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历史语法词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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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副词“又”在三个平面上的语义联系

——兼论“又”字句句法语义语用形式的历史发展

对于现代汉语中的副词“又”,语法学家做过不少研究,如《现代汉语词典》、吕叔湘先生主编《现代汉语八百词》。自邵敬敏、饶春红二位先生(1985)把“又”的基本语法意义概括为表示“同类动作、状态或性质的加合关系”、“在具体语言运用中,又产生一系列引申语法义”后,对“又”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领域。陈月明先生(1987)、吴振国先生(1990)对“又”的语用意义作了一定分析,补充了邵、饶文对语义隐含现象的说明。史锡尧先生(1990)提出“又”的语义是表示“增益”,包括“后项为增益”和“前后项互为增益”,前者相当于邵、饶文“加合”中的“加”,后者相当于“合” ;史文的语义网络比邵、饶文“基本意义”和“引申意义”的说法更为细致,但仍然没有脱离“又”的句法平面意义的影响;史文的语义网络中还有“又”的其他平面,如表示“重复”与语义平面的静态表现如“并存”等处于同一层次的情况。我们认为随着研究的深入,取得的成果很大,而前人的研究也还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即没有立体地分析语法,这可能是导致“又”各平面语义纠缠不清的原因。自从三个平面(语义、句法、语用)的理论提出以后,句法研究取得了不少成绩,只是大多限于现代汉语中。本文拟采用三个平面的理论,以《史记》为例,试图对中古副词“又”的语义进行新的考察,目的在于通过对“又”在三个不同平面的语义和功能的细致描绘,找出其中的语义联系,对前人的研究有所补益。

进行分析,必须从其句法语义语用形式,即从分析见到的最明显的表层句子形式入手。虽然说话人是从语义平面到句法平面,再受语用平面影响而形成为别人所听到的或见到的句子,但出于分析时的需要,我们只有从最表面的现象入手探讨其深层结构。

为便于叙述,我们把用了“又”的,表示乙事的句子叫本句,把表示甲事、与本句伴随出现的句子叫伴随句。例如“赵高弗见,又弗信”(《秦始皇本纪》),“又弗信”承前省略了主语“赵高”,表示一件事实,是本句;“赵高弗见”表示了一件与本句相关的事实,是伴随句。本句与伴随句一般在同一个大的话题—说明中,本句可以不止一句,如:

是时汉东拔秽貉、朝鲜以为郡,而西置酒泉郡以鬲绝胡与羌通之路。汉又西通月氏、大夏,又以公主妻乌孙王,以分匈奴西方之援国。又北益广田至胘雷为塞,而匈奴终不敢以为言。(《匈奴列传》)

这里对话题“是时”的说明有三句,后两句都是本句,“汉又西通月氏……以分匈奴西方之援国”是本句1,“又北益广田……不敢以为言”是本句2。整个话题—说明的内容是汉对匈奴造成了东、西、北三面防御之势。伴随句也可以不止一句,如:

是时上方忧河决,而黄金不就,乃拜大为五利将军。居月余,得四金印,佩天士将军、地士将军、大通将军、天道将军印。制诏御史:“……其以二千户封地士将军大为乐通侯。”赐列侯甲第,僮千人。乘舆斥车马帷帐器物以充其家。又以卫长公主妻之,赍黄金万斤,更名其邑曰当利公主……(《孝武本纪》)

这里对话题“是时”的说明共10句(引用时有所省略),用了“又”的句子是本句,前面诸句都是它的伴随句。本句与伴随句的句法语义语用形式很复杂,如果去掉语用平面各因素的影响,本句的句法语义形式会相对简单得多。那么我们先看看语用平面各因素是怎么施加影响的:在话题—说明中,“又”语义指向后面的说明,“又”后面的成分成为语义重点,“又”有标记作用。但是语义重点是由说话人决定的,他倾向于哪一点,它就是语义重点。如:

昔曾参之处费,鲁人有与曾参同姓名者杀人。人告其母曰:“曾参杀人”……顷之,一人又告之曰:“曾参杀人。”……顷又一人告之曰:“曾参杀人。”(《樗里子甘茂列传》)

这里“一人又告之曰”与“又一人告之曰”句子的语义重点不同,前者是“告”,后者是“一人”。话题链指前一话题—说明中的某些内容(不是话题本身)成为后一话题—说明的话题,“又”往往位于话题链的联络处,如:

至周宣之卜官,常宝藏蓍龟;又其大小先后,各有所尚,要其归等耳。(《龟策列传》)

或者两个话题—说明之间不成链状,但同属一个大的话题—说明,内容相关,如:

衡山王赐,王后乘舒生子三人,长男爽为太子,次男孝,次女无采。又姬徐来生子男女四人,美人厥姬生子二人。(《淮南衡山列传》)

这里本句和伴随句各是一话题—说明,又同是对话题“衡山王赐”的说明,内容是衡山王的家庭状况。共同的话题—说明内容太多,有时紧密相关的几个小的话题—说明会被其他小的话题—说明隔开,本句与伴随句遥相呼应。如:

有一熊欲来援我,帝命我射之,中熊,熊死。又有一罴来,我又射之,中罴,罴死。(《赵世家》)

这里“又有一罴来”的伴随句是“有一熊欲来援我”, “我又射之”的伴随句是“帝命我射之”。由于行文时需要完整地叙述一件事,不得不把它们隔断。这种隔断比较容易产生歧义,如:

无忌又日夜谗太子建曰:“自无忌入秦女,太子怨……”(《楚世家》)

这一本句与它的伴随句相隔较远,如果未能考虑上下文语境,在上文找到伴随句“无忌无宠于太子,常谗恶太子建”,而把与本句紧挨的句子“六年,使太子建居城父,守边”误以为伴随句,那就会把“又”的句法功能搞错,认为是表示几种行为同时存在,而不是同一行为的重复或继续。所以辨认与本句相应的伴随句很重要。一般的认定规律是与本句内容相同的句子优先,内容相关的句子次之,完全无关的句子排除。本句或伴随句的句法语义语用形式中的某些句子成分有时可能被省略,省略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上下文得知并补出来。这种省略也称“交际省略”。如:

尧曰:“谁可顺此事?”放齐曰:“嗣子丹朱开明。”尧曰:“吁!顽凶,不用。”尧又曰:“谁可者?”……(《五帝本纪》)

这里本句“谁可者”即为伴随句中“谁可顺此事”的省略形式。如果本句和伴随句的主语相同,本句的主语通常被省略。如:

项王、范增疑沛公之有天下,业已讲解,又恶负约,恐诸侯叛之,乃阴谋曰:“巴蜀道险……”(《项羽本纪》)

主语不同时,本句的主语也有被省略的。如:

里中嘉两家相亲爱,生子同日,壮又相爱,复贺两家羊酒。(《韩信卢绾列传》)

这里本句“相爱”的主语是“高祖和卢绾”,伴随句“相亲爱”的主语是“两家”,即卢父和高祖父。省略形式中最特殊的一种,如:

假令仆伏受诛,若九牛一毛,与蝼蚁何以异?而世又不与能死节者比,特以为智穷罪极,不能自免,卒就死耳。(《报任安书》)

据吴文,本句“世又不与能死节者比”前应当是省略了大前提“除非p才q”,完整的内容应是“除非世与能死节者比,假令仆伏法受诛,才不若九牛亡一毛,与蝼蚁有异;而世又不与能死节者比……那么假令仆伏法受诛,若九牛一毛,与蝼蚁何以异?”“除非世与能死节者比……而世又不与能死节者比”是条件,其中“世与能死节者比”是本句的伴随句;推论结果“假令仆伏法……与蝼蚁何以异” 为反问句形式,并且位于本句前。省略形式多种多样,只要不会引起误解,为了行文简洁,说话人尽可能地省略。另外,本句为反问句形式,本句与伴随句实际上是用不同的方式说明同一话题,这种说法在表达概念上没有意义,在表达某种感情和加强语气方面却效果显著。如:

必如公言,即奴事之耳,又何战为?(《宋微子世家》)

这里“奴事之”与“又何战为”都表明了“不战而降”的态度,表达了说话人子鱼对宋君言行的强烈不满。上面谈了语用因素对本句和伴随句句法语义形式结构上的影响,如省略等,接下来我们要分析的是语用因素对本句和伴随句之间的意义关系的影响。这里仍需要借用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补语这类属于句法平面的概念,以便于说得清楚。本句与伴随句的意义关系有五种。

1.主语、谓语、宾语都相同,有时状语不同,本句与伴随句的意义是同一关系,表现为同一行为的重复。如:

父已先在,怒曰:“与老人期,后,何也?”……父又先在,复怒曰:“后,何也?”(《留侯世家》)

2.主语、谓语、宾语都不同,时间状语(有时隐含在上下文中)相同时本句与伴随句的意义是并列关系,表现为不同行为或状况同时存在;时间状语不同时两句的意义仍是并列关系,但表现为不同行为或状况相继存在。如:

梁王安得晏然而已乎?而将军又何以得故宠乎?(《鲁仲连邹阳列传》)

今楚已败我师,又诛其将,是助楚报仇也。(《晋世家》)

3.主语、宾语不同,谓语相同,本句与伴随句的意义是交叉关系,表现为不同主体先后重复同一行为或具有同一性状。如:

文公欲救则攻楚,为楚尝有德,不欲伐也;欲释宋,宋又尝有德于晋:患之。(《晋世家》)

又如前面举过的《韩信卢绾列传》的例子。

4.主语相同,宾语不同,谓语有时相同,有时不同。本句与伴随句的意义有三种关系,是哪种关系取决于句义及说话人的认识:

A.递进关系,本句的语义比伴随句更进一层。如:

此属畏陛下不能尽封,恐又见疑平生过失及诛,故相聚谋反耳。(《留侯世家》)

这里,在说话人认识中“不封”与“诛”相比,自然后者严重多了。

B.转折关系,本句与伴随句的语义对立。如:

陛下素骄淮南王,弗稍禁,以至此,今又暴摧折之。(《袁盎列传》)

陛下纵不能得匈奴之资以谢天下,又以微文杀无知者五百余人,是所谓“庇其叶而伤其枝”者也。(《汲郑列传》)

第一例字面上“骄”与“摧折”已表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第二例从字面上看不出转折关系,当联系到说话人对安抚匈奴一事的敌对情绪,就好判断了。

C.交叉关系,与前面3表现相同。如:

华元善楚将子重,又善晋将栾书,两盟晋楚。(《宋微子世家》)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前人所归纳的“又”的句法功能(也即“引申意义”)是由本句与伴随句的内容、句子成分中相同项或不同项的分布、说话人的认识、上下文语言环境、话题链多方面因素共同造成的,后三个因素属于语用平面。

如果去掉语用平面的影响,句法语义形式应该相对整齐,一切遵守句法规则,没有交际省略。有结构省略,结构省略包括兼语式等,吕叔湘先生认为这种省略算作“隐含”。这里并不想对结构省略多作讨论。我们发现句法规则对“又”的位置也有所限定,在众句法语义语用形式中,“又”的语义指向虽由说话人的语意倾向决定,但也并非没有规律性:用句法平面的观点看,“又”的前面一般是主语或状语(在语用平面是“话题”),后面以谓语为最常见(242次),状语次之(150次)(在语用平面都属于“说明”),这是因为“又”受到句法规则的制约。“又”位于主语前的情况比较特殊,我们认为主要是受话题链的影响;定语、状语、补语是修饰主语、谓语、宾语的次一等句子成分,所以我们尽量把除去了语用因素后的本句和伴随句的句法语义形式及“又”的位置简单地表示为“S1V1O1,S2又V2O2”(汉语一般被认为是SVO句式,故用S1V1O1代表伴随句,S2V2O2代表本句)。这里状语等虽未表示出来,但仍存在于句法平面。

如果把句法平面剥开,我们发现在语义平面上本句S1V1O1与伴随句S2V2O2的意义分别指某种行为或性状,“又”的深层语义是这两种(当本句、伴随句各不止一句时则是更多种)行为或性状的累加。“又”的语义指向本句所表示的行为或性状,所以累加是把本句所表示的行为或性状“乙”累加于伴随句所表示的行为或性状“甲”,用箭头表示则为“甲←乙”(不是史文说的前后项互为增益,即“”。史文所说的“又……又……”唐五代时出现,我们视之为两个本句,省略了伴随句。这种形式的出现可能与说话人的语意倾向和语用、修辞有关,后面会详细论及)。要注意这里提“本句”、“伴随句”是为了叙述的简便,其实语义平面上没有句子,只有一个个词,由这些词在意义上(词汇意义不属于任一平面)表示行为或性状。而这些词在深层语义上有时间或空间范畴的限制,这些不同属性使得它们所表示的行为或性状的累加有不同的具体表现:累加发生在时间范围而又相对静止,是几种行为在各时间点上依次累加,前后相继;累加发生在时间范围而又是动态,是几种行为或状况在一个特定时间段内的共同存在;累加发生在空间范围,是几种性状在距离、程度或广度等空间概念上的积累;如果这些词的意义不受时空限制,譬如是属于思想意识方面的,它们所表示的状况之间的累加表现为无所谓时空的抽象的共同存在。后三种情况是邵、饶文所说“加合”中的“合”,其实是累加(“加”)在特定的时间范畴、空间范畴或超时空范畴的一种静态表现。所以“又”最根本的意义是“累加”,而不是“加合”。

