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社会的辩证法:阿多诺社会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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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 问题的提出

随着现代化事业的全面启动,当今中国社会已步入社会变迁的关键期,各种相应的西方社会理论被纷纷引进来,而其中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又因其独特的批判视角、内容等而备受青睐,人们往往倾向于或热衷于就他们的批判而去批判这个社会,而忽略了追问一个问题:在他们的社会批判理论背后,是否有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理论作为支撑?如果有,那又是什么样的?本书选择奠定了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的基本框架的阿多诺作为切入点,试图说明这种相对独立的或隐性的社会理论是存在的,而且是社会批判理论的理论基础。

2003年阿多诺诞辰100周年的时候,德国三家出版社推出了各自的阿多诺传,而类似这种情况,近年来只有在歌德诞辰250周年的时候出现过。由此足见阿多诺在德国人精神生活中的地位,正如一位日本学者(细见和之)在比较阿多诺与他同时代的日本学者时所写道的,如果说阿多诺对“奥斯维辛集中营”的批判在今天仍有意义,而小野对抒情诗歌的否定却只能影响过去那个时代,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日本对战争责任所采取的不承担、不追究的原因正在于此了。与主流思想相比,阿多诺是遗世孤立的,但他却是20世纪中叶具有主宰地位的知识分子的良心(萨义德语),终其一生都在与这个社会奋战、周旋(这也直接启发了本书选择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角度进行阿多诺社会理论的研究)和马克思不同,他没有参与政治,没有加入任何激进的社会团体,而完全是出于个人的自觉,发起了对现代性的声讨与颠覆: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批判走向对启蒙与理性的哲学批判,因而在阿多诺那里,他的批判更多的是结合着对理性本身的反思。这一切皆给后人留下了无限的思索。

我们认为,要批判社会就必须首先认识这个社会,把握这个社会的性质和特点。因此,探讨一种研究社会的新的方法,从一个新的角度来解读这个社会应该是社会批判的首要问题。但是,长期以来,在社会批判理论的研究中,人们都把重点放在阿多诺如何批判资本主义社会,而忽视了另一个更根本的问题,这就是阿多诺是如何认识这个社会的,是如何把握这个社会的特点和性质的。我们认为,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才有可能深刻地把握社会批判理论的性质。因此,我们的研究是要进一步深入地研究支撑着社会批判理论的理论基础——社会理论本身。只有把握了这个基础,我们才有可能深入地发现他的社会批判理论在法兰克福学派中的特殊地位及他在社会研究方面的特殊地位。本书选择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个维度来研究阿多诺的社会理论,具体而言,就是要对阿多诺关于社会、个人、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及社会与个人的和解等方面的问题展开探讨,并主要尝试着对以下几个问题作出回答:

第一,在阿多诺看来,社会这个概念可以定义吗?社会如何作为一个整体被理解?这与传统的理解社会的方式有什么不同?

第二,同一性与非同一性在阿多诺理解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和一个根本上更好的社会世界里扮演了关键性角色。他的非同一性的社会理论对现代社会理论有哪些贡献?

第三,个人与社会是怎么样的关系?晚期资本主义条件下,个人的现状发生了哪些变化?

第四,在某种程度上,阿多诺运用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分析了晚期资本主义的社会特征。我们可以追问,这种心理分析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观有什么关系?

第五,阿多诺是怎样论述晚期资本主义的性质和特征的?他的这种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理解可以用来阐明当前中国的发展趋势吗?

