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东南亚国家与周边其他国家间海域争端
部分东南亚国家与其他周边亚太邻国如中国、澳大利亚和孟加拉国也具有比较复杂的海域争端。主要有部分东南亚国家与中国在南海海域的争端,越南和中国在北部湾的争端,印度尼西亚和东帝汶、澳大利亚在帝汶海域的争端以及缅甸和孟加拉国对孟加拉湾海域的争端。
一 东南亚国家与中国之间的海域争端
(一)南海争端
南海指的是在中国东南方向,位于北纬23°27′与南纬3°、东经99°10′与122°10′之间的广大海域,英文称“South China Sea”。南海为一由东北朝西南走向的半封闭海域,东西距离为1380千米,南北距离约2380千米,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千米。[71]南海海域由东沙群岛海域、西沙群岛海域、中沙群岛海域和南沙群岛海域组成。目前,东沙群岛海域、中沙群岛和西沙群岛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际控制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则都对南沙群岛海域的全部或部分提出了声索。因此,通常意义上的南海争端包括各方对南沙岛礁及南沙群岛海域的争端。
1.东南亚部分国家与中国南海争端的产生
南海争端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二战结束后,日本退出了曾经占领并将其作为海军基地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完全收复了这两个群岛,并在岛上竖立了主权标志。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立即宣称自己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同时,再次回到越南的法国殖民当局也对南沙群岛的主权提出了要求,并军事占领了一些岛礁。1955年,南越西贡当局开始声称对西沙和南沙拥有主权,而北越则没有提出任何要求。而其他后来成为南沙主权和海域争夺者的马来西亚、文莱、菲律宾等在这个时期都没有公开地对南海海域提出声索。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以后,南海争端开始白热化。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从那时起就一直在南海海域动作不断,侵占中国在南海的权益。
2.东南亚国家与中国南海争端产生并激化的原因
20世纪70年代至今,南海争端产生并不断激化,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文莱等国不断侵犯我国南沙权益具有以下原因。
(1)南海丰富的油气资源
南海范围广阔,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其中丰富的油气资源是引起各国对南海主权争端的重要因素。
二战结束以来,随着近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技术的进步,国际社会纷纷对南沙群岛海域的油气资源储量做出乐观的估计和推算。美国海洋地质学家埃默里认为,南海是亚洲最大的油气资源储藏地,仅在南部的曾母暗沙、文莱等五个盆地面积35万平方千米的海域内,初步估计的石油蕴藏量达200亿吨左右,天然气蕴藏量约为20万亿立方米。[72]中国台湾的石油公司也指出:“南沙群岛一带之生油层可能为泥质沉积物,储油层可能为珊瑚礁所形成之礁状石灰岩以及古第三纪变形前沉积层中之砂岩。其邻近地区如婆罗洲西北部、巴拉望岛西北方海域以及礼乐滩(Reed Band)等地区,均曾钻获大量原油与天然气,足证南沙群岛一带确具蕴藏油气潜能。”“从地质观点而言,南沙群岛附近乃台湾浅滩向西南延伸,转延至南沙群岛西南与南方的弧形隆起构造高区带。此一构造高区带与南沙海域海底山间各小型沉积盆地,均有利于油气贮集。”[73]
当时正值世界主要国家开始大规模开发和利用海洋的时期。国际社会对南海油气资源储藏量的估计和预测、1971年爆发了全球石油危机、1973年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召开以及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设立刺激了沿岸国家。东南亚相关国家纷纷采取措施加入到对南海海域的争夺中。南越西贡当局于1972年宣布其专属捕鱼区为62海里,1974年宣布其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根据1958年《日内瓦公约》中有关大陆架的条款,规定其大陆架为领土向海底延伸至200米水深处。1977年5月12日越南西贡当局颁布了《越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声明》,越南边界事务委员会主任刘文利在论述该声明的意义时说:“强调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上不可侵犯的主权,这对开发我国在东海(即南海),尤其是黄沙(西沙)、长沙(南沙)群岛周围海域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尽管目前我们的勘探、开发能力还受到诸多限制,但是据科学家分析判断,一旦我们具备了勘探、开发东海资源的能力,这将对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有着无法估量的影响。”[74]菲律宾和马来西亚也伺机而动,在1968年后对南沙资源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并不择手段地开始强占南沙群岛。1968年3月20日,菲律宾以第370号总统公告,宣布对大陆架的主权并将其确定为自领海外起至可开发的深度范围,并在1970年至1980年,采取军事行动先后占领了南沙群岛的多个岛礁。1970年至1971年,菲律宾“东方石油公司及矿业公司”开始在巴拉望岛西北约50英里处开掘油井。
