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隋本缘部汉译佛经定中结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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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定中结构的界定

何谓定中结构?本书采纳赵世举(2000:8)的定义,“由修饰语和被修饰语构成的体词性偏正结构叫定中结构”。这个定义中的“由修饰语和被修饰语构成”给出的是定中结构的典型形式,我们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也不排斥那些与典型形式有密切联系,但未必修饰语和被修饰语都齐全的一些语言片段。

定中结构,从整体功能上讲,是体词性的。体词性成分充任主、宾语当然可以。但能不能充任谓语呢?由于受某些传统观念的影响,可能有人就认为不行,这实际上是不正确的。《佛本行集经》中就有不少定中结构充任谓语甚或小句的例子。

定中结构充任谓语的:

(1)金多罗树金根 金茎银枝 银叶,(花果悉银)。[10]

银多罗树银根 银茎金枝 金叶,(花果悉金)。(叁660a11—a13)

(2)《佛本行集经》中叁786b3—b倒13用了几十个并列的“……头……身”格式集中描写了无量千万夜叉罗刹的种种形容和状貌,如“象头 马身”(叁786b7)、“牛头 驼身”(叁786b8)、“羖羊头 豺狼之身”(叁786b10)、“犀牛头 水獭之身”(叁786b12)。

(3)彼家[本来]清净好种。(叁679a15)

定中结构充任小句的:

(4)(而彼阁道端正可喜,亦为四宝之所合成。黄金白银,琉璃颇梨。)黄金阁道,白银阶级。白银阁道,黄金阶级。琉璃阁道,颇梨阶级。颇梨阁道,琉璃阶级。(叁660b10—b12)

赵世举(2000:8—10)把同位结构、方位结构、者字结构都划归定中结构,笔者也认同,但限于时间,本书对它们暂不讨论。本书从原始语料中截取研究对象(即定中结构)的做法将在本章第四节中介绍,可参看。这里先把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有可能引起混淆的问题提出来澄清一下。

一 歧解之一:大小主语还是定中

《佛本行集经》中有好几个地方含大小主语的句子(也就是所谓主谓谓语句)比较集中。最显著的一处共出现76次(叁696a5—697a1),其中类乎“今是童子‖诸指爪甲薄而且软”的共8次,类乎“是童子‖行如师子王”的共68次。

判断一个句子是否主谓谓语句,既要根据语感,又要有形式方面的依据,比如大小主语之间可否插入状语。如果仅从语义角度考虑,可能会把大主语和小主语之间也看成定中关系。如《马氏文通》卷十有云:“句读内有同指一名以为主次、为宾次或为偏次者,往往冠其名于句读之上,一若起词者然,避重名也。”(马建忠,1983:390)马氏论偏次时举的例子有《庄子·马蹄》:“马蹄可以践霜雪,毛可以御风寒,龁草饮水,翘足而陆,此马之真性也。”“‘马’字冠首,而后犹云‘马之蹄马之毛’也。”(马建忠,1983:392)我们认为语义上这样理解大致不差,但语法上把“马”视为前边两个小句的起词“蹄”“毛”的偏次是不妥的,“马”是它们的起词,用今天通行的术语来说“马”就是大主语,“蹄”“毛”分别是小主语。再看《佛本行集经》中含大小主语的例子:

(1)菩萨身命将终。(叁768a倒13)

(2)彼王城郭却敌门楼宫室殿堂,纯是黄金。(叁669a倒14)

(3)我一切宝无价之物,以持赐妃。(叁708b7)

(4)时首陀会一切诸天,作如是念。(叁677a11)

例(1)“身命”前可添加状语,拿此句跟“悉达太子,今忽命终”(叁768a倒12)一比较就可知道。例(2)的下文有“园苑树林”与“城郭却敌门楼宫室殿堂”平行充当小主语。例(3)“我”是大主语,属施事;“一切宝无价之物”是小主语,属受事。例(4)“作”之前的一串词语构成一个“时间/处所/人物”的话题链。“时”充当句首状语,处所词“首陀会”充当大主语,“一切诸天”充当小主语。