二 西方历史上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的考察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一直是贯穿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最基本的问题。如何处理和调节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人类必须面对的永恒课题。纵观西方历史发展的脉络,我们发现,其中内在地蕴含着一条确定的轨迹,即以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为中轴,力求阐明个人与社会各自的地位,提出解决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各种方案。

依据马克思的社会三形态理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均属于自然经济形态,个人必然处于受社会联系所强制支配的被动地位。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人类在这时期已经认识到,在强大的自然压迫和威慑面前,必须把分散、孤立的个体集结起来。社会团结和群体凝聚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首要条件。同时,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必定以既定的社会组织为前提,这种组织不是由人选择的,而是客观、既定的生产条件,它一开始就作为一种秩序、定式和习惯力量,限定和压制着个人的行为和思维。这就必然导致人们在观念上对社会群体的崇拜和畏惧,群体意识、权威主义是自然经济形态下人们头脑中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倾向。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思想家试图从人的角度解释社会的起源和功能,认为人应该构成评价社会的尺度,即使是在封建中世纪,也有思想家在不否认超越一切的神圣等级秩序存在的同时,承认世俗社会的价值和保障人的世俗幸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这些认识在当时并不居于主导地位,有时还往往被视为异端。只是到了近代,经过资产阶级文艺复兴运动和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洗礼,个人和人的自由问题才成为西方伦理、政治思想的基本命题。近代社会,即资本主义的早期发展阶段,旧的自然经济形态和直接的社会共同体瓦解了,代之而起的是全新的商品经济形态。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的联系形式就由人的依赖关系发展为物的依赖关系。在物的依赖关系中,社会联系是由个体的能力以及个体劳动的相互依赖性建立起来的,是人们自己的创造。这时,人们虽不能驾驭总的社会联系,控制社会生产过程和生活过程,但却摆脱了对直接共同体的隶属关系,并在商品经济的平等和自由的基础上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人格,发展了自我意识。

随着资本主义在经济上、政治上的节节胜利,个人主义已上升为一种牢不可破的政治信条和道德原则。社会或国家的权力被缩小到最小限度,社会或国家对个人自由的干预被视为一种邪恶,而凡是能满足个人利益和私欲,使个人自由不受羁绊的发展的社会政治体制,便构成符合人的本性的真正的善。但是,社会或国家的存在毕竟是个事实,它的稳定是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需要。个人无限制的自由,无论在理论还是在现实中均不可能。对社会或国家权力的过分贬低,有可能造成社会的崩溃和混乱。在这种情形下,资产阶级需要确立一种能够更好地协调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伦理、政治思想,为资本主义社会的自我完善提供理论论证。由此,西方理论思想就必然希望按照一种新的社会价值和新的文化,重新塑造资产阶级个人形象,寻求个人与社会的内在联结点,确立一种自由的国家原则。这就是: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框架中塞进某种集体主义的原则,以尽可能地在不违背个人自由的前提下,论证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从而避免个人与社会的冲突,达到社会的稳定。

因此,有学者就根据上述西方社会历史的大致脉络,归纳出西方历史上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三种类型:[1]第一种类型,主张从社会出发来规定个人。这种倾向实质上是黑格尔国家主义的延续,在理论和实践上反对个人主义和相对主义,强调绝对价值和统一意志。在这种类型中,国家、社会凌驾于个人之上,成为某种最高理性和共同善的化身,而个人只是作为社会、国家的部分或承担者。个人的自我实现只能消极地服从社会和国家的各种外部条件。但是,这种类型并不是完全否认个人的存在和地位,而是试图阻止不顺从的个人对社会整体的背离和损伤,使个人走上法定的道德轨迹。这种类型在情感上遭到西方社会的冷落,后来又受到现代浪漫主义的挑战而一蹶不振。第二种类型,主张从个人出发来定义社会。它经由尼采、伯格森,到当代存在主义发展到了极致。这种类型虽然因其反映了个人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强烈不满和失望、怀疑的心态,可以使人们在情感上得到某种宣泄和满足,甚至被利用来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反叛者的口号和纲领。但是这种类型是与科学和人的正常生活经验相悖的,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许多无法直面的问题。反映这种类型的流派大多走向了自我批判,并不同程度地意识到人是不能完全离开社会而生存的。第三种类型,主张实现上述两种类型的综合。这种类型以结构主义、实用主义、新托马斯主义等流派为代表,企求从个人的肉体、精神需要论证社会存在的必要。它认为,社会乃是个性的本质,社会生活是不同个人之间的相互补充。社会是为每个人而存在的,并且从属于个人。个人作为个体或部分,又必须从属于、服务于整体即社会。这样,就至少在外在形式上消除了个人与社会的两极对立,达到了个人与社会的一种沟通和融合。但是这种类型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解决仍缺乏真实的基础,而是建立在抽象的、先验的“社会正义”或某种外在力量之上的。

