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诉讼代理战略
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包括民事案件诉讼、刑事案件诉讼、行政案件诉讼、经济案件诉讼等,不管哪类案件,一般可以分为以下环节:委托前的接待、接受委托、阅卷、调查、代书、庭审、上诉、总结等。这些环节并非在每一个案件的代理中都要经历,但对于执业律师来讲,即使不在这个案件代理中经历,也可能会在另一个案件代理中经历,因此,掌握代理过程中一些重要和关键性环节的制胜战略,是优秀律师的必备素质。
一、成功会见当事人
律师会见当事人是代理工作的第一步,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做得好与坏,对日后代理诉讼的进程和结果会起到决定性影响。如果一个人走路的方向错了,很难想象他能及时准确地到达目的地。律师会见当事人就是为了全面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及其所带来的困难和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帮助当事人打赢官司的正确思路和途径,故而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目了然。
比如经过一次成功的会见,许多当事人就会改变原来的想法,或者“放弃”其请求,或者不再对想不通的事情耿耿于怀,或者决定求助于别的部门,或者延缓了其难以预料后果的行动。同时,在经过律师对当事人的会见后,许多纠纷的性质会发生变化,或者被赋予新的解释。反过来,一次失败的会见,可能会导致出现新的法律纠纷,从而出现相反的结果。
会见当事人也是其他的诸如调解和实地调查这些纠纷解决程序或者准备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诸如谈判之类程序的重要附属程序。
律师怎样成功地会见当事人呢?
(一)细致周到地接待
1.选择好的场所
对当事人的接待,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的场所,比如可以请当事人到你的办公室或者家里,你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的场所,或者双方约定一个满意的地点。场所的不同,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当事人对律师个体形象的评价,并因此影响到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作诉讼代理人。一般来说,约当事人到律师办公室谈话是最好、也是最常见的方式,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案件代理的需要,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场所会谈。例如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总想约律师谈一起生意纠纷的事,律师从朋友介绍中得知这位老总很忙,每晚还得到医院照顾其住院的母亲。这种情况下,就不必让当事人到律师事务所会谈,可以转告当事人,在他方便时,可以通知律师到他的办公室去谈。这样,当事人就会因为律师对他处境的理解而感到律师的细心及其对他人的尊重。作为一名律师,应当从细微处入手,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替当事人着想,这就可以通过细节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从而为日后的顺利合作奠定基础。
每个律师在工作中都会有一套自己惯用的接待方式,但是,什么样的接待方式更能树立律师的职业形象,更能显示律师的业务能力,却不是每个律师都会注意到的问题。接待当事人,是一个极具艺术性的工作。就具体情况而言,可以先与当事人进行简短的谈话,让其把材料留下,经仔细阅读分析后,再约当事人谈;也可以先听当事人陈述有关事实,并在当事人陈述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问一些问题,然后再阅读材料。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更好,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引导当事人的介绍
在实际生活中,几乎所有的当事人在与律师初次谈话时都有一种期待,就是只要他的话音落地,不论他谈论的是什么问题,复杂与否,他都希望律师马上提出解决方案;而且,他还会仅凭律师一时的回答评判律师的水平。尽管这种评判有失公允,可它却是当事人的普遍心理。作为律师,固然应当熟知法律,但要求律师将每一个法律条文都记在脑子中,也是不太现实的。所以,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接待方式,律师都要给自己留下一个思考的空间或者时间。
为了使自己有一个充分的思考时间,律师就要在当事人陈述和自己思考之间设定一个时间差。律师如果只是跟着当事人的思维走,他就可能没有时间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做出法律评判,也无法使自己的谈话有条有理并保证正确。所以,在最初接待时,律师要注意引导当事人迅速、简洁地在最短的时间内把最主要的案情和希望达到的目的说清楚。经过律师这样的引导,当事人可能就不是按照普通人从事情发生、发展到结果的思维顺序谈,而是一开始就会告诉律师结果。这样律师就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把脑子像电脑一样打开,把案件最主要的内容抓住,对于案件的构成要素、可能取得的证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遇到的困难以及一旦接受委托后的焦点和难点,都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当事人话音一落,律师就可以马上很权威地说上几点,从而迅速树立一个干练的职业律师形象,很有可能一下就把当事人征服。
在实践中,有些律师并不注意上述问题,而是往往放任当事人讲很多与案件无关的、没有任何法律价值的话,结果讲半天还讲不到关键问题,然后,就反复地问。在这种反反复复的问答中,当事人进门时那种肃然起敬的感觉在一点一点地消耗着,最后费了很大精力,当事人可能还是决定不委托,这样的接待方式是失败的。
3.慎重承诺“官司一定能赢”
一般说来,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各类诉讼案件,都是为了争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因此,在接待阶段,当事人往往会问:“我这官司能打赢吗?”面对这样的问题,回答时应把握好两点:一是律师通过与当事人谈话了解案件情况后所做的判断只是初步的判断;二是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个案的处理结果往往会受许多因素的制约,比如认识因素、权力因素、不正之风的因素、人情因素等。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面对当事人的询问,律师可以选择这样的回答:“如果你所陈述的情况是事实,根据现有的材料,这个官司从法律的角度讲应该是一个胜诉(或败诉)的官司。”这种回答有进有退,也给自己留有余地。