《佛本行集经》中的定中之间多数没有“之”类形式标记,其间往往结构紧凑,意义上形成一个整体。以下就是句首含有定中结构(“定”与“中”分别用下画线标注且间隔开来)的例子:

(5)净饭王宫 车匿为首(叁692b4)

(6)摩耶夫人 象乘处中(叁686a1)

(7)彼王 长子,名……(叁678c2)

(8)摩伽陀国 王舍城主,姓施尼氏,名频头娑罗。(叁759a倒5)

下边的几组例子是从《佛本行集经》中挑选出来的,各组前一句含大小主语,后一句含定中结构,以供对照。大小主语与定中均加下画线表示。

第一组:

(9)一切众生 其心若斧。(叁704b倒11)

(10)知彼聚落 其间近远(叁793b倒6)

第二组:

(11)此诸眷属爱恋之心,从何处来?去至何处?(叁749c倒14)

(12) 爱恋心若作障碍(叁667a倒11)

第三组:

(13)时菩萨母身体安常,不伤不损,无疮无痛。(叁686c13)

(14)是时摩耶大夫人 安然端坐大白象上。(叁685c11)

第四组:

(15)是摩那婆身及螺发,无有一人堪可蹈者。(叁668a1)

(16)此人 身发,唯除如来,乃堪践耳。(叁668a2)

像以下这样有歧解的句子肯定不能纳入本书研究的范围:

(17)彼城内人寿三千岁。(叁662c3)

(18)菩萨如是辩才之舌,向诸仙人说解脱言。(叁747b倒8)

(19)(又见)太子如是诸相显赫炳著。(叁725a倒13)

例(17)可以有多种理解,或者“彼城内”为大主语,“人”为小主语,“寿”为小小主语;或者“人”为大主语,“彼城内”做“人”的定语,“寿”为小主语。例(18)“菩萨”与“如是辩才之舌”间可以是大、小主语关系,也未尝不可以看成定中关系。例(19)“太子”与“如是诸相”间的关系与例(18)的情况相仿。

其他经中这样有歧解的例子也是有的(有歧解的部分加下画线且分割开来),也不能归入本书研究范围:

东汉《中本起经》:于是阿难承佛威神,知诸比丘 心中大疑。(肆163b15)

北魏《贤愚经》:其树 功德种种奇妙,不可称数。(肆387b倒9)

二 歧解之二:状中还是定中

有些词语(比如形容词等)既可以充当定语,又可以充当状语,碰巧短语或句子中特定的句法位置又为这种歧解提供了可能的条件。以下对这些词语进行分类说明,尚须补充一句,这些词语的类不全然是按词性分的,有的也参考了意义标准。仍是先看隋《佛本行集经》。

(一)形容词

1.大

大 可畏(叁777a倒10)/作大 恐怖(叁777a倒10)/作大 庄严(叁694a2)

2.美

能作美 言,回怒令喜。(叁726a倒11)/我今美 言,更慰喻彼。(叁781a倒2)/我今美 言 美 语慰喻。(叁785c12)

3.纯

纯 黄金(叁694b倒1)/发纯 绀青色(叁696c倒11)

4.善

不作善 事(叁726c倒6)/或复快书疾书善 书解多种书(叁709a13)

以上例子画线部分形容词后接续的词语或者是动名兼类词(如以上“大、美、善”的后续词语);或者是名词[11](如以上“纯”的后续词语)。以上画线部分内部是定中还是状中结构关系是有歧解的。

(二)处所词语

世间中,所有树木,一切药草,菩萨行时,从根悉伏,向于菩萨。(叁773c9)/又世间中所有一切吉祥之事……(叁773c6)/水中鹅雁鸿鹄鸳鸯充溢诸池(叁768a1)

以上画线的处所词语是定语还是状语,不好判断。

(三)时间词语

这里把时间词语分为“今”类与“昔”类两种,以下四种情况里边它们作定语还是作状语是有歧解的。

1.“今”类词语+名词语

今 释总数,一切凡有九万九千。(叁768b8)/今 耶输陀罗是(叁713c6)/即今 提婆达多是也(叁666b4)