另外,也有学者选择从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理论路径来研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这与上述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归纳具有某种程度的重叠性)。[2]他认为,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都是社会和时代的呼唤。始于16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英国自由主义思想传统的具体表现,约翰·洛克奠定了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基础,而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伯纳德·曼德维尔则奠定了古典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基础。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一般认为,理论分析应该以个人为起点,个人利益应为最高的价值追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协调一致的机制是:个人在追求其自身利益的同时,公共利益自然得到实现,亚当·斯密、洛克、曼德维尔就是这种从个人利益到公共利益的自然形成机制的典型代表。在自由主义的指导下,资本主义在实现社会财富迅速增长的同时,社会公共福利却没有随之改善甚至更为恶化,面对“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3]的现实情况,社会主义理论承担着追问其存在的合理性限度以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解决途径的历史角色。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对自由主义体制下的竞争和对立的社会关系的现实考察,揭示出个人利益并非公共利益实现的充分条件——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并不必然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科学社会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者认为,社会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并具有单独的个人所不具有的特征,社会并非个人的简单数学之和。个人也带有他们所属社会和群体的特性,而非抽象的、纯粹的个人。因此,在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价值选择上,他们坚持社会价值优先论,即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产生矛盾时,社会利益优先,这一价值判断和取向与自由主义刚好相反。在自由主义那里,不存在类似“社会”这样的实体,社会是许多个体的组成。自由人不会问他的国家能为他做什么以及他能为他的国家做些什么之类的问题,他只会问他们和他们的同胞能通过政府做什么。

19世纪80年代,J. S.密尔对自由主义传统进行了重大修正,其后的自由主义出现了新自由主义(政治学意义上的)形式。它的巨大外推力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所致,因为不改良自由主义就意味着资本主义秩序的无法维续。因此,新自由主义实际上是以自由主义为本、社会主义为用的混合主义,杜威称之为“新个人主义”[4],霍布豪斯则称之为“自由的社会主义”[5]。为此,哈耶克[6]对密尔、霍布豪斯等自由主义者大加批判。与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初衷相悖的是,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走向了利己主义,其现实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爆发,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处于紧张状态。在危机面前,一部分美国人开始怀疑主导美国社会的个人主义的现实可行性。在“自由主义的未来”一文中,杜威对这种放任的个人主义予以了尖锐的批评,他认为“新个人主义”是用来医治“极端的英国个人主义”在美国的后遗症的药方。与杜威从理论和哲学高度的论证相比,罗斯福则力求从政治和社会实践方面弥合个人与社会的分歧。罗尔斯也指出了旧个人主义过分注重个人及其私域而导致的弊端,在他看来,“秩序良好的社会不是私人性社会;因为在公平正义的秩序良好之社会中,公民们确有共同的终极目的”[7]。他认为,人们在共同目标的指引下才有合作的冲动和愿望,在此基础上,个人之间的重叠共识才得以形成。个人在共识的基础上以及与他人的合作中“才能实现其才华,然后通过所有人的努力来发挥大家的才华。只有在社会联合的活动中,个体才得以完善”[8]。在新自由主义的视野中,旧个人主义已经不合时宜,因为在它主导下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已经恶化,社会的维度也因此而成问题。为了使之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必须对之进行变革和改造。

19世纪和20世纪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争论导致了20世纪前半段社会主义运动的蓬勃发展以及后半段的大起大落,最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西方福利运动的兴起、“新自由主义”和“新个人主义”的出现以及社会主义的改革。弗里德曼和哈耶克明确承认适用于社会所有人的最低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扬弃以及对新时代的适应,很多东西方国家的混合经济形式正是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混合物。如今,二者的争论更为理性,分歧有缩小的趋势。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都是试图达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与有序,只是二者各有一套规范个人与社会的理念和模式。但是尽管如此,我们可以发现,导致这两者争论的原因较少来自理论,大多却来自各自的实践。比如,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公有制经济和集权主义使个人的个性和自由的式微则是自由主义批判的重点。

