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唐代礼制的建立
中国古代几乎每个王朝都有“功成作乐,治定制礼”的举措,根据本朝的实际需要往往直承古礼或缘情制礼进行制度与文化的建构。唐代也是如此。唐代礼仪制度文本化的表现就是各大礼典、礼书的建制与编撰。唐代礼书保存至今的主要有三大类:朝廷礼典、士族家礼、敦煌书仪。由国家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礼典,如《贞观礼》《显庆礼》和《大唐开元礼》等;民间私撰、侧重于家庭内部的伦理规范,但被延展至整个社会奉为士人和庶民行为之准则,属于私礼性质的礼书,如柳公绰家族的《柳氏家训》;敦煌书仪如郑余庆的《大唐新定吉凶书仪》、刘邺的《甘棠集》等。其中敦煌书仪中也有属于士族家礼的,如郑余庆的《大唐新定吉凶书仪》[2]。三者中体现唐代国家礼仪制度的主要是国家礼典。国家礼典,是指由国家所颁行,具有强制力,内容是记载各项礼制仪节之典籍。唐代通过颁布以五礼为体例的国家礼典——成文化的制度规范推动礼仪的行用,作为天下礼仪之范式。唐代主要礼典编纂情况请参见表一。
唐代礼仪制度几经变革,从太宗到玄宗时期,就历经了《贞观礼》《显庆礼》和《大唐开元礼》三个阶段。这一系列礼典将唐代礼仪制度文本化,展现了唐朝逐步以本朝新礼取代古礼、前代旧礼的过程。
唐高祖李渊于618年定鼎长安后,即命温大雅、窦威、陈叔达等“参定礼仪”[3],其时主要是因袭隋礼,以敷急用。《唐会要》卷37《五礼篇目》云:“武德初,朝廷草创,未遑制作,郊祀享宴,悉用隋代旧制。”唐朝新礼的制作始于唐太宗。“至贞观初,诏中书令房玄龄、秘书监魏徵、礼官学士,备考旧礼。著吉礼六十一篇、宾礼四篇、军礼二十篇、嘉礼四十二篇、凶礼六篇、国恤礼五篇,总一百三十八篇,分为一百卷。”[4]此即贞观十一年(637)所奏《贞观礼》。其所增加的有天子上陵、朝庙、养老等29条,“余并准依古礼,旁求异代,择其善者而从之。太宗称善,颁于内外行焉”[5]。主持、参与修改《贞观礼》的,除了房玄龄、魏徵,还有长孙无忌、李百药、颜师古、令狐德棻、孔颖达、于志宁等。尤其是孔颖达,对《贞观礼》后期的定稿工作起了重要作用,史载:“所有疑滞,咸谘决之。”[6]陈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礼仪”章所进行的讨论[7],可说是该书最具关键性的论证。然陈氏对唐礼所论甚简,在参证新、旧《唐书》及《唐会要》数条记载之后,仅云:“唐高祖时固全袭隋礼,太宗时制定之贞观礼,即据隋礼略有增省,其后高宗时制定之显庆礼,亦不能脱此范围,玄宗时制定之开元礼,乃折中贞观、显庆二礼者,故亦仍间接袭用隋礼也。即‘后世用之不能大过’,是唐礼不亡即隋礼犹存,其所从出之三源者,亦俱托唐礼而长存也。”
贞观礼虽于古礼及隋礼改变不多,但它已奠定唐礼的基础。昔人云:“盖姬周而下,文物仪章莫备于唐。”[8]唐代礼制对隋及魏晋南北朝因素的继承,是毫无疑问的事实。但是,仅仅强调其继承性,却并不完全符合唐代礼制形成与演变的实际。礼制的性质与三礼“礼经”不同。“礼经”因袭有自,而实践层面上的礼制,并非一成不变。要求合用于“当代”,就必须具备“可变”之特质。由于时代背景不同,礼制只有与时俱进,因以损益,不断进行修订,方得维持行用不坠。事实上,即使在高祖时期,对隋礼也绝非“全袭”。贞观礼更开唐朝变礼违古之风尚,所增已有“天子上陵、朝庙、养老、大射、讲武、读时令、纳皇后、皇太子入学、太常行陵、合朔、陈兵太社”等数十条,皆周、隋之礼所阙。[9]其余虽称“准依古礼”,然“择其善者而从之”[10],固不可仅谓之“略有增省”。贞观十四年改定丧服制,进一步提出“礼所以决嫌疑,定犹豫,别同异,明是非者也。