1968年,马来西亚政府开始将中国南沙群岛范围内8万多平方千米的区域划为自己的矿区,并出租给外国公司开采。1970年,马来西亚的两艘钻探船开始在南康暗沙和北康暗沙进行钻探。
随后,争端各方和国际社会更进一步加紧了对南海油气资源储藏量的探测并对油气资源储藏量进行了重新估计。1993年至1994年,美国一个地质调查队估计南海储藏的石油达280亿桶。[75]1995年,俄罗斯四位科学家也对南海的油气资源储量进行了估算,他们认为,南沙群岛海域的碳氢化合物总量相当于10亿吨原油,其中大部分是天然气,石油储量大约100亿桶。[76]
此外,对于南海油气资源的储量,还有很多其他的计算结果和估量结果,有的相互之间差距很大。目前,中国国土资源部在南海大陆架已经探测出10余个含油盆地,面积约85.24万平方千米。据估计,南海海域石油储量至少为230亿—300亿吨,乐观估计达550亿吨,天然气20万亿立方米。[77]
由于没有一个能够让所有国家都信服的数据,各争端方只有进一步加紧对争议海域的控制,以便勘探和开采自己所占领海域的油气资源。2012年4月24日,在中菲黄岩岛对峙白热化之际,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声称,南沙礼乐滩附近的“郁金香”气田的天然气储量是2006年初步勘探结果的5倍,达到了20万亿立方英尺,有可能是一个世界级的天然气田。[78]作为石油净进口国,菲律宾认为南海丰富的油气资源对菲律宾的能源安全至关重要。[79]丰富的油气资源是菲律宾急进南海、在黄岩岛对峙事件中强硬的重要原因。因此,一定程度上说,南海之争是“油气资源之争”。
(2)南海举足轻重的地缘战略位置
南海海域具有重要的地缘价值。首先,南海邻接太平洋、中国和中南半岛,对沿岸中国的安全保障至关重要。其次,南海经马六甲海峡和巽他海峡沟通了太平洋和印度洋,在国际航线安全中作用显著。
早在东南亚地区遭受殖民统治之时,西方殖民者就对南海的战略地位给予了高度评价。法国航线委员会副主席伯京认为:“人们无法忽略西沙和南沙群岛的重要性。如果一个强大的外国势力占领了这一地区,那在战争中就可能对印度支那的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设立在这里的潜艇基地可以封锁岘港和中圻,完全控制海上通道;北圻和中圻之间的通信联络只得依靠铁路进行;即使如此,那些靠近海岸的铁路线也极易遭到海上战舰远程炮火的轰击。”[80]
二战前夕,法国海军副司令埃斯特瓦指出:“英国人可以把西沙群岛作为香港、新加坡之间海上航线的一个重要观测站,日本人也可以把该群岛作为南下扩张的海空军立足点。”[81]该预言后来不幸成为现实。
二战后,菲律宾对南沙群岛对自身安全重要性的认知不断强化。1950年4月,菲律宾对外称“南沙群岛就像菲律宾群岛腰部的一把匕首,如果落入与菲律宾敌对的国家手中,将会成为菲律宾国家安全的重要威胁”[82]。越南学者也对南海的地缘战略地位给予了高度评价,阮洪绍认为:“南海主权争议自20世纪初就一直存在,争议的原因不仅仅是为了夺取丰富的资源,更重要的是因为南海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对越南来说,假如南海群岛被其他国家控制,越南本土沿海地区将会受到安全威胁。”[83]正是出于南海对于自身国家安全的重要性考虑,东南亚相关国家才与中国展开争夺。
目前,南海是世界上最繁忙的航运通道之一。每年通过马六甲海峡、巽他海峡和龙目海峡的大部分船只都要继续经过南海海域到达中国、韩国和日本。从货物来看,这些超级油轮上运载的都是东亚国家经济发展必需的原材料和能源资源。而南海岛礁众多,“谁控制了这些岛礁,谁就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了从马六甲海峡到日本和俄罗斯远东,从新加坡到香港,从广东到马尼拉,从东南亚到西亚、非洲和欧洲的大多数海上通道”[84]。还有学者指出:“谁控制了南海,谁就基本控制了东南亚群岛和半岛,并对西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将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包括控制了往返中东油田的战略航道。”[85]目前,每年有超过50%的石油运输船要经过南海海域,其运油船通航量是苏伊士运河的3倍多、巴拿马运河的5倍多。[86]穿过南海海域的航线对于亚太地区大部分国家都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经济意义。[87]这也是东南亚相关国家与中国产生争端、域外大国积极介入争端的重要原因。
(3)国际海洋法不完善造成的负面影响加剧了南海海域争端