另外,也有很多学者在研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时持辩证的态度。苏联的著作《马克思和恩格斯论个人与社会》的编著者就是如此,他们在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的基础上认为,一方面,“个人并不是只以自己的法则而孤立自治的单位,而是一社会存在,因此,他的解放只有建立在大众的基础上”;另一方面,只有在“每个个人都是自由的时候,社会才可以说是自由的”。此外,伯里讨论了思想自由与社会限制之间的辩证关系,并反对天赋权力概念和个人主义学说。而狄金森则反对学界对希腊个人与社会观的一般判断,即整体主义论。他据此认为,希腊社会中的个人在为社会作贡献时,个人也实现于其中。斯金纳在剖析自由主义消极自由的负面影响的基础上,倡导人们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结合起来,一方面尊重人权并保障私域,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格雷则从普遍主义与多元价值的角度剖析了自由主义的内在矛盾,并提出以多元主义解决不可通约的价值冲突,使“由着彼此冲突的价值观念与利益的个体和社群可以和谐共存”。斯皮罗论证了个人与社会系统之间相互影响和制约的关系。贝拉在看到美国个人主义使个人与社会分离时,提倡二者的结合[9],如此等等。

由此可见,国外有关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讨论主要是从其他学科的角度进行的非对比性研究,而且往往是从政治或伦理学的意义上进行的探讨。尽管这些讨论都结合了历史、事件、运动等,也追溯了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源头,但很少有从理论思辨的层面对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及相关的社会、个人观念乃至个人与社会的和解是否可能等问题作出一个连贯而全面的哲学论证。

三 中国历史上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的考察

在中国很早就有关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的思考,比如“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观自古就已存在。老子在《道德经》中说:“古道夫,天大,地大,人亦大,而人居其一焉”;《孟子》更甚:“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然而直到今天,在某种意义上说,和谐的社会依然还只是停留在理想的诉求中。于是有学者就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的思想中没有准确把握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具体说就是,过分夸大了个人与社会的统一性,而扼杀了个人与社会是两个不同范畴或实体的事实。之所以会出现夸大个人与社会统一性的现象,是因为长期以来中国学界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认识。[10]

从哲学的角度看,人们之所以会夸大个人与社会的统一性关系,是源于对人的本质的解读方式。该文认为,很多国内学者根据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指出的“个人是社会的存在物”来演绎人的本质,认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是社会的人。卡西尔在《人论》中指出:“如果还有什么关于人的本性或本质的定义的话,那么这种定义只能被理解为一种功能性的定义,而不能是一种实体性的定义。我们不能以任何构成人的形而上学本质的内在原则来给人下定义;我们也不能用可以靠经验的观察来确定的天生能力或本能来给人下定义。”[11]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所指出的“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2],就是一种功能性的定义。但是,必须注意的是,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在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观点是针对人的社会性(这其实是在批判性意义上而言的),而非人的整个功能而言的。除了社会性,人还有自然性、精神性等。因此,我们必须意识到,个人与社会是两个不同的哲学范畴,个人有自己的表征,社会有社会的内涵。而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与故意扼杀了个人与社会的分离旨趣直接相关的。

在鸦片战争以前,封建宗法思想主导下的个人利益是包含在社会利益之内的,个人没有独立的生存意义。这个时期,中国两大主导性思想——儒家和法家,不论论证方法有何不同,但对于个人与社会不可分的观念是惊人的一致。比如,董仲舒认为:“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虽谓受命于天亦可。”(《春秋繁露·顺命》)韩非则主张:“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贤臣而弗易也。”(《韩非子·忠孝》)可见,个人仅仅是机器,它的运转是由社会的代表——统治者的意志来规制的。