4.合理收取代理费
收费是个敏感的话题,必须在接待时就谈清楚,免得以后产生麻烦。律师收取代理费的方法大致有四种:一是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二是协商收费,即由律师和当事人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律师代理这一案件可能付出的劳动量,再加上当事人自身的经济状况来确定当事人应缴纳的代理费金额;三是风险代理,即律师只有在其所代理的案件胜诉后或执行后,才能获得代理费;四是协商收费加风险代理,即先交一部分代理费,这部分代理费不管诉讼结果如何都不退,然后再约定按胜诉标的的一定比例收取代理费。第四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标的金额大,但当事人又经济困难的情况。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律师的劳动,又不增加当事人经济负担,而且还增加了律师的责任感。
律师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代理费,这是天经地义的做法,但如何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收取多少代理费,却大有学问。这在理论上很容易解决而在实践中又很难操作。因为律师收取代理费如果超过了当事人的心理承受力,他就可能不会委托;如果收费太低,律师则会有许多心理失衡,这种失衡又可能会影响律师的工作。作为律师,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合理地提出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方法。只有合理,才能为当事人所接受,也只有合理,才能保持自己心理的平衡。
(二)积极倾听
掌握积极倾听的技巧能帮助当事人克服阻碍其提供所需情况的勉强与无能状态,并能在相互理解中注入感情。为此,律师应做到以下三点:
(1)用恰当的语言表示你正认真倾听;
(2)用恰当的语言表示你充分理解当事人的处境;
(3)当时不作评判。
律师对当事人感情的理解是宝贵的,因为它有利于形成一种友善关系并使叙述者受到感化从而不中断倾诉。此外,它还会影响已被透露的情况。听者的非评判性理解表示得越多,诉说者披露更大范围的有关自己的情况的机会也就越多。注入感情的理解也有利于在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充满人情味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也许提供了一种衡量满意的尺度。
积极倾听是表达注入感情的非评判性理解和获取情况的一种特殊有效的方法。在积极倾听中,会见者对其认为与陈述相联系的内容与感情加以重点表述。
以下是一个积极倾听的例子。
当事人:星期一、星期二和星期三,我都给张医生挂了电话。我要问他我怎么那么疼痛,当电话终于接通时,他说我的行为就跟一个孩子似的。
律师:当你费了一番波折接通了张医生的电话,并问他你怎么那么疼时,他告诉你他认为你的行为欠妥。我想你觉得难堪。
当事人:难堪?我怒气冲天,暴跳如雷。我直接到你的办公室里来了。
这样,律师通过深表理解的语言使双方之间达到了感情上的一致性,因而也就更容易沟通了。同时,注入感情的言词反应和一般的言词反应大不相同。这儿有这样一个例子。
当事人:当我回到家时,我发现她已经搬走了。她什么都拿走了,家具全没了。房子空空如也,我开始愤怒了。
律师甲:我理解你的愤怒。
律师乙:我猜过一阵子,你就平静下来了。
律师丙:我猜你觉得不该遭此报应。
律师甲肯定了这种愤怒反应的适当性;律师乙把这一感情当作没有关联的事来对待并把谈话转到了另一方面;律师丙扮演了业余心理学家的角色,他试图分析这种反应的原因。对当事人所说的事情没有一个律师采取了简单的镜式反应——“你确实愤怒了”。
积极倾听在诸如谈判和调解之类的程序中,也是很有用处的。在调解中,积极倾听能够产生一种附带好处,它能帮助其他当事人理解说话者的观点和感情。当调解员对与陈述相关联的内容与感情作出反应时,跟原说话人进行陈述时相比,当事人就会有更好的机会来理解这些内容与感情。当当事人的感情处于错综复杂状态时,尤其如此。
在倾听的过程中,当时不作评判,也就是当当事人在作陈述时,律师用肯定性言词鼓励其继续陈述是非常管用的。当事人可能会重复自己的话,不要制止他,让他完全倾吐出他欲说的东西。当事人的讲话可能是滔滔不绝的雄辩,也可能是对对方当事人的诽谤或侮辱。有时,当事人说话时,似乎没把律师当作信赖的对象,而把他作为法官来说服。但是,你应当听完他的叙述,一定要全部听完他的叙述,因为你不应当滤过其中的任何事实。当然从当事人的话中提取事实要通过删去许多无关叙述的过程。与其冒遗漏掉关键性事实的风险,倒不如多听一会儿多余的叙述。
当你的当事人向你叙述时,不要打断他,把你的问题保留到他停顿的时候再提。以下这些技巧是律师需要掌握的:
(1)注意倾听那些在业务中为律师提供第一手资料的当事人的话,应当在他讲话之前给以指导,而不是在他讲的过程中打断他,因为这种做法会打乱当事人的叙述次序。
(2)而当事人从自己的叙述次序中被拖出来去回答你的问题时,他就不得不停下来回忆,这样反而会把叙述时间拖得比让他按自己的思路讲更长。
(3)不应当满足于只听一遍当事人的叙述,应当要求当事人反复重复同一件事的叙述,这不仅是因为在第一次叙述时会因记忆的缘故而遗漏某些事情(在办案中常会发现,没受过教育的人特别容易出现这种情况),还在于你能够发现几次叙述是否对得上号。
(三)巧妙询问
在积极倾听的基础上,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询问。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可以询问哪些问题?这些问题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广义性问题,二是狭义性问题,三是启发性问题。
(1)广义性问题涉及面广,足以允许当事人选择论题,比如:
“你怎么有兴趣拜访律师?”
“今天什么风把你吹来了?”
“关于此事,你能够跟我多说一点吗?”
“你与这家公司是什么关系?”
一个广义的问题能够使当事人更愿意说话,还能够提高当事人选择确切论题的能力。所以,它有可能促进友善关系并诱导出其他类型的问题无法引出的情况。但在某些情况下,广义性问题可能会导致不自在,或者引出不够确切的情况。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律师应该暂时放弃这类问题。
(2)狭义型问题内容比较集中和单一,这类问题专门用于诱导出具体的情况。比如:
“你是在哪里出生的?”
“你租这间房子的租金是多少?”
在某种情况下,这种类型的问题同样可以提高当事人的自在程度,改善友善关系以及激起回忆。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它们可能会情况交流堵塞或者使当事人有被打断之感。
(3)启发性问题多是暗示了答案的问题,比如:
“当他拐弯时,他看上去像喝醉了吗?”
“那门是敞开着的,是吗?”