《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每个国家的领海宽度为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每个国家有权在领海以外拥有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直至大陆边的外缘,最远可延伸至350海里,如不到200海里,则可扩展至200海里;群岛国的主权和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外国船舶和飞机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通过权。”[88]新的国际海洋法公约对建立新的国际海洋秩序、在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海洋权益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它的产生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正如乔治·劳里亚特所说:“《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本身已在亚洲引发了新的海域争端,在亚洲没有一个国家声称的大陆架界线或划出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不会与其他国家的主张造成重叠。有些在20世纪50年代根本不存在的争端已经随着《公约》爆发冲突。”[89]南海问题也不例外,《公约》规定直接加剧了争端。
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方面,《公约》的规定使南海周边的东南亚国家有机会扩展自己的海洋管辖范围,越南、柬埔寨、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文莱都纷纷宣布自己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90]然而,环南海地区东南亚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必然造成重叠,继而产生争端。这种现象在南海海域显得更加严重,使南海海域已经存在的岛礁滩涂主权归属争议更加复杂。
《公约》签署之前,南海问题仅限于岛礁主权争端,但随着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建立,东南亚相关国家纷纷援引《公约》的规定,提出了自己在南海海域的权益要求。它们还曲解《公约》的规定,对位于“自己”海域范围内的岛礁滩涂进行主权声索。由此可见,《公约》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加剧了南海争端。然而,《公约》对如何解决争端国家之间不同主张造成海域重叠的问题时仅仅做了一些原则上的笼统规定。
(4)域外大国的介入加剧了南海争端
南海地区具有重要的地缘战略价值,也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航运通道之一。南海海域的和平稳定能够确保域外大国船只在该海域的自由航行。冷战结束以来,域外大国逐渐加大了对南海问题介入的步伐。尤其是随着国际格局的变化,中国崛起的速度加快,它们为了牵制中国,把南海问题作为制衡中国崛起的重要砝码。尤其是美国、日本和印度,积极介入南海争端,而且基本都采取对东南亚国家一边倒的政策,鼓励和支持它们强占、开发南海海域,继而达到制衡中国的目的。另外,相对来说,东南亚相关国家都是小国,在与中国的南海海域争端中,一直都在谋求区域联合和借助域外力量对抗中国。在此背景下,域外大国和东南亚相关国家的意图不谋而合。域外国家通过对东南亚相关国家的支持,推动南海问题国际化,继而达到了自己的目的;东南亚国家在域外大国的支持下,与中国“谋南海”的决心更加坚定,继而导致南海问题久拖不决,甚至不断恶化。
(二)北部湾海域主张重叠
1.北部湾争端概况
“北部湾”系指北面为中国和越南两国陆地领土海岸、东面为中国雷州半岛和海南岛海岸、西面为越南大陆海岸所环抱的半封闭海湾,其南部界线是自地理坐标为北纬18°30′19″、东经108°41′17″的中国海南岛莺歌嘴最外缘突出点经越南昏果岛至越南海岸上地理坐标为北纬16°57′40″、东经107°8′42″的一点之间的直线连线。北部湾面积约为12.8万平方千米,比渤海面积略大。北部湾油气资源丰富,是世界上油气资源储量最丰富的海域之一,约有22.9亿吨石油和14.44亿立方米天然气资源[91],湾内有北部湾盆地和莺歌海盆地两个重要的油气沉积盆地。
北部湾是中国渔民的传统作业渔场。20世纪60年代以前,中越双方按各自宣布的领海宽度管辖和开发湾内的资源,双方曾就北部湾内渔业资源开发开展过友好合作。双方有关部门三次签订了有关渔业开发的协议,对各自近海的捕鱼问题做出了规定和安排。北部湾大陆架为中越两国领土的自然延伸,属两国共同所有。根据1982年《公约》对沿海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相关规定,北部湾最大宽度也不超过180海里,因此中越两国存在海域主张重叠。
2.中越北部湾划界争端的解决
