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清代民间宗教治理概述
第一节 清代民间宗教的蔓延与危害
经过了上千年的积累,到清朝统治时期,传统民间宗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无论是民间宗教的名目、教派的数量、民间宗教案件的数量,还是民间宗教组织程度、活动区域、活动规模、影响力大小,清代民间宗教组织的发展在中国历史上都是罕见的。据初步统计,清朝267年间共发生民间宗教案件约492起,数量相当可观。而且还应当考虑到,官方查处的民间宗教案件,只不过是冰山一角,是各种形形色色的民间宗教中被发现的一小部分而已。就清代民间宗教活动的区域来说,据相关学者的考察,清代民间宗教的活动区域在明朝民间宗教活动区域的基础上扩展到了东北三省、内蒙古和新疆,几乎遍及全国各省、府、州、县;从活动方式上,传教手法更加隐秘、组织更加严密,更具有生命力;从组织形式来看,各民间宗教的基层组织一般相当松散而富有弹性,具有极大的“繁殖”能力,信徒拥有了一定的传教资本以后,很容易模仿各种民间宗教,从原来的教派中分离出来,自立门户,另创一教,而且民间宗教徒众繁多;从民间宗教数量上看,清代教门林立,既有接源于明代的民间宗教,也有当时新兴的民间宗教,数目众多,较元、明时期大增。就其教名来看,整个清朝期间民间宗教名目多达107种,不过由于有些民间宗教采取了相同的教名,所以在实际上,民间宗教教派的实际数量远远超出了教名的数量。有学者估计,整个清朝时期民间宗教教派总数不下四五百个。[1]虽然我们不能形成这样一种错觉,即清代民间宗教蔓延,流布全国,无时不在,无处不有。梁景之在其著作《清代民间宗教与乡土社会》中曾说过,如果将问题放在时间跨度为267年、面积达1000多万平方公里的大的时空背景中加以考察,就会发现所谓的民间宗教问题不过是众多社会问题的一部分而已。[2]这也确实是实际情形。但也应该看到,如果从民间宗教的规模、所影响的人口、对国家政权和社会的影响力度等来看,这肯定是清代,特别是自乾隆时起,一个显性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民间宗教固然满足了部分下层民众的精神信仰的需要,甚至在某些时候,这些民间宗教组织还充当了社会救助者的角色,如罗教庵堂对贫困水手信徒的救济和帮助,但是,众多的民间宗教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如一些民间宗教头目借机敛财,奸淫妇女,一些民间宗教衍化为邪教,鼓吹人们逃避现实,甚至采取自杀的方式“升天”,一些民间宗教则积极扩张势力,发展信徒,最后为建立由该宗教统治的理想世界,取代现存的社会秩序,发动武装暴动。这都给民众、社会和国家带来了极大危害。
一 侵害人身权利
一些民间宗教教首和教内骨干出于加强本教的权威性和神秘性、神化教主等的需要,在传教的过程中,往往借神灵赐福等形式,诱奸妇女,直接对妇女身体造成伤害。此外,还利用强制、引诱、哄骗等手段,给教众洗脑,对其进行精神控制,最终使教众表现出对民间宗教的病态的执着与癫狂。
(一)利用民间宗教奸淫妇女
中国正统的观念历来重男女之大防。礼云:“男正位乎外,女正位乎内。”又云:“外言不入阃,内言不出于阃。”又云:“男女授受不亲。”[3]但是,不少民间宗教组织的宣扬却冲破这种界限,鼓吹男女杂处甚至淫乱。《排造法船品》云:“吩咐合会男和女,不必你们分彼此。”[4]甚至有的民间宗教教义还宣称,男女阴阳结合是上天之秘方。钥匙通天卷云:“男取阴神者即成菩萨之果,女采阳气者即成佛果之身。”[5]
当然,民间宗教的这种主张,并不是对男女平等的一种人权主义的要求,而是教首、教头们抱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希图借此动摇根深蒂固的男女观念,以便自己淫乱之时妇女不进行反抗。有不少人就是抱着这种淫乱的目的加入民间宗教。清代地方官员黄育楩一针见血地指出:“邪教做会时,男女混杂夜聚晓散者,总为奸淫之计也。邪教名目虽多,均为财色。”[6]“男女混杂,势必男贪女色,女贪男色,不肖男女皆自愿借入教而恣淫欲也。”[7]
不能认为黄育楩这一评论完全是出于儒家卫道士的立场而对民间宗教教众的污蔑之词。任何社会都有其基本的道德规范,虽说清代男女之防过于严格,但是,就算是在现代社会,聚众淫乱也是一种违反社会准则甚至是法律的行为。而且黄育楩所述,并不是凭空捏造。有教众自己供认,其入教的动机就是方便发生淫乱行为。如清河县马进忠传习明天教案内,有一廪生赵爽亦在教中。人问其故,赵爽答曰:“吾习邪教,非信邪教也,徒与少年妇女朝夕会合,由吾选用而已。”这种淫乱行为并不在少数,据黄育楩记载,“迨后累次犯案,每一审讯,则家家男女互相奸淫,毫无避忌,蔑理乱伦,败常坏俗”[8]。虽然出于封建卫道士的责任和痛恨,他对这种淫乱活动进行了放大,但祛除其个人感情因素的考虑,我们还是能够看到民间宗教中多有淫乱活动的历史真相。