启发性问题(跟只需要作“是”与“不是”的回答的一般疑问句一样)的重大隐患在于这类问题可能诱导出不准确的答案。其潜在的优点是当提问者对事实几乎是胸有成竹时,它可以加速情况的收集。
在了解这三类问题之后,律师还要掌握提问的基本方法。在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律师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提问,其方法较为多样,并有严格的要求。
1.探测提问
在询问开始时,律师可提出一些用于了解当事人心理和态度的提问,要求当事人作简要答复。如“你对案件有什么看法?”,“你对对方当事人有什么看法?”等。
2.渐进提问
按照案件发生发展和当事人感知案情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进行提问。在询问具体情节时,可采取由远到近,由大到小地逐步缩小空间范围的方法提问。渐进提问法的优点是便于当事人回忆,但提问的组织一定要严密,不能有遗漏。逻辑推理在组织提问中有重要的意义。
3.分析提问
对当事人陈述的前后矛盾,可在进行分析的同时提问,要求当事人进行解释。这样,可促使当事人进一步回忆,增强陈述的可靠性。
4.反问提问
借当事人的回答来进行提问,以进一步证实案情,促使当事人的回忆。如当事人陈述看见被告人用石头猛击自己,这时,律师立即反问被告人所用石头是从身上拿出来的还是随手在地上捡的。
5.综合提问
在当事人陈述矛盾太多或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时,律师可对需要询问的几个内容综合地询问,以打乱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计划。同时,使当事人在综合询问中解释矛盾。
6.突发提问
在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时,可采取其他方法分散当事人的注意,在当事人麻痹大意时突然发问,这时,当事人有可能不假思索地如实回答。
除了上述提问的方法以外,还有以下六种提问技巧可供参考:
1.决定问
即带有疑问的发问。律师发出带有疑问的提问,让当事人自由决定回答。如问“当时对方当事人穿的衣服是什么颜色?”“还有哪些人知情?”等。这种提问的好处是可以排除暗示。
2.不完全选言问
要求证人只对提问作“是”或“否”的回答。如提问:“对方当事人当时所穿的衣服是红色的吗?”“×人是否知情?”这种提问还有较强的暗示性。
3.完全选言问
提问包括几种可能,让当事人自由选择。如“对方当事人当时所穿衣服是红色还是黑色的”?当事人的回答可能是其中之一,也可能都不是,而是另一种颜色。这种发问与前种发问相比,暗示性较小。
4.期待问
律师对当事人所提出的问题,期望当事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如问“你怎么会认识对方当事人呢?”“被害人不会作反抗吗?”前一提问是期待当事人作否定回答,后一提问是期待当事人作肯定回答。这种提问仍具有暗示性。
5.前提问
前提问是以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为前提,但如果事实上某种事实与提问正好相反,这种提问就具有欺骗性。因此,这种提问方法不宜采用。
6.附加问
即对当事人的回答再进一步提问,以求回答完全。如当事人回答与对方当事人相识,律师可进一步提问:“你与他是朋友关系吗?”
(四)详细掌握案情
在接受委托后,律师就应当尽快全面了解案情,这是做好案件代理最基础的工作。通过与当事人的接触详细掌握案情,有两种方法与途径,一是查阅案宗材料,二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1.详细查阅案卷材料
要想迅速而全面地了解案情,到受案法院查阅卷宗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方法。律师阅卷的过程,不仅是一个全面了解案情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判断的过程。在阅卷的同时,律师应有全方位的法律意识,并用此法律意识对有关材料的法律价值作出判断。对于卷宗中有利于己方当事人和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材料都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对于有利的材料,应重点审查该材料是否形成了证据链,是否还需进一步地补充和完善;对于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材料,律师更应给予充分的重视,一方面应询问自己的当事人,让其说明这份材料形成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应设法找出这份材料的形成瑕疵、内容瑕疵、时间瑕疵及与其他证据无法印证的瑕疵,从而依据事实和法律否认这份材料的证明效力。
在阅卷方面,有两种倾向是必须注意避免的:一是不管材料有无法律价值,全面地抄录;二是只是看看卷宗,而不进行必要的摘抄。前种方法说明律师的判断力不够敏锐,后一种方法则说明律师的代理态度不够认真。许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和诉讼的要求,往往将大量没有法律价值的材料递交给法院。比如在一起工程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工程款达成了三次协议,在工程款数额上没有争议,只是在付款时间上有争议,而卷宗中却附了很多诸如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会审图纸、变更通知单、停水停电签证单等没有诉讼价值的材料。对这些材料,律师大可不必再去抄录。当然,现在许多法院允许律师复印卷宗材料,即使如此,也存在一个对材料法律价值的判断问题。
2.听取当事人陈述
如何让当事人充分完全地陈述案情,是律师代理成功的关键。当事人完全有理由不愿意或者无法提供律师所需的全部情况,因为他认为这些情况有可能会威胁他的自尊,对案件本身不利,与他人对他的期望相矛盾或者透露这些情况是不合时宜或不礼貌的。此外,透露一个悲伤性事件,会使陈述者的不愉快死而复生。
正因为律师会见当事人是他借以了解当事人及其所带来的困难和问题的主要手段,因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最重要的是打开当事人的话匣子。也就是说,应该使当事人解放自己,这就意味着毫不隐讳地、真诚地说出自己所想的和所感受到的,即敢于正视自己。律师需要小心地查明当事人的真正意图,需要提供最充分的合理机会使当事人的利益得以发掘,以及需要使当事人消除为了单纯的省钱的目的而知而不言,或言犹未尽。
当律师会见一个当事人时,他一般有两个目的:了解尽可能多的信息以进一步理解问题,以及建立一种包含信任的融洽关系。作为一名律师到底想要什么样的情况呢?实际上,律师想要所有的用来帮助当事人处理问题的情报。而真正的困难就在于决定什么是当事人真正的问题,比如当事人告诉你,他看到他的一位邻居开车撞在他停在自己房子前面的新汽车上,他找他的邻居说理,而他的邻居却叫他不要胡搅蛮缠。你的当事人得花估计上千元来修理其车头挡板的损坏部分。他想要起诉,希望你快速作出决定,认为可以确定案情的构成因素具有过失的性质。然而,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纠纷,你充分了解了问题吗?你是准备好作出决定,认为你的当事人应该主张其法律权利还是你首先需要更多的情况呢?