2.“今”类词语+代词+名词语

今 我 身是(叁713c6)/今 我 此地,无有福相。(叁740 b倒10)/今 此 旷野林内,少人多有诸兽。(叁784c7)/今 此 悉达大智太子,已取命终。(叁767a4)

3.人称代词+“今”类词语+名词语

我 今 心想,以如是知。(叁753b7)/我 今 此剑,截汝身体。(叁785b13)/我 今 此身是婆罗门。(叁667a11)/波旬汝 今 一切军众,不久退散。(叁789b倒5)

4.“昔”类词语+名词语

昔 迦尸国……(叁726b6)/往昔 诸王所共叹美(叁785a13)/往昔 诸佛,坐于师子高座之上。(叁772c12)

(四)代词(这里指的就是“如是”)

1.“如是”修饰的是动名兼类的词语,这种特定的句法位置为代词“如是”充任定语或状语都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1)如是+动名兼类词语

莫生如是 酸切懊恼,莫大悲苦。(叁742a倒5)/我实不用如是 自在(叁757a11)/大王莫作如是 苦恼(叁768b3)/若有智人,能作如是 思惟观察。(叁762a3)

(2)名词语+如是+动名兼类词语

父 如是 敕已(叁770c8)/其魔波旬闻诸天神 如是 毁辱劝谏之时,向菩萨走。(叁790a12)/闻于太子 如是 言已(叁730a倒11、叁730c2)/王闻夫人 如是 语已(叁662a7)

2.这一类与以上第一类情况比较,相同点是:特定的句法位置为代词“如是”作定语或状语都提供了可能的条件;不同点是:“如是”为定或为状时的辖域有别,结构层次的切分也有所不同。

(1)如是(位于句首)+名

如是诸天顶礼供养赞叹(之时)(叁781b9)/如是军众悉皆整备,俨然承奉,待命即行。(叁777a倒10)

拿第一例来说,“如是”充当“诸天”的定语,这是一种可能;还有一种可能是“如是”作状语,修饰“诸天顶礼供养赞叹”,可以变换为“诸天[如是]顶礼供养赞叹”。后一例同理。

(2)如是+形(动)+(之)+名

(具有)如是老弊之相(叁720b倒1)/如是希有之事(叁714c倒14)/如是广大智慧(叁753a15)/如是胜妙最上苦行(叁767a1)

也拿第一例来说,“如是”可以修饰其后的形容词“老弊”(“老弊”重读),作“老弊”的状语;也可以修饰其后的“老弊之相”(“相”重读),作“老弊之相”的定语。其他例子同理。

(五)其他

随着调查范围的扩大,除了此前四大类之外,还发现一类由量词重叠式“种种”带上名动兼类词构成的歧解格式,同样不宜阑入本书研究范围。如:

北魏《贤愚经》:种种 方便,欲得危害。(肆410a14)/我此太子,志存入海。种种 谏语,意坚不回。(肆412a13)

三 歧解之三:主谓还是定中

定中结构是一种准述谓结构(崔应贤等,2002:5—13),所以很容易与主谓结构混淆。此种歧解又分两类情况:

(一)连用的两个词语,前项指人,为名词或代词,后项是表人的言语行为的动名兼类词。确定此类结构是主谓还是定中关系,关键看它整体的表义功能是指称还是陈述,是指称则内部结构关系为定中,是陈述则内部结构关系为主谓。

《佛本行集经》中这类结构一般充当动词“闻”“依”“如”等的宾语,如“父敕、王敕、大王敕、圣子敕、太子敕、父母教、如来教、圣子教、世尊教、太子教、尊者教、王命、大王命、太子命、智人说、诸论说、尊师说、尊者说、彼言、汝言、王言、仁者言、彼语、汝语、王语、我语、父王语、我等语、跋伽婆仙人语、彼甘蔗种大净饭王敕命、父王教令、大王教命、尊师语言”等,有时动名兼类词前边还带有修饰或限定性词语(多数为时间词),如“王言、王说、彼如来于先语、净饭王悲哀沥泪啼号”。

