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社会权力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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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导言

一 选题意义

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权力现象,而且,它将永远伴随人类社会始终。固然权利与自由是人类活动的起点与归宿,但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与实现必须依靠权力。人具有社会属性,离开社会,人无法生存与生活。人的社会性体现在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之中,社会交往的过程和社会关系的内容都涉及到权力的因素。大到人类、国家,小到具体的原子化个人,一切活动都与权力相关联,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甚至有时直接外化为权力关系。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社会发展史,也就是一部权力关系和权力运作史。

权力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就权力的主体形态而言,有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和个人权力。在这些权力中,社会权力是最原始的权力形态,国家权力只是社会权力之间相互斗争的产物,是社会权力所派生的,随着阶级的消亡,国家权力最终要回归到社会权力之中。个人权力是一种原子化的权力,是一切权力的基本细胞。当个人权力无法满足自身需要时,社会权力的存在就显得十分必要。但是,在国家权力出现以后,社会权力和个人权力几乎完全被国家权力所吞没,以至于人们言权力必称指国家权力。而且,伴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张,社会权力所活动的领域几乎丧失殆尽。这种国家权力绝对地位的时代直至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兴起才开始终结。市民社会的形成无疑为社会权力重回历史舞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到20世纪末,国家权力的绝对中心位置开始受到挑战。这种挑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多元化引致国家权力多元化和社会化,社会权力的逐渐增强,使国家权力不再是唯一必须绝对服从的权力了;二是超国家权力和国际社会权力的兴起,在一定范围与限度内,可以影响乃至强制一国或多国的国家权力服从国家权力,促使或迫使一国的法制朝共同的国际规范接轨、趋同。”[1]这些挑战,说明社会权力已经成为与国家权力并存的权力形态,并开始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治理等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早在1878年,英国政治家伯克就将报纸称为“第四种权力”[2]。如果说这种媒体的力量尚不是真正意义上与国家权力相并列的权力形态,而仅仅是社会权力运作的一种载体(因为国家权力也可以利用媒体进行运行),那么在政府机关之外大量存在的各种社会组织或社会群体的权力则是在国家权力之外实实在在的独立性权力形态。这些权力就是与国家权力并存的社会权力,它自20世纪的中叶开始在西方社会逐步蔓延,并于20世纪后半叶呈飞速发展之势。以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为例,仅英国皇家鸟类保护协会的会员人数截至20世纪末已高达86万人,超过了工党、保守党、自由党三大党的总和[3];美国的非营利组织截至1995年共有116.4万个[4];法国志愿者社团达60万—70万个[5],德国有18万—25万个[6],而且,法、德两国44%—45%的成年人都是某个社团的成员[7]。尽管遍布社会的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所拥有的权力大小不一,但它们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影响力和支配力却无处不在。“在民主化国家和多元化社会,有些非政府组织的能量很大,甚至成为左右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的巨大社会势力。”[8]

社会权力的存在与发展,不仅对国家权力起到有效监督与制约作用,防止国家权力的肆意与专横,而且还有利于为政府拾遗补阙,成为国家权力管理社会的重要补充力量,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维护者,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者,人民意志的协同形成者[9]。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社会权力对于国家、社会、个人的发展也不仅有积极性,也具有一定的消极性。非规范的社会权力是社会失控的潜在因素,是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威胁,甚至可能导致无政府主义的产生,成为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实现的障碍。有些社会权力尽管来自于人民的自愿凝聚,但也可能成为脱离人民或反人民的异化力量。有些社会权力本身就具有极大邪恶性与破坏性,必将成为社会发展的毒瘤。因此,客观审视与理性对待社会权力极为重要。

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社会权力从没有消失过,甚至在封建集权的旧中国,社会权力也仍然拥有一定的活动空间。但是,公民社会层面上的社会权力发展却很晚,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民主政治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以及全球化潮流的蔓延而不断地发展起来的。由于公民层面上的社会权力在中国尚处于一种生成发展阶段,相对国家权力还不成熟,独立性不高,对国家、社会与个人的积极作用还不能有效发挥。与此同时,社会权力还存在着诸多非规范化倾向,邪恶势力也十分猖獗,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破坏力很大。因此,加强对中国社会权力问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首先,社会权力问题直接关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民主制度的建立需要具备诸多社会条件,其中社会权力的存在与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规范而强大的社会权力体系,不仅有助于民主协商开展,实现社会各界不同利益群体参政议政,而且有助于社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衡。民主政治的本身就意味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意味着不同利益集团的存在与自由表达。国家权力固然是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和实现的重要力量,但绝不是人民利益维护与实现的唯一力量。历史经验证明,单一的国家权力不仅不利于人民利益的实现,而且还往往成为压制或侵犯人民利益的异化之力。社会权力存在与多元化发展既可以有效防止或抵御国家权力对社会主体侵犯的可能,又可以促进民主政治的实现。正因如此,社会权力的存在与发展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体征。

经过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原有的国家(政府)垄断全社会一切资源,国家权力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一统天下的局面,已有所动摇。……但权力一元化和‘国家—社会’一体化的格局变动不大。”[10]来自社会的监督和制约还十分薄弱,对国家权力的有效监督还只能依靠国家权力系统内部,社会权力参与民主政治进程的步伐还很缓慢,社会权力的运行还受到来自国家权力的打压或限制,对国家民主政治建设所具有的积极作用还不能充分发挥出来,在国家权力面前还只能俯首帖耳,扮演附庸或小学生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展开对中国社会权力的研究,必然有助于这种局面的改善,有助于社会权力的壮大与发展,有助于人们对社会权力之于民主政治建设价值的认识和肯定。

其次,社会权力问题关系到社会长治久安。随着政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加快,国家不断地向社会让出地盘,将那些本不属于自己管理的事务和自己管不好的事务留给社会自主管理,国家权力下放和社会化趋势十分明显。国家权力的部分退出,必然要求社会权力的及时跟进,否则就可能造成权力真空,影响社会稳定,进而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虽然经过三十余年的时间,社会权力的发展有了一定的规模,但相对社会自治的要求还存在着很大的距离,还经常出现社会权力缺位或错位的现象,社会权力自治的功效还不能充分发挥出来。