乾隆年间,在直隶活动的一支收元教,其教首王会,借传教之机,诱奸女信徒。他无耻地宣称:“有钱出布施,无钱出身子,总是一样功。”他以“静心养性,采清气、换浊气”之类的鬼话和“卦官院”诱骗妇女,恣意奸淫,文献记载的被他奸淫的妇女有名有姓的就有5人。[9]雍正年间,安徽南陵县三乘会(即糍粑教)教首潘玉衡,常常利用念经做会之机,以十分卑劣的手段奸淫妇女。他命令将男、女教徒分开居住,男教徒安排在前楼,女教徒安排在后楼。后楼与他自己的卧室相连。夜间,他便利用此机会,对妇女进行奸污。案发后,潘玉衡自己供称:“那妇女来求治病,有钱的送钱,如贫穷无钱的,也不拒他,或有不正经的哄诱他成奸,也是有的。”[10]
嘉庆年间,甘肃河州悄悄会(即圆顿教)教首石慈,经常利用哄骗的手段让女弟子与其发生关系。他在传教之时,如见到有教徒偕妻子一起来,遂起淫心。他以“传丹”为名,于深夜念经完毕,便令女教徒与他同宿一室,并在女教徒身上翻滚,名为“滚丹”;与女教徒行奸,名为“传丹”;既奸之后,名为“得丹”;对于不甘被其污辱而拒绝者,则宣称为无缘。而该教“三宗五派”的所有头目张添佐等八人,无一不“假传丹之名,引诱妇女至家,效尤行奸”[11]。
一般女教众往往在被骗奸污之后,还觉得欣喜无比,认为得到了神灵的眷顾。所以,民间宗教的奸淫罪与普通的强奸、和奸是有区别的。在处刑的时候,并不适用《大清律例》与此相关的普通的规定,而往往以民间宗教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欺骗教众残害自身
除了诱骗奸淫妇女之类的“可见伤害”外,民间宗教更值得关注的应是“不可见伤害”。民间宗教以实现对教众的精神控制为前提,通过宗教的行为约束和说教,使教众的心理发生异变。而这种对人精神、心理上的伤害往往是颠覆性的,它使人的价值观、世界观发生全方位的改变。在民间宗教的影响下,人易变得孤僻、麻木、冷酷、暴戾、狭隘,轻者出现心理障碍,重者产生幻觉、精神失常。
民间宗教组织往往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欺骗其教众进行自虐。在民间宗教的精神控制和“成佛说”“升天说”的毒害下,一些人走火入魔,变成一种病态的执着和疯狂,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明朝时,有资料记载,永乐四年,“湖广蕲州广济县妖僧守座聚男女,立白莲社,毁形断指,假神扇惑”[12]。清朝时,在民间宗教精神控制下,类似的悲剧也时有发生。历史文献资料关于民间宗教的精神控制所带来的危害后果也有明确的记载。雍正年间,云南张保太大乘教的变种龙华会在江苏常州、镇江所属五六个县流传。教首时济劝人修行,传授坐练清功之法,宣称若认真修炼,“可明心见性,神与气交,气与神合。有七日坐化者,有十四日、四十九日坐人者,视各人根气”。如果“功行圆满,即可白日飞升”[13]。宜兴县民蒋祖法等人被惑入教,并很快沉湎其中而不能自拔。乾隆九年(1744)年正月,时济到蒋祖法家,向其传道:只要“诚心做清功七日,不食烟火,囱门开灵……就可以成佛”。蒋祖法等人“妄冀成佛”,于二月初,集男妇儿童共15人,驾船到太湖西昂山烧香,并初二开始,所有人不吃不喝,连日坐练清功,以求“功成圆满,白日飞升”。到二月十三日,15人中有13人死于船上,其中包括妇女、儿童。事发之后,庙祝吴绍文拟报官,却遭到了绝食未死的朱顺天、宗正乾二人的阻拦。两人声称:“他们出来有整百人送他归天的,不必报官。”后来庙祝只好随朱顺天到宜兴周山前化地方蒋家报信,殊不料,蒋祖法家人闻讯后,“也不啼哭,说有缘法归天了”[14]。这是清朝前中期民间宗教所制造的一起较大的教徒集体自杀案。如果不是官府及时将这一民间宗教侦破,说不定还会有更大的悲剧发生。
该类民间宗教不但制造了反人道的教众集体自杀事件,而且往往还制造邪说,鼓励教众对抗政府,藐视法律的权威。清代实行严厉的民间宗教政策,对民间宗教犯罪者施以重刑。据有关史料的记述:“迨我朝定鼎以来,圣圣相传,惟依尧舜、文武之治以为治,因于邪教严定律条,所有枷杖徒流,绞斩凌迟,各依造罪之深浅为用刑之重轻。”[15]人皆畏死,清朝统治者希望用严酷的刑罚恐吓民众,使其不参加民间宗教组织,进行民间宗教犯罪活动。针对清政府的这一严厉措施,民间宗教组织也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利用民众对教主、神灵、权威的盲目崇拜,民间宗教组织在其教义中宣称因民间宗教获罪或被处死刑,不仅不是一种恶果,反而是通往极乐世界的一条途径。“邪教谓问成活罪能免地狱不能上天,问成绞罪即不挂红上天,问成斩罪即挂红上天,问成凌迟即穿大红袍上天。”这样,“邪教于此,遂造出问成死罪即能上天之语。而凡习教者皆视死罪为乐境,则刑罚亦无从禁止矣”[16]。这不仅削弱了清代法制的权威性,使清代严禁邪教的法律规定达不到预期目的。同时,也使民间宗教信众在严刑面前,悍不畏死,轻视生命。有的民间宗教信众“迷而不悔,直至俯首就戮之时,嬉笑自若,尚云转生”[17]。
