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文献综述
公共文化服务是一项致力于发挥公共文化的国家和社会职能的、由多方主体参与的制度实践。从该领域研究的发展脉络来看,其起始于对公共文化功能的探究,而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实现公共文化功能的主要载体,厘清其内涵和实践途径是公共文化建设必备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南。在对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实践路径的探索中,离不开对其主要参与主体——政府、居民、文化服务组织的实践模式的剖析,进而在此基础上分析导致公共文化服务困境的根源,有的放矢地提出克服阻碍的相应措施,设计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体系和发展路径。循此思路,学者们围绕上述方面展开了多层面研究。
一 针对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及其实践途径的研究
(一)公共文化功能的研究
1.国外研究现状
社会学家视角下的公共文化是在整个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变迁的背景下,建构在社会认同方面的公共文化价值体系。尽管公共文化一词在政治学、管理学界应用广泛,然而学术界对公共文化的广泛关注是从社会学家哈贝马斯研究市民社会及其公共领域开始的。公共文化作为一个社会科学概念和独立的理论话语,是通过汉娜·阿伦特首先提出、哈贝马斯随后系统论述之后才概念化并获得了独立的学术语境的。阿伦特认为公共文化为市民之间进行非人格的、平等的对话提供了理想空间,无论他们出身于何种阶级、性别、种族或民族。[1]哈贝马斯从领域分离的情境之中,分析了公共文化整合市民价值观念的过程,试图建立统一的社会价值认同体系,以促进市民社会的发展功能,在这一公开场合和公共领域中,人们就共同关心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一切社会问题展开讨论,形成公共文化或曰公共舆论,整合公共领域的核心价值观念,建立市民社会统一的价值认同体系,赋予市民社会以凝聚力,使之保持自身相对于政治国家的独立性。[2]桑内特则从公共文化生活的维度来定义公共文化功能,他认为在被现代性包裹的城市文化中,博物馆、大众广场和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因其包含着共同享有的价值和相应的公共利益而超越了物理空间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在此过程中,它重新定义了现代城市生活和人际关系,“提供着极为广泛而不可预知、可以促进社会进步和文明的相遇机会”[3]。保罗·霍普在分析了西方社会后福特主义、全球化、反传统型等进程后指出,诸如福利国家、以工作关系为纽带的共同体和稳定的家庭生活——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制度和实践正在不断被现代社会所侵蚀,随之崛起的是“没有安全感”的个人主义时代,因此,必须重塑以公共精神文化为特征的地方共同体,公共文化可以不断弘扬人际的相互沟通和相互支持,促进居民履行共同义务和集体行动,并为个人带来一种集体性安全感。[4]
2.国内研究现状
不同时代赋予公共文化不同的内涵和性征,处于转型期的当代中国面临着市场经济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全面侵入以及现代多元文化的空前蓬勃,时代情境给予了公共文化不同于近代时期新的时代期许与理想内涵。基于对公共文化中公共性的价值判断,袁祖社在文化生活的情境定义之中论证了公共文化的整合功能,认为可以发挥公共文化的整合功能来构建共同的意义世界、价值信仰和文化信念。[5]李丽指出公共性是文化的本质特征,公共文化意味着不同主体间的价值共享,意味着超越私人性的、以开放为标志的公共精神的生成,凭借公共精神,矛盾多方会互相体认对方的价值和合理之处,从差异的人文底蕴、性格特征中找寻闪光点或共同点,一方面可以促进彼此之间的亲和与凝聚,另一方面可以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在相互联系中实现协同,生成共同的价值体系,达到多样性的统一,从而支撑社会和谐,意即文化公共性是社会和谐的机制保障。[6]万林艳依据哈贝马斯对于公共文化的理解,认为公共文化的内涵是在精神品质上具有整体性、公开性、公益性、一致性等内在公共性特征的文化,它培养人们的群体意识、公共观念以及文化价值观念上的群体认同感和社会归属感,追求文化的和谐发展与文化整合。[7]总之,国内学者大多认为,公共文化既不是少数的公共知识分子的文化,也不是简单意义上的群众文化,而是以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体系为其自我维系的灵魂和发展动力的文化。
基于对公共文化的公共性的价值判断,有学者研究了公共文化在近代中国社会各类群体的文化动员中的作用。如王笛运用具体而微观的视角对晚清民国时期的茶馆戏园等娱乐场所中各个群体之间的互动和交流进行观察后发现,地方政府竭力在把他们所认为的“新的”“进步的”情节镶嵌到传统戏曲中,使其弥漫着政治灌输的味道,从而成为控制大众娱乐的一种手段,用以“教育”民众。[8]傅才武着眼于近代公共文化领域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进程,认为公共文化领域系官方与私人之间的公共空间,以其公开性、自由化、思想性和批评性为政治精英集团、社会精英、知识分子群体参与社会活动进而动员社会提供了宽阔的舞台,并促进了近代文化行业的形成、构成了国家文化体制的建立基础。[9]
上述这些基于功能定位的概念解释一方面拉开了解读中国文化研究的帷幕,最为重要的是,在对现有文献的条分缕析中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共文化是一把钥匙,正确认识和使用这个概念,对在当今中国前现代、现代、后现代交织的复杂社会情境中,如何重建民众的公共意识,重塑具有集体认同的公共精神具有指引性的重要意义。然而也正是从这个意义来观察现有研究,发现其多局限于理想类型上的功能价值,或历史意义上公共文化在政治动员上的效能,针对中国现有的文化现象来探讨如何构建公共文化的质性研究还相对鲜见。
(二)公共文化服务的内涵和实践路径研究
1.公共文化服务的内涵
目前学术界对“公共文化服务”这一概念的争论聚焦在对“公共性”的理解上。从既有研究上看,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界定:
第一种研究着重关注政府和市场在公共产品资源配置中的运行机制。这些学者认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的实质上是一种文化类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因其自身特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与其他经营性的非公共物品不同,具有公共性、共享性和非竞争性。这样,公共文化服务就与一般市场方式提供的文化商品(产品及服务)及其相关活动区别开来。如张晓明、李河认为公共文化服务就是区别于以一般市场手段提供的文化商品(产品即服务)的文化类公共物品和服务。[10]周晓丽、毛寿龙把公共文化服务界定为基于社会效益、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文化产品的资源配置活动。[11]章建刚等认为公共文化服务是“在政府主导下,以税收和财政投入方式向社会整体提供文化产品及服务的过程和活动”[12]。但是,公共文化服务的这种定义使其被狭隘地理解为由政府或文化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或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免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实际上这窄化了它的外延和内涵。
第二种是从政府承担的文化建设与发展的管理职能出发,力图突破完全物态层面的定义,认为文化服务除了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之外,还包括文化法律法规、文化市场监管行为等。这些学者比较关注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制度和政府的文化治理机制,以及政府的角色定位和管理理念的变革。他们更加注重将公共文化服务视为是国家公共文化价值理念的形塑方式,力图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公众的公共文化需求的过程中,嵌入不同角度的社会管理理念。基于这种出发点,唐亚林、朱春认为公共文化服务是由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公共文化产品、文化法律法规、文化市场监管行为等共同组成的一个动态系统。[13]闫平认为公共文化服务并非简单地直接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而是要求政府承担好文化建设与发展的管理职能。[14]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这种定义已经区分出了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探讨了政府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的管理,并从中延伸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共财政投入、文化政策制定、文化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等内容。但是这种界定同样也是将政府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唯一主体,在内涵和外延的视域上具有狭隘性。
第三种是将公共文化服务置身于国家文化治理的宏大进程来探讨公共文化服务的内涵与外延。王列生认为国家提出公共文化服务的体系、理念及其建构主张,是探索和谐文化对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以及政府推动文化发展途径的必然要求,其中开放性公共文化生活空间乃是政府文化治理的前提性存在条件。文化服务的本质实际上是政府通过最大限度地组织文化再生产来扩大公共文化生活空间和有效缓释不断升级变化的结构性文化供需矛盾,同时还能够最大限度地为公共文化生活的规模、质量、秩序层次以及满足特殊需要等提供积极有效的政府干预和监管支持。[15]该类学者从国家的文化认同角度来理解公共文化服务战略体系,他们认为个体自我认同的实现与文化有着直接关系,公民的文化认同是国家建构的重要基础之一。因此,构成国家合法性的政治认同的形成与文化认同事实上也有着密切的关系。那么通过何种路径才能以文化认同为基础建构政治认同呢?他们认为政府的公共性以及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为建构文化认同奠定了价值基础和现实可能性。因此,这种观点认为公共文化服务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合理性建构和民众实现文化认同的有效途径。
2.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路径之争
近些年随着公共文化服务研究的不断升温,国内公共文化服务实践中的局限和先进示范区公共文化服务的典型经验共同催生了对于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的争论。
有学者基于社会主义制度和意识形态价值认同认为政府理所当然应成为国家构建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王列生认为在中国语境中讨论构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必须深刻意识到国家内在制度对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要求,也就是在构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需要将意识形态前置,“意识形态不仅存在于政治生活界面,还广泛地存在于国家间利益博弈、民族间文化对话、信仰间宗教关怀以及民族国家的内置价值取向等等存在结构之中,它还在公民社会和公共社会生活空间程度不同地发生价值导向作用,特定民族国家所选择的社会形态和社会性质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立场的坚守”。所以在这种思路引领下的中国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肩负着传播意识形态的价值使命,其构建主体当然应以政府为主。当然,王列生也意识到了我国现行的文化体制存在着“没有预算的混乱拨款方式和政府机构的活动不受到有效的监督”、文化机构存在反功能作用等问题,在此背景下,如果要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制度建构保持正功能和高效率,就必须在更加复杂多元的组织结构中打造出“系统质凝聚”的“无缝隙”文化组织。[16]胡智锋、杨乘虎认为在公共文化服务中推行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是在借鉴国际经验和通行惯例的基础上,基于我国国情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现状而采取的有效措施,这项举措应依据新时期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不断变化的现实需要,通过政府加大投入,采取多重免费开放的形式来推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创新与转型。[17]
