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与西亚非洲国家发展道路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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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伊斯兰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

伊斯兰教规有两大法源,一是《古兰经》(Quran,安拉的启示),二是《圣训》(Sunnah,先知穆罕默德的神圣言行,由其弟子整理汇编)。这两部经典并没有制定出系统的经济发展主张,相关经文散见于不同章节中,后来产生的伊斯兰教法中的经济法与穆斯林的经济思想,均是从这两部经典的命诫、教义的旨义出发来确立与阐述的,“公正、平等、互助”是伊斯兰经济思想倡导的主要原则。伊斯兰经济思想发展的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公元7世纪伊斯兰教创立初期,即伊斯兰古典经济思想产生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公元7世纪中期到18世纪初期的中世纪发展阶段。第三个阶段是从18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期的近代时期。第四个阶段20世纪初至今的现代伊斯兰经济思想形成阶段。[3]伊斯兰经济思想涉及利息理论、所有制理论、生产消费和分配理论、伊斯兰现代企业制度、天课和税收理论以及政府职能等一系列内容。

一 伊斯兰教禁止利息(RIBA)和高利贷

Riba(利息)禁令是伊斯兰经济思想的核心内容,字面含义是“剩余额”。《古兰经》中也将高利贷视为Riba而禁止:“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2:275-278)[4]

伊斯兰教法明确禁止利息和高利贷,然而对禁止Riba的诠释分歧较大。最初伊斯兰教只是禁止放债取利,截取不义之财,后经麦地那和库法等教法学家的进一步拓宽,利息“泛指一切不劳而获和投机取巧之所得”[5]。20世纪70年代以来,通货膨胀率上扬,伊斯兰教法学家提出:利息禁令只适用于“净利息”,即实际利息,而不适用于因通货膨胀而产生的“虚利息”(浮动利息、名义利息)。伊斯兰国家的通货膨胀不仅导致社会紧张,还引起道德危机。中东地区通货膨胀一直是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所以,控制物价是伊斯兰国家的优先考虑。同时,禁收利息也只限于穆斯林社会,对非穆斯林是可以收取利息的。这种制度发展到如今,也成为阿拉伯国家资金外流的一个重要原因。[6]

二 所有制问题

所有制问题即财产权问题是伊斯兰经济思想的核心。伊斯兰教承认三种所有制:个人所有制、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个人拥有的生产资料属于个人财产,但森林、河流、矿山和大地等物质则属于国家或公社集体所有。根据《古兰经》确定的经济所有权思想,“大地确是真主的”(7:128),经济最终的所有权属于真主。而个人是真主的代理,任何人都必须依照真主的旨意管理经济和财务,个人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伊斯兰教主张合理、合法地获得财产权,反对财产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不允许囤积财富,通过天课、继承法、禁止高利贷、提倡施舍等一系列教法、教规限制财富过于集中。但伊斯兰教法保护个人财产权,强调个人财产权不得侵犯。“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4:29)。伊斯兰教中有关财产的债务和继承问题的主张也体现出这一点。伊斯兰经济思想中维护私人产权的主张,实际上无形中肯定了贫富差异的合理性,与此同时伊斯兰教又坚决主张人人享有真主所赐予财产的权利,个人有义务为众人服务,不得将财产藏匿、闲置和浪费,这体现了伊斯兰教相对平均的思想。

三 生产消费和分配理论

伊斯兰教提倡大力发展经济,在早期体现在充分利用生产资料,不可使土地荒芜,对开荒者给予奖励。在现代,这种精神对工业资源、人才和科技资源等稀缺资源的充分利用,也是同样道理。利用权力或控制生产资料对无权无财的人进行压迫和盘剥,这是伊斯兰社会所不允许的罪恶行为。伊斯兰的生产和发展都是自觉自愿的劳动,没有剥削、压迫和强迫,将“天下穆斯林皆兄弟”作为生产的协调机制。伊斯兰社会的生产要以社会效益或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社会福利优先于个人福利,这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利润最大化有着天壤之别。合作与相互责任而不是竞争构成企业生产过程的主要推动力。伊斯兰教允许任何人寻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但禁止道义上和社会上不允许的各类形式的经济活动;允许享受幸福,但禁止奢靡浪费,强调适中消费。为避免社会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加大贫富差距,伊斯兰社会还通过扶贫和慈善等财富的再分配,帮助贫穷无助的人。但是,伊斯兰教寻求社会公正,并不意味着损害个人和集体利益。

四 天课和税收理论

“则卡提”(天课)是穆斯林的“五功”之一。这是建立在信仰基础上的自愿课税制度,但是对于富裕的穆斯林,最低数额的课税是强制性质的。这笔经费必须用在社会扶贫和帮助提高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也是强制性质的,不允许用来建造公用设施或投资工业建设。学者们认为,天课制度具有诸多优越性,它完全可以成为当代伊斯兰国家财税制度的重要内容。首先,它有助于削富济贫,缩小贫富差距;其次,由于天课用于扶贫和社会的公益事业,因此它具有类似保险制度的功能;再次,由于财产是征税的主要对象,促使人们把闲置资金投放到生产性经营中,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最后,由于天课是宗教课税,信仰促使人们一般不会出现逃税、漏税现象,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征收和管理。[7]因此,伊斯兰国家仍以天课和济贫税为税收理论的基础,尤其是天课被看作是“国家的规范之一,它确立了税收基础”,“是对人类的统治者服从的证明”。[8]

五 政府职能

伊斯兰教认为,政府是国民经济的执法机构和权威机构,保护一切合法财产、生产和商业活动,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但伊斯兰学者也认为政府或国家强行参与市场运作,容易导致集权和专制,不利于个人利益的实现和民主化的发展,因此反对国家直接控制经济活动。政府的职能只是经济规划和管理,不是财富的主人或工商业经营者。属于政府管理的土地、矿山、金融银行,由私人或集团经营,政府只起到立法、监督和保护民众利益的作用。因此伊斯兰教法重视社会对经济伦理和社会公正的保障作用,淡化国家在经济中的地位。

六 现代企业组织形式

按照伊斯兰教法规定,伊斯兰企业一般采取两种组织形式,即支薪企业和利润分成制企业[9]。关于支薪企业,可以以单一所有权或合伙的形式建立。两个或多个投资人可以通过一项契约共同投资一个企业。联合股份公司或联合企业也是伊斯兰教普遍接受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利润分成已经作为一种伊斯兰契约的形式得到了普遍的接受。传统来说,利润分成契约在农业、园艺业和商业中分别被称为穆扎拉、穆萨卡和穆扎拉巴。绝大多数伊斯兰教法学家,不论是逊尼派还是什叶派,都认为古代的利润分成制原则可以在现代大工业生产中应用。按照这些经济学家的说法,制造业中的利润分成也可以叫作穆扎拉巴。伊斯兰教法学家对这两种企业组织形式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应用,有着不同的观点,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伊斯兰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现代经济的发展。[10]

历经时代变迁,伊斯兰经济思想逐渐演变,体现出较强的灵活性和鲜明地时代特征,然而,万变不离其宗,经济与宗教信仰密不可分,强调“伊斯兰人”的伦理特征,“公正、平等、互助”是伊斯兰经济倡导的主要原则,反对西方追逐利润的“经济人”。他们认为伊斯兰经济伦理能更有效地维持社会的良好秩序,填补贫富分化的鸿沟,从而使社会经济能够在和谐的秩序中有序进行。

表3-1 伊斯兰教经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