与此同时,由于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某些非正义的社会权力开始孳生蔓延。邪恶势力的影响力和影响范围不断地加大,肆意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扰乱社会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黑恶势力甚至渗入到国家权力系统内部,严重干扰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毒瘤和羁绊。由此可见,我们所面临的不仅仅是如何培育社会权力的问题,还存在着如何规制社会权力的问题。二者都很重要,应同时进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发展和规范律师、公证、会计、资产评估等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11]针对中国社会权力发展的现状,党的十七大又重申了社会权力问题的重要性,指出:“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同时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诸多新课题。”[12]其中如何认识、培育、规制社会权力,就是我们所面临的新课题。

再次,社会权力问题关系到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国家权力的目的就是在于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但国家权力绝对不是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唯一力量,还存在而且应当存在其他力量。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是在人们单靠个体力量无法保障和实现权利的前提下形成的。卢梭认为,人类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通过共同协作将每个人的力量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保障权利的实现,满足权利的救济,于是人们就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国家。但是,卢梭也承认:“每个人由于社会公约而转让出来的自己一切的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13]而不是自己的全部权利与自由。在公约之外,人民还留有由自己任意处分和支配的财富和自由,国家权力只能在公约界限之内活动,公约之外的事务仍然由人民通过自身的权力进行管理。

虽然国家权力的产生,使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有了依靠,但国家权力又是一种恶,有时会异化为对公民权利的直接侵犯者和威胁者。为此,法学思想家们主张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防备政府恶性的发挥与蔓延。因为组成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也是人,而不是天使,人性之恶可能促使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从而不惜损公济私,中饱私囊。在国家权力面前,个人的力量是十分单薄的、乏力的,人民只有集合起来形成社会力量,才能抗衡国家权力,防范国家权力的侵犯,并在自身权利受到外部侵害且国家权力缺位时,进行自力救济。由此可见,社会权力之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是十分必要的。近几年来,中国频繁发生的社会群体性事件,足以说明社会权力在公民权利救济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当然,社会自力救济行为也容易引发失范和无序现象,成为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而且,自力救济的实现有时以损害他人权利与自由为代价。所以说,如何对待公民权利救济过程中的社会权力问题,成为摆在全社会面前的、极为紧迫而重要的课题。

最后,有助于权力理论的丰富和拓展。权力多元化、国家权力社会化以及社会权力等问题,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出现的。作为一个新现象和新问题,还没有引起理论界的足够重视,人们对权力问题的关注还主要集中于国家权力领域,关于社会权力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较少。而且,少有的研究,或是启发性、倡导性的,或是就社会权力的单个特性、特殊表象进行研究,对于中国社会权力问题的系统研究尚属空白。因此,对社会权力问题的系统研究,无疑有益于中国权力理论的丰富与发展,弥补社会权力理论研究的不足。

另外,随着经济市场化、全球化,信息网络化、全球化,政治民主化、法治化,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权力多元化、社会化,社会权力问题成为中国社会各界所面临的新课题。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社会权力自有存在的客观性和正当性,系统而深入地研究,必然有利于人们理性对待社会权力,为社会权力在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理论指导。

二 研究现状及理论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及介评

从目前掌握的材料看,国外基于国家—社会—个人三元架构对社会权力问题的专题研究不多。关于社会权力问题的研究多散见于市民社会理论、一般权力理论、国家权力理论以及民主政治和社会治理等相关领域性研究之中。

1.与社会权力问题相关的理论与思想

(1)市民社会理论。虽然“市民社会”一词早在诸如亚当·斯密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那里就已经开始使用,但把市民社会与国家进行理论上的分离是于近代完成的,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当推著名哲学家黑格尔。“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这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立,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14]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由各自独立而彼此相互依赖的“原子式”的个人为单位所组成的联合体,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15]。黑格尔市民理论的中心论点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受到马克思的批判。马克思认为,国家不是普遍利益的代表者,而是实际的、物质利益的工具。在这个过程中,是物质利益决定着国家,而物质利益,其实就是“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16]。随后马克思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17]由此可见,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得出了与黑格尔截然相反的结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2)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的理论。现代意义上的人民主权论是从启蒙时代开始,经过了洛克、卢梭等人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起来的。在启蒙运动中,思想家们从反对封建专制的需要出发,主张将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强调人民的权利。洛克认为,在国家权力中,立法权地位最高,“其余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但是这种立法权仅仅是一种受委托的权力,人民才是最终的权力拥有者,“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18]。卢梭认为,公意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众意则是“个别意志或者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主权“不外是公意的应用”,只有人民的共同体才能拥有主权[19]。

马克思在启蒙思想家关于人民主权理论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民主提出批判,认为全民式的民主其实是根本不存在的,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建立起来的是以大多数人为基础的民主,这种民主就是“人民民主”。马克思人民民主的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人民民主就是要实现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第二,人民民主要让广大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这就使得民主由历来少数人的圈子扩大到社会的绝大多数人;第三,人民民主是民主的最高形态;第四,人民民主需要由一系列诸如普选制、撤换制、监督制、限薪制等制度安排实现;第五,人民民主强调实现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的民主权利。

(3)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是自然状态、自然法和自然权利。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具有天然的自由,他们是完全平等的。国家只不过是人们缔结契约的结果。洛克说:“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20],这里的“协议联合”就是建立契约,“共同体”就是国家。通过契约建立的国家仅仅是人民委托的结果,仍然需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不得违背人民的意愿,人民一旦发现掌权者的行为和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委托就会被取消。由此得出的结论就是:人们和社会在订立契约组成国家后仍然享有对国家权力的最高决定权,国家决定于社会。由于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显得软弱乏力,很难形成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因此,有必要把人们联合起来、组织起来,形成群体的力量来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