与之相对,一部分学者认为政府在对公共文化产品进行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存在着浪费和滥用资源的现象,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也就是说政府做出了降低经济效率的决策或不能实施提升经济效率的决策,个人对公共文化产品的需求得不到很好的满足,从而造成政府失灵。因此,他们提出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应实行市场化运作,[18]比如顾金孚认为以市场为主导来满足公众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是可能且有效的。[19]陈坚良认为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中,要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形成农村文化市场主体,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农村公共文化供给的积极性,吸引各界投资农村文化产业,造就有影响的农村公共文化品牌。[20]
另一些研究者则出于市场化对社会“公平”诉求或“集体主义”价值观念等可能造成的“伤害”的担忧,而对市场化道路持谨慎态度,认为公共文化服务只能是有限度的市场化。[21]而还有一些学者更为鲜明地指出文化市场也会失灵,认为公共文化服务因其公共性,使其具备了不同于一般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政府故而应该成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承担者。比如,丁煌就认为中国的公民社会尚未发育健全,民间没有提供和管理文化服务的能力,因此大部分的公共文化服务仍然有赖于政府提供和管理。[22]因此,有一些学者则综合了上述两派观点,提出了公益化和市场化有机结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途径,指出其实践路径应公平与效率兼顾。[23]一些研究者于是进一步指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多元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供给模式。[24]
二 公共文化服务实践的参与主体研究
虽然学者们所设想的公共文化服务实践路径不尽相同,各有角度,但每条路径都离不开社会行动者的有效参与。因此,研究者们纷纷将目光转向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参与者——政府、居民和文化服务组织(即文化NGO)的实践行动。
(一)关注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以政府为研究对象
1.相关制度的制定
国外研究侧重于介绍西方文化政策的发展沿革和现状,以及当代公共行政管理对文化公共管理的影响。Peter Duelund认为公共文化政策是政府、文化营利机构、文化团体、艺术家等利益群体影响民众思想的手段,反映了各利益群体的价值取向,它是在特定历史环境下,为公民在国家干预下进行文化自我实现所建立的国家体制。[25]Hany Chartrand和Claire McCaughey提出了四种文化政策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将政治目标置于文化自由之上,政府资助那些满足执政党的政治要求的文化;第二种模式中的政府主要政策目标是提升职业性艺术活动的质量,并非向大众普及文化艺术,这种政府文化资助带有鲜明的精英导向;第三种模式是指政府不直接提供艺术资助,也不通过制定法规来管理文化艺术活动,主要通过对艺术活动得到的私人捐赠、礼物和奖金实行免税来促进公共文化发展;第四种模式是由政府规划国家文化发展的总体框架,经由公众和行政官员的协商后,再制定政策目标和执行工具,政府运用公共财政直接资助各级文化团体。[26]John Myerscough指出随着福利国家纷纷出现危机,以往由政府公共财政资助所资助的向全体公民提供平等的参与社会文化活动机会的局面逐渐出现了地方化和商业化趋势,国家逐步从文化政策的主导者转变为重要的参与者。[27]
国内学者则多关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中的政府责任。首先,从政府的“文化”职能角度来看,许建业认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与保障文化民生的基础性服务项目,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在社会文化领域的必然体现与客观要求,因此必须坚持公益性、均等性、基本性和普及性、便捷性、实用性原则来构建公共文化服务的体系架构。[28]周和平认为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关键在政府制度供给的到位和执行落实。[29]其次,从政府对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职责来看,陈威等从“公民文化权利”理念出发,认为政府应设计相应制度让市民平等享受文化成果、参与文化活动、开展文化创造,并对文化成果加以保护。[30]再次,从文化对“国家——社会”的价值角度来看,张春霞等认为公共文化服务的政府主导性、公共性以及其内在蕴含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其具有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功能,是政府潜移默化地构建主流意识形态及其认同的重要制度设计。[31]俞楠认为建构文化认同是政府的使命和职责,是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在动因,因此文化认同的培育和建构应当成为政府制定和执行文化发展战略的核心。[32]此外,还有一些学者研究了公共文化的法制建设问题,宋磊和常青认为文化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它不仅是构建我国法制体系的基本需要,也是一种权利回归和真实化的体现,更是构建文化强国的一种必需,它须遵循其他领域法制建设的基本路径,研究环节始于其基本理论终于文化法制的执行。在整个过程中必须以文化为基本的逻辑出发点,对文化基本问题的研究就成了文化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前提,而文化所具有的自由性、整合性、社会性和经济性等基本特征贯穿文化研究的始终,对这些问题的深刻研究有利于为文化的法制建设的规范性、科学性奠定坚实的基础。[33]