为了彻底解决北部湾海域界线问题,早日对争议海域内资源进行开发,1974年,越南首先表示了与中国在北部湾进行划界的愿望。由于中越北部湾划界谈判是在中越两国关系发展变化背景下展开的,加之两国于1979年爆发了边界战争。因此,从1974年越南提出要与中国对北部湾划界至2000年12月25日,中越两国北部湾划界谈判历时27年。
2000年12月25日,中越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确定了两国在北部湾的海域界线,同时双方还对湾内渔业问题做出妥善安排。2004年6月15日和6月26日,越中双方先后批准了该条约。越南重申:“将与中国一道共同维护北部湾海上边界的长期稳定,在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以及合作保护北部湾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维护和发展越中两国的传统友好关系。”[92]
二 印度尼西亚和东帝汶与澳大利亚之间的海域争端
(一)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之间的海域争端
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之间的海域分界线是两国经过数次谈判后签订条约确定的。在确定条约过程中,双方对划界原则和海域重叠区域具有一定的分歧。
自从20世纪60年代起,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就开始谋求划分两国之间的海域界线。1971年、1972年和1973年两国三次划分了两国间的大陆架界线。
经过协商,1971年5月,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签署了划分约克角(Cape York)西部阿拉弗海域到阿拉姆地(Arnhem Land)北部的长约478海里的大陆架界线,该条约于1973年11月正式生效。
1972年10月,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再次签署了条约划分阿拉姆地北部至西帝汶海域的长约647海里的大陆架分界线。该条约也是1973年11月生效。然而,东帝汶南部海域边界约200海里的空隙,由于当时东帝汶为葡萄牙的殖民地,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海洋边界协议未能扩及此一空隙地带。在此海域,印度尼西亚主张两国之间仅存在一个大陆架,因此中间线应该是适宜的边界线(此线有利于印度尼西亚),而澳大利亚的立场是两国之间存在两个分隔的大陆架,一个属于澳大利亚,另一个属于印度尼西亚,两个大陆架被东西延伸的长而深的帝汶海槽所分隔。时任澳大利亚总理麦克马洪(W.McMahon)指出:“帝汶海槽切断了澳大利亚与帝汶岛之间的大陆架,因而有着两个不同的陆架,而不是完全同一的大陆架,使两个国家分开。”[93]因此澳大利亚主张两国的边界线应为帝汶海槽中间点的连线,这样划分有利于澳大利亚。然而,印度尼西亚认为帝汶海槽只是两国之间单一大陆架上的凹陷,因此坚持两国之间的边界线应是等距离中间线。1972年边界协议所确定的边界线,并非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两国之间的中间线,而是偏向印度尼西亚一侧,导致70%的海底区域处于澳大利亚管辖之下。
澳大利亚为了开发帝汶海槽丰富的资源,谋求与当时东帝汶的殖民者葡萄牙谈判划分在帝汶海槽的海域界线。但是,葡萄牙也和印度尼西亚持同样的立场,1972年到1975年,葡萄牙和澳大利亚就帝汶海槽海底边界问题进行过几轮谈判。澳大利亚企图按其主张完成帝汶海槽海底边界的划定,而葡萄牙未予接受。然而1974年葡萄牙将海域勘探特许权授予一家美国公司——大洋勘探公司,特许权区域向南扩展到东帝汶与澳大利亚之间的中间线。澳大利亚政府为此提出了抗议。双方于1975年开始谈判。
1975年11月28日,东帝汶宣布脱离葡萄牙独立。1976年1月17日,东帝汶被印度尼西亚吞并。印度尼西亚宣布采取和葡萄牙同样的立场,坚持采用中间线原则与澳大利亚划分帝汶海海域界线。此外,印度尼西亚还坚持在划界过程中对中间线原则的考虑要优先于大陆架的地质地貌原则(即澳大利亚提出的“自然延伸原则”)。由于两国海岸线之间距离少于400海里,因此印度尼西亚与澳大利亚在帝汶海槽的海域边界线应为中间线。然而,澳大利亚仍然坚持大陆架的地质地貌结构应当是两国在帝汶海海域边界划界的主要考虑因素,拒绝中间线原则作为划界谈判的基础。
然而,布玛石油公司早在1970年就在帝汶海槽海域发现了有开发前景的油气构造,据估计石油储量为5亿—50亿桶,天然气5亿立方英尺。如果将帝汶海槽以东和以西的现有边界相连接,将使整个油气构造全部处于澳大利亚管辖之下。而如果采用中间线原则划分海域边界将使油气构造全部处于印度尼西亚管辖之下。这也是双方在采取何种原则划分帝汶海海域界线上难以达成一致的重要原因。
印度尼西亚占领东帝汶以后,美国大洋勘探公司最初从葡萄牙获得的油气资源勘探和开发的特许权转而由印度尼西亚政府授予,特许权区域范围也扩展到帝汶海中间线。另外一些美国公司也对帝汶海争议海域的勘探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与此同时,澳大利亚也将特许权授予本国石油公司和美国石油公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架中央,亦即连接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已划定东部和西部边界的直线。