民间宗教的精神控制和民间宗教说教往往还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最终导致人死亡。康熙年间,汤斌抚苏时的一则布告反映了民众有病不延医医治,而在受骗受惑之下,寄望于神灵,请巫觋或僧道到家里驱鬼邪的惯习。“苏城治病,辄有不事医药,一意妄信师巫。本部院初莅三吴,闻得疾病之家,有看香画水叫喜茶筵情事,城厢内外,师公师娘,不下数十百家。原其初,总由邪鬼所附,不由自主,迨其后,则因邪入邪,而狡黠之徒,遂藉此渔利营私,诈伪百出,遇人来请看病,千般蛊惑,百计牢笼,病者不知,堕其幻术,或听烧香拜忏,或听借寿关亡。幸而获痊,酬谢之资,视其家道贫富,已无定数,甚至捏称前生冤孽,以及神灵欲其舍生,则更化疏烧香,多生枝节。种种妄为,殊为可笑”[18]。这种拒绝医药,专好鬼尚巫的习惯在江南地区非常普遍,“(淞南)乡俗尚鬼,信师巫邪说,凡病者不甚重医药,惟以祈祷为事”[19]。“(华亭)信鬼好祀,至今为然,而乡落为甚,疾病专事祷祈,有破产伤生而不悔者”[20]。据民国时期萧山县志记载,萧山“俗遇疾病,不讲医药,多信巫卜,如霍乱等症,乡民多谓土崇,延道士数人,鼓乐讽呪,谓之谢土”[21]。“(海盐)疾病专事祈祷,至破产不悔。”[22]虽然这些材料没有明显地说这些巫觋与民间宗教组织存在关系,但是,由于民间宗教的传教者经常以巫觋、师公、师娘等以沟通神灵为职业的面貌出现,所以,不能排除其中有民间宗教的因素。
总之,清代民间宗教通过诱骗、诱导、迷惑等手段,奸淫妇女,给妇女的身心带来了直接的伤害。同时,民间宗教通过精神控制,对教徒进行严密的组织控制和残酷的人身控制,是套在教徒身心上的无形枷锁。它使被惑入教者陷于消沉、麻木,而对“修炼”“飞升”“领法”等表现出一种病态的执着与疯狂,“但信此辈说冤说鬼,致罗雀掘鼠,奉若神明,昏愚颠倒”[23],有的甚至“迷罔颠狂,至死不悟”[24],根本失去对主流社会的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在这一点上,集中体现了清代某些民间宗教中存在的反人道的性质和特征。
二 侵犯财产权利
追求财富是人的本性。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很多时候只停留在宣传层面,根本就无法实现,它从来就不能也不曾真正彻底清除民众内心深处对财富的强烈欲望。进入宋朝,儒学地位动摇,虽然一批儒家学者重新强调礼教之传统,但其提出的“存天理,灭人欲”的口号,实践上更加脱离民间实际。以叶适、李贽为首的一批思想家提出了“义利并重”观,冲击了“重义轻利”这种假而空的正统思想。“义利并重”思想的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人们敢于公开追求财富,是当时商品经济发展在思想层面的反应,同时,反过来又为商品经济的发展营造了一个有利的文化氛围。明清时期,宋明理学进一步受到冲击与挑战。经历了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后,财富成为广大民众共同的目标和崇拜的对象。这从描述当时社会状况的小说中可以反映出来。
对财富的崇拜刺激了民众,他们想方设法以各种手段谋取钱财。而利用民间宗教,从广大教众身上聚敛钱财,这是一条快捷有效的生财之道。于是,有人遂以传教为职业。清朝时期,民间宗教的经济犯罪变本加厉,哄骗诱惑、聚敛钱财成为众多教首和骨干倡立民间宗教和传习民间宗教的主要目的。
乾隆年间,混元教首王会在其供词中就清楚地交代了自己传教的目的,他说:“小的原只想借此哄骗银钱,骗人家妇女。”[25]
乾隆四十年(1775)三月,官府查获樊明德兴教案件,当官府询及他兴教缘由时,樊明德供称:“小的随起意哄诱乡人,图得银钱。”而且先后有人给过钱银,数量不等,如樊崇年等求他代念经,给钱数百文,江南亳州人丁洪奇、张菊,拜其为师,各给钱二千四百文。[26]
乾隆五十年(1785)四月,清政府查获湖北枣阳县民孙贵远等复兴收元教案。孙贵远等人最初的动机同样是赚钱。孙贵远本来居住在“襄枣二邑交界之区,石匠生理”。乾隆三十三年(1768)八月初二日,孙贵远在李从呼家钻磨,李原来加入河南省徐国泰的收元教。李从呼“言及伊奉收元教,吃斋念经,可以消灾免祸,孙贵远即给钱百文,拜师入教”。李从呼传授给孙贵远咒语经卷,“嘱令劝人入教,可以赚钱”。后因徐国泰案发,徐国泰、李从呼被正法,孙贵远即将经咒收藏未发。迨至乾隆四十九年(1784)冬,孙贵远“因病穷苦,忆及李从呼从前有传教可以骗钱之语,辄意复行邪教”。宗教事业确实也使他摆脱了贫困的局面,“凡入教之人,各出香钱一二三百文不等,共收三千五百文”,他与几个传教骨干瓜分,他得一千八百文。[27]