2.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的实践
在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方面,国外学者偏重在组织制度上将公共文化行政管理与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分离开来,关注公共文化行政管理在观念上的转变。Anthony Everitt阐释了政府职能转变与切实执行文化政策的关系,指出落实文化政策须采用全局性、整体观念的治理模式以及实际的操作方式,跨越各自为政的行政设置,实现“横向”跨部门合作。[34]Saez Guy认为在分权改革的背景下,文化政策执行领域的重点是“合作伙伴、横向联系和地方化”[35]。国内学者则对公共文化领域的绩效管理与评估比较关注。马国贤认为文化事业支出的绩效预算管理应体现“为顾客服务”的思想和文化行业的特点。[36]张喜萍和陈坚良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产品供给绩效评估应在评估取向上坚持以人为本、在评估指标上注重科学人文、在评估主体上突出公众导向、在评估保障上健全法律制度、在评估结论上引入奖惩机制。[37]
在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资金支持方面,Baumol和Bowen认为文化产出的劳力密集产出特性,使得其生产力发展无法与工资成长速度相匹配,造成文化产出的价格比较昂贵,导致公共文化支出的增加。[38]Mouliner Pierre认为如果将国家和地方的文化投入合并,则会事半功倍,并会引起骨牌效应,使更多投资转向文化事业;而与其他社会主体共同投入要求各方应进行协商,这有利于协调统一各方观点,从而有利于文化发展的多样性和创新性。[39]还有一些国内学者也研究了公共文化服务的资金支持问题,他们都认为应加大对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投入、强化政府在资金投入中的责任。[40]
公共文化服务的人才队伍建设也是学者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他们分别在稳定和建设基本人才队伍[41]、发挥社区志愿者作用[42]、重视文化中介机构和文化经纪人作用[43]、重视本土人才发掘[44]等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建设主张。2010年以后,学者们开始聚焦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现实困境[45]、行动偏离的内在逻辑[46]和“非合同制”治理[47]等问题。
3.研究局限
目前对于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实践的研究多集中在管理体制、财政投入机制等方面。然而公共文化服务首先应该是一种文化服务,它既是文化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只有将整个社会结构的运行机制引入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过程中来,将政府行动与其他参与主体的实践行为有机结合和呼应起来,才能对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进行更集中、更有针对性的探索,而这种视角在现今研究中尚属少见。换言之,此方面研究尚未获得深厚的理论支撑和饱满的想象空间,使得公共文化服务这一基于居民文化生活的学术议题到处充斥着单纯从政府角度出发的决定论特征的机械机制,过多地关注政府如何运用功能切割、类别隔离以及工具控制等管理方法来对文化服务的相关问题进行类型化与模式化处理,研究视域拘泥于政府主导下的对策研究,其研究基点亦悬置于居民的生活层面之上而与大众的生活世界渐行渐远。
(二)关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性质与特征——以居民为研究对象
目前,直接关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的居民参与的文献相对还不多,但在公共事务的社区参与方面的研究文献却汗牛充栋,彭惠青[48]、张晓霞[49]、申可君[50]、方亚琴[51]等已有较为详细、系统的梳理,本书不再赘述,仅就2012年以后的社区居民参与文献做系统梳理,以厘清近年来该领域的最新研究方向。
1.对需求驱动与参与偏差的研究
对居民参与问题的审视,许多学者最初是围绕居民参与社区公共文化活动的原始动力——满足其文化需求来展开的,[52]并做了大量的实证调查,[53][54][55]力图从满足需求的角度来调动居民参与的积极性。随着调查的深入,吴理财教授就公共文化产品偏好现状、公共文化服务决策参与偏好、对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评价偏好三个方面深入调查分析和反思,发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目前仍然存在公共文化产品参与偏差、公共文化服务的民主参与式微、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信任危机等问题,认为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政府在文化治理思维指导下,做好顶层设计,合理、均衡地配置文化服务资源,尊重公民的文化诉求,重视公民在文化决策中的重要地位,建立回馈机制及民主的公共文化参与机制,又要求作为文化权利主体的公民具备文化自觉,重拾主体性参与的价值,与政府形成良性互动的善治关系。[56]
2.对居民参与类型的研究
学者们也在持续关注对居民社区参与的类型予以划分。汪锦军按照参与的阶段梳理出决策阶段的决策型参与、有限吸纳型参与和告知型参与,以及提供阶段的校正型参与、改善型参与和合作型参与六种居民参与类型。[57]高勇辨析了吸纳式参与和关切式参与两种不同的参与驱动机制,发现前者以吸纳积极分子、动员对政府信任度高的居民为特征,后者以参与者的公共关切驱动为特征,而参与者未必对于政府持有高信任态度。[58]王星认为城市基层社会的参与者分为生计型参与者和权责型参与者两类,在基层社会管理实践中,代表国家的权责型参与者与代表社会的生计型参与者内部均存在着利益分化,权责型参与者处于强势地位,可以在部门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自由切换;生计型参与者处于弱势地位,相互间的利益冲突却使“社区自治”陷入需要权责型参与者重新介入才能达成的尴尬境地。[59]朱健刚发现当代城市社区存在着命令型、授权型、内生型和外入型四种组织化的居民参与机制,后三种类型都有利于公民性的养成,应大力扶持。[60]李雪萍、陈艾进一步认为社区的组织化参与可以聚合社区资源、增进社区社会资本,它需要建构完备社区参与主体结构,强调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参与,建构多主体秩序和多主体协商过程。[61]向德平和高飞认为社区参理事会为自下而上的利益表达和民智聚合、扩大社区自主权提供了机会和平台,是组织化参与的有效形式。[62]