(4)社会与民主理论。社会与民主理论认为:平等和自由是民主的精神所在。这种自由不仅体现为代议制政府的形成,还体现在人民拥有自由结社、追求福利、保护自己财产、修改法律等方面的权利或自由。托克维尔认为,社团的功能就是进行日常社会中那些数量甚大而规模却很小的事业,而这恰恰是政府当局所无法替代的。社团的存在“使社会的活动不由政府包办”,使政府不实行“令人难以容忍的暴政”[21]。

托克维尔还认为,只有通过结社联结在一起,弱小的个体才能变得强大,才可以直接参与政治,才可以给政治权力建立制约因素、并施加压力。为此,托克维尔把广泛存在的社团看作是市民社会的必要条件,并认为,以制度、法律制约权力的方法,强调的是政府内部的权力分立与制衡,但是这种方法并不能给个人提供抗衡国家的力量,而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的另一途径就是要利用独立的报刊、乡镇自治组织、政治结社、宗教以及独立的律师等社会的力量。

(5)多元主义与合作主义。多元主义十分注重对民主社会的实证性观察。他们通过观察发现,政治权力是由社会中众多代表不同利益的集团通过竞争获得的。这些竞争性的利益集团包括商业组织、工会、政党、妇女机构、宗教组织等等,它们广泛地存在于社会之中,而且它们所代表的利益也各不相同,但是这些不同利益集团的存在对政府而言并不是破坏性的,而是积极的、建设性的,是通过制约国家权力,来保证国家权力的合理、合法行使,以维护公民和社会的权利,促进民主的完善。但是,由于多元主义所期待的利益集团之间无限竞争的状态和民主体制下许多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都能够参与决策的良好愿望,与现实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从而使这一理论陷入理想化的泥潭。

为了解决这种困境,合作主义理论应运而生。合作主义被看作一种对国家与社会间常规性互动体系的概括,它所提供的社会结构模式,是一种国家居于核心地位并对政策方针、发展方向等具有决定作用的结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社会组织之间是层级式的,只有处于顶层的组织才能够得到政府的支持。合作主义者认为,由于各个社会组织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各个组织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他们主张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通过合作来实现政策的有效实施。

(6)公共领域理论。公共领域理论认为,在国家权力之外,还存在着一个个人和社会自由活动的公共领域。它包括各种各样的非政府组织、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其作用在于形成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的市民社会,以公共舆论等方式监督国家权力、维护自身权益。在一定的社会中,公共领域有着非常明显而重要的政治功能。它一开始就是以国家和国家权力相对立的形式出现的,它与市民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与市民社会一起为国家权力设定了边界,制约着国家权力。哈贝马斯说:“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政治使命在于调节市民社会(和国家事务不同);凭着关于内在私人领域的经验,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敢于反抗现有的君主权威。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一开始就既有私人特征,同时又有挑衅色彩。”[22]实际也的确如此,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最主要的就是它的公共舆论的批判功能。它主张通过公开的讨论和公共舆论的批判,表达各利益团体的意见,监督政治国家的制度,对公共事务形成某种舆论的压力,以促进社会权力和公民精神的形成。哈贝马斯还直言到:“有些时候,公共领域说到底就是公众舆论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相抗衡。”[23]

2.与社会权力相关的研究领域

当前国外学者涉及社会权力问题主要集中体现于利益集团、非政府组织、大众媒体、一般意义上的权力问题等研究领域。在这些研究中,都不同程度地涉及本选题的主旨。虽然这些研究并不具体和明确,仅仅是从一个侧面触及社会权力的本身,但是对社会权力问题研究的启发意义是不可低估的。

利益集团是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一支十分重要的社会力量,与它相关的研究有着相当悠长的历史。尽管学者们由于研究角度和目的的不同,对利益集团的认识与评价各异,但他们对利益集团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权力的存在和作用,却给予了一致性的认可与评价。他们都肯定了利益集团是政治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而且认为这支力量已经对国家权力构成现实的制约或影响,在社会治理、维护公民权利与自由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利益集团现象给予较早关注的是美国学者本特利,他在1935年发表的《政府过程:社会压力研究》[24]一文,对美国利益集团在政治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他认为,利益集团为“进入”政府过程而进行的种种活动对政治生活本身产生了巨大影响。其后,利益集团问题一度成为美国政治的中心问题之一。目前,由于利益集团在美国政治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较为稳定,而且有关利益集团的研究工作也基本上取得了比较完善与全面的成果,所以,关于利益集团问题的研究开始趋于平静。日本学者田中丰的《利益集团》[25]基本上代表了日本学界对利益集团与国家政治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也集中体现了日本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水平。

非政府组织也是国外学术界一直关注的问题之一。相应的研究主要围绕非政府组织自身发展及其所承担的社会职能而展开,尤其对这些组织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与贡献给予特别的关注。认为,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条件下,非政府组织对建立有限政府、恢复和发展经济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萨拉蒙是这一研究领域中最具代表性的学者。他的代表作有:《全球市民社会》、《美国的非营利部门》、《发展中国家的非营利部门》等。道格拉斯的《为什么施舍:第三部门的一个案例》也是具有代表性的著作之一。从总体上看,西方国家关于非政府组织问题的研究,基本上着眼于非政府组织的社会职能方面,即这些组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其中也涉及非政府组织所发挥的政治性作用,认为这些作用主要体现在弥补政府之不足、参与政治生活、提高政治社会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促进民主政治发展等方面。但是这些研究并没有将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社会力量给予明确的说明,也没有就非政府组织与国家权力、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给予确定性的关注。

大众媒体在西方国家有着长远的历史。它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自然成为学界所关注的焦点。对大众媒体的研究并不是近期开始的,报纸等舆论工具所发挥的社会力量很早就引起了官僚政客们的重视。电视媒体的出现更是给整个社会生活带来了冲击波,引发了各种社会力量对这些传媒的关注与重视,媒体已经成为各个社会力量相互角逐的重要工具之一,也成为各种社会力量与各种政治力量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进行竞争的重要场所,甚至它被人们称作“第四种权力”。对大众媒体的研究,学界具有代表性的成果有:格拉贝的《大众传媒与美国政治》、多佛的《电视时代的总统选举》、桑斯坦的《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等等。目前,国外有关大众媒体的研究多集中在大众媒体对选举的影响,其中也有一部分涉及媒体对政府决策等方面的影响。关于大众媒体作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及其在国家权力制约、人权保障和社会治理方面的研究并不多。