1979年1月20日,澳大利亚正式承认印度尼西亚兼并东帝汶,2月双方开始就帝汶海槽海域划界谈判以寻求满意的边界划分结果。经过数年谈判,两国仍然没有解决分歧,两国的根本分歧是双方对《公约》有关大陆架划界原则的不同解释。印度尼西亚认为1971年和1972年签署的海域划界协议使自己“输得精光”(take to the cleaners),因此断然拒绝与澳大利亚签署类似于1972年协议划分帝汶海槽的海域界线。[94]
1984年11月,经过第六轮谈判,澳大利亚正式提出在帝汶海槽海域划界取得最后解决之前,作为一项临时措施,两国在争议区建立一个资源共同开发区,印度尼西亚也表示接受共同开发建议。
1988年10月25日,两国政府高级官员在雅加达举行第九轮谈判,两国外交部部长发表了联合声明,确认在帝汶海槽建立一个合作区,以促进争议海域内资源的共同勘探开发。1989年12月,两国正式签署《关于印度尼西亚东帝汶省和北澳大利亚之间合作区域条约》,该条约1991年生效。
1993年至1996年,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两国之间又进行了八轮谈判继续划分两国的海域界线。1997年3月14日,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签署了有关两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又一份条约。该条约划分了两国在印度洋海域澳大利亚的圣诞岛(Christmas Island)和印度尼西亚的爪哇岛(Java)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线——二者完全重合,属于单一划界;澳大利亚大陆和印度尼西亚南部群岛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界线;1972年两国大陆架分界线向西延伸的部分。条约的签署使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完成了两国海域界线的划分(除了在帝汶海槽海域实施共同开发),两国之间的海域界线是世界上最长的一条海域边界线。[95]两国官员给予该条约高度的评价。澳大利亚外长称:“这是值得两国政府骄傲和自豪的伟大成就,条约的最终签署非常符合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96]印度尼西亚外长也称:“随着条约的签署,印度尼西亚与澳大利亚的海域边界问题已经根据1982年《公约》得到了公平的解决。”[97]
(二)东帝汶与澳大利亚海域争端
1999年,东帝汶正式脱离印度尼西亚成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随着东帝汶脱离印度尼西亚获得独立,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签署的关于两国在帝汶海域的条约成为“非法”条约,因为这些条约完全损害了作为主权国家的东帝汶的权利,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权利。即当时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两国在帝汶海槽海域的争端问题变成了东帝汶和澳大利亚之间的争端。
为了缓解争议,澳大利亚和东帝汶于2002年5月签署了《帝汶海条约》,取代了1989年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签署的条约。
2002年7月9日,东帝汶议会提出了自己超过200海里海域权利的主张,包括对海域内的油气资源和渔业资源具有管辖权。东帝汶的主张包括了整个共同开发的区域和两个大的油气田。因此,东帝汶的海域主张与澳大利亚的海域主张产生了重叠。然而,从国际法上说,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在1971年、1972年、1989年签订的关于两国在帝汶海域附近的大陆架分界线都是非法的。东帝汶总理马里·阿尔卡蒂里当时说:“我们的主张可能和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的主张产生重叠,我们希望能够冷静快速地与相关方进行谈判,东帝汶是一个刚刚获得独立不久的小国,而我们的邻居都非常强大,但是我认为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在谈判中肯定会是公平的。”[98]此外,他还声明,东帝汶对自己的海域进行立法,并不是要激怒澳大利亚。[99]
尽管《帝汶海条约》暂时搁置了东帝汶和澳大利亚在帝汶海A区的争议,两国对区内的油气资源实施共同开发。但是东帝汶坚持“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之前签署的任何条约和协定对自己都没有约束力”,因此东帝汶和澳大利亚之间当时依据条约划定的海域界线是无效的。澳大利亚继续坚持以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为基础与东帝汶划分在帝汶海的海域界线;而东帝汶则认为澳大利亚坚持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在国际法上是过时的,其在大陆架划界过程中不能产生公平性的结果。[100]