笔者倾向于把此类结构视为定中关系,因为从语义上看它们分别指称的是一件事情的内容,而不是对一个事件的陈述。例如,“时摩诃那摩闻王敕已”(叁689b14)一句,从上下文可知当时摩诃那摩并不在大王发布敕令的现场,所以“王敕”不可能指大王发布敕令的言语行为,只能是指称敕令的内容,这内容是由他人传达给摩诃那摩的。其他如“谨依大王严命所敕”(叁777b倒14),“敕”前都添加了名词化标记“所”,更能说明它指的就是“敕”的内容。

随着调查的范围扩大,也发现后项词语不仅限于表示人的言语行为,也可以是普通的动作动词,甚至包括表性状义的形容词或名词语[12]

东汉《中本起经》:

(1)譬如人 梦,寤则无见。(肆148b倒13)

(2)于时鹿园中间,有大众 会。(肆149b倒4)

(3)勿与酬酢,以致其 嗤。(肆153c10)

(4)父王 起居安不?(肆154b3)

(5)阿耆达得佛 许可,辞退还国。(肆163a2)

三国吴《六度集经》:

(6)太子求道,厥 劳何甚?(叁10a倒2)

北魏《贤愚经》:

(7)父怪其 静(肆381c1)

(8)相师睹已,见其 奇相。(肆359b12)

(9)感其 至心(肆435a倒5)

前边六例含普通动作动词,例(7)含形容词,例(8)、例(9)含表性状义的名词语。

(二)形式上是“主动宾”齐全的主谓结构,实际上是由“主”与“动”组合成的短语充任定语,由“宾”充任中心语的定中结构。如《佛本行集经》中的例子:

其七宝铃,微风吹动,出妙音声。令人乐闻,心生欢喜,譬如人作 五种音乐。(叁660c6)/遥见菩萨,可喜端正。心甚爱乐。乃至犹如夜空众星,如暗山头大猛火聚,如大云里出 闪电光。(叁760b6)/圣子嘱托 此言不善。(叁735c倒3)/此是我今最后在家庄严 身饰。(叁737b12)

其他经中也有“名+动+名”既可以解为SVO也可以理解成“SV(之)O”的例子:

三国吴《六度集经》:时王欲以民间余金残戮害无罪者(叁36c倒7)

西晋《普曜经》:以伎乐音嗟叹菩萨前世积德(叁490c12)

后秦《出曜经》:昔有异国生即应草(肆671c2)/最胜长者闻如来说偈,内怀惭愧。(肆675b倒4)

以上有歧解的情况,虽然我们有自己所倾向的看法,但为保守起见,仍不将它们纳入本书的研究范围。

还有一些结构,从词性角度看也属于“名1/代+动+名2”,但由于受语义条件的限制,不可能构成“主动宾”的结构关系,只可分析为由“名1/代+动”充任定语、由“名2”充任中心语的定中结构。以下列举的都是隋《佛本行集经》的例子,其中最后两例定中之间还带有“之”字:

优陀夷号叫声已(叁768c倒8)/闻四天王叫唤音声(叁693b7)/阿私陀仙授记语言,必定真实。(叁720c倒11)/至于菩萨苦行之处(叁770c9)/此即是我解脱之处及其方便(叁754c倒2)

四 歧解之四:定中还是动宾(含双宾)

是定中还是动宾的歧解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定中还是动词(或形容词用作动词)带了单宾语

隋《佛本行集经》:

大声叫唤(叁733a倒9)/大声呼嗟(叁738b3)

高声唱唤(叁714c倒12)/高声唱说(叁713b12)/高声唱言(叁747a6)

举声大哭(叁721a倒7、叁729a14)

多人敬爱(叁712c倒1)/曾见往昔多诸佛来(叁774a8)/或多见闻(叁690a倒8)

彼婆罗门大富饶财,甚足资产。(叁665b倒8)

菩萨正心直视,温和言气,而报王言:……(叁763c倒3)

