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斯密的劳动价值理论
斯密认同配第的劳动价值论,他阐述道:“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4],“世界全部财富,原来不是用金银购买而是用劳动购买的”[5],“劳动是商品的真实价格,货币仅仅只是商品的名义价格”[6]……。但是,什么是“劳动”呢?斯密的解释是矛盾的。他在《国富论》中的某些部分认为:“任何一个物品的真实价格,即要取得这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在劳动时,就必然牺牲等量的安乐、自由与幸福”……这里他的“劳动”显然是劳动的消耗量,是与配第的劳动含义一致的。但在后面某些部分,他又阐述道:“一个人占有某货物,但不愿自己消费,而愿用以交换他物,对他来说,这货物的价值,等于使他能购买或能支配的劳动量”,“对于占有财富并愿用以交换一些新产品的来说,它的价值,恰恰等于它使他们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7]在这里,他对“劳动”的定义由“劳动的消耗量”悄然地变为“能购买的或支配的劳动量”。
李嘉图直截了当地指出了斯密在“劳动”概念上的前后矛盾。他说道:“亚当·斯密如此精确地说明了交换价值的原始源泉,他要使自己的说法前后一致,就应该认为一切物品价值的大小和它们的生产过程中所投下的劳动量成比例;但他自己却又树立了另一种价值标准尺度,并说各种物品价值的大小和它们所能交换的这种价值尺度的量成比例。”[8]劳动概念的前后不一致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从逻辑上分析,商品的价值由购得的劳动决定,而劳动是用工资购得的,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由工资决定;但是,工资不过是劳动价值的转化形式,按照斯密的说法,可以归结为商品的价值由劳动的价值来决定,这也就等同于说价值由价值决定。很显然,这是一种循环论证,是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的。如此一来,交换的基础问题突然又变得复杂起来,原来配第希望的“发现”又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是什么原因导致斯密在“劳动”概念上左右摇摆呢?现有的文献无法给出直接回答。一个合理的猜测是:他发现了劳动价值论与经济现实之间存在着日趋迥异的问题。在斯密所处的时期,经济体已进入了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由此产生了一个现象:相同的劳动消耗量在资本密集的生产方式下,竟然可以产出数倍于传统生产方式下所能生产的商品数量!而这些额外产出的商品,可以按照相同的价格与传统方式下所生产的商品同时销售。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相同的劳动消耗量可以创造不同的价值呢?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就从根本上颠覆了劳动价值论;而若否认这一点,就必须做出新的理论解释。斯密显然选择了后者,他的解释是:衡量商品价值的真实尺度不是“消耗的劳动”,而是“购得的劳动”或“支配的劳动”。如前所述,这显然只是一种循环论证。
既然提出了两种不同的“劳动”,斯密便要解释存在不同“劳动”的理由。从其论述看,他将其归因于“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不同的收入分配关系”。
首先,他分析了在资本积累出现之前的社会。他认为:“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例如,狩猎民族捕杀海狸一头所需的劳动,若两倍于捕杀野鹿一头所需的劳动,那么海狸一头当然要换野鹿两头。”所以,“在这种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都属于劳动者自己。一种物品通常应可购换或支配的劳动量,只由取得或生产这物品一般所需要的劳动量来决定”。
之后,他分析了进入资本主义阶段后的社会。他认为,在此阶段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突出的表现为原来经济制度下的“劳动之间的交换”被“劳动与资本之间的交换”所代替。斯密认为,到了资本被积累起来的经济中,在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已成为雇佣劳动的条件下,由于“商品不只是当作商品来交换,而是(还要)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则人们之间的关系就不仅仅是单纯的不同商品生产者不同劳动量之间交换的关系,而是在资本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过程中所结成的不同阶级之间的社会关系。他指出“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当然就有一些人,为了从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或劳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上得到一种利润,便把资本投在劳动人民身上,以原材料与生活资料供给他们,叫他们劳作。与货币、劳动或其他货物交换的完全制造品的价格,除了足够支付原材料代价和劳动工资外,还须剩有一部分给予企业家,作为他把这资本投在企业而得的利润。所以,劳动者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就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润,来报酬他垫付原材料和工资的那全部资本。”因此,“在这种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未必都属于劳动者,大都须与雇佣者的资本所有者共分。一般用于取得或生产任何一种商品的劳动量,也不能单独决定这种商品一般所应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很明显,还须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个因素决定,那就是对那劳动垫付工资并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同样,“一国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地主像一切其他人一样都想不劳而获,甚至对于土地的自然生产物也要求地租。……劳动者要采集这些自然生产物,就必须付出代价,取得准许采集的权利;他必须把他所生产或所采集的产物的一部分交给地主”。[9]
概括来讲,是资本家对资本积累后的生产方式的所有权形成了对“利润”的诉求,而封建贵族对土地的所有权形成了对“地租”的诉求,这两部分均是“从劳动产品中的一种扣除”。这样,斯密对利润和地租的分析就建立在剩余分析的基础上,而商品交换就从“实体劳动”(或“消耗的劳动”)转变为“支配的劳动”。可以得到,商品的价格=工资+利润+地租。但是,这个结论是否还支持“劳动是衡量商品价值的唯一尺度”呢?交换的基础还是劳动的交换吗?从斯密的等式中,我们很难得到明确的答案。换言之,斯密的结论对于价值理论两大基本问题的解决没有太大贡献。而这还不是最坏的,最坏的是斯密建立在剩余分析基础上的价值理论研究范式,改头换面成为后世多种错误理论的源头[10]。尤其自李嘉图之后,劳动价值论逐渐偏离了价值理论所应解决的“交换产生的原因、同质性基础和比例关系问题”的初衷,而日渐偏向关于“分配”、“阶级”和“意识形态”等政治议题的分析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