回过头来再从说话人的角度总结“又”在三个平面上的语义联系可能更容易理解:“又”的深层语义是两种(或更多)行为或性状的累加,语义指向其中累加(不是“被累加”)的行为或性状。因为表示该行为或性状的词的意义在概念类别上有限制,或为时间范畴,或为空间范畴,或不属于时、空范畴,所以累加的行为或性状之间的意义关系的具体表现不同。这是内部语义平面的情况。在外部的语法平面上,表示这种种行为或性状的词遵守句法规则彼此结合,分别组成句法语义形式,“又”的位置也受到限定。如果忽视状语等次一等句子成分的话,可以简单地把本句和伴随句表示为“S1V1O1,S2也V2O2”。在语用因素的影响下,本句和伴随句的句法语义形式有了变化,如交际省略等,成为外表纷繁不一的句法语义语用形式。“又”的深层语义一直贯穿在三个平面中,没有改变。赋予“又”的诸句法功能是在词义、句义、语用、相同项和不同项的分布等综合因素影响下形成的,其实并非“又”的意义。

分析了“又”在三个不同平面的语义联系后,我们想谈谈“又”在西汉以后的历史发展情况。“又”在同类副词(不少语法著述把“又”、 “更”、 “复”、 “再”、 “还”,甚至包括“也”在内合称为“重复、连续副词”,认为这类副词在表示重复或继续的句法功能上有共同之处)中算发展迅速的一个。这种情况的产生是由两方面原因促成的:一是“更”、“复”的衰落。“更”、“复”一度使用很频繁。吴福祥先生(1996)说:变文“更”主要用来表示“重又”,表示程度增高、突出的用法处于次要地位;可能宋元以后主要用来表示程度增高。在现代汉语中“更”主要是程度副词。刘瑞明先生(1989)、蒋宗许先生(1990)谈到“复”作词尾的变化,柳士镇先生(1992)认为:“‘复’字本是副词,东汉开始,少数‘复’字附于副词之后不再表示‘还、又’的实义,只起构成音节的作用,已经演变为后缀;发展到此期(按:指魏晋南北朝)已经极为盛行。”可能受此影响,副词“复”在近代汉语中渐渐少用。在现代汉语中它很少单独出现,在由它组成的合成词如“复习”等中还保留着原义。“又”、“更”、“复”的使用频率的比较见下表:

二是“又”自身的发展。“又”的深层语义未变,它自身的发展主要指“又”字句(即本句)句法语义语用形式的发展,包括“又”字句与一些句法结构的结合、本句和伴随句规模的扩展、“又”字句结构上的一些新的省略形式等。这些发展变化仍然是三个平面综合作用的结果。下面我们按不同历史时期分述之:东汉《论衡》中,当本句与伴随句的主语相同,谓语是单音形容词,又相同时,由于相同的性质累加在一起,程度自然增高了。如:

故夫鸿儒,所谓超而又超者也。(《超奇篇》)

与此同形的《史记》例“朔而又朔”(《孝武本纪》),的意义是表示同一行为或性状的重复发生,与此不同。这是由于担任谓语的词的性质和意义不同,“朔”是时间概念,有先后差别,“超”是描写性状的,有程度差别,存在于空间。唐代变文中产生了一种新形式,如:

人又衔枚,马又勒辔。(《汉将王陵变》)