乾嘉年间,陕甘圆顿教(即悄悄会)屡被镇压,但是只要风声一过,总有人复燃死灰,其重要原因就是希图借民间宗教敛钱,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乾隆五十三年(1788),陕西省侦破蔓延陕甘的雷得本私立悄悄会诱众敛钱一案,该案中,查获出钱之男妇等五百余名。[28]据供认,入会男妇“每入会一名,出钱自一二百文至一二千文不等”[29]。到嘉庆年间,一个叫马才成的人,是圆顿教首杜养杰之徒,家境不好,贫穷无度。为了摆脱这种困顿的生活,遂与其相识之杨登魁“起意复教,敛钱使用”。马才成让杨登魁传教收徒,帮同行教。杨登魁答应,拜马才成为师。之后,杨登魁转引李克让等8人为徒,李克让转引杨应康等10人为徒,王巨敖转引马小道子等5人为徒,“依样传教,每收一徒,各敛钱一二百至数十文不等,每念经一次,借以香火为名,索取钱百文至数十文不等,递相分用,……每年三月三日、九月九日,各徒携带香资,或赴马才成家,或杨登魁家,念经拜佛”[30]。
嘉庆初年,川、陕、楚等省发生民间宗教暴乱。引发这次暴乱的主要是混元教,其教首传教的最初动机也是敛钱。后来因为教首对钱财的分配产生了矛盾,导致案发,由于清政府处置过严过急,最终酿成大规模的暴乱。混元教教首刘松曾收安徽太和县人刘之协为徒,后来案发,刘松被发配甘肃隆德,但并未将刘之协供出,刘之协因得漏网。乾隆五十三年(1788)三月,刘之协到隆德配所探望刘松,商议复教之事,并推刘松为老教主,敛得银钱俱送刘松处收存,凑成总数,再为分用。当时刘松因身系军犯,恐在配所传教无人信从,又怕露出破绽,容易破案,便要刘之协另赴别省招收徒众,后来,刘之协收得宋之清、萧泳题为徒,宋之清收齐林、伍公美、王学陇为徒,从此互相传播,徒党日众,其敛得根基银两,自乾隆五十四年(1789)起至五十六年(1791)止,均经刘之协、宋之清、王学陇、齐林等陆续送交刘松收存。但是,到后来,宋之清因教势日张,敛钱甚巨,不肯将敛得银钱与刘之协、刘松分用,并且自改教名为“西天大乘教”,另拜河南南阳人李三瞎子为师。刘之协因为所剩徒众不多,不能多敛银钱,遂于乾隆五十七年(1792)三月来到刘松配所,告诉前情,并邀同刘四儿前往襄阳,与宋之清理论。双方相持不下,遂引发大案[31]。
为了哄骗教众心甘情愿拿出钱来,民间宗教组织可谓费尽心思,想尽了各种办法。综合来看,民间宗教主要有以下几种聚敛钱财的途径。
1.以根基钱等名目收取钱财
收取教徒的根基钱是民间宗教最常见的敛钱手段。闻香教系统的各教派多数都以收取根基钱作为主要形式。所谓“根基钱”,实质上就是入教费,缴纳费用后,就算是加入教派当中。该费用名义上的功用,是为日后消灾解劫求福打下所谓的“根基”,换句话说,就是播下幸福的种子,故而又名“种福钱”“元勋钱”。“(大成教)大都以轮回生死诱人修来世善果为名,吃斋念经,男女混杂。每月朔望,各在本家献茶上供,出钱十文或数百文,积至六月初六日,俱至次教首家念佛设供,名为晾经。将所积之钱交割,谓之上钱粮,次教首转送老教首处,谓之解钱粮。或一、二年一次,各有数百金不等。”[32]王秉衡等传教时期,每逢初一、十五,令教徒等各自在家中敬神,用青钱十文供佛,名为水钱。收积一处,候各人师父来时取去。每逢师傅起身时,另送盘缠钱,不拘多少,名为“线路钱”,意思是说“一线引他到家,以为来世根基,供养了他饭食,转世归还,可得富贵”。因此,众教徒虽然穷苦,但每逢王秉衡弟兄到来,“均皆留住供给”[33]。乾隆五十九年(1794)破获的谢添绣等传习民间宗教案中,据供,他们“传教收徒,并出银自一二钱至五钱八钱不等,名为根基银,出了此项银两,不但可免灾难,并有善根福基”[34]。有的教派把“每年按四季送师傅钱文,名为上供钱,又名根基钱,每季自数十文至数千文,多寡不等”[35]。
2.收取传功钱
民间宗教教首收徒时,往往以传功之名,收取钱财。视交纳银钱多少,来决定传功的多寡。“总惟皇极收元卷云,闻一闻修行,要黄金十两;听一听宝号,要白银二斤。”[36]在浙江、福建及江西等省传播姚门教(又有龙华会等名目)的姚氏家族,其敛钱手段主要是教人学功夫。姚门教的功夫分为不同的层次,学不同层次的功夫,必须交纳不同的钱银。据教徒周喜吉供称:“头一层功夫名小乘,念二十八字偈语;第二层功夫名大乘,有一百八字偈语;三层没偈语了,只有坐功。……要学小乘的,送三分三厘;大乘的,送一钱二分;学三乘要一两银子,六钱七分留斋佛费用,三钱三分存解祖堂”[37]。
3.出卖经书、合同获取钱财
出售合同、经书、符药等物,通过做会收取香火钱,也是民间宗教组织敛钱的一个大项。在很多情况下,与佛教信徒购买供奉佛教经卷,在做法事时布施香火钱一样,民间宗教教首也常常将民间宗教经卷卖给教徒,或在做所谓法事、道场时敛取钱文。如收缘会通过出卖咒语、歌单即所谓合同敛钱,其数甚巨。收元会女教首胡二引进,每季都要会中人积攒一二十两银子,托人送往她的师傅山西的田金台处,以便从他那里弄回“歌单”“佛曲”、咒语。弄回来之后,胡二引进又让人加以誊抄,散发给入教弟子进一步敛钱。田金台死后,他又改拜李彦稳、周隆庭之子为师,并“每年或三季或四季,每季凑银三四十两不等”,送到他们那里,“回来带回周佛爷的圣意”[38]。乾隆二十一年(1756),荣华会教首张仁被官府捕获,请胡二引进出手相救。胡二引进从张仁的弟子处拿了500张黑纸合同。胡二引进得到黑纸合同后,高价出售,每张合同卖到了一两银子的价格。据胡二进被捕后供称:“阎玉拿来黑纸合同五百张,小的俱各收了,随便散给会中人等四五十张,又给了刘洪基二十四张,叫他把妙法真言抄了些去,小的向他说:这都是张佛爷(即教主张仁)处领来的,这合同每张度一人入会,要银一两,后来可增百两,还要中原对号呢,是有好处的。”[39]在圆顿教教案中,嘉庆七年(1803)十一月间,马才成、马攀忠、魏国选先后身亡,杨登魁收有马才成所遗经卷,内有符药式样一本,因传徒无几,不能多得香资,因而想出一个办法,即照画符张,依方配药,以为哄骗之计。他对入教之人诡称,自己有符张丸药,如能佩戴服用,“可以驱灾除病,救饥护身”。教众们信以为真,纷纷买用。[40]