非从天降,非从地出,人情而已矣”,及所谓“随恩以厚薄,称情以立文”[11]。高宗永徽二年(650),又“以贞观礼未备”、“节文未尽”为由,诏太尉长孙无忌、中书令杜正伦及李义府、许敬宗、太常卿韦琨等“重加辑定,勒成一百三十卷,二百二十九篇”。此即显庆三年(658)所上《显庆礼》。“高宗自为之序,诏中外颁行焉。”由于显庆礼“事不师古”、“其文杂以令式”,加上李义府、许敬宗受皇帝宠幸,为表恩和拍马屁,在制礼过程中“多希旨傅会”,处处迎合高宗和武则天的旨意,所以引来议论纷纷,“事既施行,议者皆以为非”[12]。特别是两人采纳太常博士萧楚材的建议,以为礼不“豫凶事”,国大丧(按:指帝后之丧,即国恤)“非臣子所宜言,遂焚《国恤》篇”,致使凶礼残缺不全。[13]所以“上元三年(676),诏复用贞观礼”。仪凤中,又要求并依周礼行事。“由是终高宗世,贞观、显庆二礼兼行。而有司临事,远引古义,与二礼参考增损之,无复定制。”[14]武则天在位,又对宗庙、祭祀、藉田、丧服等五礼内容多所改制,而上述改礼内容多被后来的《大唐开元礼》所综合。《新唐书》卷11《礼乐志一》称开元“十四年,通事舍人王岩上疏,请删去《礼记》旧文而益以今事,诏付集贤院议。学士张说以为《礼记》不刊之书,去圣久远,不可改易,而唐贞观、显庆礼,前后仪注不同,宜加折衷,以为唐礼”,遂下诏令学士撰定。张说乃召集贤院学士、右散骑常侍徐坚、左拾遗李锐、太常博士施敬本着手撰述。开元十八年(730)张说去世,编订工作由萧嵩接替主持,萧嵩起用起居舍人王仲丘具体负责修撰,并于两年后顺利完成,至开元二十年(732)由萧嵩奏上,是为《大唐开元礼》。
《大唐开元礼》煌煌150卷,其仪共152项。卷1至卷3为“序例”(分上、中、下);卷4至卷78为吉礼;卷79至卷80为宾礼;卷81至卷90为军礼;卷91至卷130为嘉礼;卷131至卷150为凶礼。“凶礼古居第二,而退居第五者,用贞观、显庆旧制也。”[15]《大唐开元礼》全面吸收贞观、显庆礼加以“折衷”,是有唐一代的辉煌礼典。《大唐开元礼》是中国礼仪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对此前的“五礼”制度作了一次系统的总结,进而又奠定了以后中国王朝礼典的基本结构。欧阳修等人在《新唐书•礼乐志一》中赞其曰:“唐之五礼之文始备,而后世用之,虽时小有损益,不能过也。”《四库全书总目•大唐开元礼》引南宋周必大言:“朝廷有大疑,稽是书而可定;国家有盛举,稽是书而可行”,并称颂《大唐开元礼》“诚考礼者之圭臬也”。近人章太炎在讨论丧服制度时也以为:“择善从之,宜取其稍完美者,则莫尚于《开元礼》矣。”[16]开元二十年(732年)九月,《大唐开元礼》修成,即“颁所司行用焉”[17]。除了中央祀典外,地方性的祭祀礼也可见到《大唐开元礼》的影响。台湾学者高明士《唐代敦煌官方的祭祀礼仪》一文[18],通过对P.2130、S.1725背、P.3896背、S.5747等祭文专卷的研究,从敦煌文书考察了敦煌地区官方祭祀的礼仪,并以藉田、社稷、风伯、雨师、雷师、释奠等祭祀项目进行讨论。高文将敦煌文书所在的祭典内容,与《大唐开元礼》和《大唐郊祀录》进行比较后,发现敦煌官府是遵循唐代礼典来举行这些祭祀礼仪的,甚至在吐蕃攻占敦煌时,这些唐人祭祀仍有相当程度为敦煌所施行。可见《大唐开元礼》对地方的深远影响。
