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制评论(2014年第1期)(总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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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目前,中国电信市场是由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为主导运营商的非对称性网络竞争市场。可以说,三家主导运营商构造的电信网络是个非对称性的竞争市场。具体地表现为:

其一,网络资源网络用户规模非对称优势的非对称。中国移动在手机客户端与基站拥有丰富的资源,手机用户超过4亿,基站拥有30多万个。大致上比其他两家主导运营商加起来的数字还要高出一倍多;而中国联通在固定网络与移动网络都拥有相对优势,而且拥有在三网融合背景下的互联网垄断瓶颈资源;中国电信在固定网络拥有比较优势,并且拥有中国南方的互联网资源与CDMA网络资源。

其二,品牌与技术标准非对称。中国移动的动感地带,中国联通的联通在信、沃,中国电信的天翼,都拥有各自的用户群体。

其三,网内与网间流量的分布非对称。主要集中在MTM、FTM的流量配置与呼叫模式配置的非对称等方面。这些在网络之间表现出的非对称性在面临全业务经营与三网融合的背景下,引发出了一些在实践上需要解决、理论上需要说明白的问题:公平的接入价格以接入成本为基础吗?非对称性网络环境下互不结算可以保持公平竞争吗?存在呼叫外部性下的呼叫方付费原则是合理的吗?固定到移动与移动到移动的对称性接入支付是合理的吗?双向收费可以缓和零售市场的价格竞争吗?基于社会最优的固定到移动、移动到移动的非对称性接入价格管制是必要的吗?如此等等。而现有对这些问题给出的答案无论是在实践领域还是在理论分析领域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观点。一个集中问题是网间结算在全业务运营商事实上存在的各自垄断瓶颈该如何安排具体的结算体制以及在进行结算的结算价格是否合理。可以说,网间结算与与此相应的接入价格及网内/网间价格歧视会直接影响互联互通与三网融合的实现。

上述问题同样也出现在电信放松管制比较早的欧盟。欧洲的电信市场进入管制的放松采取了多种形式以鼓励进入者进入。进入者所面临的诸如网络覆盖的初始位势、用户的安装基础、服务的质量以及声誉与在位运营商的差别等问题,直接产生了一个不对称的网络环境以及与之相应的不对称管制政策需求(European Commission,2000;Oftel,2000)。在欧盟,在拥有显著市场势力的主导运营商与弱势运营商之间,采取了旨在促进竞争的非对称性管制政策。拥有市场势力的固定网络运营商在提供接入服务时必须以成本为基础;而不具有显著市场势力的固定网络运营商接入价格可以高于或者低于成本,临界条件是净流入量是正还是负。这就意味着在两个拥有不同市场势力的运营商之间,即使是成本结构相同其为对手网络完成呼叫的接入价格也并不相同。非对称性管制政策旨在促进竞争。依照双边市场的理论,这一政策的意图就是针对在位运营商的安装基础而进行的一项纠错性进入安排,基于双边市场的成员外部性。然而,双边市场的主要的外部性并不是起势阶段的成员外部性,而是使用外部性,即交叉网络外部性。交叉的网络外部性直接决定着平台运营商对两边或者多边用户的外部性内部化的能力。在电信网络结构由电话网转为互联网的多种业务并存的环境下,市场上现存的运营商其比较优势错综复杂,如果推行非对称性管制政策,那我们没有办法断定哪家运营商是真正的弱势运营商。只有那些依然是纠错性进入者才是弱势运营商,如歌华有线、天威视讯等。但这显然与存在着呼叫外部性下内部化收益的平台运营商的目标发生歧义,同样也不利于形成价格的向下压力以促使有效竞争格局的形成。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在全业务的竞争时代,运营商存在着显著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内部化的内在激励,其途径就是对网内与网间价格实施歧视,以此获得网络效应与将外部性内生化。这一目标与网间结算安排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网间接入价格并不主要反映网间成本,而是反映用户的呼叫外部性。在非对称性网络环境下,接入价格高于成本有利于缓和零售市场价格竞争并将推动进入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