民间宗教除了出卖印有符咒的合同外,甚至还以封官合同赚钱。冯进京、王会的收元教,就曾出卖该种合同。该教根据教众出钱的多少,散发给不同的封官合同。大凡出钱二两至十余两者封王,千钱者封大将军、总兵,数百文者封兵备道。“有妇女幼孩而称总兵者,有给钱数百两而称为王公者”[41]。
4.宣扬灾劫,哄诱民众出钱消灾
民间宗教往往都宣扬“末世”“灾劫”之说,在社会上制造恐慌的气氛,从而利用民众急于寻求寄托的心理,号召交钱入教,免灾祛难。沈兆澐《蓬窗随录》记载了嘉庆初年川楚白莲教流行的诱人入教的手段:“其惑人之法,则曰佛家现在劫,是释迦牟尼佛持世,今劫限已满,过此即弥勒佛出世,世人罪孽深重,将有大灾,嘉庆七年(1802)八月十五日有黑风黑雨七昼夜,世人触之皆死,惟习白莲教者有莲花护身,可免此灾。愚者惑其说而从之。又云:他日世间不习教之人既死,旷土闲田甚多,教中人先纳地税若干,将来按税授田。贪者又惑其说而从之。”[42]
道光三年(1823),河南虞成县敬添会竖旗起事,事先会首卢照常诡称另一会首廉方成“能知劫数,不久七日七夜天地昏黑暗,人都闷死,地土粮食无人收管,入会出钱之人,不特可免劫数,事后更可掠地分粮”[43]。
面对民间宗教组织宣传的灾劫,在中国古代,甚至在科技昌明的今天,每个人都不敢抱一种玩世不恭或嘲笑的态度。也许,这种超自然的事物确实存在,尽管可能性很小,可又有谁敢担保这类型的事绝对不会发生呢?更何况,这种灾劫宣传在社会上造成广泛的恐慌,让民众的从众心理也因此发挥到了极致,一些本来对此不屑的人也因为从众心理的作用,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既然别人都这么说、这么做,我肯定不能例外等这类心态而自愿出钱免灾了。
5.以行善为名,诱骗民众出资
有时,教首以筹办善事(如修庵建庙造塔等)为名,游说民众出资,然后借机侵吞钱款。如乾隆年间,寡妇李氏被骗加入混元教,混元教的一个骨干分子,武安县同罗村的妇女郭引进,来到寡妇家里,说要筹款修建西顶娘娘庙,让李寡妇“行好事,日后免灾难”,李寡妇信以为真,以为自己是在积德行善,于是“上了三两银子布施,拜他为师”[44]。结果,郭引进根本没有将筹来的钱款去修娘娘庙,而是拿去与教首王会挥霍。与李寡妇一样,一般教徒认为自己交纳“香钱”是在做功德,教首们正是利用了普通教徒的这种心理上下其手,大肆聚敛。
通过各种方式、渠道、手段,民间宗教教首疯狂敛钱,不少教首由此聚敛了巨额资产,一改原来一贫如洗的状况,富比王侯公卿。下面略举几个当时教首聚敛财产的情形,以便对当时民间宗教的经济犯罪有一个具体的认识。
张仁的收缘会因为入教人数众多,他以散卖合同敛得巨额银钱,案发后,他曾要手下人花数千两银子到京打点,希图减轻罪行,但最后还是被处决了。能拿出数千两银子进行贿赂,这在当时一般殷实之家是很困难的。
乾隆四十八年(1783),八卦教徒孔玉显听说教主刘省过之次子刘二洪藏匿京中,“因家计贫乏,藉养瞻刘二洪为名,复行旧教,自称卦长,起意敛钱”。孔玉显与旧时同教之李文功、王秉礼等人商量,引人入教,凡入教者都要“各帮钱文”,每年由李文功兑换成银子,交孔玉显收受。此后数年,孔玉显共收李文功银三十二两七钱,但孔玉显并未送京,而是自行置地七亩,耕种为业。[45]
清茶门教王法僧家族所敛钱财则更为可观。档案记载,嘉庆年间,王法僧亲属及手下头目因传教案发,纷纷被捕正法,嘉庆二十一年(1816),由王二保接管教事。王二保将积存李廷俊家银两易换金子50两,令李廷俊之弟李廷环冒李廷俊之名,送往黑龙江交同教遣犯王法僧之妻弟刘荣先收下,转交王法僧之孙王举。当年冬,王二保病重,向王五保告知李廷俊家尚存有剩余银钱,令其仍按年接济王举,王二保旋即病故。二十二年(1817),王五保接管教事,因同教中人或畏罪远逃,或病故改悔,无处敛钱,即将李廷俊家存剩之项尽数易换金子70余两,兑出50两。令李廷环仍充李廷俊之名,同皖省教徒岳秉逢送往。至二十三年(1818),王五保因无银添凑,又将所剩金子20余两,复派李廷俊之子李狗儿送给刘荣先,转交王举。[46]这些金子数目甚大,虽然史料没有说明这些钱的来历,但这应是王家在传教时聚敛而来的财物。