以下是律师与当事人王某的对话。
律师:您跟那位邻居是什么关系?
王某:我们隔壁而住。
律师:你们过去有何种交往?
王某:我们相处得不好。他养些狗,关在后院里,整夜整夜地吠叫。有时我朝它们扔罐头盒,这会使它们安静一会儿。一天晚上,在我朝他的院子里扔了一些罐头盒以后,他用猎枪朝我居住的房屋射击。
律师:你的邻居朝你的房屋开了一枪以阻止你向他的狗扔罐头盒,那一定令人非常不快。
王某:岂止是令人不快,我为我的孩子担惊受怕,他们喜欢在后院里玩。我只能把孩子们关在房子里,事实上是关在房子的另一边,以避开我的邻居。
现在,问题看起来更复杂了,接下来律师还会知道更多的情况。
律师:你说你要起诉你的邻居,通过起诉,你想达到什么目的呢?
王某:他的狗使我夜不能寐,他欠我的钱,他威胁我的家眷,我要这一切结束!
律师:听起来你想要他赔偿你的汽车损失,让他的狗安静以及停止向你的房屋开枪。
王某:是的。
律师:我猜总的来说,你也想处理好你和你邻居关系上的困难和危险,是这样吗?
王某:是的。
律师:很好,让我们探讨一下我们可以设法达到您的目标的各种各样的方法。
从上例可以看出,有关案件的事实,你知道得越多,你就会有越多的机会来帮助当事人开辟解决问题的适当途径。对一名想尽力帮助其当事人的律师来说,“感觉就是事实。”在会见中,感觉跟诸如损害的程度之类的客观事实起到同等重要的作用。在以上例子中,律师能够超越当事人的地位知悉了一个潜在的额外利益——为当事人的孩子把后院变得安全起来。不理解这一利益,律师不可能帮助当事人获取其真正需要的东西。
(五)拟制会见提纲
会见前,律师应拟定调查会见提纲,按照会见提纲开展工作,以增强会见的针对性。
会见提纲主要内容有:
(1)向当事人说明律师的职责,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2)征询当事人对起诉书的意见,重点是对起诉书指控为犯罪的意见,以及对起诉书列举的证据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
(3)对在阅卷中发现的矛盾和疑点,逐步核对,查证落实;
(4)询问当事人有无可能提供新证据、新线索;
(5)询问当事人有无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等表现;
(6)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和年龄,以及犯罪时间和被拘留、逮捕的时间,查清当事人犯罪时是否已经成年,侦查、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以及有无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
(7)如果当事人推翻原供,对其原因作出分析和核实,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思想教育。
(六)把握好会见程序
美国著名律师哈罗德·伯曼经常在法学院给学生们讲起他年轻时办过的一起案子,颇能说明会见程序的重要性。
1943年,刚刚开始执业律师生涯的伯曼为一个被控犯了强奸罪的年轻医生担任辩护。一个女子控告了医生,说他趁她丈夫不在的时候强奸了她,并且说这个医生给她看过病。伯曼和这位倒霉的医生谈了大半天,他只是反复对律师说,他确实与这个年轻女人有过“密切关系”,但那不过是迎合了这个病人表现出来的欲望,而那种欲望是“特别挑逗人的”。
哈罗德·伯曼律师听了医生讲的话之后,对这件事后来发展到女人告状的结果仍是百思不得其解。他无法理解为什么在那么高兴地通奸之后,女病人会认为有必要让警察知道这件事。于是,伯曼换了一种提问方式,向医生提出了最后一个问题:“很长时间以来,这女人就是您的病人吗?”
“不,我当时替一位度假的同事为她治病。”
“她得的是什么病?”
“癫痫。”
“嗯?”
律师大吃一惊。医生对他的惊异不理解,律师不得不提醒医生:所有法医学的论著都强调过,患癫痫病的妇女存在幻想。特别在性生活方面,她们往往为一桩臆想的强奸去申诉。这位医生本来也是了解这个的,但是他忘记了。只是被羁押几周之后,他才向精明过人的律师讲述了他所忽视的情节,而正是这一细节使他终于得到了释放。
案例课结束后,伯曼律师总会微笑地提醒每一位法学生:“千万不可忘记,许多委托人不善于为自己辩解,甚至最聪明的被告也会忘记强调那些可能使他们从本案摆脱出来的事实,或者忘记用不在现场的证明来证实他们无罪。应该指导他们,让他们思考,这是律师的责任。”当律师会见一个当事人时主要有两个目的:挖掘情况以进一步理解问题,以及建立一种包含信任的融洽关系。因此,会见程序应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问题的初步确认阶段。在这个阶段,律师应请当事人对以下问题进行一个概述:导致这一问题的潜在交易,以及当事人希望得到的补偿。在这一阶段中,律师应鼓励当事人以轻松自如的方法来描述以往的情况。律师应克制自己,不给当事人的陈述下达任何特殊命令,并允许当事人以放任自流的叙述方式进行陈述。律师只要求一个概述并克制住不问任何细节。
第二,按顺序概要回顾阶段。在此阶段,当事人被鼓励对隐藏的问题背后的过去事实按年月顺序进行一步一步的叙述,从他认为是问题的开端那一点开始叙述,然后一步步地前移,一直叙述到现在。在概要回顾中,律师并不需要对当事人在按年代顺序进行的叙述中所提到的各点进行仔细的斟酌。
第三,理论启用与核实阶段。在概要回顾阶段的结尾,律师应对整个事情的经过在头脑中回顾一遍,以决定有哪些潜在的案由和潜在的辩护行为可能会用得上。律师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有意识地问自己:“鉴于这些实际情况,所有的具有潜在运用价值的可行性法律理论有哪些?”律师完成了试探性判断后,就开始了理论启用与核实阶段。在此阶段,律师进行仔细的审查,以决定在具有潜在运用价值的案由与辩护行为中,有多少是可行的。
为什么把确定当事人的问题和法律地位这一程序分为三个阶段?这种划分的目的在于增加律师分析案件的透彻性,以防过早地决定什么是当事人的问题和该做些什么以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当事人在会见初始所描述的仅是冰山一角,甚至也许是弄错了的冰山。例如,一位当事人开始谈论别人借他的钱到期该还时,律师可能认为当事人所希望的是提起诉讼追还欠款。之后,律师的询问旨在证实当事人认为可行的追还欠款的案由。但实际上当事人想弄清楚什么样的担保协议将是可取的,因为当事人所希望的是延长贷款。因此,律师有关原协议的达成以及借方违约的性质的提问,在很大程度上与当事人的愿望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会见初始,许多当事人不愿意把自己的心事全盘托出。有的时候,许多当事人也不知道自己的问题真正涉及了什么。当被要求对其情况做出初步描述时,他们经常不知不觉地忘记提起构成真正的问题的事实。例如,一个正在备受工伤之苦的人也许弄不明白其痛苦的真正根源是“医疗失误”的结果,当被要求陈述其问题时,当事人把自己的描述大致局限于以下范围之内:“我是因工受伤的,我已经3个月不上班了。我似乎不见任何好转。我没法工作,所以公司已经停止为我支付医药费。”
