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国生活消费与价格的关系
生活消费与价格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价格对生活消费起两种作用,一种是计量作用,另一种是调节作用。计量生活消费,除了使用实物指标外,还使用价值指标。这两类指标各有特点。一般地说,实物指标属于单项指标,表明生活消费某一方面的规模、水平、动态等;价值指标属于综合指标,反映生活消费的总体规模、水平、动态等。由于目前价值难于准确地计算出来,所以有关生活消费的价值指标均借助于价格进行计量,这就使价格成为计量消费的重要尺度。只有价格大体符合价值,才能很好地发挥价格的计量作用;否则,以价格计量的消费规模与水平必然要偏低或偏高。这两种情况都是应该防止和纠正的。
随着生产的发展,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用价值指标测定这种提高的幅度时,由于价格不断变化,因而有关生活消费的价值指标的变动中包含着价格变化的因素在内,这就不能准确地反映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真实情况。所以,必须剔除价格因素变动对生活消费的影响。消除价格变动因素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不变价格(又称可比价格)法;另一种是价格指数法。所谓不变价格法,就是把某一年的价格作为固定不变的东西,用以计算一定时期内人民生活的变动情况。价格指数法是指每年编制出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据此把居民货币收入和支出换算为实际收入和支出,以表明生活消费的实际变化情况。
由于劳动生产率不断变化,某一年的不变价格将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实际情况越来越远。所以一般五年,至多十年必须变换一次不变价格。这样,在比较长的时期内,可能使用了几种不变价格。在这种情况下,若要反映该时期内人民生活的变化,又必须利用价格指数将几种不变价格进行换算。可见,不变价格法与价格指数法要结合使用,不可偏废。
当前在编制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主副食品的权数太小;代表性商品没有随着生活消费构成的变化而改变;议价、集市贸易价以及产品质量下降、变相涨价等因素没有充分反映出来。要认真解决这类问题,进一步完善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商品零售物价指数,使价格成为测定生活变化的准确尺度。
价格对生活消费的另一种作用是调节作用。在居民个人货币收入一定的条件下,物价上升意味着生活水平的降低,而物价下降则反映着实际生活水平的提高。这种情况使价格成为调节生活消费的重要工具。在这方面,有三种情况:
一是价格刺激消费。降低某些商品价格,使一定的货币收入购买更多的消费品,这会促进生活水平的提高,刺激人们更多地消费这类商品。近几年来,我国多次降低电视机、收音机、电冰箱、涤棉布及其制品的价格,起到了刺激消费的作用。
二是价格限制消费。提高某些商品价格,会使一定的货币收入购买较少的消费品,从而降低生活水平,这就会限制人们对这类商品的消费。用价格限制消费,似乎违背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其实不然。在社会发展的现阶段上,各种资源和生产能力是既定的,它们规定着某些产品的生产数量。所以,对生活消费要有限制。价格就是限制生活消费的一种手段。我国对高级烟、酒、呢绒等制定较高的价格,就是为了限制这方面的消费。对于某些短线产品和名牌产品,除了继续从生产方面加强工作、增加产量外,有必要利用价格杠杆限制消费。
三是价格转移消费。生产结构决定消费结构,但消费结构同生产结构并不完全一致。有的产品供过于求,而另外的产品则供不应求。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除了调整生产结构外,亦可利用价格调节消费结构。对于供不应求的商品可以稍为提高价格,对于供过于求的商品则可以降低价格,使居民消费的能力从前者向后者转移一部分,以解决消费结构与生产结构不适应的问题。
以上分析了价格对生活消费的作用,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消费对价格的作用。生活消费有三种类型,一是过度型,二是不足型,三是适度型。这三种不同类型的生活消费对价格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过度型的消费是指消费的增长速度超过生产的发展速度,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大于消费品的可供量。这种情况从两个方面引起商品价格的上升。一方面,由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大于消费品可供量,必然出现市场紧张,物价上升。另一方面,由于消费的增长速度超过生产发展速度,生产者的劳动报酬基金在产品价值中不仅相对增长,也会绝对增长。这种绝对增长乃是引起价格上升的因素之一。
不足型的消费是指生产虽然发展了,但人民生活水平没有改善,或者生活水平改善的程度同生产发展的情况很不适应。这种类型的消费,初期可以使物价平稳,甚至下降,因为居民购买力不足,商品供过于求。可是,过不了多久,由于人民生活水平没有相应改善,劳动积极性不高,生产难以发展,结果必然引起物价上升。
适度型的消费是指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生产发展的速度与生活改善的程度比较协调。我国的“一五”时期就是这种情况。1957年比1952年,工农业总产值增长67.7%,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52%,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42.8%,农民收入增长27.9%,全国居民每人年平均消费额增长34.2%。这样,生产既发展了,生活又有了相应的改善,生产与生活的比例比较协调。在这种条件下,尽管生活有明显提高,不会引起物价上升。