这里的“大声”“高声”依现代汉语的语感是定中结构,但古汉语中,“大”和“高”可以带宾语,如我们今天还常听到的“高薪养廉”的说法,其中的“高薪”既可解为定中关系(大多数人可能都这么看),也可解作动宾关系(即提高薪金),甚至后一种解释可能更符合该词语原意。“多”直到现代汉语中都既可作定语,也可以带宾语。“多见闻”不是不可以看作动宾结构,“多人敬爱”和“多诸佛来”则可以视为动词“多”后边带了兼语“人”和“诸佛”。“甚足资产”和“温和言气”固然可以视为由定中结构充任的小句,但这里看成动宾结构可能更恰当一些。其他经里也有这类现象:

三国吴《六度集经》:太子高声谓七国王(叁47a11)

后秦《出曜经》:高声啼哭(肆622a11)

北魏《贤愚经》:太子苦痛,高声急唤。(肆413a1)

三国吴《六度集经》:妻数有言,爱妇难违。(叁9b13)/身肉决裂,血若流泉。(叁32c倒13)

这些现象从历时平面看可能尚处于变动过程之中,有待我们从语法化的角度去深入考察。

(二)是定中还是动词带的双宾语

以下的例子已根据汉语中能带双宾语的动词的类[13]作了细分。

1.取得类

隋《佛本行集经》:

(当)我食(叁770b3)/我王位(叁763a1等)/我五欲(叁762c12)/我上座最胜之水(叁666a11)/我上座最初之食(叁666a11)

(恐彼人来)我王位(叁716a14)

他钱财(叁675a6)

粗略观之,上列短语中的人称代词“我”和“他”之后都可添加上表定中关系的“之”,而且《佛本行集经》中本来就有在这种地方带“之”的用例,如“(彼实能)我之国土父王位(乎?)”(叁778c12)。但不能据这一点就认为它们是定中结构,因为语法分析除了考虑意义,更要看重结构形式。笔者认为,加“之”与否,语法上当属不同的结构类型。加了“之”属定中结构,定中结构作前边画线动词的单宾语;没有加“之”,属双宾结构。双宾结构还可以变换出“动宾补”等形式,如“受 ——受<于我>”,“夺 王位——夺王位<于我>”,“取 钱财——取钱财<于他>”。

再看其他经中取得义动词带双宾语的例子:

东汉《中本起经》:佛王意,便入精舍。(肆155 b倒10)

三国吴《六度集经》:人财物,淫人妇女。(叁11c4)/菩萨自城中人戒已,旋家,归命三尊。(叁20a倒1)

实际上,不光是名词性成分可以充任双宾语,谓词性成分也可以充任其中的远宾语。请看例子:

隋《佛本行集经》:

(时佛默然)受彼人(叁661a倒6)/受大众(叁672a倒8)/受此地主降怨王(叁666c倒11)/(时彼村人得于如来)受己已(叁661a倒6)

(不)受他(叁790c13)/(不)取长子商主咨谏(叁781b倒9)

(唯愿太子)受我忏悔(叁712c6)/(我以)受王清净忏悔(叁764b倒6)

这些双宾结构中画线的谓词性宾语可以转变为体词性宾语,如《佛本行集经》中就有的“亦复不受己之诸女咨谏之语”(叁784b3)。有的近宾语和远宾语之间加“之”就变成了定中结构,该定中结构充任的是前边动词的单宾语,如“(不)受其子商主之谏”(叁788b倒4),这类情况在以上体词性双宾语部分已讲过。

还有其他经中的例子,如:

东汉《中本起经》:向阿凡和利请,明日当往。(肆161c倒13)/佛其施,便为咒愿。(肆163b5)

北魏《贤愚经》:世尊云何不我供,乃先应彼乞人请也?(肆371a倒1)

2.欠类

他债,悉偿令了。(叁745c1)

3.告示类

我等一切苦行及求道法(叁746a倒14)

4.允准类

我愿,不得变悔。(叁674c倒9)

5.为动类

勿令有人我障碍。(叁731b1)