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期间,中国经历了现代化史上的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尽管思潮繁杂,革命与复辟相互交织,但无不打着争取个人自由的大旗。康有为在《大同书》中说:“人皆天所生也。同为天之子,同此圆首方足之行,同在一种族之中,至平等也。”严复在《主客评议》中强调只有个人自身不断提高,才能具有运用自由的可能。章太炎则把个人的独立性极端化,认为:“由单一律观之,我惟是我,由矛盾律观之,我所谓我,即彼之他,我所谓他,即他之我;由充足律观之,无所谓他,即惟是我。此以度脱众生为念者,不执单一律中之我,而不尝尽段充足律中之我,则以随顺法性,人人自证有我,不得举依他幻有之性一时顿悍空之也。”[13]可见,这个时期中国理论界提倡个人是自己的主权者,任何社会的代表都不能强制个人接受与他们认为正确的理性形式不同的理性。

五四运动后,许多思想家和有识之士努力思索个人如何能够彻底摆脱将个人利益剥夺的封建宗法的集体主义。以胡适为代表的人权派认为,社会是为个人服务的。比如,罗隆基在《论人权》中认为国家的根本职能“就在保障人权;就在保障国民做人上那些必要的条件”,“什么时候,国家这个功用失掉了,人民对国家服从的义务就告终了”。孙中山的民权虽然想为一般平民所共有,试图实现个人与社会的有机结合,但又把个人认为“是不知不觉的多,就是再过几千年,恐怕全体人民还不晓得要争民权”。毛泽东在青年时期提出:“吾于伦理学上有两主张。一曰个人主义。……一曰现实主义”,但后来又提出了不同的观念:“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应以个人利益服从民族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14]这时期,中国思想家努力寻找着消解个人与社会分离所造成的对立和斗争,探索个人权益保障的可行性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理论界又掀起了一次思想解放的运动,许多西方思潮再一次被介绍进来,并掀起了一股热潮,今天国内舆论努力探索着怎样才能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而准确地把握“以人为本”中的“人”这一范畴,是实现“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观的哲学上的关键所在。尽管这期间国内不少学者做过这方面的工作,但对社会与个人的关系问题的讨论主要还是集中在研究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的框架中,并且大多是从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或方法论等方面进行的研究。[15]研究的人物也主要是马克思,而对西方马克思主义以及马克思主义内部的一些持不同政见者的有关个人与社会关系思想的研究则非常不足。

四 研究阿多诺关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里,不同文明之间对话和交流的趋势日益突出。马克思主义哲学、西方哲学和中国哲学之间的对话正是时代的呼唤,它们之间的交流和碰撞必能擦出许多思想火花,激励和启迪世人的思索和实践。同样,马克思主义在当代、在中国的发展,必然离不开汲取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资源。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想中有关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认识和论证就有很多深邃和值得借鉴的地方。正如马克思对他的那个年代的揭露、愤慨和批判那样,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继承了这种精神,深刻而痛苦地思考着自身与这个时代、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可以说,对个人与个人、个人与自然、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的深刻反思是贯穿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条主线。

以阿多诺为例。希特勒上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法西斯主义疯狂屠杀犹太人,他被迫流亡异国他乡。到了美国,他又不得不首先为了生计而开展某些经验研究,但即便是这种经验研究,也是关于反犹太主义心理调查的。此外,他怎么也无法接受或说容忍美国社会的大众文化,他称之为“文化工业”,于是当“二战”结束,他又回到了他土生土长的德国,或者说欧洲文化圈。这非常像甚至不如说就是现今人们常说的文化认同和身份认同问题的典型反映。我们可以看到,阿多诺所关心和批判的都是对社会造成深远影响的问题,比如奥斯维辛集中营、苏联的社会主义形式、美国社会的大众文化等。在他后期的那本副标题为“残生省思”的著作《最低限度的道德》里,他就探讨了在一个主体性已经被毁灭、任何美好生活的概念都可能成为意识形态哄骗的时代,个人如何真实地生活。与阿多诺的其他著作一道,我们可以发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他所忧虑和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什么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会变成现在这个样子?个人为什么衰退了?什么样的社会有利于个人的成长呢?他考察社会与个人的关系问题,目的是要揭示出个人与他人、个人与整体及个人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关系。而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考察,与他对社会、个人这两个观念的考察是密不可分的,可以说,他是如何理解“社会”和“个人”的,就决定了他是如何看待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因此,本书将从阿多诺对社会、个人的理解出发,来阐述他关于个人与社会的辩证法,以及个人与自由、个人与社会的和解、个人与历史进步之间的关系及其可能性。在此,我将本书的研究意义归纳如下:

就理论意义而言,首先,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维度对阿多诺的社会理论进行的研究,在国内外还比较鲜见。国内外理论界讨论得相对比较多的主要在社会批判理论方面(当然还有他的否定辩证法思想、美学理论等),包括对文化工业、启蒙观念、工具理性等的批判,但这里似乎忽略了对一个问题的追问,即这种社会批判理论中是否蕴含了一独立的社会理论?又则阿多诺的社会批判理论亦是与他对社会、个人以及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解分不开的,因此可以说,只有理解了他的社会理论,才能客观正确地去理解他的社会批判理论,才能深刻地把握他的否定辩证法思想、对实证主义的批判等其他思想,从而领会他作为法兰克福学派一代大师的非凡思想和独立人格。

其次,阿多诺的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理论充实和发展了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观。这种社会理论模式致力于使历史唯物主义与经验社会学相结合,它又不同于学术社会学,它把研究对象扩展到非社会学的现象上,处理各种特殊文化领域的相互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规律,“历史取向的社会心理学的创造”是它的一个主要任务。

与20世纪相比,这个世纪开始以来,国内对阿多诺的研究逐渐呈现出活跃的态势,相继翻译了阿多诺的几本原著(如《否定辩证法》,《启蒙辩证法》、《美学理论》、《权力主义人格》、《道德哲学的问题》、《克尔凯郭尔:审美对象的建构》等)和一批文章(如“社会”、“主体与客体”、“弗洛伊德理论与法西斯主义宣传的程式”、“知识社会学及其意识”、“瓶子中的信息”、“阿多诺的音乐听众类型”、“谈谈抒情诗与社会的关系”等) ;并且陆续有了一批研究阿多诺的专著,内容涉及阿多诺的自然概念、模仿概念、否定辩证法、启蒙辩证法、文化工业、美学理论方面等。另外在新近关于法兰克福学派、西方马克思主义、大众文化等专著中都有专门章节对阿多诺的论述(参见参考文献)。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在南京召开的“阿多诺诞辰100周年纪念暨国际学术研讨会”上,许多学者提出了阿多诺研究的新路径和新见解,预示着对阿多诺研究的重视和深入。

但是,这些研究与对哈贝马斯、卢卡奇、马尔库塞、弗洛姆等人的研究相比,还是不够的。而目前国际上对阿多诺的研究已经比较广泛、成熟,英语世界对阿多诺的研究比德语世界的更多,为什么?原因很简单,阿多诺已经不只是属于德国的了,他是全世界的!国外对阿多诺社会理论有过客观和比较完整的阐述和评价的论著主要有: Deborah Cook的Adorno,Habermas,and the Search for a Rational Society,Axel Honneth的the Critique of Power: Reflective Stages in a Critical Social Theory,及Simon Jarvis的Adorno: A Critical Introduction;此外,Freyenhagen Fabian、Jay Martin、Brian O'Connor、Hohendahl Peter Uwe、Jameson Fredric、Buck-Morss Susan、Helmut Dubiel、J. M. Bernstein、Lambert Zuidervaart、Brunkhorst Hauke等均是研究阿多诺的大家,他们作品中的有关章节、段落均有关于阿多诺社会思想的阐述。这些阐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①生产力与生产关系;②阶级结构及无产阶级意识;③晚期资本主义的社会性质;④大众社会及其社会心理。