二、善于与法官交朋友
按照我国的法律制度,各级法院的法官是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的。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国家法制的维护者和宣传者。法官和律师在承办案件中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在双方配合办案中有共同的政治基础、法律理论基础,有共同可吸取的经验,有共同的心理和情感。但是,正因为分工不同,决定了各自工作的特点不同,这些工作特点的不同又产生不同的心理状态和思想感情。因此,作为律师来说,与法官交朋友,经常听听法官的说法,从听法官对案件的看法、对案件的思路、法官关注案件的着重点等方面,了解法官对律师有何要求,怎样针对法官的要求提高自己的素质,从而增强诉讼制胜的能力。充分了解了法官的思想、态度甚至情感,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学理论,找到案件的突破口,进而用自己雄辩的才能和充分的法律依据去说服法官,从而促成律师想要获得的判决或裁定。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角色的定位决定了律师的工作侧重于最大限度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的法定职责决定了法官的工作侧重于追求司法公平与公正。律师与法官的工作侧重点虽然不同,但从保障国家法律正确有效地实施这一角度讲,律师与法官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职业的特点及目标的一致性决定了律师与法官必然会有诸多方面的交往。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律师代理诉讼艺术的最高境界,就是能够促成法官做出自己所希望的判决结果。在某种程度上说,律师的代理艺术、诉讼艺术、辩论艺术等,归结到一点,都可以叫做“说服法官的艺术”,这是雄辩术的最早的经典定义。该定义意味着律师的目标就是不惜一切代价地进行说服。有位希腊人曾这样论断:“法庭演说的首要的和根本的职责就是说服法官并将法官的头脑引到发言者所欲达到的结论上来。”
要想说服法官,就必须了解法官,与法官成为朋友。当然,这种朋友不是庸俗的“酒肉朋友”,而是法律业务的真诚合作者。
(一)法官喜欢什么样的律师
从道理上说,法官对律师并没有特殊的要求,只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律师可以依法从事其职责范围内的任何活动。但是,从法律实践来看,法官一般欣赏具有以下特点的律师。
1.语言简洁
在律师代理诉讼的过程中,最令法官喜欢的是语言的简洁。在现实生活中,律师与法官的工作特点不同,导致律师和法官有时候出现互不满意的情况,于是便有律师说法官听不进律师的辩护,独断专行等。其实,法官们并非什么话也听不进去,如果你的辩护简洁明了,论点突出,那么法官们也是真诚地希望从你的辩护中学到点东西的。然而,许多律师却无法使法官信服他们的论点,因为他们的辩护是那么冗长、晦涩,而在口头辩论中则犯差不多同样的毛病——论点模糊。
法官们每周要聆听许多次法庭辩论,阅读许多的辩护词。另外,每个月还要接待许许多多的直接上诉和二审诉讼,还有一大堆的司法申请,因此每一位法官都认为,律师的语言简洁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有位法官就曾说:“冗长的语言常常使我心烦意乱,疲惫不堪。”
简洁是智慧的灵魂,它也是律师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简洁能给人产生极深的印象,它能使法官吸取所说的一切而无一遗漏。简练的语言要比冗长拖沓的讲话更为有效,但要做到简洁却是不易的。对案件的准备时间越长,辩论的时间反而会越短;反之,在案件的准备中没有花费足够的时间,辩论就会是冗长而模糊的。这种冗长模糊的讲话当然不会产生理想的效果。讲话拖得太长,自身的弱点反倒容易暴露,漏洞也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关键的重点反倒得不到应有的强调。
某些以简洁著称的律师习惯于反复思考之后再发表意见,他们选择那种能留下深刻印象的语词来表达自己的意思。另一些著名的律师则是以平和、谦逊以及相对缓慢步步为营的方式来达到他们的目的,整个辩论一环紧扣一环,直至在不知不觉中形成了整个链条。但是无论采取何种谈话的方式和态度,一个简洁的谈话都会使律师居于一个非常有利的地位。
2.办案有条有理
有一个原则是普遍适用的,即任何优秀的律师在他会见法官进行阐述时必定是有条理的。以下是一个普遍为人所知的事实:只要对案子进行了技艺高超的陈述,也就几乎无需对此再进行辩论了。一位优秀的律师说过:他从不辩论一个案子,而仅仅是在陈述一个案子。这位律师对案子的陈述安排得如此有条理和如此机敏,以致他希望从中得出的结论会必然出现。“我不是在和你争论,我只是在告诉你。”——这一句话包括着极深刻的含意。在这一方面,你若有雄心成为杰出的律师,不要忽略了在准备案子时那些繁琐的机械性的工作。在办案过程中,有条理地组织文件的重要性远远地超出了人们对它的一般认识。当你需要一页文件时,发现它不见了,你当然会感到不便与烦躁。同样,当一个法官发现律师的讲话不成系统,缺少许多必要的内容时,他也不可避免地要感到恼怒。如果律师在会见法官时发生此类情况,会见的连续性就会因此而被打断,法官会大光其火,良好的会见谈话效果可能因此而不可挽回地损失了大半。其实,只要预先仔细考虑一下并对会见谈话的内容加以调理,就足以避免上述这一切。
3.能准确地引证法律
律师应当能够清晰地、准确地引证法律规则。你不妨用单独一页纸列出你打算援引的法规条文,当你打算在和法官会见时援引法规的时候,应当沉稳地和不慌不忙地宣读,并且指出该法规的生效年号、卷数和页码,让法官有时间把它们记下来。人们不止一次地看到,由于有些律师不能遵守这样一个简单的规则,而引起了多少烦恼和浪费了多少时间,最终导致代理诉讼的失败。
一位法官曾不无感慨地说:“他的引证常使我困惑不解,引证的东西和要证明的内容一点也不相干,不知是故意的,还是把它放错了地方,或者仅仅是个小失误。可不管怎么说这样总是太粗枝大叶了。我们当然不能因为律师一个粗枝大叶的小事而过多地说什么,但这总是会对法官产生一些潜在的影响吧?”
