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纠纷解决机制有关的民族法研究概况
纠纷的产生与解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恒久话题,人类正是在这绵延反复的纠纷产生与解决进程中实践秩序的构建、维护与革新的。所以,对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以及统一政权下的多民族基层社会矛盾化解机制进行的研究,在较大程度上综合反映了法学界对基层社会治理、本土性法治问题思考的深度。
对于身处成文法传统的法学界来说,视线最易被实体规范牵引,程序性机制则因为“潜伏”于行为与社会事象之中而往往会被“无视”。民族法的实体规范尚且经历过被混为“民俗”、不被视为特殊的法制文化的漫长过程,偏重程序的纠纷解决机制则更会如此。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在民族法研究中长期以来并不被认为是一个值得单独拿出来探讨的研究主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直至2005年才开始出现有关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立项。此后至2010年6年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共资助民族民间法研究58项,而其中与纠纷解决机制有关的研究项目包括本课题在内也只不过6项。[129]其中两项已结题,但尚未见调研报告或专著公开出版。此外,2005年开始举办的每年一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多年来汇聚了民族法学界的众多学者的众多研究成果,但直到2007年第三届会议上才出现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纠纷解决”的主题,当时只有于语和、刘志松以及瞿琨等极少数学者零星论及民族民间纠纷解决制度或机制。[130]不过,可能是受到主流领域的影响,此次会议后“纠纷解决机制”的主题还是吸引了该会议与会民族法学者的注意,最终使“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与纠纷解决”成为2010年第六届、2011年第七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整个会议的主题。
神判是国内学术界较早涉足的与纠纷解决机制有关的研究专题。夏之乾对神判的研究始自20世纪80年代初,其《神判》的论文刊发于《社会科学战线》中的“民俗学”栏目,内容主要是描述各少数民族进行神判的方式,初步分析了神判产生的经济与阶级统治原因。[131]1990年,夏之乾在古代文献、前人和自己的田野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完成了专著《神判》。该书说明了神判在少数民族地区不仅存在,而且范围广,其形式较汉族地区要丰富得多,并提出了“法先于国家产生”的观点,论证了神判在进入私有制经济阶段的少数民族社会里有辨别是非、解决纷争的功能,它是人判的补充。[132]他在1993年《神意裁判》一书中更是尝试性地提出了“人判—神判—人判”的纠纷解决方式发展轨迹的假说。[133]除夏之乾外,邓敏文是早期研究神判的另一位著名学者。他在1991年的《神判论》中围绕神判与巫、神判与宗教、神判与人判、神判与法以及神判与科学等方面研究了神判的本质,分析了神判的功能——判断、惩治和威慑。[134]90年代与神判有关的论文还有郑卫东的《云南少数民族神判》、陈斌《瑶族神判法述论》等。[135]此时期对神判的研究主要是将神判作为一个民族历史文化现象来研究,使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来确定神判产生阶段及分析神判出现的原因、功能。如今,神判遗风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已十分罕见,究其原因,主要是原始宗教信仰在相关族群心中的神圣地位已不复存在,神判失去了赖以产生效力的社会基础。对少数民族神判的研究仍在继续,毕竟神判对少数民族法理念、法文化的影响是深远的,对于研究诉讼法发生学、形式正义渊源,以及理解当下的民族群众法律行为、民族地区法律仍然有很大的帮助。[136]
还有一些少数民族特有的纠纷解决方式成为较早的研究专题。如藏族和彝族“赔命价”处罚息讼传统。笔者可查到的最早有关赔命价的专题论文是1990年青海吴剑平法官所撰写的《“赔命价”初析》、顾建华法官的《青海蒙藏地区“赔命价”和“罚服”规范探析》两文,前者明显对“赔命价”传统持批评态度,认为其破坏了法制统一;后者则提出了“国家法制统一前提下使用‘两少一宽’政策适当变通”的立法建议。[137]这两种观念分歧持续了十几年,已有30多篇题名为“赔命价”的专题论文在各种学术期刊上发表,体现了照顾少数民族特点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在法治政策上的两难选择。如今大多数学者充分认识到了“赔命价”的传统在现实社会中的消极价值与积极价值,特别是积极价值,提倡民族法体系与国家制定法体系进行融合。201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将“青海藏区‘赔命价’习惯法研究”列为所资助的西部课题项目之一。[138]
大量涉及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只被放在民俗学、民族法学研究论著中稍带提及。比如,范宏贵《少数民族习惯法》第八章“对于偷盗、抢劫、杀人案的处理”[139]、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第四章第二节“调解处理审理习惯法”[140]、张冠梓《论法的成长》中第四章第二节“调解与武装冲突:群体之间的纠纷解决”及第五章第三节“神判:神灵意志下的法律行为”[141]、胡兴东《生存范式:理性与传统——元明清时期南方民族法律变迁研究》第十章“元明清时期南方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变迁”[142]、陈金全主编《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第二章“社会组织与纠纷解决”[143]等。此外,各民族特有的纠纷解决组织、纠纷解决方式陆续在有关“习惯法”、“国家法在民族地区的实施”的论文中被讨论,比如:1981年廷贵、酒素的《略论苗族古代社会结构的“三根支柱”——鼓社、议榔、理老》、1995年龙倮贵《浅析滇南彝族历史上的习惯法》、1997年周星的《家支·德古·习惯法》、2001年王启梁的《传统法文化的断裂与现代法治的缺失——少数民族农村法治秩序建构路径选择的社区个案研究》、2005年胡兴东的《滇西北特困民族社会转型中法律冲突的调适》等。[144]
从上可以看出,有关民族/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在2005年以前是被包含在民族法各主题中,但已显示出其特有的研究价值——突出法治实践,深化多元和谐社会构建理论认识等,只是未形成系统化,研究有待深入。2005年后,各学术期刊中有关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专题性论文数量逐年激增。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在中国知网上收录的各学术期刊、优秀硕博论文有上百篇。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佴澎博士于2008年出版的《从冲突到和谐——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是关于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