八卦教刘氏家族也是借传教敛钱的一个典型。乾隆三十七年(1772),刘省过传教案发被捕,山东按察使国泰负责查抄其家,从其家中起获大小贮银罐27个,共计白银12427两,黄金一小锭,重二两五钱。[47]那么这些银钱又是如何来的呢?据刘省过交代:“内中多有党徒资助,逐年积累所致”[48]。刘氏家族还用通过传教敛得的银钱,捐纳官职。八卦教第二代教主刘儒汉曾捐纳知县,在山西荣河县做官,直至康熙五十八年(1719)因案发才被革职。第三代教主刘恪捐了州同,刘恪的三弟刘如清也捐了候选教谕。第四代教主刘省过则捐了县丞。这些都要花费巨额的金钱。如刘儒汉捐纳知县一项,就花了白银1700两,外加1040石大米,共折合白银4600两。[49]刘省过被抄家时,官府查得“有田庄数处,地数十顷”,“家道殷实”[50]。
当然,依靠传教富裕起来的并不只有教主。教内的骨干分子都从中得到了不少好处,许多人也成为大家世富。如八卦教内各卦卦长,都依靠传教敛钱,纷纷成为大地主,坎卦长张柏,坎卦头目孔万林,都是地主,他们雇用的长工又是他们的门徒。
至于普通的教众,把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钱,交给了教头,只是用银钱换来了一张廉价的通往彼岸世界的门票。生活不但没有改善,更不可能实现富裕,反而变得更加贫穷。
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按照现代刑法理论,所谓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国家管理社会的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也有少数犯罪表现为过失。[51]当然,在《大清律例》中,并没有现代刑法学上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罪名,不过,根据当时民间宗教犯罪的表现,我们在此按照现代刑法学把其归并到这一罪名之下。这里所指的社会秩序,是广义的社会秩序,既包括各种社会个体和群体的正常活动,也包括政府工作的管理秩序。所谓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主要是利用民间宗教名义,煽诱、组织教众,进行各种非法聚会,以及组织教众以暴力手段谋求非法利益,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妨害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行为。
(一)劫掠民众
民间宗教发动的暴乱中,存在烧杀、偷盗、抢掠等严重危害民众财产和生命安全的行为。雍正五年(1727),山西白莲教匪卫智“因犯抵盗,被伊主卫建勋逐出,心怀忿恨,计图报复,前与伙匪王君禄等,商谋抢劫卫家”,被卫知觉报官。[52]乾隆十一年(1746)破获的四川新都、江油民间宗教教徒吴守忠等人谋为不轨案中,据吴守忠供称,其曾“起意……雇匠打造刀、戟、枪、矛等项,要抢劫新都地方”[53]。只是被官府破获才没能付诸行动。
民间宗教组织叛逆活动时,伴随而来的烧杀劫掠行为更为严重。如乾隆三十九年(1774),王伦清水教起事时,就多次进行了劫掠。九月十三日,“贼匪挈其大队及车辆、妇女、辎重移屯运河东岸。废城之内民居稠密,贼匪抢取民间口粮豆草,占居民房庙宇”[54]。姚立德、徐绩于十三日的奏折中,向乾隆帝报告了王伦起事的劫掠行为:“逆犯每至一村庄,凡入教者俱招引携眷而去,其本不入教,而其人臂力可用,或能赶车喂马,亦俱迫胁随行,稍不顺从即放火杀害。”[55]十四日,“贼匪在南城外并观音嘴等处,烧毁民居,抢劫当铺”[56]。更有甚者,在面临官军的攻击时,起事之人“驱迫愚民,在前挡受官兵”[57]。嘉庆二年(1797)闰六月十八日,据河南息县典史王安环报,白莲教数百人,杀进县城,杀官劫狱,“并在息县之八里棚、七里湾一带焚掠”[58]。嘉庆二十年(1815)正月二十日一夜间,素习白莲教李志广等,私结徒党十余人,于孝义厅菩萨殿地方“持械抢夺,烧毁民房,戕害乡约人等,沿途裹胁四五十人……”[59]
这种行为,给社会和民众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不管用什么理由,不管抱什么观点,这种杀人放火、驱使民众充当炮灰的行径,无论如何也不能称之为农民起义或农民的反抗运动。
(二)聚众、宣传反抗