4.富有幽默感
大概从没有人成功地为幽默下过定义,但是当所有的人听到幽默时,都会知道这就是幽默。幽默确实是律师的资质中最有价值的因素之一。幽默具有难以捉摸并且几乎难以估量的心理影响力——甚至说它具有生理上的影响力。有时律师和法官在会见时处于严重的对抗中,此时会见气氛变得越来越紧张,一触即发,法官与律师的神经都绷得紧紧的,突然,某人于此时插入一句诙谐的戏谑之语,局面于是大变。幽默作为缓解剂是攻无不克的。“忍俊不禁”这一成语正说明此。避免和法官发生严重对立却又完全充分地维护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会见中的准则之一,也是律师才华、智慧表现最显著、最产生效果的地方。一位成熟的律师在这方面往往有自己独特的优势。
5.不落俗套,有文采
有文采的律师在讲话时往往能使法官兴致勃勃,调动起法官认真听取的积极性,而枯燥无味的谈话则会令人望而生畏,索然无味。因为法律本身也不是枯燥无味的一些机械性规则,而是充满着人类的文明智慧和人情味的。一旦律师的讲话刻板呆滞,便标志着该次讲话的基本失败,这一点非常重要却往往被律师们所忽视。
6.适应法官的办案风格
在一定意义上,合议庭就是一个微观的司法环境。在这个微观的司法环境中,合议庭每个成员的审判风格是不可忽略的。有些审判人员可能善于听取代理人对案件比较详尽的分析,而有些审判人员则更喜欢直截了当或简明扼要、提纲挈领的代理风格。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就必须学会适应,学会迅速调整,否则其代理效果就可能不理想。尽管这样做可能有些不妥,在法理上也未必有道理,但是,如果律师不对审判人员的个人风格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势必会发生情绪上的对立,而这种对立显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由于这个结果是委托人而不是律师承受的,本着对委托人的利益负责的精神,有时律师也应学会非原则性的妥协,而不能只图自己一时嘴上痛快。
(二)律师怎样征服法官
法院是由若干个自然人组成的法人。而无论是法人,还是其中的自然人本人,都会有自己的一些独特的风格,比如说有些法官热情,有些法官冷漠;有些法官愿意依法同律师交换意见,有些法官则对律师代理抱有成见;有些法官善于听取不同的见解,有些法官则固执己见,等等,这是法官的一些个体风格。不同的法院也往往有不同的品格,比如有些法院重视律师的代理意见,有些法院则置律师的代理意见于不顾;有些法院对律师的代理工作安排得很得体,有些法院对律师的接待则很生硬。由于存在这些情况,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就应设法了解受案法院和承办法官的不同风格,并在了解的基础上力争给承办法院及法官树立一个良好形象。
1.树立良好执业形象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或经济、民事、行政案件代理人时,是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与法官交往。在开庭前就承办案件的某些问题与法官共同探讨并交换意见,这是大多数律师的通常做法,然而这一常规做法已被现行法律、法规及办案规范所禁止,承办法官在开庭前禁止与一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会见和接触。这就要求律师改变传统的交往习惯,把重点放在律师的主战场——法庭上。律师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运用自己的智慧和娴熟的技巧,在法庭上充分展示自己的观点,并力图说服法官接纳自己的观点。
和法官打交道,不仅应有得体的外在形象,还应注意展示律师的内在气质,比如用专注认真的阅卷精神让法官感受律师的认真和执着,就是重要策略之一。
2.尊重与理解法官
在法庭交往中,律师应做到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纪律,切忌态度粗鲁、意气用事。虽然律师在庭前不能与法官交换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但法律并未禁止律师在庭后就案件的性质、法律适用等问题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进一步向法官阐明自己的观点。对一些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将本所集体讨论的意见向法庭及有关庭室负责人汇报。这不是代理人与法官的交往,而是律师事务所与法院的交往。
法庭第一位的法则,就是法官总是在为判决寻找材料,法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所考虑的基点总是判决。实际上,法官对律师的表演并无兴趣,他一直在寻找的只是最终能够体现在他的判决中的关键事实与关键的法律原则。
