命仍然连续是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发生的。相反,在比较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迄今也还看不到直接的、现实的革命形势;甚至在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寄予期望的国家,一百多年以后,仍在比较稳定地保持着资产阶级的统治。我们不妨作一个假定,如果这些国家的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一一固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革命在几个比较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取得胜利的提法,坐待生产力在自己的国家发展到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水平,然后再去举行革命,那恐怕到现在为止,在地球上到任何一个角落也看不到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但是,革命却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有的视野之外发生了,并且取得了胜利。应该如何看待这一历史现象?应该说,这不是背离马克思主义,而是发展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学说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基于他们所创立的关于社会基本矛盾的学说,揭示了无产阶级革命发生的历史必然性,并为各国无产阶级指明了基本的方向和道路。至于在每个国家发生革命的具体条件和时机如何,以至能否取得胜利,这里没有一成不变的公式。
本来,这些道理在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中大多已触及,但是我们觉得,进一步明确这一根本的唯物主义观点,仍然是解决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关于我国社会发展现阶段的性质问题的关键。
当然,必须看到自从1979年5月开始的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所起到的巨大的思想解放的作用。不过,不能说我国理论界的研究和探索,完全摆脱了经院哲学的影响。有时是否定了一种理论标准,又树起另一种理论标准,并以此一理论标准,排斥另一理论标准,如此各持一端,争执不下。比如在批判林彪、“四人帮”把毛泽东思想教义化的时候,有的同志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坚决维护者,然而涉及一些具体理论问题,却又搬“本本”,从“本本”中去寻找有利于自己观点的论据,似乎这样就可以立于不败之地。总之,在实践标准的运用上缺乏一贯性。在我们看来,这是当前若干理论问题上观点分歧的认识根源,也是求得共同科学结论的思想障碍。这一点,我们感到在社会主义的标准问题以及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性质问题的讨论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和突出。这也是我们之所以要着重提出方法论问题的原因。
基于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原则的理解,说得直截了当一点,我们既不同意认定我国现在仍处于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阶段的结论,也不同意作出这种结论的论据——19世纪70年代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基本特征所作的设想。各国无产阶级的革命实践丰富、补充、修正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争得了统治地位的各国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建设以至未来的共产主义建设的实践,也必然地不断丰富、补充、修正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的学说。我们不能把一百多年以前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有关无产阶级革命的具体论断当成“定律”,也不能把在同一背景下他们提出的“革命转变时期”以及共产主义两阶段的划分和它们各自的规定性当成“模式”:在任何国家、任何民族、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再做更加具体的阶段的划分,而且各个阶段之间不能有所交叉和渗透;其各个阶段的规定性既不能多些,也不能少些……这样生搬硬套是有违马克思的初衷的!
列宁说:“……马克思提出共产主义的问题,正象自然科学家提出某一新的生物变种的发展问题一样,因为我们已经知道,这一变种是怎样产生以及朝着哪个方向演变的。”[5]请看,马克思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的未来发展问题”的提出,只不过是基于社会发展的总趋势而给我们指出了基本方向。正如生物学家不能预先完全了解处于自然形态的生物物种的具体变异过程一样,马克思也不能预先看到在各种类型的国家走向共产主义的矛盾的特殊性。“马克思并没有陷入空想,关于这个未来,他只是较详细地确定了现在所能确定的东西,即共产主义社会低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之间的差别。”[6]试问,怎么能够用马克思当时“所能确定的东西”来规范今天的现实呢?不要说落后国家走向共产主义的道路会有自己的特殊过程,就是在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国家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也很难想象,它的发展阶段会如设想的那样单纯,并且每个阶段的规定性,都将在实践上不折不扣地实现。当然,现在来讨论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实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还为时过早。我们理论工作者的任务是面对现实,首先是面对中国的现实。中国无产阶级已经取得政权,并且基本完成了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然而却尚未完全具备马克思提出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那些规定性。不仅中国没有完全具备,而且已经宣布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其他国家也不完全具备,面对这种历史形成的现实,我们理论工作者应该怎么办?是“按图索骥”、“削足适履”,让现实去适应那些规定性,还是相反,去分析它产生的原因和根据,找出规律,作出新的理论概括和总结?不言而喻,只有后者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