总之,生活消费与价格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我们不仅应该看到价格变动对消费的影响,而且也不能忽视生活消费对价格的作用。既要力求物价稳定,使物价不影响或少影响生活,又要保持适度消费,不使消费过度或不足而促使物价上升。
上面着重从静态的角度分析了生活消费与价格的关系,下面将进一步从动态的角度考察生活消费与价格的关系。
市场上各类商品的价格总的趋势如何?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物价变动的总趋势将是稳中有升。这是因为:(1)农产品和采掘工业产品的价格本来较低,而它们的成本又有上升的趋势。这不仅导致农产品和采掘工业品的价格上升,而且会引起连锁反应,使不少产品价格上升;(2)流通中货币过多,商品供不应求,必然引起物价上升;(3)国家财政分配中,收入小于支出,出现赤字;(4)国外价格的上升。当然,有些产品的价格,尤其是化工产品和某些加工工业产品的价格将是下降的,但这种下降不足以抵消那些产品价格的上升。所以,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
在价格上升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人民生活水平的稳定和逐步提高?关键在于居民货币收入的增长速度。过去有一种理论认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主要不是靠收入的增长,而是靠物价的下降。实践证明,主要靠降价来提高人民生活的办法是行不通的。并且这种办法不利于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不利于生产发展和商业经营。我们要想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当然可以降低某些消费品的价格,但主要的手段应当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增加收入,使居民货币收入增长速度大于物价上升的速度,并且尽可能地要大得多一些。例如,“一五”期间商品零售物价上升8.6%,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42.8%,这就充分保证了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
既然要求居民货币收入增长速度超过物价上升速度,那么能不能认为超过越多越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呢?不能。在一定时期内,居民货币收入不能无限增长,它要受劳动生产率的限制。一般地说,居民货币收入增长速度不能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除了改善人民生活外,能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用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国防等事业。
物价上升的幅度、居民货币收入增长速度和劳动生产率提高速度这三者之间的比例关系究竟怎样才合适,究竟怎样才能保证物价与生活消费之间的比例协调,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很难定出数量界限。不过,根据我国过去30年的实践,也可以计算出它们之间的大体比例关系。计算结果见下表。
续表
上表表明,这三者之间的动态关系出现了三种类型。“一五”时期的情况属于第一种类型,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速度大于物价上升幅度,而小于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速度,这种类型可称为“协调型”。1976—1980年的情况属于第二种类型,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速度大于物价上升幅度,也大于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速度;这种类型可称为“工资过速型”。1957—1976年的情况属于第三种类型,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不仅没有增长,反而下降,尽管劳动生产率提高了,物价也上升了,这种类型可称为“工资萎缩型”。在上面的这三种类型中,只有第一种可取,而第二种不可取,第三种是特殊情况。从“一五”时期的情况看,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1%,而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可以提高0.82%,商品零售物价可以上升0.17%。这样的经验数据是值得参考的。如果今后在一定时期内三者之间保持这样的比例,就可以使生活消费与价格的关系比较协调。
最后,在生活消费与价格之间还有一个价格补贴问题。过去我们为了保持市场零售物价基本稳定,不使价格影响人民生活,付出了巨额价格补贴。不过,这是个“背包袱”的办法。只能一边背,一边放,不能把包袱越背越大。若越背越大,实在背不动时,一旦要放下,可能会引起物价大幅度上升,会引起人民生活不安。在当前调整时期,价格不能大动,仍然需要坚持价格补贴。同时,要准备解决价格补贴问题,至少不要使其继续增加,以利于正确处理生活消费与价格的关系。
(原载《财贸经济》1982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