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纠纷作为一种生物世界普遍存在的现象,不仅存在于人类社会中,还存在于其他生物世界中。人类社会中纠纷的特殊性仅是人类不再完全采用直接的私力解决所产生的纠纷。在人类社会中,只要存在两个以上的社会主体就会存在纠纷。纠纷是个体间在生存压力下出现的一种无法协调成功的冲突产物。对纠纷的研究不仅具有社会实证意义,还具有社会类型意义,因为不同社会的纠纷体现出不同的社会结构类型。纠纷本身是一种社会事实,但它体现了每个社会群体的存在方式及相互关系。纠纷的解决是人类社会秩序形成中的两个社会维持体系。纠纷的解决机制不仅具有制度上的意义,还具有社会秩序和社会价值上的意义,因为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体现出不同的社会结构和不同社会中对社会秩序的价值取向。不同社会中的纠纷解决机制设置体现着一个社会中的制度安排与价值结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在公共社会组织高度发达的社会中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措施,是社会治理中理性知识的制度体现,是社会秩序维持体系与恢复机制。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于人类社会所有类型的社会组织形态中。人类社会的纠纷解决史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中不同力量在社会秩序形成中的作用地位。人类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自然权威人物时代、神权时代、政治结构权威时代和制度合理化时代。自然权威人物时代在原始社会中最为典型,这个时期纠纷解决由那些自然形成的权威人物来进行,规则体现出自发性与社区中的合意性;神权时代是原始社会后期,特别是进入社会分层时代,这个时期纠纷解决机制由具有神性的人物来进行,神判形式成为主导;政治结构权威时代是社会纠纷由那些政治结构上的人物所掌握,如国王等,他们的权威来自神圣化的政治结构体系;制度合理化时代是纠纷解决由人类理性创制的制度机制来进行,制度运行中的个体仅是制度下的活性来源,而不是整个解决机制中的主导力量。
西南民族地区历史上各民族存在过形态多样的社会组织形式,其纠纷解决机制类型的多样性构成了人类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史中一个较为全面的综合博物馆,这就是本书研究的原因与价值所在。对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史的研究具有以下意义和价值:首先,可以让我们对人类社会不同社会组织形态下的纠纷解决机制种类、运行机制等有全面了解。其次,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史对了解国家治理下不同社会组织形态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安排的多样性历史有全面的了解。最后,对非官僚组织在人类社会秩序形成中的作用有较为全面的了解。这是一个让人着迷的地区,它可以让我们在其中找到自己想象的空间;同时,也是让我们有更多迷途的历史图景。
本书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近年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进行了一种学术史的考察,其中重点考察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与民族性有关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学术研究史,指出了这些研究的成绩与不足,提出了研究的展望。第二部分对西南少数民族自古至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纠纷种类、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考察。其中分两章对20世纪50年以前西南民族纠纷种类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考察,其中第二章考察的是一般纠纷种类和纠纷解决机制,第三章考察族际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因为族际纠纷在西南民族历史上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体现出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结构与民族群体关系,其中还有中央政府在多样性社会结构地区治理上的不同措施及制度安排等因素,所以族际纠纷及族际纠纷解决机制被作为特殊的部分拿出来讨论。当然,这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那就是会出现难以克服的重叠。第三部分对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南少数民族的社会纠纷种类及纠纷解决机制变迁进行考察。20世纪50年代后,在西南少数民族社会秩序形成上国家成为最重要的力量,虽然不同时期国家在西南少数民族社会秩序形成上的作用形式及作用效果略有不同,但成为基本力量是根本的。这一章分三节来讨论,这种划分基于这个时期国家在西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形式的不同。
本书是一种历史视角的考察,体现出一种历史的方法,所以在研究中我们的基本方法是历史学的方法。当然,在研究中,我们针对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特征的不同,进行了不同类型的分类分析。这些让我们的研究体现出非历史性,是一种结构性与分类体系的考量综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