就现实意义而言,对阿多诺关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当前我国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哲学论证。重新审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从哲学或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中汲取思想资源,我们将会发现很多值得借鉴的东西。把个人从作为总体的社会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建设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才不会流于形式、成为失去现实生活根基的乌托邦。而阿多诺社会理论中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性质、阶级结构、社会性格等的分析,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了解和研究西方社会的新动向,也为我们自身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一面镜子,从而启发我们用我们的反思能力去反思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状况、问题,明晰现代化进程中的几分困顿,增加几分社会责任感。同时,他对社会的独特的研究方法,也将启发人们、特别是从事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工作者如何保持学术的独立性和人格的独立性。


[1]万泽民、陆家英:《西方思想家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考评》,《浙江大学学报》1993年第12期。

[2]陈华森:《个人与社会——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视野下的对比分析》,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6页。

[4]杜威( John Dewey,1859—1952)认为,新个人主义具有两个特征:一是重视社会性,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和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控制,落实到教育上就是要求培养儿童的合作精神;二是重视理智的作用,认为新个人主义不是要求愚忠于社会,而应在顾及社会的同时解放个人的精神,使个人能理智地、富有建设性地运用科学的方法,谋求社会的改善。在强调个性的同时,杜威又进一步认为,进步的社会既需要个体的差异性,同时,又需要对个体进行某种程度的指导。这就需要民主制度担负起整合差异的责任。

[5]霍布豪斯( Hobhouse,Leonard Trelawney,1864—1929)的理想是建立一种自由主义式的民主社会主义。他既反对帝国主义和垄断,也反对马克思的共产主义、费边社会主义。他认为公民自由、财政自由、个人自由、社会自由、经济自由、家庭自由、民族自由和国际自由是自由主义的八大要素。重申自由不是绝对的,法治是实现自由的第一步。国家应积极广泛地干预政治、经济、教育等活动,提供广泛的公共福利,并以有效的改革措施为发展自由提供更多、更有利的社会条件和环境。

[6]哈耶克( Hayek,Friedrich August,1899—1992),一直反对社会主义,反对计划经济,认为社会主义限制了利己的动力,计划经济中的集中决策没有市场经济中的分散决策灵活,所以社会主义不可能有高效率;而且社会主义违背人性,计划经济导致政府极权,是“通向奴役的道路”。他还反对西欧社会民主党和英国工党的社会改良措施。自由是哈耶克永恒的理想。他继承了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思想,以个人主义出发,强调维护人的自主。这种自由包括政治自由,思想自由和经济自由。其中,经济自由是自由的基础。实现经济自由的途径是实行市场经济,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让人们在市场上进行自由竞争。因此,市场经济就是一种由个人主义出发而形成的,能保证人的自由的“自然秩序”,是一种最符合人性的经济制度。他指出,“自由主义者对社会的态度,像一个照顾植物的园丁,为了创造最适宜于它成长的条件,必须尽可能了解它们的结构以及这些结构是如何起作用的。”(《通向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哈耶克在这里实际上是为个人自由张目,个人的蓬勃发展即社会大花园的繁荣昌盛。正因为如此,哈耶克对社会主义或集体主义保持着高度的警惕。

[7][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29页。

[8][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340页。

[9]参见陈华森《个人与社会——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视野下的对比分析》,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

[10]曹典顺:《个人与社会分离的哲学旨趣》,《学海》2006年第5期。

[11][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页。

[13]曹典顺:《个人与社会分离的哲学旨趣》,《学海》2006年第5期。

[14]同上。

[15]参见陈华森《个人与社会——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视野下的对比分析》,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6页脚注:国内代表著作有:李春秋的《个人与社会公德》、张秋生等的《社会你我他——个人与社会的探索》、王俊秀的《监控社会与个人隐私》、夏伟东的《论个人与社会》、李光远的《劳动者个人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王长有等的《知识·经济·生存:知识经济中的社会与个人》、胡一民的《个人权力与社会意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