3.对居民社区参与的影响因素的研究
居民参与偏好及参与类型的差异是与社区参与影响因素密切相关的。宋文辉发现与所在社区的利益联系程度、社区意识和社区归属感、居民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效能都是影响居民参与情感的重要因素,并针对这些诱因提出应建立参与型社区文化和加强社区居民的伦理教育以培育居民公共精神。[63]他还进一步分析了居民参与的认知困境,发现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居民参与存在主体认知缺乏、参与态度冷漠、对参与的价值和意义缺乏理性认识、对城市社区文化建设内涵的理解不够清晰和准确、参与的期望值与现实状况之间存在矛盾等诸多困境,这是由于城市社区文化硬件设施不够完善、软件条件不够齐全、社区文化管理体制的行政管理色彩浓郁以及居民自身存在影响参与认知水平的不利因素等所导致的,因此需要从提高居民社区认同意识,重塑居民对城市社区文化建设内涵和意义的理解,改善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管理体制,以及依据居民主体特征丰富城市社区文化活动等方面入手来摆脱认知困境。[64]黄荣贵和桂勇考察了集体性社会资本对抗议型、体制化与公共型参与等三种类型的社区参与的影响,发现社区参与的影响因素不仅取决于居民的个人特征,还取决于居民所在的社区特征。[65]张欢、褚勇强认为社区服务是城市居民社区参与的催化剂,这是因为社区服务有助于提高社区生活质量,因此社区居民为了改善社区生活质量就会通过社区参与影响社区服务决策。[66]
4.对居民参与的内生逻辑的研究
上述因素背后隐藏着社区参与的内生逻辑,冯敏良认为阻碍居民有效参与社区活动的深层次社会原因是社区活动与居民利益缺乏必要的关联性,他从回归需要层次理论视角来看待参与问题,认为居民参与社区文化活动主要是出于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需要,社区事务与居民需求的耦合程度决定了参与效果的好坏,所以应从增强社区公共服务与社区公共需求的契合度、加强社会营销并注重社区的情感投入、扶持社区草根组织发展以加强社区互动,推广以新媒体为载体的网络参与来降低参与成本等方面入手提高居民参与的积极度和有效度。[67]
5.对解决居民参与困境的途径的研究
同时,学者们也从各层面提出了解决居民参与困境的途径。张莉提出应以当前社区参与的有限性作为现实基础,构建一个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由政府和社区组织统一、灵活地制定社区参与制度、因地制宜地向社区配置资源、组织利益相关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等要素构成的有限社区参与框架来改善社区参与的效果。[68]郑晓华[69]、谭祖雪和张江龙[70]认为给居民在社区活动的决策与组织活动中赋权或增权是推进社区居民参与的有效途径。付诚和王一认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面临制度困境、组织困境和文化困境,不能仅单纯依靠社会政策干预来解决,必须通过培育社区共同体、重整社区权力体系、提高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组织性、建立协商民主的社区治理机制、构建社区公民精神等来构建具有有利于培养公民包容性的政策体系。[71]张良认为应建立由文化需求的表达机制、服务内容的发布机制、服务质量的考核机制、民间文化资源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引导机制、民间文化团体的扶持机制、文化志愿者的培育机制等组成的文化参与机制来为公民参与创造便利条件。[72]
6.对当前居民参与视角的剖析
目前,对居民参与相关问题的研究多从趋于一致的需求调查统计、参与制度供给、政府工作机制、资源支持等外部视角来审视,对居民内心世界的心理活动和超越经济理性的价值追求的挖掘还显薄弱。也就是说,大部分研究还是习惯于从政府角度由上而下地俯视居民如何参与,并未把居民放在主人翁的核心位置。正因为缺乏由下而上的对该类问题的深度扫描,因此相关文献的研究结论虽然趋于一致,但如何发挥居民参与的主动性和能动性的相关对策建议却较为笼统,接地气不足,故而无法撼动人心。
(三)关注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生存与实践——以文化组织为研究对象
目前,学界已达成共识,即吸纳非政府组织(NGO)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与投递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运行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因此,学界也围绕文化组织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参与和运营模式等关键问题展开了多方面研究。
1.针对NGO参与公共服务的研究综述梳理
2013年,陈为雷经过对近年来我国非营利组织研究文献的梳理,发现国内学者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研究和非营利组织的行动策略研究,这些研究关注制度和资源对非营利组织的约束,通过描述其行动来观察其发展,并认为今后的研究方向应是将非营利组织理论预设与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实践经验结合起来进行创新研究,要从关注非营利组织策略性行动中思考实现其可持续性发展的制度供给和环境营造。[73]张紧跟则对海外学者关于当代中国NGO发展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发现海外学者的研究主要包括依托公民社会与统合主义理论的结构研究与关注NGO行为的行动研究两类,他认为“结构研究”基于“国家—社会”的二元分离,在一国的政治与权力配置层面上思考问题,侧重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分配状态;“行动研究”则试图在中观和微观层面来洞察与把握国家与社会之间相互交融的机制、策略与路径,倡导关注NGO的行动,而这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互补性。[74]马艳霞从参与主体、参与模式、参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参与机制等方面归纳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研究的现状,分析了现有研究存在研究深度不够、行业经验理论总结较少、可行性研究缺乏以及制度层面的路径许可和效益分析欠缺等问题,最后指出未来应加强分类型分层次研究、加强各种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行业经验并加强学科间交流,把提炼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基本规律和制定制度层面的路径许可和效益分析作为重点。[75]