以上第2类到第5类的例子都出自隋《佛本行集经》,其中画线动词后带的也都是双宾语,而不是由定中结构充任的单宾语。

五 歧解之五:定中还是联合

这种歧解也可分为两种情况,仍先以隋《佛本行集经》为例。

(一)连用的两个词语前项是形名兼类词,后项为名词:

仁者今舍亲爱 眷属,背而来此。(叁752c14)/不能得自在 安乐(叁730c倒11)/我当自作智慧 方便(叁714b6)/然尊者说虽言我得清净 解脱(叁755b5)

拿第一例的“亲爱眷属”来说,虽然《佛本行集经》中出现过“亲族 眷属,实可爱恋”(叁761c3),但不能据此认为“亲爱眷属”就一定是联合结构,因为还排除不了定中结构的可能性。余例同理。

(二)连用的两个词语都是名词,两者外延存在整体—局部或者交叉叠合等关系。这就为两者间产生歧解(是并列还是定中?)提供了语义条件。

1.两个名词语的外延存在整体—局部的关系。例如:

同日 一时俱长(叁735b倒6)/穿过山崖 石壁无碍(叁793a倒8)/又仁者身,如是相貌,止可合涂赤栴檀香,不应著此袈裟之服。(叁760c2)

2.两个名词语的外延可能存在交叉叠合的关系。例如:

游军 壮士(叁675a倒8)/其声遍满四方 虚空(叁792b1)/复以金钏七宝 璩环串于手臂(叁715c倒9)/处处别然苏油 香灯蜡烛(叁726a1)

拿以上最后一例来说,如果“苏油香灯”是并列关系,则分别指两种事物;如果是定中关系,则合指一种事物(燃苏油的香灯)。

这种由两个甚至多个名词语连用造成歧解的情况在其他经中也存在。如:

三国吴《六度集经》:天龙 善神 有道志者,靡不怆然。(叁2 b倒9)/福尽罪来,下入太山 饿鬼 畜生。(叁16a7)/志念恶者死入太山 饿鬼 畜生道中。(叁17b倒13)

西晋《普曜经》:地狱 饿鬼 畜生皆得休息。(叁515a倒8)

以上4例,孤立地看,第1、2例各画线部分之间可以是并列的关系,但也不能排除另外的可能:就是第1例“有道志者”充当“天龙善神”的后置定语,第2例“太山”是用来限定“饿鬼畜生”的。第3、4例,笔者倒是倾向于认为“太山”或“地狱”就是用来限定“饿鬼畜生”的。

六 歧解之六:(动)宾补还是定中

先看例子:

三国吴《六度集经》:汝等无忧,吾拔汝重难。(叁28a9)/令吾得佛,度众生诸苦矣。(叁28b倒14)

西晋《普曜经》:欲度众生生老病死(叁508a倒7)

北魏《贤愚经》:用济群生饥乏之困(肆407a13)/以持身肉济父母厄(肆357a倒4)/济活父母危急之厄(肆356b1)/济救父母危险之命(肆356b5)

以上共举了七个例子。前五例画线部分可以分别看作“动宾补”格式,因为可以在各自的宾语之后补语之前添加一“于”字;也可以看作动词后的宾语是由一个定中结构充当的,因为可以在其内部添加一“之”字。但最后两例不至于造成歧解,只能分别取其中一解,分别看成“济活父母于危急之厄”和“济救父母之危险之命”。所以,以上只有最后一例可确定为本书研究对象。

还有一种“(动)补宾”格式与定中格式也容易混淆,如西晋《生经》中二例:盛满钵蜜(叁103a倒1)/盛满中蜜(叁103a2)。孤立地看前例,容易误解为“满”前省略了数词“一”,当成定中结构;对照后例方知,两例分析为“(动)补宾”格式可能更妥当,其中“满钵”与“满中”皆是补语。

是定中还是其他结构类型,除了以上归纳的六种典型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情况,这里不再一一列举。只是总体说明一下,凡是有可能引起歧解的结构,我们一概不作为本书研究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