此外,东帝汶和澳大利亚实施共同开发的A 区左侧和右侧分布有储量丰富的油气田。依据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1972年划分的海域界线,这些油气田完全位于澳大利亚的大陆架界线内,但同时位于东帝汶的专属经济区内。尽管东帝汶对这些油气田提出索要,但澳大利亚继续对之实施开采。由于共同开发区右侧的大阳(Greater Sunrise)油气田属于单一油气构造,约20.1%的部分位于共同开发区内,如果依据2003年的《帝汶海条约》,东帝汶只能获得大阳油气田18.1%的收益。[101]为此,东帝汶迟迟拒绝批准《帝汶海条约》,以图阻止澳大利亚对大阳油气田实施开发。
为了资源利益,澳大利亚勉强同意以等距离线为原则划分与东帝汶在帝汶海的海域界线,随后两国展开了艰难的谈判。2004年10月,双方谈判失败后,两国爆发了外交“口水战”。2005年,东帝汶和澳大利亚的谈判取得了进展。2006年1月,双方签署了《帝汶海局部海域条约》。该条约2007年2月得到东帝汶议会的批准,正式生效,标志着东帝汶和澳大利亚在处理帝汶海海域争端问题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三 缅甸与孟加拉国间的海域争端[102]
(一)缅甸和孟加拉国在孟加拉湾海域争端概况
孟加拉湾是印度洋北部的一个海湾,西邻印度半岛,东临中南半岛,北部是缅甸和孟加拉国。1968年11月15日,缅甸首次公布了自己的海岸基线,其中在孟加拉湾和安达曼海海域实行直线基线原则。1974年2月14日,孟加拉国根据国家宪法相关规定,制定了《孟加拉国领海和海区法》,该法也宣称自己采取直线基线原则划定了自己的海岸基线,并对孟加拉国与印度和缅甸在孟加拉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线做出了规定。两国在孟加拉湾的海域主张产生了重叠,导致了海域争端。
2005年以来,随着争议海域大量油气资源被发现,加之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和开采技术的不断进步,孟加拉国和缅甸纷纷对争议海域的油气资源进行了公开招标和勘测。两国对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开采加剧了双方的争端。尤其是2008年以来,孟加拉湾海域争端成为缅孟两国关系中最大的问题,并一度为此酿成了两国军事对峙的情况。为了解决争端,缅甸和孟加拉国自1974年就开始国际谈判,然而由于两国在依据什么原则划分争端海域上存在根本分歧,国际谈判无果而终。为了和平彻底地解决争端,缅甸和孟加拉国最终把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决,同时两国也继续为如何在争议海域划界进行国际谈判。2012年3月14日,国际海洋法法庭对缅甸和孟加拉国在孟加拉湾的海域划界争端案做出了最终裁决,两国在孟加拉湾的海域争端也得到了比较彻底的解决。
(二)缅甸和孟加拉国孟加拉湾海域争端产生并不断激化的原因
缅甸和孟加拉国在孟加拉湾的海域争端始于1974年,争端的产生和激化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缅甸和孟加拉国海域主张产生重叠
缅甸和孟加拉国在孟加拉湾的海岸邻近,两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线的主张在孟加拉湾产生了重叠。1974年2月14日,孟加拉国就根据国家宪法相关规定,制定了《孟加拉国领海和海区法》,该法对孟加拉国与印度和缅甸在孟加拉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线做出了规定。同年,缅甸向孟加拉国提出两国依据“等距离”原则划定在孟加拉湾的海域界线。但是孟加拉国拒绝了缅甸的提议,而主张用“公平原则”与缅甸划分在孟加拉湾的海域界线。假如依据“等距离”原则,《孟加拉国领海和海区法》规定的孟加拉国的近48025平方千米的海域将划归缅甸。[103]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正式形成,与会各国签署了《公约》。《公约》对沿海国家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线都做出了规定。缅甸和孟加拉国分别批准了《公约》,成为缔约国。根据《公约》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规定,孟加拉国的海域面积达到207000平方千米,是整个国土面积的1.4倍。[104]根据《公约》,缅甸在孟加拉湾也具有同样的权利,两国都希望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划分两国在孟加拉湾的海域界线。[105]然而,尽管《公约》为海域划界争端提供了一套法律框架,但是《公约》涉及海域划界的原则和法律规定不够明确。[106]因此,缅甸和孟加拉国依据《公约》规定的权利主张在孟加拉湾海域产生了重叠,加剧了两国的分歧。
2.资源因素
海底资源对于沿海国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至关重要,因此资源因素是相邻国家间或相向国家间海域争端激化的重要原因。[107]孟加拉湾丰富的天然气资源就是缅甸和孟加拉国对此海域展开激烈争夺的重要原因。2005年以前,尽管缅孟两国在孟加拉湾的海域界线上存在分歧,但两国并没有对此展开激烈的争端,也没有急于解决争端的愿望。随着大量天然气资源在孟加拉湾的发现,2005年以来缅孟两国的争端迅速升级,使孟加拉湾也成为“热点海域”。