在国外,还有大量的专门以权力为研究对象或冠以权力、社会权力之名的专题研究,譬如福柯的《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性史》,伯特兰·罗素的《权力论——新社会分析》、丹尼斯·郎的《权力论》、加尔布雷斯的《权力的剖析》、格尔哈特·伦斯基的《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的理论》、迈克尔·曼的《社会权力来源》等。但是,这些研究并不是专门研究与国家权力相并存的社会权力问题,而是从概括的意义上将所有的权力形态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分析、论证、探究,对权力的形成与发展,权力本身的特性与结构,权力的社会性等问题给予系统而深刻的剖析。

(二)国内有关社会权力问题理论研究的综述

中国学界关于权力的研究基本上集中于国家权力领域,关于社会权力的研究,只是近几年的事情。尤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民主政治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以及全球经济化趋势的影响,公民社会开始得以建立与发展,社会权力作为一支与国家权力相对应的力量发挥着应有作用,成为民主政治、社会治理、人权建设过程中不可忽视的现实存在。权力格局的这种变化已经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开始将目光转移到社会权力领域。由于公民社会和社会权力是中国当前出现的新问题,国内学术界的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还没有系统化、完整性的研究成果。尽管如此,这些零星的研究成果给我们重要的启示,开辟了一个崭新理论研究领域。对这些成果的总结与梳理,必将有助于我们对社会权力问题的系统化研究与考察。

1.主要关注的问题

首先,关于社会权力的功能。目前多数研究都是围绕着社会权力的社会政治功能所展开的,并认为社会权力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是它可以形成对国家权力的制衡,以弥补权力制衡权力的功效之不足。郭道晖教授就是这种观点的代表者。早自20世纪90年代中叶,他就关注到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衡功能的发挥。他认为,由于以权力制衡权力的前提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于国家权力在整体上能否保障权利的合理分配与行使,而社会权力却不完全受国家权力的牵制,相反,社会权力倒可以影响国家权力。[26]。就此,他还专门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为题,从国内外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实证研究入手,进一步阐释了社会权力政治功能的发挥。他认为,社会的多元化导致了权力的多元化,国家权力不再是唯一的权力。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衡作用有着很好的发挥,而在亚洲国家,“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还不发达,其社会权力也不强大。但社会多元化和社会权力的发展将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27]。

二是它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郭道晖教授从社会权力与法治社会的关系入手,对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社会权力功能的发挥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认为法治社会的建设不能没有社会的参与,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有法治社会作支撑,而法治社会的建设要求包括各社会基层群众性组织的自主自治,各企事业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及其社会权力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的自律和在法治范围内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衡,需要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双重保护[28]。江平教授则从和谐社会建设的角度,对社会权力的作用进行了解读,认为从法律层面,构建和谐社会应以尊重和保护私权为基础,实现国家、社会、个人权利(力)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润滑作用[29]。另外,张天雪从教育管理的角度[30],顾林生、刘静坤从危机管理的角度[31],熊晓琳从社会保障机制的角度[32],罗龙鑫、熊勇先从行政公益诉讼的角度[33],分别论述了社会权力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对社会权力的积极功能给予了某种程度的关注。

当然,学界并非只注重社会权力的积极作用,对其消极作用也给予相当的注意。郭道晖教授在其《论社会权力与法治社会》一文中就指出,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起着重大作用:首先,作为积极的建设性权力,对国家与社会事务起促进作用;其次,作为消极的起负效应的权力,误导国家权力与偏离社会公正;再次,作为破坏性的社会权力,是造成国家与社会动乱的公害。正因如此,国家权力也有必要对社会权力进行控制与利用[34]。何清涟则从对黑社会组织这一另类社会权力的结构与管理形式,以及发展趋势与在权力之争和经济活动中危害性给予了一定的考证,认为中国黑社会势力已经出现组织化和国际化发展的趋势,已经给国家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人们理应对这种另类社会权力给予警觉[35]。

其次,关于社会权力的概念及属性。由于我们所关注的社会权力是相对独立于国家的一种权力形态,因此,研究的首要任务就是对社会权力概念与属性的界定,以区别于宽泛意义上的传统社会权力研究。从中国学界关于社会权力问题的研究成果看,并没有社会权力概念和属性的专题研究,关于社会权力概念和属性的分析散见于相关的研究之中。应当说,首先对社会权力概念进行界定的是郭道晖教授。他在《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一文中对社会权力的含义进行了界定,这是目前为止我们所见到的国内学界最早的社会权力定义。郭道晖教授认为,社会权力即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的支配力。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人、财、物、资本、信息、科技等)与精神资源(思想文化、道德习俗、社会舆论、合乎历史正义的法外权利等等),还包括各种社会群体(民族、阶级、阶层、各种利益群体等等)、社会组织(政党、工会、妇女会、青年会、企业事业组织、各种行业协会等等)、社会势力(宗教、宗族、帮会……等等)对社会的影响力[36]。江平教授则以私法为社会权力进行定义。他认为,社会权力是扩大了的私权,是和社会利益有着密切相关的私权,或者说具有社会权力属性的私权。由此,我们可以说,私权和社会权力有着密切的关系,某一些社会权力就是从私权本身发展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某种私法化[37]。钟瑞久博士认为,基于“公民社会—经济—国家”三元分析模式,社会权力是依托于社会组织(如非营利性组织)、以社会公共事务为指向的权力,它包括自治权力、对抗权力和参与、合作权力。而其中,法律授权的权力和依法授托的权力是社会权力的主要构成[38]。学者们之所以在社会权力含义方面存在相异的解释,缘于研究角度与领域的差异。尽管如此,有一点却是一致的,即都将社会权力作为独立于国家的权力形态而提出。

