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我国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发展趋势展望
2017年国务院颁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文件,都对药品供应体系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笔者提出了在新形势下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几点想法。
(一)建立国家药物制度
对我国整体药品的生产、配送、使用和监管应形成国家层面的药物制度,使不同的药物政策之间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关联,有利于巩固完善药品的供应保障体系,建立系统完善的国家药物制度。
2009年国家开始实施新一轮医疗体制改革,新医改中指出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确保基本药物的可及性、安全性和足量供应,以及减轻患者就医负担。现今,距新医改已经有8年时间,回顾这8年的改革历程,基本药物制度已经取得阶段性的成果[12][13]:首先,在药品的可及性上,基本药物已实现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配备趋于合理,药品价格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次,在合理用药上,基本药物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医师改变用药习惯,基本药物的种类和集中采购也促进了临床的用药规范。最后,在药品的质量安全上,我国现已建立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并推行药品的一致性评价,从根本上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医疗领域的主要矛盾则是人们的健康需求与分配不合理的医疗资源之间的矛盾。不管是从国家层面还是从个人层面,都对健康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下一步需要在取得已有成就的基础上,利用系统论的理论和方法,整合当前药物制度“碎片化”、“部门化”[14],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在对已经实施近10年的基本药物制度系统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国家药物制度,为药品生产供应提供制度保障。
(二)深化供给侧改革,提高药品生产经营市场集中度,提高药品质量,加大创新投入
目前药品行业的集中度过低使很多资源被浪费,在低技术的领域产能过剩,而在高技术领域创新不足。今后的药品行业的发展方向应把市场企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将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不再只是重复生产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国家应加强药品创新的投入,鼓励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从而进一步保障患者用药。而对于常用药品,需要进一步加大监管,从药品上市、生产、经营各个方面严把质量关,让常用药疗效更加确切,质量更有保障。
(三)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目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效果良好,分类采购的方法针对不同类型的药品提供了科学的采购机制,今后应继续实施并加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首先,建议药品集中采购网上平台更加统一化,数据更加阳光化,突出为政府部门及企业提供数据互联互通平台的根本作用。如果能建立区域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如京津冀、珠三角、长三角,甚至全国性的采购平台,有利于实现区域间共建共享,可通过信息的互通解决部分药品短缺等问题,且统一的平台有利于统一药品编码和企业评审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采购药品的质量。此外平台如能使数据更加阳光化,不仅使政府能获得相关药品数据,也使医疗机构、企业和相关研究机构有相应权限,能使存在一定垄断性的药品市场加强竞争,提高整体行业效率,且有利于研究机构针对药品采购开展更多科研工作,为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提供更多科学研究和建议。
其次,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应进一步强化药品采购者,即医疗机构或医联体的主体地位,使药品采购以实际采购者主导,政府提供必要的监管和技术支持。目前的集中采购制度,特别是招标采购过于强调政府在采购中的作用,使得药品招标结果可能与实际药品使用脱节,导致部分药品短缺等问题,不利于保障患者权益,在今后工作中,可进一步加大医疗机构在采购中的参与力度,让医疗机构决定药品采购的品种,并使医疗机构与企业协商得到采购价格,政府在整个过程中主要提供技术和场地支持,并进行监督审查。
对于招标采购制度,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改进:其一,改善双信封制的评审模式,将药物经济学评价作为技术标评审的重点,就技术标的评价指标来说,客观指标越多,结果越公正,因此适当调整客观指标的设置和权重,能够降低人为因素的影响,同时组建包含临床专家、财务专家、行政管理以及药品评价专家的专业评审团队,制定合理的药品价格,保障药品正常供应;其二,明确医疗机构、卫生行政机构和医保机构之间的关系,建立由医保部门主导的招采合一的药品招标采购模式,医保部门作为药品的购买方要充分发挥批量购买的优势,积极与药品企业进行谈判,实现药品价格与质量的统一,同时明确三者关系有利于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各环节顺利进行,优化资金链。
(四)完善短缺药监测机制,建立多渠道短缺药品监测网络
2017年6月,卫计委联合八部委颁布《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各省也在积极探索建立短缺药监测网络,但各地实施效果不尽相同,有研究者在经过实地调研后指出[15],上报的短缺药品的信息都存在滞后性,一般都在停产3—6个月之后,短缺药品才会反馈到临床,由医疗机构进行上报,因此临床药品短缺的问题会愈演愈烈。为保证短缺信息的有效性就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监测网络。第一,将事后上报改为事前上报,这一转变将要求短缺药上报机构由医疗机构变为药品生产企业,并且强制要求企业上报短缺信息,以便及时做好应急措施,保障临床用药。第二,依托现有的短缺药品监测平台,联合药学会、医药商业协会和儿童委员会等多种渠道收集药品短缺信息,扩大短缺药品数据收集指标,建立从生产、流通到使用各个环节的短缺信息。此外,建立应急保障制度,结合长效保障机制,保证临床急救药和儿童用药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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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 孙强 荣雪菁 段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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