孟加拉湾是一个能源资源富集的海域。除缅孟两国主张导致的重叠海域之外,缅甸在其近海海域已经发现的天然气储量就达10万亿—21.189万亿立方米[108],而据估计孟加拉国近海海域也具有高达5万亿—13.773万亿立方米的天然气。[109]非争端海域如此高的天然气储量使缅孟两国对争议海域天然气储量的“心理预期”大增。除此之外,孟加拉湾海域的资源探测和开发刚刚处于起步阶段,潜力非常巨大。因此,缅甸和孟加拉国对孟加拉湾海域的争端具有“资源争夺”的背景。2005年开始,缅甸试图在争议海域勘探和开发油气资源。孟加拉国则一直认为,缅甸在侵犯自己的海域主权并要求缅甸停止勘探。随后缅甸和孟加拉国在争议海域部署了军舰,形成了军事对峙。缅甸单方面对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开发直接加剧了两国之间的海域争端。孟加拉国外长就直言不讳地说孟加拉国谋求与缅甸在孟加拉湾争议海域划界的直接原因就是为了“探测和开发油气能源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解决孟加拉国面临的挑战”[110]。
3.缅甸和孟加拉国国内政治经济因素
国内政治经济的考量对海域划界至关重要,因为划界进程涉及沿海国家的领土、主权、安全等高度敏感的问题。[111]对缅甸和孟加拉国来说,能源资源不仅和国内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而且还关乎政权的稳定。[112]对于孟加拉国来说,能源短缺一直是国内政治的重要议题之一。人民联盟(Awami League)在2008年的选举中就把“增加电力供应”作为竞选时的重要承诺,而孟加拉国国内大约74%的商业能源供应都依靠天然气[113],能源危机问题一直难以解决。对于人民联盟来说,其政治合法性和其执政有效性紧密相关。要解决国内能源短缺问题,发现和开采更多的天然气是必经之路,而与缅甸在孟加拉湾存在争议的海域具有丰富的天然气。为此,孟加拉国认为,两国迟迟不能通过国际谈判划分12海里以外的海域界线直接对孟加拉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尤其制约了孟加拉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资源的勘探、开采和利用。[114]为了维护现政权的稳定和为下一次大选积累政治资本,人民联盟不能在与缅甸的海域争端中做出让步。假如做出让步,不仅会被国内民众认为人民联盟置国家主权于不顾,连最为紧迫的国家能源经济安全都不顾。
对于缅甸来说,能源资源对其政权的稳定和国内经济的发展也至关重要。一方面,能源资源的出口不仅一直是缅甸出口额中最大的一部分,同时能源资源领域也是吸引外资最大的领域。从国内经济发展和政权稳定来说,缅甸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对能源资源的依赖性很强。另一方面,2011年大选之前,由于缅甸一直处于军人政府统治之下,美国等西方持续地对缅甸进行孤立和经济制裁。对外能源出口是缅甸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为了保持对外能源合作的可持续性,发现和勘探更多的油气田至关重要。
因此,对于孟加拉国和缅甸来说,对国内政治经济的考量使两国在海域争端中都不敢轻易做出让步。
海域争端是争端国家间关系的重要变量,如果争端激化,将会对国家间关系造成根本性的影响。此外,作为地区性国际组织成员国,相互之间的海域争端将会对地区性国际组织的地区性、地区一体化构成威胁。东南亚国家间及东南亚国家与域外国家间复杂的海域争端不仅对它们相互间关系、与域外国家间关系造成了影响;同时作为东盟成员国,它们相互之间的海域争端也成为东盟安全共同体建设的障碍。为了降低争端造成的影响,东南亚国家也在为处理海域争端而努力。东南亚国家在处理海域争端时采用的方式主要有国际谈判、共同开发、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决。假如海域争端白热化,成为国家间关系紧张的根源或地区热点,威胁地区和平与稳定,东南亚国家在尝试国际谈判无法解决争端,也无法继续搁置争端时,它们则倾向于通过提交国际司法机构裁决处理争端。
[5]“President Corazon Aquino on Sabah Issue”,Xinhua News Agency,August 5th,1989.
[6]“President Urged to Assert Rights over Sabah”,Xinhua News Agency,September 19th,1989.
[9]《沙巴主权争端只能通过谈判来解决》,《联合早报》2013年3月18日。
[13]李金明:《南海波涛:东南亚国家与南海问题》,江西高校出版社2005年版,第80页。
[16]李金明:《南海波涛:东南亚国家与南海问题》,江西高校出版社2005年版,第81页。
[23]本小节部分内容来源于课题前期研究成果《论白礁岛主权争端及其对新马关系和东盟发展的影响》,《东南亚研究》2009年第1期,第4—7页。
[25]http://en.wikipedia.org/wiki/Pedra_Branca,Singapore.