继《贞观礼》《显庆礼》《大唐开元礼》之后,唐代发展的第四个阶段可概括为“开元后礼”[19],出现了贞元年间王泾的《大唐郊祀录》、韦渠牟《贞元新集开元后礼》20卷,元和年间韦公肃的《礼阁新仪》20卷、王彦威的《元和曲台新礼》30卷,稍后王彦威的《续曲台礼》、裴瑾《崇丰二陵集礼》30卷和众多《书仪》等礼仪著作。唐代中叶以后,因国势渐衰,社会僭越礼制情况相当严重,以致德宗叹“效官者昧于郊庙之仪,治家者不达冠婚之义”[20],变通旧规范,建立“法度森严”[21]的新规范,成为当时的时代课题。“如《元和新礼》这样的标准礼书,如《书仪》这样的标准书牍的编纂,它们的出现,一方面是将长久岁月锤炼的士家家训、家宪、礼仪加以整理总结的一种倾向;另一方面,是在业已简单化、通俗化、平凡化、形式化的礼法日益低下之时,实行一般庶民礼法在形式上的完善”[22]。这从一个方面反映出唐朝廷抑制藩镇、提高皇室权威的努力。
贞元九年(793),太常礼院修撰王泾上《大唐郊祀录》10卷,确定郊祀惟昊天上帝,一年四祭,以景帝配,五方之帝不再称天,以象征皇权的统一性、权威性。今犹幸存的这部郊祀录,还反映了《大唐开元礼》颁布后60年间某些礼仪制度简约化的趋势。《礼阁新仪》30卷是元和十一年(816)韦公肃撰,“取开元以后至元和十年沿革,损益为此书”[23],是一部实用性的仪注,书已不存。元和十三年(818),太常检讨官王彦威所进元和《曲台新礼》和他随后在穆宗时续编的《续曲台礼》,使礼仪注化以供礼官专业人士使用。《曲台新礼》“不惟与古礼有异,与开元仪礼已自不同”。王彦威在他的上疏中还说明:“曲台者,实礼之藏。”《续曲台礼》则“先约旧章,始从变礼,以商榷沿革。新说旧规,贯实首篇,详为注释,嗣续前事”[24],补充了至长庆时的典礼故事,包括王公士民婚祭之礼。这两部书都已失传。
这些礼书在部分复旧的同时,也大量增加了开元以来变礼的内容。如韦公肃《礼阁新仪》记开元中至元和十年的沿革损益;王彦威的《曲台新礼》集开元至元和仪制;此后,他“又采元和以来至长庆典礼故事不可者,益以王公士民昏祭之礼,为《续曲台礼》三十卷”[25]。这些礼书后来大都作为朝廷正式行礼的借鉴和参考,显示了它们的仪注作用。贞元、元和间礼仪制度的编订,“将士族家礼、家训和通行习俗纳入五礼中的吉凶之仪,使礼仪庶民化、实用化”[26]。同时,这些礼书和大量涌现的书仪,“使礼仪庶民化、实用化及不与社会实际生活脱离。用国家提倡的意识形态来提升日常生活习俗,通过建立新规范来巩固统治……开启了唐末直至宋初礼仪日益日用化的新时期”[27]。三代礼乐,历来被儒家学者所叹,每以不能恢复其盛况为憾。然“礼不下庶人”,已经说明其影响范围与深度未必达到“凡民之事莫不一出于礼”的境界,而唐礼在国家礼制中关注到“庶民”则切实显示了历史的进步。
正如任爽先生所指出的,与三代礼制尤其与周官五礼相比,唐代礼制未必尽合其旨。但是,礼与其他制度互为表里,不仅巩固了唐王朝的政治统治,而且维护了唐王朝的社会秩序。唐代礼制顺应了当时的形势,对方方面面的关系作出了细致而明确的界定,从天人关系、君臣关系到官吏之间的上下级关系,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到国内民族关系、大唐与周边各国的关系,从各色人等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到社会地位乃至衣食住行、婚嫁丧葬、岁时节庆、文体娱乐,纤毫必至。其涵盖范围不仅远远超过了秦汉时期的朝仪,而且远远超过了三代礼制。更为重要的是,礼法合流,作为唐代制度史上的关键性特征之一,一方面使法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礼的引导性,从而容易被社会所接受;另一方面则使礼在一定意义上带有了法的强制性,从而更适合在社会中推广,对社会生活的实际干预能力大大增强,从而促使礼制在更深更广的层面上发挥影响。[28]
表一 唐代礼典编纂者职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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