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持续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各盟市按照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要求,组织各旗县积极开展认定工作,部分盟市、旗县根据本地区发展特点制定了本地区认定意见。近两年,在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牧场实现了从无到有,再到成倍增长的发展。
(二)推进家庭农牧场规范发展工作
一是开展自治区示范家庭农牧场评定工作。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家庭农牧场新型经营主体的作用,2016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下发《关于开展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评定工作的通知》(内农牧法发〔2016〕250号),经旗县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盟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基础上,自治区农牧厅组织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评定了151个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同时,各盟市积极推进示范家庭农牧场创建工作,经各盟市认定的示范家庭农牧场703个。二是继续做好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监测工作。根据农业部经管司要求,继续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临河区、准格尔旗的各35个家庭农牧场开展监测工作。三是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对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情况的专题询问。2017年5月23—2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了自治区农牧业厅代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关于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情况的报告,并就自治区人民政府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情况进行专题询问。询问结束后,印发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从提高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认识、破解融资难题、促进规范化发展、加强人才科技支撑、强化服务等方面提出意见,并由自治区政府督促各有关厅局抓紧落实。四是开展家庭农牧场名录信息录入工作。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家庭农场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7〕15号)要求,将截至2016年年底经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牧场基本信息录入到农场名录系统。
(三)落实扶持家庭农牧场发展项目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家庭农场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7〕15号)精神,制定了《扶持家庭农牧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了对家庭农牧场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补助内容和补助方式,在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和承担农业部监测任务的家庭农牧场中,选取管理制度健全、经营效益良好的57个家庭农牧场进行扶持。
(四)加强对农牧场从业人员的培训
结合国家和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对1410名青年农场主开展培训。围绕家庭农牧场的建设需要,开展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等,重点学习现代农牧业知识、农牧业安全生产知识、法律知识、农业信息化知识等。将青年农场主逐步培养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为家庭农牧场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