在清代,无故聚众是一种犯罪行为。而民间宗教组织往往借讲会、念经、祭拜等形式,聚集起众多的教徒。而且其聚众的时间,为了符合农业社会生产、生活的惯习,主要是在晚间,即“夜聚晓散”。这些严重地触犯了清代法律的规定。更让官府担忧的是,民间宗教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存在,且规模甚大,人数不少。“众者万千,少者亦不下数千”。[60]顺治五年(1648),陕西杨蓝王、徐学孔等倡为三宝大乘教,该教教势极盛,“自汉中洋凤以东,传染结连,羽翼繁多,及至兴安,煽惑不下数千”,而且公然“制备器械”。经保正告发后,当地官府都因其人数太多且备有器械,非差役“所能获”而束手无策,最终总督亲自领“马兵数百”才将该教捣毁。[61]再如,乾隆年间,云南张保太邪教案发,官府在收缴的各地教徒的花名册中,发现此案人数超出想象之外。在云南教首刘钧家中搜出入教者名单“九轮册”,登记在册的“男妇共一千四百七十三名”,湖南金友瑞的教众名册“八三承中册”“八四承中册”,也“载有多名男妇”。教首莫少康在湖南、湖北大量招徒,“浏阳、湘阴、武陵、茶陵等数州县,被惑从教者,不下千人”[62]。庞大的组织显然是现政权潜在的威胁。而且民间宗教教主、传头具有绝对的权威,又有教义来约束教众,使其组织更具有凝聚力。从雍正五年(1648)至雍正七年(1650)有关罗教的史料记载看,漕运水手中的罗教组织内部,以师徒、师父、师叔、干爹、干儿相称,“各帮粮船舵工、水手各立教门,多收门徒,结为死党”[63]。所以,较之一般的民众聚集,对于现政权来说,民间宗教无疑更具威胁性。
(三)妨害国家司法和管理秩序
民间宗教还不时妨害清政府的司法实践活动。早在清军入关之前,崇德七年(1642)五月,镶红旗牛录章京计马户下李国梁,因不食肉荦,与众不同,且不听劝告,“邪行不止”,与主人争执,以离主相胁,“辄生异心,为其主母告于户部”。由此牵连出善友教这一民间宗教组织。当时,经办官员抓捕有关人员170余名,统统定以死罪。善友教人人惊惧,试图营救。他们举镶白旗善友三人,镶黄旗、镶红旗、正蓝旗善友各一人,俱“不开素,持书大清门外”,上呈皇太极。书云:“楚国无以为宝,惟善以为宝。如何不辨邪正黑白而禁革之,纵不看善友,独不看佛之金面乎?”[64]意思是说,我们善友会只以吃斋行善为事,实为佛教,并没有什么不法的行为,不要因为李国梁等触犯主母,而一概严行禁止。这种举措,相当于现代社会的请愿活动,虽没有暴力手段,但其干预政府惩治民间宗教的司法活动的意图显而易见。
乾隆十一年(1746)六月,云南张保太传教案发,清政府将江苏太仓州传教首领王徐氏系捕,在案件尚未审结时,出现了教众聚众干预司法的事件。这在江苏巡抚陈大受的奏折中有记载。据陈大受奏称:“署太仓州事高廷献查捕民间宗教之王徐氏及伊甥女周氏等尚未饬结,突有数十人持香齐至州堂,声言周氏系观音转世,王徐氏系活佛临凡,我辈来迎接供养。适高廷献往乡相验未回,各犯即赴苏,于臣下乡劝农时有太仓、嘉定、宝山、昆山、新阳、青浦等处民人一百数十名,焚香跪称伊等皆卖产入教之人,今活佛被拿不可得见,求提来一见,死亦甘心。”后据寻安宁调查奏称:“众人至苏求见周氏,皆王徐氏及左允文等商谋号召,意在徼倖求宽,并无别故,其迹虽似挟众要请,然于抚臣前实是执香恳求,并无强保王徐氏之言,亦别无强横之状。”[65]虽然教众并没有采取暴力或强横手段,但是聚众干预官府审判的意图是不容置疑的。
民间宗教组织往往还突破示威、请愿这类平和的形式,以暴力对抗官府的司法活动。乾隆五十九年(1794)八月,湖广拿获民间宗教要犯胡胖子、陈金玉等,“行至中途,忽有多人将犯抢去,并将差役王升殴伤身死”[66]。嘉庆二年(1797)闰六月十八日,据河南息县典史王安环报,“突有(白莲)教匪徒数百人,俱腰系白布带,声称白莲教,蜂拥入城,开监抢劫”。杀伤典史,戕害外委,并杀伤兵役数名,劫去绞犯二名。[67]
除此以外,民间宗教组织内部对于违反教规教令的教众往往滥用私刑,也对清代国家统一适用法律的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据雍正年间的史料记载,漕运水手中的罗教组织内部“擅用非刑”[68],“一切任其教主指使,绑缚、烧炙、截耳、割筋,毫无忌惮,为害殊甚”[69]。
此外,民间宗教组织宣扬的教义、仪式,对正统儒家思想和文化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甚至形成有力的冲击。如民间宗教所宣扬的男女杂处甚至淫乱的问题,就违背了男女大防的礼教传统。虽然现代社会中,我们对鼓吹男女大防的礼教文化嗤之以鼻,但是,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那还是正统的、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
四 危害政权安全
自中国民间宗教产生起,民间宗教就与叛乱或农民起义结下了不解之缘。有清一代,民间宗教组织参与的叛乱或起义不绝如缕。
顺治二年(1645),陕西发生了闻香教的谋反活动,“妖贼胡守龙等,假焚祝之名,阴行煽惑,聚众数万,自称徐会公,僭称清光元年,造妖符妖印,结党倡乱”[70]。
顺治四年(1647)五月,垣曲县有“邪教高飞、凌尚等盘踞山谷为乱”[71]。阳城县民王希尧、贾国昌等“以邪教倡乱”。同年六月,“有乡县民杨春畅左道惑众,据寨倡乱”[72]。
“康熙中,献县胡维华以烧香聚众谋不轨”,谋分兵攻京师与天津,未行而事发。[73]
康熙五十六年(1791),河南白莲教密谋“聚众杀官”,事泄失败。[74]