既然社会权力是不同于国家权力的一种权力形态,那么,其本质属性应当如何界定呢?对此,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一是把社会权力的本质属性界定为社会关系,譬如,郭道晖教授认为,社会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主体运用其拥有的资源对于他人发生强制性的影响力、支配力[39];二是把社会权力界定为私权,譬如,江平教授认为,社会权力是扩大了的私权[40];三是把社会权力界定为公权力,譬如,钟瑞久博士认为,社会权力的本质是一种公权力[41]。

再次,关于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应该说关于社会权力的功能、概念以及属性的研究多数是从分析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入手的。从纯粹关系的角度解读,目前多数学者认为,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既存在着相同之处,也有很大的不同。主张国家权力来源于社会权力,社会权力是国家权力的基础,社会权力从某种角度可以对国家权力形成制衡,但是国家权力也对社会权力具有主导、控制、监督的作用,二者之间应当是一种互动的关系态势。郭道晖认为,国家权力本是来自社会:从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看,先有人类社会和社会权力,后来才产生国家,社会权力转化为国家权力,社会权力是国家权力的原始渊源。因此,二者在来源、特质与价值目标方面具有相同性。但是二者又毕竟属于两种相互独立的权力形态,因此,二者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具体体现为:主体与授权不同、向度与强制力度不同、功能与能量不同、责任与义务不同、稳定性与流动性不同。尽管如此,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种互动关系[42]。支持这一主张的研究成果还有:方园、申来津的《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联与让渡》[43],宋惠昌的《当代政治伦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关于国家、社会、个人关系的政治伦理思考》[44],翟庆海、于承良的《农村家族势力与国家权力的相关性思考》[45],乔贵平、杜万阳的《试析中国转型期国家与社会权力关系变迁》[46],宋宝安、赵定东:《乡村治理:宗族组织与国家权力互动关系的历史考察》[47],肖唐镖的《农村宗族势力与国家权力的互动关系》[48]等。这些文章都从不同的侧面论证了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互动性以及必要性。

第四,关于社会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从法律的视角审视社会权力问题,也是国内学者所关注的重点。其中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为胡水君博士的《法律与社会权力》[49]、钟瑞久博士的《转型时期社会权力的扩展与公法规则》[50]两篇博士论文。胡水君博士试图以社会权力为切入口,将法律与国家权力的关系转入或深入到法律与社会权力的关系,目的在于进一步揭示法律和国家的实际处境,并且重新探寻人类社会发展的新方向。尽管文章并没有就社会权力作明确而具体的处理,只是以色彩的浓淡和光泽的明暗来凸显社会权力问题,但文章对社会权力之于法律的运行和法律多元化的地位与作用的分析,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文章认为,就社会的实际情况而言,虽然权力的国家垄断产生了一定的实际效果,但是社会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社会权力,它们处于民族国家之下、之外或之间,与这些社会权力相联系,产生了相应的社会规则、团体意识和交流过程,这些被人称为“社会法”,它们与“国家法”一起构成整个社会的规范和秩序结构,在此结构中,“社会法”与“国家法”相互竞争、相互影响、相互渗透。而单从法律与社会权力的内在关系而言,一方面,法律得以在社会中畅行,依赖于社会中实存的文化权力;另一方面,社会权力的结构和权力分配的不平等性,导致了社会权力与法律形式相结合,使法律成为各种社会权力据以争夺权利的主要工具。为此,文章认为,正是由于社会权力的卷入和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渗透,在社会中实际存在着有法律的无法状态和循着权利之名的权力状态,最终使得权利成为权力运作的工具[51]。由此可见,文章通过法社会学的方法解剖了社会权力在法律运行中的作用,并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各种社会权力争夺利益的工具而已。

钟瑞久博士则从中国转型时期社会权力的运行机制入手,关注了公法规则对社会权力运行的作用。指出,社会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必要延伸,在社会转型时期具有进一步扩展的趋势。公共权力趋向社会化,同时也催生了大量社会组织的产生与发展,社会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正逐步获得充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这种正当性与合法性,一方面来自于法律资源、政治资源、社会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支持;另一方面来自于社会团体内部的授权,因为自治性是社会权力的最重要特征之一。但是,由于中国社会团体的发展多数是官办或由官办组织演化而来的,这就决定了中国社团的半官半民的属性。对国家而言,社会团体从形式上看是一种私人,但实质上却行使着法律所赋予的多种公共管理职能,享有部分公共权力;对个人而言,社会权力的行使者与成员个人之间在很大的程度上表现出权力与权利的对应关系。这种关系有时是一种宪法关系,有时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有时也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是,对成员个人而言,这种权力的性质是一种公权力。而有权力就要有规制,否则在社会权力与个人权利的交涉与互动过程中,个人权利就可能受到严重的侵害,同时社会权力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所应具有的功能发挥也会受到削弱。因此,有必要将社会权力纳入法治化轨道之中,使社会权力法治化。在社会权力法治化的过程中,公法规制优于私法规制。公法规制是社会权力法治化的根本,其中,宪法是前提、行政法治是保障、公民社会的培育与发展是基石[52]。由此可见,钟瑞久论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中国转型时期社会权力的实证分析,论述公法规制社会权力的必要性。

另外,学界对中国当前社会权力发展的趋势还给予了相当的关注。指出,随着社会体制的转变,中国社会权力格局正向多元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就整体而言,由于长期以来的国家权力机制和社会体制的影响,中国社会权力尚处于发育阶段,尚不具备与国家权力相互制衡的条件,这种状况不利于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以及公民社会的建立与发展,也无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国家权力分布格局,使国家权力退回到它应有的位置,将原本是社会的权力归还社会所有,进一步科学划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界限,使二者各得其所,相互制衡,以形成二者互动的良好态势。涉及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有郭道晖的《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53]、《论社会权力与法治社会》[54],江平的《社会权力与和谐社会》[55],林哲的《权力的分化及国家权力的社会化——评郭道晖的〈论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56],王冬梅的《社会权力观变移——从单向度到多元化的权力审视》[57]等文章。

在这里,有必要专门提及中国台湾学者萧新煌所著《社会力——台湾向前看》[58]。该书专门对中国台湾地区20世纪七八十年代社会权力的发展现状进行了考察,并深入分析了导致社会权力运行活跃的社会原因,提出了自己的宝贵意见,认为,公权力只有关注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以法治而不是人治对待社会权力,台湾的明天才会更加美好。该研究虽然是地区性的,但其理论价值却不可低估。