2.NGO的发展现状与现实困境研究
陈宇京以大冶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为例,介绍了非政府文化力量参与创建公文化服务体系的现状。[76]肖小霞、张兴杰分析了社工机构的生成路径与运作困境,认为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强政府背景下,受资源依赖、组织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制约,政府的全面介入也导致社工机构在自主性、专业性、认同性三方面出现不足。[77]陈岳堂、熊亮也分析了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时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治理等多方面困境,并从优化制度环境、规范非营利组织内部治理、建立四位一体的评估和监管机制、提高社区居民的认知度和信任度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建议。[78]
3.政府针对NGO的行动策略研究
刘鹏指出,当代中国政府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方面正逐步从分类控制转向嵌入型监管,地方政府着力提升对社会组织的吸纳能力、对社会组织管理重点的分化、对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化水平、对社会组织管理手段多元化等。[79]吴月进一步指出,政府运用“嵌入式控制”的行动策略,以“关系嵌入”与“结构嵌入”为手段,将社团运作纳入政府体制内进行管理,并呈现出“控制的层级差异性”的基本特征,这种控制使得双方的行动逻辑趋同,进而导致了社团行政化问题。[80]而且,政府开展的各种策略化行动,将生长中的非营利组织吸纳进入可控的行政轨道之中,在此基础上,政府实现了“控制”手段的柔性化和隐性化,在吸纳和控制双重逻辑的影响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采取了具备行政化供给本质的契约化合作形式。[81]陈岳堂、熊亮则对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的政府激励机制进行了研究。[82]
4.NGO的行动策略研究
何艳玲、周晓锋、张鹏举通过对一个草根组织的个案研究揭示了该类组织的行动策略,并提出一个“依赖—信任—决策者”的分析框架,对其行动策略进行解释。[83]陈天祥、徐于琳运用资源依赖理论,分析了草根志愿组织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关键资源和掌握这些资源的组织,以及它们为了使资源最大化,同时减少对这些资源的依赖以提高组织的自主性所采取的各种行动策略,包括通过合作建立双方的相互依赖关系、社会资源内部化和强化内部资源的整合和利用等。[84]和经纬、黄培茹、黄慧则发现面对制度和资源的双重制约,草根NGO组织的生存状况与其所持的政治意识形态密切相关,它们为了补充合法性资源,不得不着眼于制度外的道义正当性,以期获得社会支持和政府的默认,并试图通过建立顾问委员会、理事会等方式来获得知识精英的背书,有的还诉诸与政府官员的个人联系。[85]唐文玉、马西恒认为对于那种具有合法身份的民办社会组织而言,其采取的生存策略是“去政治的自主性”,这是一种适应政府“选择性支持”的制度环境的有限自主性,是一种主动或有意识地压缩了公共利益表达功能的公共服务提供上的自主性,“去政治的自主性”是当前中国特殊体制下的产物,也是当前中国民办社会组织功能失调的一种表现。[86]
5.NGO与政府的互动关系研究
赵秀梅发现基层政府与NGO之间形成了一种基于资源交换的互惠关系,这使政府的基层治理能力得到提升,同时NGO获得授权得以进入国家控制的领域,进而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87]李凤琴基于资源依赖理论,认为政府与NGO的合作存在高度的资源依赖关系:政府对NGO提供公共服务的依赖,NGO对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依赖,这种建立在各自拥有资源相互依赖基础上的有效合作,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88]吴月发现政府采取了“吸纳精英”“机构渗透”及“项目化运作”的隐性控制手段,而社团则运用“组织模仿”策略予以回应,以便争取自身发展的各项资源。[89]
6.对NGO的能力培育和发展方向的研究
李少惠、穆朝晖指出,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路径包括: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积极营造外部环境、非政府组织自身发展能力建设、建立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合作模式等。[90]高红、朴贞子发现来自于民间初创的中小型公益组织,存在着使命与愿景定位缺乏强烈使命感、资源动员能力不足、项目规划与运作能力较弱以及自我治理能力与创新能力低下等问题,影响了它们的生存与发展,因而需要培育社会组织能力,需根据培育的主体及其内在运作机制,构建行政、市场与社会三元整合机制,其能力培育和建设离不开政府的制度支持,为此亟须建立现代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与政策体系,完善促进公益孵化器发展的政策支持,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保障机制,为社会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的公益生态系统。[91]马庆钰、贾西津从环境、时机、需求、条件四方面分析了中国社会组织面临的发展机遇,提出了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宏观目标、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勾勒了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方向。[92]丁元竹指出志愿机制是NGO发展的重要模式,其应当包括公平合理的利益格局和社会公正的参与等。[93]