我们视之为两个本句,与《史记》中本句不止一句时的例子相仿,不同的是这里省略了伴随句,而且两句形式更加对称。这种形式的产生可能与说话人的语意倾向和语用、修辞的综合作用有关。相关内容很多,说话人语意倾向于某些内容,并且只列举出这些内容,“又”后面的成分被强调,成为语义重点,“又”仍表示多种行为或性状的累加。这里,两本句都累加于被说话人省略的伴随句(伴随句内容可能是别的什么保密措施),并不是两本句相互累加。此例“又”表示几种行为或性状在特定时间段内共同存在,这是由累加成分的词义范畴(“衔枚”、“勒辔”属于时间范畴)和句中缺乏对时间点的要求导致的。《史记》“又”用于否定句、省略大前提的形式在唐五代时规模扩大了,多一种情况的累加更有助于语气的表达。如:

又不是时朝节日,又不是远来由喜,正午间跪拜四拜,学得甚鬼祸术魅!(《舜子变》)

此期“又”字句结合动补结构也产生了新的形式:“又”的前后重复同一动词,后面的动词为动结式。“又”表示动作的结果与动作这两种情况的累加,强调动作的结果。如:

扫又扫不得。(《难陀出家缘起》)

宋代“又”与纵予连词“假饶”搭配(《史记》中连词“纵”、 “宁”、 “若”与“又”搭配),如:

假饶千载又奚为?(《碧岩录》)

伴随句由“既”引导,是先秦至《史记》中已有的形式,此期“既……又……”又与“一面……一面……”合用,“一面……一面……”强调同一时间段,所以这种形式中“又”表示的累加是多种行为在特定时间段内的共同存在。如:

既一面遣使,又一面进兵。(《三朝北盟会编》)

此期继承了唐五代的新形式,并且规模扩大到累加的句子多达五个。如:

孔子又如何,孟子又如何,庄子又如何,《周易》又如何,古今治乱又如何。(《大慧普觉禅师书》)

“又”字句与“被”字句结合,如:

当时史官已被高祖瞒过,后人又被史官瞒。(《河南程氏遗书》)

“又”字句与处置式“将”字句结合,如:

今来又将银绢折当税赋。(《三朝北盟会编》)

与处置式“把”字句结合,如:

秋时又把什收,冬时又把什藏。(《朱子语类》)

这里处置式介词“将”、“把”本来就有强调动词及其结果的作用,“又”在形式上更突出了动词及其结果在句中的语义重点地位。此期还有一种新形式是本句与伴随句互相交换位置,造成结构上的回环,表示两个不同的动作反复交替进行。如:

读了又思,思了又读。(《朱子语类》)

“又”字句与动补结构的结合也有新形式:“又”前面是一个“动词+数量结构补语”结构,后面又重复该数量结构补语,我们认为后面省略了重复的动词,有强调数量结构补语的作用。如:

不觉过一里又一里。(《张协状元》)

这里累加表现为空间距离上的增大,因为“一里”属于空间概念。有时在上下文交代主语、谓语很明确的情况下进一步省略“又”前面动补结构中的动词。如:

一步又一步,一步又一步。(《张协状元》)

到了元代,“又”字句与比况句结合。如:

若百姓每的好恶比小儿又容易晓。(《鲁斋遗书》)

这里伴随句“小儿或饥或寒自己不会说”在前文出现过,“又”表示把这两种程度上有差别的情况累加在一起,比况句引进比较的对象,即伴随句的主语,语义重点落在后面的状语“容易”上。如果不用“又”,比况句仍可成立,但是用“又”显出了表示两种情况的两个句子之间的联系,而且在形式上突出了语义重点。此期“又……又……”与“一回价……一回价……”合用,“一回价……一回价……”偏重不同时间点,所以这种形式中“又”表示的累加是多种行为或状况相继发生。如:

这骨匣一回价又轻,一回价又觉还沉。(《小孙屠》)

此期还有一种新形式就是两本句主语相同, 谓语为形容词时,两句简缩合并为一句。如:

满腹中又饱又饥。(《水浒传》第五回)

清代以后,“又”字句句法语义语用形式没有什么新的发展变化。

要之,通过对《史记》“又”所在的本句及其伴随句的句法语义语用形式的立体分析,我们逐步触及“又”的深层语义是表示两种行为或性状的累加(“又”有语义指向性),纷繁复杂的句法语义语用形式是三个平面(语义、句法、语用)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又”的深层语义贯穿其中,一直未变。另外,“又”在近代汉语时期发展迅速,究其原因,不仅与它的同类副词“更”、 “复”的衰落有关,与它自身的不断发展也有很大关系。“又”字句句法语义语用形式历代的发展变化说明它适应语言发展的能力很强。到了清代,“又”字句形式基本定型。

[原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专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