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西方思想文化中的诚信观
发源于古希腊西方伦理学史的诚信观主要是商业文明的产物,后被纳入契约伦理而成为民主文化的重要因素。在商品贸易经济很发达的西方社会,契约关系是维系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纽带,契约思想成为西方文化传统的重要内容,诚信观念则是契约思想中极为重要的观念之一。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由于缺乏健全的法规与制度,相互间的竞争没有秩序,处于一种你死我活的状态,诚信的状况非常糟糕,社会充满欺诈和侵占行为,道德已被挤出正常的社会规范范围;到工业革命时代,以英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发展较快,诚信的状况有所改善,但市场还处于较为狭小,商业的发展还处于牟取暴利的时代,道德水平仍处于较低的状况;到了近现代,由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市场的各种法规制度都比较完善,公平竞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诚信也成为高于一切的“帝王法则”,诚信的规范比较完善,并已成为社会生活中基本的行为道德准则。
西方诚信思想在形成过程中,与早期的资本主义发展相融合,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了不同于中国传统诚信观的独特内涵。
第一,诚信与利益紧密结合。西方的诚信观念认为,在处理人的道德需要与物质利益关系时,应寻找两者的最佳结合点,而不是像中国传统诚信思想所认为的那样,即人生的价值在于道德的完善,它高于物质利益的需要。这主要是源于商业文明的客观要求,西方社会的诚信观念并不是同利益格格不入的纯粹道德的东西,而是认为两者可以相互补益的。对利益的追求是人生存与发展的首要前提,商业的发展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但商品交易以公平竞争为前提,因此它既不排除商业欺诈行为,同时又极力构建健康的道德环境来维持社会正常的秩序。人们在长期的商业活动中逐渐认识到,如果相互遵循公共的道德,不仅会大大减少交易的成本,而且还可以保证自己的长久的利益,并容易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促进交易的良性循环,而利益的实现又会促进市场主体更加注重自己的诚信行为。诚信观念与利益行为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第二,主体享有基本的权益。在西方社会,诚信首先要求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是市场主体行为的核心,主体只有做到完全独立自主,也才能为追求更大利益而保证自己讲诚信。其次,主体的权益还表现在主体的意志自由。在什么程度上体现了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这也是现代信用文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也可以说是现代信用文明——现代市场文明的实质之一。在西方的众多法典中就有规定:契约是一种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自由意志表示的一致,主体的意志自由是契约成立和发生效力的决定性条件。如《拿破仑法典》第1108条就规定,契约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负担债务当事人的同意。在第一目《同意》中指出:由于错误、胁迫或欺诈等违反主体意志自由的,不得认为同意已有效成立。再次,主体的权益还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主体在权利义务上不平等,就会出现坑、蒙、拐、骗等不诚信的行为,借以弥补因为权利的不平等而带来的损失。因此,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是现代诚信的一个基本特征。西方国家在培养公民的权利观念,争取权利平等的同时,也还注重让公民认识到履行义务更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最后,主体的权益表现在平等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主体要真正实现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平等,等于空谈。而且,市场经济条件下讲求公平竞争,不平等的竞争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基本原则中就有自由竞争原则、非歧视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这些都是平等原则的体现。可见,平等是公民权益的最本质要求,也是市场竞争过程中实现诚信的根本要求。
第三,诚信具有社会性和规范性。西方传统诚信是建立在以相互承诺、互相信赖、信守诺言为内涵的契约伦理基础上的,因而,西方古代诚信的契约观念根深蒂固。在犹太人的文化中,《圣经》被看做是犹太人跟上帝所订的一种契约。这种契约思想随着基督教的传播进入欧洲之后,与古希腊、古罗马文化中固有的契约思想相融合进一步强化了西方人的契约意识。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对话集》的《克力同篇》中就记载了苏格拉底不为生死所动而守诺的事迹,这也是契约诚信观念的典型体现。而且,作为诚信载体的契约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以法律形式来规范、践行了。“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在古罗马帝国已成为普遍的商业和司法原则。雅典在公元前621年制定的成文法中就规定,允许债权人将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及其家属卖到国外或变为奴隶。当时雅典的各类经济交往活动不仅有书面形式的契约,而且有法律的担保。近代资产阶级法权理论的奠基者之一、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依据。他强调人性是自然法之母,他提出的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五条基本原则中就有“履行诺言和契约”。康德把守诺、言而有信、遵守契约义务视为个人对他人的完全义务。不应许假诺,如果人人都许假诺,那就会毁掉许诺本身。而且,许假诺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他人的自由权利的一种侵犯。不许假诺的义务正是对他人自由权利的尊重和维护。进一步把诚信扩展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人是卢梭,他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第四,具有鲜明的宗教色彩。马克思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圣经》中的“摩西十诫”将“不作伪证”等作为最重要的道德戒律。西方的基督教就是利用上帝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信,对人们的诚信道德进行外在约束的。基督教徒们认为撒谎是与撒旦、魔鬼等同的。《旧约》中说:“行事诚实的,为上帝所喜悦”,而对于说谎者,则将面临上帝对其内心良知的拷问和对末日审判的恐惧。《圣经》中的黄金原则是:“你若想要别人如何对待你,那么你也应如何去对待别人。”而它的一个最重要的引申义就是教人们要待人诚恳。17世纪教友会的主要神学家罗伯特·巴克利认为,人们讲真话的原因:一是内心深处对上帝的恐惧;二是害怕在末日审判中受到惩罚。其观点就是《旧约·篇言》的典型体现。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教伦理所倡导的天职观和积极入世的人生态度对近代西方诚信原则的形成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此处的天职,马克斯·韦伯认为它“至少暗示着一种宗教观念,即上帝安排下的任务的观念”,它“具有一种终身使命,一个特定的劳动领域的意义”,这种天职观念和积极入世的人生态度为新时代的世俗活动提供了精神动力,它形成了一整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营智慧和道德态度。宗教改革后,尤其是加尔文教派“对现世的严肃关注气”,“以及他将尘世生活视为使命的态度”,都使得清教徒利用诚实、信用等道德行为追求世俗幸福成为了理所当然。在这里,清教徒的诚实是指不轻易起誓、不说妄语,尤其指禁绝买卖交易中的欺诈,这与资本主义在当时的发展对人们道德上的要求是相对应的。
与中国传统诚信观相比,西方诚信观的社会性体现的较为明显。西方的诚信思想孕育于商业文明,商业的不断发展,要求交往的范围不断扩大,只要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能给自己带来利益,即使是陌生人,交往也会继续。诚信的规范性体现在它不仅是道德的要求,它还具有强制的约束性。在西方社会,利益至上,相对于道德规范,人们更愿意用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样,即使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西方诚信的相关制度规定比较完善,违反诚信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会受到社会强制性的处罚,会受到更大的利益损失。所以,诚信在西方被视为“帝王法则”。
西方诚信思想是受资本主义商业文明的影响而产生的,在市场经济中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成为重要的社会规范,对西方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西方的诚信观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的,带有资产阶级的狭隘性和阶级性,在本质上与形式上是不一致的,是维护资产者的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