三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困境研究
随着各地公共文化服务实践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研究焦点放在了公共文化服务的现实困境及其内在结构性制约因素上。
在政府对于服务体系的建设方面,唐亚林、朱春指出就整体状况而言,当代中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呈现出重“硬”件轻“软”件、重“数量”轻“质量”、强调“小服务”忽视“大服务”的片面发展特征,具体表现是在GDP绩效观指导下,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成为了一种实质上的文化形象工程,各级政府大兴土木建设的文化基础设施实际上产生的是一大批华而不实的面子工程;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过程中对于数量的绝对推崇使各类文化服务单纯追求服务项目的数量,而忽视服务质量的劣质发展趋势愈演愈烈;最重要的是现行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多忽视大服务的系统建构,从而削弱了公共文化服务对公民文化权利的价值形塑之意义,导致公共文化服务重基础设施建设而忽视精神价值塑造的畸形发展态势始终无法得到根本性扭转。[94]王列生则认为目前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际上成为了徒具虚表而又时常出现的皇帝新衣,在这件新衣的背后深藏着的是政府的机构主义价值观和体制上存在的“大文化”与“小文化”、“大服务”与“小服务”之间的严重结构性矛盾。[95]周晓丽、毛寿龙从政府作为文化服务供给主体的角度分析了文化公共部门垄断文化建设话语权、效率低下、制造文化市场准入壁垒、文化建设资金来源单一、寻租现象普遍存在、忽视公共福利等问题的诱因。[96]
而隐藏在这些现实情境背后的是更深层次的社会结构原因。于是,学者们纷纷将中国现代化转型中一系列结构上的问题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的研究视野。唐亚林、朱春认为在公共文化领域,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大锅饭格局,社会结构迅速变迁,民众的需求得到极大释放,民众的文化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并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公共文化服务产生出强烈需求和预期,人们已不再满足于单纯的被灌输文化意识形态,转而需求多元化与个性化的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同时,我国公共文化设施及服务水平长期以来与经济社会发展状态存在结构性矛盾,不仅缺少公共文化设施,而且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低下,导致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供给与需求的非对称性表达之困境。[97]曹爱军、杨平提出我国的文化发展于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存在着阶层间的差序结构,社会分层萌发出不同的阶层文化,在不断固化的社会阶层中,富裕群体的文化价值期望越高就越难被满足,而贫穷阶层的文化期望则较弱,又会再生出文化贫穷;不同家庭占有的文化资本差异,导致文化资源分配不均。[98]
由此,当民众需求及其差异被纳入到公共文化服务的研究视域之后,居民的具体文化情境亦开始进入到学者的理论建构和实践认知当中,这一点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研究中尤为明显(如阎云翔[99]、吴理财和夏国锋[100]等的研究)。叶南客认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在其建设过程中需要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之间的关系,形成“政府支持、农民志愿、社会参与”的农村文化发展模式,避免出现政府供给的不是农民所需求的,而农民盼望的却又短缺的尴尬现象;另一方面,应培育农村文化人才,壮大农村业余文化队伍,扶持农村文化经纪人队伍,通过加强农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农村文化建设,促进农村文化发展。[101]
基于前述研究的积累,学者们就通过多元主体有效参与、协同共治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已达成广泛共识。刘辉认为我国现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应将行政牵引、市场牵引、自组织牵引有机结合起来,以行动者身份的品牌化认证、互动空间的公共性转换、服务能力的联动式升级及发展方向的国家在场化定位为共同支点,促使其前进道路逐步铺陈并不断延伸。[102]梁立新则提出在现代化转型治理中,应通过创新多元参与机制来吸引居民广泛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的开展运行中来。[103]李少惠、崔吉磊认为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政府是核心主体,文化企业是竞争性参与主体,NGO是重要主体,而社区则是基本主体,在各地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设实践过程中,第三方组织、民间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由于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主体存在不同认识,相应的建设路径也有三种:政府为主导的国家化途径、完全市场化路径、公共机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综合建设路径。因此,近年来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依据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理论,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把政府视为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而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或民间组织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也要发挥重要作用。[104]