2.研究中所体现的特点及存在问题的介评

通过对中国当前有关社会问题理论研究成果的综述,我们不难发现,当前的研究体现出以下特点:

(1)呼吁性研究较多,系统化、专业化研究较少。从目前的研究成果中可以看出,对社会权力问题的研究大都是基于中国社会体制变化和国内外形势的发展,洞察到权力多元化与社会化给社会所带来的现实影响,以引起人们对这一新生权力形态的关注,而基于诸如政治学、社会学或法学等某种学科领域对社会权力进行专业性的系统研究几乎没有,这样就造成了对社会权力概念、特征、功能、运行机制和原则等问题的理解不深,甚至有的学者至今仍然将社会权力与权力、国家权力、公共权力混为一谈,很少注重社会权力所不同于国家权力、个人权力的特质,从而导致该问题的研究给人以混乱的感觉,影响了对社会权力问题的科学把握与理解。

(2)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研究多,对社会权力与个人的关系研究不足。大多文章虽然对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关系给予了关注,但这种研究只停留在一种泛泛的层面,没有深入剖析二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对于社会权力与个人的关系研究不足,即使有的学者已经注意到社会权力对个人的影响,但也是将这一问题的研究嵌于国家权力与个人关系模式的旧套,无法反映出社会权力与个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从而使得社会权力在维护个人权利方面的作用不能得到很好发挥。

(3)表层研究较多,深层研究不够。对于社会权力的概念、属性的研究上,只是直接给予结论,缺乏应有的科学论证过程。对中国当下社会权力发展的现象只作描述性的分析,很少深入探究社会权力存在与运行的社会背景,影响了社会权力问题的中国解读。对社会权力类型的研究,只关注新兴社会力量,忽视了传统社会权力的作用,而传统的社会权力在中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影响力是不可低估的,如何将这些力量纳入到法治轨道,仍是学界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4)价值研究过多,实证研究稀少。对社会权力问题的研究,大多基于一种哲学上的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固然重要,但是价值的判断毕竟不能代替事实,更何况“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过多对价值问题的关注,导致了对中国具体问题的忽视,研究中很少通过对中国现实社会的解剖,来论证社会权力理论。同时,由于对西方相关研究范式的依赖,使中国的许多实际问题得不到理论层面上的回应,如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力的属性及在社会权力网络中的地位。

总之,学界对社会权力问题虽然给予了某种程度的关注,但是还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研究,专业性及深度均不够,缺乏专题性的理论研究,一些概念和基本原理还缺乏准确性的概括,对中国社会权力问题的特殊性研究十分欠缺,缺乏实证的材料。因此,有必要对社会权力问题,尤其是中国社会权力问题进行系统完整的研究,以期为中国现代化社会的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理论层面上的支持。

三 研究的路径、方法和论文基本框架

(一)研究的路径、方法

1.研究的路径

本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中国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社会权力问题及应对态度和措施。要确切地弄清这一问题,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具体对策,就必须首先弄清社会权力的含义及其有别于其他权力形态的特殊属性。为此,本书首先对社会权力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探究了社会权力不同于国家权力、个人权力的特殊本质,以便为本书确定一个准确而具体的研究对象。进而在对中西方学术界关于社会权力概念的理解与论述的基础上,假定了国家—社会—个人三元框架的存在,以该框架为基础,展开对社会权力相关问题的论述。这一框架的假定,使得社会权力与其他权力形态相区分,使得社会权力与其他权力形态的关系更加清晰,使得本书研究主旨更加准确而具体。随后,将社会权力进一步放置于国家—社会—个人所构织的权力关系网络之中,通过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个人权力的关系,全面认识和把握社会权力在社会发展以及公民权利的保障过程中的地位、角色和作用,从而使社会权力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力形态的客观性和价值性更加凸显,完成了社会权力在理论与实证两个向度上与国家权力、个人权力的分离。

在社会权力与其他权力形态区分开来的基础上,本书将所有的笔墨倾注于社会权力本身,着力研究社会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以及中国当下社会权力运行的现状,并以此为基础,试探性地提出对中国社会权力进行培育和规制的建议性措施。文章的第三章主要集中于对社会权力运行的条件、原则、规则一般理论的阐述,目的在于探究社会权力运行的普遍性规律,以便为中国社会权力问题研究提供理论支撑。最后两章主要是对中国当下社会权力现状的审视与思考,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培育与规制并重的主张。

2.研究方法

“每种学问都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特定的方式来答复自己提出的问题。”[59]缺少相应的方法,欲得出一种令人信服的结论是不可能的。而且,方法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研究结论。马克思指出:“不仅探讨的结果应当是合乎真理的,而且引向结果的途径也应当是合乎真理的。”[60]可见,研究方法的选择对理论研究十分重要,研究方法的选择必须符合研究对象和目的。基于此,本书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方法。

首先,多学科综合研究的方法。所谓的社会权力就是指来自社会的权力,因此,它属于社会问题,是社会现象之一。这就决定了该问题的多学科性,几乎是所有社会科学门类都要涉及的话题。为此,本书注重运用社会学、法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史学等多个视角、交叉学科的思维模式,通过对各学科相关研究成果的整合,对中国当下社会权力问题进行较为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其次,理论分析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文章以社会权力概念的重新界定为理论分析的切入点,以社会权力存在与运行的相关理论分析为重点,并结合实证材料的分析得出相应结论。因此,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一直贯穿于整个研究之中。在理论分析中,主要侧重于价值判断的运用,采取的是规范研究、文献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实证分析中,主要侧重于事实判断的运用,采取的是经验研究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目的在于实现事实根据和理论依据的有机统一。

再次,坚持历史唯物论与辩证唯物主义相结合的方法。本书的理论指导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理论,以此为基础,分析并论证了社会权力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运用历史逻辑考察了中国社会权力的生成与发展及其不断变化的规律,辩证地考察了社会权力之于国家、社会、个人的关系,进而得出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个人权力既不是永远对立的,也不是始终统一的,而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在相互矛盾中发展自身,最终完全实现国家权力向社会权力的回归。