法官的工作是极为复杂的,他的地位并不那么令人羡慕。有如此之多的偏见、谎言、欺骗和捏造,以致有时即使基于事实也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对于同样的事实,不同法庭的法官却会有不同的观点,这正表明了法官工作的困难。复杂而困难的法律问题经常出现,常常有众多的法律条文可以适用,以致几乎任何一种观点都能找到法律依据,置身于如此环境的法官非常像是处身于完全的黑暗之中。在履行其艰难使命的过程中,他需要帮助和协助,而律师恰恰能够提供这种帮助和协助,任何来自律师的帮助和协助,总是会得到法官的赞许和理解的。因此,对法官的帮助和协助是“说服”法官的基本前提。
一位法官曾经和人谈起一些律师的辩护。这些律师昂首挺胸地走进法庭,他们讲话适度、有力,举止得体,并在各方面都展示了所谓“良好外貌”。他们离开法庭时,受到了年轻律师及其当事人的感谢。这一切似乎运转良好。但是,法官却说:“当我晚上回家研究如何撰写判决书的时候,发现我面对的是一片空白。表面上看来是多么成功的说法竟然一点也无助于实现我的职责。仔细一分析,那么一些说法主要是由一些俗套和无需证明的东西所组成。”相反,能够赢得法官的信任并为法官提供了他们所需的材料的,可能是一些不流畅的发言,这种发言带有某些礼仪或姿态上的缺陷,但却明显是全面研究与仔细思索的结果。
律师的职责就是帮助法庭作出有利于他的当事人的判决。律师总是习惯于想像出这样一幅画面:在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法官如何坐在他的办公桌前撰写这样一份判决书。其时,律师在法庭上浮夸地提出的极端主张对他毫无用处。他需要用清晰的术语,有节制地阐述出来的原则,对事实的冷静叙述,这些都将在他的判决中居有一席之地。想象一下如果你是法官而不是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你自己会如何作出有利于你的当事人的判决,这是一种非常好的演习。你可以据此而塑造你将在法庭上进行的演讲。你会惊讶地发现,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所采用的还是你经过上述准备而在法庭辩论中所使用过的东西。由此,你已经为法官提供了判决的材料,法官将倾向于最先使用这些材料,因为它们最适合他的口味;若是你的辩论对手越是运用那种浮夸的而对法官又没有什么帮助的辩论方法,法官则是越愿意采用你的材料。如果法律在判决书上使用的材料及得出的结论,都来自于你的辩护词,不就等于你已经说服了法官吗?
3.增进感情交流
律师与法官在承办具体案件时,交往的时间和空间是有限的;而在超出具体案件范围之外,交往的时间与空间是广阔的,交往的形式是丰富多彩的。例如,律师与法官可以就新法的疑点和难点、现有法律的冲突、立法的疏漏、对立法原意的正确理解和把握、疑难典型案例的剖析等方面展开广泛的学术交流和理论探讨。交流方式可以是小范围的,也可以是较大范围的。这种交流不仅有助于提高律师的法律水平和执业水平,也有助于提高法官的审判水平,有利于法官正确执法。此外,法院系统组织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示范法庭,也需要律师的积极配合与合作。请法官评议律师或请律师评议法官也是一种很好的交往方式,通过相互评议,可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律师与法官分工不同,职责不同,故法律法规及办案规范对两者在执业时的交往作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而对于在工作时间之余的正当交往,法律、法规及办案规范并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律师与法官除了职务身份之外,也是普通的人,都有自己的亲情、友情,感情世界同样是丰富多彩的。但律师与法官由于职业上的特殊关系,要求两者之间的情感交往必须把握好分寸,切忌把工作关系夹杂在私人情感中。那种不讲原则,向法官请客送礼或诱使当事人向法官行贿的做法,是律师执业之大忌,既害了自己又害了法官,最终连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住。律师与法官的交往应崇尚格调健康、情趣高雅,并应以公开的群体活动为主。单位之间开展各种各样的文艺、体育活动,如卡拉OK比赛、各类球赛、美术书法联展等,这些活动都是律师与法官联络感情、陶冶情操的好形式。
三、广泛获得案源
在很多人眼里,律师可是一个吃香的行业,处处受人尊敬,令人向往,意味着金饭碗,将会成为社会的上层人物。但许多刚刚开始执业的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度过的却是充满困惑、不安和迷茫的日子。由于没有经验,没有众多的社会关系网,新执业的律师会遇到种种困难。
律师执业,遇到的最大困难是没有案源。律师行业和医生一样,是靠口碑、靠名气、靠精湛的专业技能吃饭的,越是大律师,或在某一专业领域小有名气的律师,当事人越是排着队地找上门。而刚刚入道既没有经验又没有过硬技术的年轻律师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生存压力。许多年轻律师,刚进律师所时做的事情,无外乎是给老律师拎拎包儿,做做案头工作,再不就是为一些小案件跑跑腿儿。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能看到有的律师既有博士、硕士学位,又说得一口流利英语,可是全年一个案子也没有。也有的老律师,做了十几年律师,可谓经验丰富,处事精明,但是律师工作越做越糟糕,其毛病出在哪里呢?作为律师,有哪些成功的诀窍能够巧妙地推销自己,获得越来越多的案源呢?