四 现有研究述评
近年来,随着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内涵、机制与途径等方面的研究也逐渐丰富起来,但仍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既有研究中仍有不少依旧受制于传统思维支配下的国家本位或者说政府本位。比如,关于行动主体的研究仍然多以政府角度来看待基层运行问题,在制度制定与推行上仍然习惯就政府自身运行模式来孤立地看待整个体系的建设问题;在居民参与方面也不由自主地以政府观点来看待居民的参与动机(如机械地进行需求调查而忽视居民的参与能力)与类型划分(如以政府工作策略角度来划分的有限吸纳型、校正型、改善型和合作型参与),而忽视对居民内心世界的感同身受,较少从居民自身的阶层文化和品位惯习角度去看待和理解他们对文化服务的关切与愿景,没有给予他们在文化服务实践中的困境和纠葛足够的人文关怀,从而不能展现其参与行动逻辑的完整样态;在文化组织介入方面也多将其取得政府支持的重要性置于获得百姓认可的重要性之上。依此研究思路,一个复杂的、真实的、不断贴近人们日常生活却又相对稳定的公共文化服务实践世界——文化服务实践的真实情境被隐藏了。这些研究总是力图将国家意识形态、现代城市理性及其生活方式机械地注入和移植到整个城市社区,缺少“从下往上看”和“由里往外看”的底层、内部视域。这种传统的发展理论在基层民众和专家学者之间制造了一种观念上的距离,产生了一种“由上而下,以权力、投资和科学的名义逐级排斥”的现象,漠视了大众意愿。当我们将这种思想应用于社会发展政策的定位,民众参与就会被摒弃或置于次要位置,政府肩负着的发展重任就会被忽视,基于正义、责任感、信任等动机的民间组织也就成了附属物。
其次,尽管学者们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理解各有角度,但在总体上仍然是传统的制度分析方法。这种方法往往采取整体主义视角自上而下地分析某一制度的正式结构和运营特征,但作为各种社会关系主体的行动者,在这种研究路径下却一直得不到完整“出场”,导致社会关系网络下一个个互动着的个体都被隐藏到结构背后去了。进一步说,虽然理论界已对不同主体的公共文化服务实践展开了研究,并发现不同行动者的实践对于结构与制度有着建构或消解作用,但受到重结构轻主体的整体主义视角的局限,缺乏对现实生活中多元行动者分化组合及其互动关系的深描,行动者依然多是以模糊的“脸孔”来呈现,很少根据不同主体的相异情境出发,从微观互动角度去系统地分析三者之间关系的形成过程,少数针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运行中的参与主体的互动关系研究也仅局限于居民与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但对组织与居民以及三者之间的互动却关注较少。也就是说,这些文献没有站在不同行动者共同形塑公共文化建设的视角来平等地看待政府、居民、组织等公共文化服务实践者在不同情境中的行为动机、行动策略和逻辑上的区别,多元主体之间在文化服务中的多维互动关系也被忽视,因而很难挖掘出隐藏其中的动态演进规律。
综上所述,目前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研究仍然流于表面化,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过程多是静态描述,缺乏针对公共文化服务实践中多元主体的互动过程和具体行动方式的深入研究。而公共文化服务实践及其多元主体的参与行动本身就是一个特征明显的系统演进过程,其中包含着多种力量的相互作用以及复杂关系的博弈演化。而这种政府、居民、文化组织等多元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互动机制正是演绎中国城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形成与发展的现实逻辑。因此,笔者认为在公共文化服务研究中,必须深入考察公共文化服务参与主体的动态实践过程及其体现其中的互动关系,重视社会制度、文化结构和多元行动主体性之间存在着的主客观二元对立矛盾,以及由此对公共文化服务实践所产生的深刻影响,并针对公共文化服务在不同层面发挥的功能来探讨其参与主体在其中应发挥的作用和隐藏的实践动机。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展开了深入的田野调查,发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主体在各种位置之间形成了一个客观关系的网络,这里可以借鉴布迪厄的场域理论来描述这种社会结构,即公共文化服务场域。在这个场域中,多元行动者因掌握的资本和采取策略的不同而拥有各自的客观位置。换言之,拥有不同逻辑的行动主体,在公共文化服务场域的空间里因为位置不一样、拥有的资源不一样、意图不一样,实践着相异的行为策略。借助这种场域概念,笔者意欲消解以往研究公共文化服务偏重制度主义的整体视角,将服务中的多元行动者和其在场域中基于各自位置而采取的不同策略纳入到研究视野中来,将结构与能动性、系统与主体性整合起来,更好地解释和深描公共文化服务这一彰显着不同行动主体价值诉求的行动空间。
另一方面,公共文化服务虽然被视为是国家公共文化价值理念的形塑方式,力图在服务体系的构建、满足公众的公共文化价值需求过程中,嵌入其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理念,但地方的文化情境、居民对文化生活的主观构建、政府在文化服务中的行为惯习等因素也会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因此,本书对待它们不能像阳光下的影子般可有可无,迫切需要一个新视角来对很多不言自明的概念和惯性思维背后的假设和权力关系进行分析。
于是,本书的理论视域也就逐渐明晰起来。笔者认为,在国家转型与社会激荡下的时代浪潮中,公共文化服务正是在国家文化治理活动所编织的宏观场域中实践的,在文化治理所营造的社会结构中,政府、居民与文化组织基于自身的需要与理想不断互动,共同形塑着公共文化服务实践的现实面貌。因此,针对文化治理于不同层面所发挥的具体功能来观察公共文化服务参与主体的实践过程便成为本书展开研究的理论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