乾隆十一年(1746),大乘教“煽惑愚民,分布党羽,连结奸徒,潜谋不轨”,[75]被清政府查获。此次大乘教密谋组织起事,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云南、四川、贵州、湖广、江南、江西、山西等省都有波及,且教众极多。乾隆十一年(1746)四月,四川新都、江油两县民人吴守忠、彭章、邹沣生、赵道人等“借施药为名,降神念咒,聚众演习邪术,谋为不轨”。[76]乾隆十三年(1748)二月,福建“瓯宁县属丰乐、吉阳、尤墩等里,老官斋教会众聚集千人竖旗,意欲沿途抢米谷、胁乡民,随行向府城”[77]。官府获悉此事,派军队很快将其平息。
康、雍时期以及乾隆前期,民间宗教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总体看来,其发动的叛乱活动,规模小,影响不大,且多数被扑灭在谋划阶段,并没有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大的破坏和危害。但是,自乾隆中晚期以后,民间宗教活动越来越频繁,且规模和危害也越来越大。
乾隆三十九年(1774),山东寿张县王伦清水教起事。王伦乃明代闻香教的创立者王森的后人,其祖王好贤。王伦“以符法替人治病,秘授神武异术”,后立“清门教”。他“素抱倾覆清廷之志”,“于乾隆三十九年间,乘清廷征伐金川之际,大倡有四十九天水火兵灾,凡愿入教信佛者,得免惨死,不信者,难逃浩劫”,[78]发动叛乱,参加起事的人达3000余人,自八月二十八日在寿张县城起事之后,相继攻陷寿张、阳谷、堂邑、临清,杀死朝廷官员数名,朝廷深受震动。乾隆皇帝十分震怒,连下谕旨,调动中央及鲁、直、豫三省所辖军队,兵分四路辗转围剿叛乱军队。经过20多天,才将叛乱平息下去。此次起事发展迅猛,活动范围广泛,且爆发时正值“康乾盛世”,影响之大,为清廷入主中原以来所未有。自此以后,清政府不得不面对一场接一场规模更大、影响更深远的民间宗教叛乱。
嘉庆元年(1796),川楚陕豫甘五省爆发了大规模的民间宗教起义,史称“五省白莲教起义”。直到嘉庆九年(1804),起义才被完全镇压下去。此次民间宗教起义,给清朝沉重的打击。镇压这次叛乱,牵涉了清帝国16个省,调动了10万兵力,40万名乡勇,耗费军费白银2亿两,相当于清王朝4年的财政开支。[79]此次白莲教叛乱,成为清朝从盛世走向衰落的转折点。
嘉庆亲政之后,调整了乾隆时期的民间宗教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民间宗教的控制,并减轻了对民间宗教犯罪者的惩治。但是,在政权日益衰败的境况下,这一举措只能导致民间宗教更为猖狂地进行犯罪活动。民间宗教的谋反大逆活动也更加令人震惊。嘉庆十八年(1813),天理教在清帝国的心脏地区——京师发动叛乱,直接攻击了皇帝的住所——紫禁城。此肘腑之变,萧墙之祸,虽然没有成功,但所造成的政治影响超过了清代任何一次民间宗教叛乱活动。嘉庆帝不得不颁发“罪己诏”,并称此为“汉唐宋明未有之事,较明季梃击案,何啻倍蓰?”[80]
1851—1864年的太平天国运动,在拜上帝会的号召和发动之下,太平天国政权占据中国最富庶的江南半壁江山达十多年,严重动摇了清廷的统治。
民间宗教固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底层民众精神信仰的需要,而且长期以来,出于对下层民众的同情,从情感上,我们宁愿把清代文献资料中的民间宗教看成农民反抗暴政的组织和工具。但是,我们无法回避的是,按照清代的法律规定,这些行为无疑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就算按照现代的犯罪学观点,这些教派组织所进行的活动,触犯了清代的法律规定,也是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按照客观效果来说,这些行为具有反社会或危害社会的行为,给民众带来了很大的伤害,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和秩序,是严重的犯罪。
总之,清代民间宗教从事的犯罪行为,对清朝政权的稳固形成了现实的和潜在的威胁,严重地扰乱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反政府性、反社会性和反人性的性质,应当加以惩治。正如有的学者所评价的,“它(民间宗教)没有给下层民众带来幸福,却充当了少数教首发财致富的工具,成就了一个个神圣家族;它更无法给下层民众锻造新的思想,却在民间掀起了新的造神运动,鼓动起新的偶像崇拜的狂潮。……成为中华民族思想解放的重要障碍和中华传统文化中最顽固最落后的营垒”[81]。民间宗教的蔓延严重地威胁着政权的安全和社会稳定,成为清代一个显性的社会问题和严重的犯罪问题。如何有效地治理民间宗教成为有清一代不得不正视的问题,历史的经验为清统治者提供了有力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