(二)论文框架

依据以上思路和方法,本书主要从以下五个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章,社会权力的界定与类型。首先对社会权力的概念进行了学术回溯,在分析和评介各种理论观点之后,提出了本书研究的基本理论前提,即“国家—社会—个人”三元框架,以此为基础,展开对“社会”、“权力”、“社会权力”等本书核心概念及属性的重新界定。认为,社会权力是与国家权力、个人权力并存并独立存在的权力形态,具有原生性,是指在社会关系中,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力。就其属性而言,兼具公私二重性。就其类型而言,最常见的有组织型社会权力和群体型社会权力,正义性社会权力和非正义性社会权力,社会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文化权力等。

第二章,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个人权力的关系。本章有三个部分构成,即社会权力的形成与演变;西方的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个人权力的关系理论;中国语境下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个人权力关系的历史考证。第一部分由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作为切入点,分析了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产生过程及各自存在的目的,认为权利是社会权力形成的基本动因之一,是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个人权力发生关系的联结点。第二部分系统介绍了西方学术界关于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个人权力之间关系的理论论述,以求弄清相关理论的发展轨迹,为以后的研究作进一步的理论铺垫。第三部分主要着眼于中国语境下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个人权力关系的演变历程,探究中国社会权力发展的一般规律。通过西方理论和中国历史实证的双向维度,论证了社会权力在社会发展和权利实现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在国家—社会—个人三元框架中所扮演的角色,提出社会权力之于国家、个人作用的客观性和重要性。

第三章,社会权力运行的学理分析。本章通过规范研究分析和探讨了社会权力运行的条件、原则和规则。首先,论述并分析了社会权力运行的条件,认为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多元文化是社会权力得以生存和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其次,论述并分析了社会权力运行的原则,认为正当性、合法性和公益性是社会权力运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否则,社会权力的运行就遭受外力的干涉与阻挠,就要受到道德与法律的谴责。再次,论述并分析了社会权力运行的规则,将社会权力运行规则的分析论证放置于不同的关系之中考察。认为,在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关系之中,应当遵循的运行规则是独立与自治;在社会权力相互关系中,应当遵循的运行规则是竞争与合作;在社会权力与个人权力关系中,应当遵循的规则是交涉与互动。

第四章,社会权力的培育:基于中国现实的考量。本部分首先从理论层面分析并论证了社会权力的功能,认为它的存在与运行可以有效发挥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作用,有效促进社会的治理,有效发挥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然后,对中国当前社会权力运行与功能发挥的状况进行了深入考察,认为中国社会权力还很微弱,其功能尚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存在着距离,法治社会建设、和谐社会构建以及全球化潮流,不仅为社会权力的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而且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需要加强对社会权力的培育,使其满足社会发展之需要。基于上述考量,提出了培育中国社会权力的建设性意见。

第五章,社会权力的规制:基于中国转型期的特殊性。本部分首先从理论与实证两个角度,分析并论证了社会权力的消极性及其给社会、公民带来的破坏与危害。进而提出:社会权力如同其他权力一样,也要受到规制。之后,文章提出了通过国家法与社会法对社会权力进行双重规制的思路。就国家法的规制而言,应当加强立法、行政和司法在规制中的作用;就社会法而言,应当注重法律多元化,并发挥社会法在对社会权力进行规制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当然,国家法和社会法对社会权力的规制并不是冲突与分立的,而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只有将二者都纳入到整体性法律体系之中,才最终实现社会权力的法治化。

四 研究的创新和不足

(一)创新之处

1.在研究路径和研究方法上,相对传统研究有所创新。一方面,突破了学界惯常使用的国家—社会二元分析路径,尝试把个人元素作为理论框架的支点之一,形成国家—社会—个人三元分析路径,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对中国社会权力问题的研究,从而使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的面相更加清晰,目的更加明确;另一方面,改变了单学科研究的传统做法,尝试运用社会学、法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史学等学科的知识,进行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使社会权力问题的研究力尽全面、系统。

2.尝试把权利以及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作为研究和分析社会权力的切入点,改变传统权力理论仅就权力本身进行研究的做法,把权力置于权力与权利关系之中,实现手段与目的的有机结合,避免权力问题研究的单调化和空洞化,使权力的研究为权利服务,凸显了权力存在与运行的真正目的所在。为此,尽管本书以当代中国社会权力问题的研究为主旨,但无论是关于社会权力概念及属性的界定,或是社会权力运行的条件、原则、规则等问题的分析,还是社会权力的培育与规制始终没有脱离权利标尺。如果说权力是文章的明旨,那么,权利就是文章的隐含。

3.在前人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性地界定了与社会权力相关的几个核心概念,深入辨析了社会权力的属性。认为,社会既不是概括意义上的人类社会,也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市民社会,而是指与国家相对应并独立存在的公民社会,是指介于国家与公民个体之间的领域或体系。认为,权利就是道德、法律、习俗赋予人们取得与保障自己正当利益的资格,而权力是指在社会关系中,一方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行为对象所产生的影响力,是实现和保障权利的工具,从而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深入解析。以此为基础,提出了自己对社会权力的理解,认为社会权力就是指公民社会的权力,其既不是纯粹的公共性权力也不是纯粹的私属性权力,而是一种兼具公私二重性的权力,其目的在于实现和维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4.尝试性地分析并论证了社会权力运行的条件、原则和规则,提出了社会权力运行的条件是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和多元文化,社会权力运行的原则是正当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公益性原则,社会权力运行的规则是独立与自治、竞争与合作、交涉与互动。与此同时,提出社会权力的一切运行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应当是权利的保障与实现。

5.尝试性地提出了个人权力的概念,认为个人权力是最原始的权力,是一切权力的原子化形态,社会权力只不过是诸多个人权力的有机结合,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权力,是异化了的社会权力。当个人权力无法满足个人利益需要且无法产生新的权力时,人们有必要将各自的权力集合起来,形成一种集体的力量,这种力量就是一种社会权力。