[27]Pedra Branca Dispute,http://en.wikipedia.org/wiki/Pedra_Branca_dispute.
[28]Pedra Branca Dispute,http://en.wikipedia.org/wiki/Pedra_Branca_dispute.
[30]Pedra Branca Dispute,http://en.wikipedia.org/wiki/Pedra_Branca_dispute.
[31]《马新两国应共同开发白礁岛》,(马来西亚)《星洲日报》社论2008年5月24日。
[32]《马国学者:白礁有利于新加坡军事战略》,《联合早报》2008年5月26日。
[36]本小节内容已作为阶段性研究成果发表,见《缅甸和泰国领土争端的由来和解决前景》,《东南亚南亚研究》2011年第4期。
[39]http://en.wikipedia.org/wiki/Gulf_of_Thailand,last modified on 31 July 2010.
[40]王正毅:《边缘地带发展论——世界体系与东南亚的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页。
[42]J.R.V.Prescott,Boundaries and Frontiers,Croom Helm Ltd.,1978,p.160.
[47]本小节内容已经作为课题阶段性成果发表,见《如何推进南海共同开发?——东南亚国家经验的视角》,《当代亚太》2011年第6期,第148—149页。
[50]本小节内容已经作为课题阶段性成果发表,见《如何推进南海共同开发?——东南亚国家经验的视角》,《当代亚太》2011年第6期,第149—150页。
[54]Mark J.Valencia,Southeast Asia Seas:Oil under Troubled Water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p.47.
[55]http://news.sina.com.cn/w/2005-02-28/11245223046s.shtml.
[57]季国兴主编:《东南亚概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0—131页。
[58]本部分内容主要参考了李金明《论马来西亚在南海声称的领土争议》,《史学集刊》2004年第3期;广东地名委员会编《南海诸岛地名资料汇编》,广东省地图出版社1987年版。
[59]《南海诸岛地名志——安波沙洲》,南沙群岛在线(http://www.nansha.org.cn/islandsdatabase/3/242_anbo_shazhou.html)。
[60]《马来西亚和文莱就解决边界争端达成一致》,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9-03/18/content-11028246.htm)。
[65]李金明:《中国南海疆域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5页。
[70]《菲再呼吁马来西亚拆除暗沙礁岛构筑》,菲律宾《联合日报》1999年6月29日,第1版,转引自李金明《南海波涛:东南亚国家与南海问题》,江西高校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71]李金明:《南海主权争端的现状》,《南洋问题研究》2002年第1期,第53页。
[72]冯颂斌:《南海争端对我国南海资源开发的影响》,硕士学位论文,暨南大学,2007年,第5页。
[73]傅昆成:《南海的主权与矿藏——历史与法律》,(台北)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81年版,第118页。
[74]武飞煌:《关于越南海域、岛屿军事地理的几点看法》,《全民国防》(越南河内)1982年第4期,转引自吴士存《南沙争端的起源和发展》,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75]http://www.eia.doe.gov/cabs/South_China_Sea/OilNaturalGas.html.
[77]《南海油气资源丰富 堪称第二个“波斯湾”》,《海南日报》2012年7月11日。
[78]于景浩:《菲律宾在南海“急进”主因为获取油气利益》,《人民日报》2012年4月26日。
[80]吴士存:《南沙争端的起源和发展》,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81]武飞煌:《关于越南海域、岛屿军事地理的几点看法》,《全民国防》(越南河内)1982年第4期,转引自吴士存《南沙争端的起源和发展》,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82]《菲借口安全受威胁,对南沙群岛表关注》,《星洲日报》1950年4月28日。
[84]郭文路、黄硕琳:《南海争端与南海渔业资源区域合作管理研究》,海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88]《公约》,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4/04/content_2784208.htm。
[89]George Lauriat,“Chaos or Cooperation?”,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January 6,1983.
[91]孙尚志主编:《中国环北部湾地区总体开发与协调发展研究》,气象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92]黄海敏:《越批准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人民日报》2004年6月16日。
[93]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
[96]The West Austrilian,14 March,1997.
[97]The West Austrilian,15 March,1997.
[102]此节部分内容已经作为课题阶段性成果发表,见《孟加拉湾海域争端落幕》,《世界知识》2012年第8期。
[108]EIA,http://www.eia.gov/countries/index.cfm?view=reser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