6.提出社会权力消极的一面,分析和论证了社会权力运行中可能造成的无序及对社会、个人的负面影响,分析了邪恶势力的社会危害性。认为,对待社会权力问题要辩证地考察,既要肯定其积极性,也要关注其消极性。因此,既要注重对社会权力的培育,也要注重对社会权力的规制。但是,规制并不等于扼杀或压制,而是一种引导和规范,保障其健康有序地发展。基于对社会权力功能的辩证思考,认为,社会权力既不完全与国家、个人相对立,也不完全与国家、个人相统一,而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从价值层面上看,社会权力与国家、个人之间应当是一种和谐互动的关系。

(二)不足之处

作为一种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尽管从概念的角度略显单一,但其涉及的学科领域以及所涉内容却极为宽泛,鉴于本人的学识与能力,面对事关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理论课题,总显力不从心,导致了研究存在诸多不足,有待以后的努力。

1.就社会权力的具体形态而言,权力存在的目的、运行的手段和方式、运行的规则等是各不相同的,表现出社会权力多元化特征。本书仅仅就社会权力的共性展开了论述和分析,就单类型或具体化的社会权力所涉问题关注较少。

2.社会权力的运行可以划分为外部运行和内部运行两种情形,而且不同的社会权力,其内部运行的规则也大相径庭。本书仅仅关注了社会权力的外部运行,对其内部运行的相关问题涉及较少。

3.中国当下社会权力尤其是群体型社会权力的活动频繁、运行活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必然存在着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本书对该问题的研究很少,仅仅关注了社会权力的表现及其社会影响,并没有对权力来源和手段进行专门剖析。

4.社会法规制本身就是一个十分庞大的课题,本书仅仅提出了社会法的基本样式以及对社会权力规制的重要性,至于社会法规制的具体措施和手段,有待于以后细研。

5.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个人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应是对立的,而应当是一种和谐互动的关系,但是如何构建这种和谐关系,碍于研究主旨和篇幅,并没有展开讨论,只作了判断性的结论,其具体的论证和分析还有待于以后深入而系统的研究。

注释

[1]郭道晖:《法的时代挑战》,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页。

[2]报业登上“第四权力”阶梯的150年,参考消息,2000年3月9日。

[3]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4]同上书,第66页。

[5]同上书,第139页。

[6]同上。

[7]同上书,第148页。

[8]郭道晖:《法的时代挑战》,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94页。

[9]同上书,第204页。

[10]郭道晖:《法的时代挑战》,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206页。

[1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06年10月19日。

[1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1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2页。

[14][美]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研究的途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1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74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51,252页。

[18][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1页。

[19][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5—37页。

[20][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9页。

[2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38,639页。

[22][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

[23]同上书,第2页。

[24]Arthur.F.Bentley,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A Study of Social Pressures,Evanston IL:Pricipia,1935.

[25][日]田中丰:《利益集团》,郝玉珍译,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26]郭道晖:《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从人民与人大的法权关系谈起》,《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2期,第18—25页。

[27]郭道晖:《法的时代挑战》,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9页。

[28]郭道晖:《论社会权力与法治社会》,《中外法学》2002年,第2页。

[29]江平:《社会权力与和谐社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29—36页。

[30]张天雪:《社会权力的来源及对教育管理的启示》,《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第116—120页。

[31]顾林生,刘静坤:《论危机管理中的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第9—13页。

[32]熊晓琳:《中国社会保障机制的重构:国家、社会与个人》,《现代经济探讨》2002年第4期,第24—27页。

[33]罗龙鑫、熊勇先:《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社会权力因素》,《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2期,第38—41页。

[34]郭道晖:《论社会权力与法治社会》,《中外法学》2002年第2期。

[35]何清涟:《另类社会权力——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现状》,

[36]郭道晖:《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从人民与人大的法权关系谈起》,《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2期,第18—25页。

[37]江平:《社会权力与和谐社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29—36页。

[38]钟瑞久:《转型时期社会权力的扩展与公法规则》,北京大学,2006年,第42,19页。

[39]郭道晖:《论社会权力与法治社会》,《中外法学》2002年第2期。

[40]江平:《社会权力与和谐社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29—36页。

[41]钟瑞久:《转型时期社会权力的扩展与公法规则》,北京大学,2006年,第42,65页。

[42]郭道晖:《论社会权力与法治社会》,《中外法学》2002年第2期。

[43]方园、申来津:《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联与让渡》,《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第20—21页。

[44]宋惠昌:《当代政治伦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关于国家、社会、个人关系的政治伦理思考》,《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第12—17页。

[45]翟庆海、于承良:《农村家族势力与国家权力的相关性思考》,《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第14—16页。

[46]乔贵平、杜万阳:《试析中国转型期国家与社会权力关系变迁》,《西华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第80—83页。

[47]宋宝安、赵定东:《乡村治理:宗族组织与国家权力互动关系的历史考察》,《长白学刊》2003年版。

[48]肖唐镖:《农村宗族势力与国家权力的互动关系》,《探索与争鸣》1998年第7期,第15—17页。

[49]胡水君:《法律与社会权力》,中国人民大学,2002年。

[50]钟瑞久:《转型时期社会权力的扩展与公法规则》,北京大学,2006年。

[51]胡水君:《法律与社会权力》,中国人民大学,2002年,第110页。

[52]钟瑞久:《转型时期社会权力的扩展与公法规则》,北京大学,2006年。

[53]郭道晖:《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3—17页。

[54]郭道晖:《论社会权力与法治社会》,《中外法学》2002年第2期。

[55]江平:《社会权力与和谐社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29—36页。

[56]林喆:《权力的分化及国家权力的社会化——评郭道晖的〈论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2期,第7—10页。

[57]王冬梅:《社会权力观变移——从单向度到多元化的权力审视》,《甘肃理论学刊》2005年第9期,第15—18页。

[58]萧新煌:《社会力——台湾向前看》,台北:自立晚报文化出版部1989年版。

[59][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页。

[6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