(一)了解市场需求
要注意了解市场需求情况。所谓市场需求就是有些特定市场,律师已经参与的比较成熟,这种市场对律师的要求比较高;有些市场可能还没有开拓得特别好,这样的市场竞争相对来说没那么激烈,最适合年轻律师进入。选准市场对未来的发展很重要。
(二)善于推销自己
有才华的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学会如何推销自己至关重要。一般来讲,可以考虑以下途径:通过适当的广告,比如建立网站或者个人主页;通过对所在事务所以及个人的简介,向社会推荐自己;在相关媒体上发表专业论文,让潜在的客户知晓自己的专业特长。
(三)留住老客户
如果在价格问题上没有太大的争议,客户对律师最终的取舍依据将是其对律师的总体印象。那么,律师需要向客户表达的就是自己是不是客户想要聘请的那种称职的律师。什么是称职,什么是不称职,这取决于律师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反应速度和判断准确度等。
有些律师认为,第一次与客户谈,不能对客户“全盘托出”,否则代理意见都说出来了,如果客户选择了别的律师,自己的劳动就成了徒劳。其实,对于大多数执业律师,把法律问题真正说清楚并不是很困难,往往你可以得出的结论,其他律师也可以得出。所以,比较准确地、客观地把解决问题的方案提供给客户,哪怕这一单业务可能得不到,至少可以给客户留下一个比较好的印象。有的律师能拿到某一项业务,但是做完这个业务以后,就没有业务可做了,因为这个律师没有得到客户内心的尊重,这样的律师与客户的关系显然不能长久。律师能够在案件结束以后,给当事人留下比较深刻的印象,那么,可能多年以后其再遇到案件的时候还会来找这个律师。许多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也是这样得到的。
(四)进行充分准备
充分的准备工作是赢得客户的重要前提。也许有人觉得,一个天生的辩才不一定要事先做很多准备工作。其实,如果有可能的话,任何时候都不要打无准备之仗。甚至做一次假想的练习,这样到真正面对客户时,就会发挥得更好。
1.积极乐观
积极和乐观的心态是一种品质但也是一种习惯,培养这样积极的心态将受益无穷。与积极心态相关的品格就是自信心,对所要做的事情应该表现出十足的信心。
2.控制情绪
一个优秀的律师应该是不管遇到多糟糕的事情,都应该保持冷静,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处惊不乱。
3.关注客户心理
当事人的心理变化,需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几次接触才可能形成。如果律师没有注意客户的心理变化,并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整,这个业务有可能谈不成。
4.多听少说
在与客户的接触中,“多听少说”是比较明智的办法。当然,倾听当事人介绍的同时还要认真研究其提供的相关的资料,并在此基础上运用发问的技巧。发问的内容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实的发问,问清楚事实,明确事实的性质;另一方面,要问清楚当事人的目标和期望值。通过这样的发问可以判断当事人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的话,如何说服他改变自己的目标。
5.慎重表态
经过了解和发问以后,就应该到律师发表意见的时候了。律师的意见应该是谨慎而有弹性的。一定不要把话说“满”,不要对客户打保票。律师在谈判中不能无原则地迁就当事人,对客户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要求学会放弃也是一种积极的进取。律师最好不要一见到客户就盲目打保票,但是,有的客户确实需要律师为其树立信心,这种情况下,律师要把握好尺度。
6.学会尊重
与客户接触,除了注意衣着、言谈、举止外,要在自己和客户之间保持一个“适当的距离”,尽可能避免与客户谈论案件以外的事情,以做到彼此尊重。另外,客户接触的可能不止你一个律师,因此不要诋毁自己的同行。对同行的维护就是对自己的尊重,对同行的诋毁,也是对自己的伤害。
(五)不轻易放弃
与客户谈业务的过程,不是律师跑到客户那做推销,第二天就能把业务拿过来那么简单。有一些业务需要跟踪的时间非常长,在跟踪的过程中,律师需要与客户不断地增进了解,还要善于抓住机会去获得客户的认可,有机会要到客户所在地亲自看看,甚至为客户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当然,这个过程也许很漫长,而且充满了与其他律师的竞争,但是,不要轻易放弃。
(六)利用团队的影响力
一些年轻的律师,在和客户谈的时候,常被人感觉力量很薄弱,一个小案子,客户可能认为你收费太高,大的业务客户又认为你没这个能力,在这两难的处境中,刚入行的律师很难施展拳脚。年轻的律师首先应该加入一个团队,而且在加入这个团队之前要给自己一个专业定位。加入之后,律师要学习其他的律师是如何拓展业务的,甚至有的时候要学会把这些团队中的其他人放在前面去介绍,告诉客户自己是这个优秀团队中的一分子,用这种方法去拿单子。
(七)用真情赢得机会
律师在与客户交谈的时候,可以温文尔雅地把想表达的问题表达出来,细致、有亲和力,还有吃苦耐劳的精神,都是律师在竞争中可以用的。比如,在谈判中听和表达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要耐心地听客户正确的和不正确的表达,涉及的法律问题听清楚了,应以尽量简短的语言为客户作出归纳和分析。这个过程是给客户树立信心的过程,有时也是让客户更正错误观点的过程,语言不能太死板,也不能太教条。
推销自己、赢得客户的过程,是一个繁琐而漫长的施展智慧的过程。拿到了一单业务,不是工作的结束,而是工作的开始,律师只有认真对待,持之以恒下去,才能形成良性循环,不断获得更多的案源。
四、打造诚信品牌战略
诚实信用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商业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社会矛盾激化,经济秩序时有动荡,执法者开始重视诚信的调节作用,将诚实信用等规范引入民法典,成为近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具有较强的适用价值,并已成为律师代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无论是成文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其律师制度均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律师的代理诉讼业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1948年美国《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第8节规定,律师不得从事下列违法行为:
(1)从事同律师的诚实、可靠或其他职业道德相违背的犯罪行为。
(2)从事不诚实、欺诈、欺骗或不正当的代理……
(3)明示或暗示系有能力对政府或官方产生不利影响……
日本、法国等国律师立法均有类似规定。
近年来,少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或蒙骗当事人,包打官司;或私自索取当事人费用,有的收了费也不办事;或在办案中提供虚假证据,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等。这些侵犯当事人利益的现象,使律师业的整体形象受到严重损害,人们对律师的信任度有所下降。
(一)诚信的误区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说过,“民无信不立”。《管子·枢言》也说“诚信者,天下之结也。”一个人无信不立,一个行业没有诚信不能生存,更谈不上发展。诚信是律师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在诚信方面,律师主要存在以下误区:
1.夸大其辞的不实宣传
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在律师名片上注明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等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或误导性宣传。
2.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有的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某种形式的机构并对其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有的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有的以低收费或不收费的方式吸引客户;有的给客户业务人员一定的“好处”以招揽业务。方式多种多样,不一而足。
3.进行诉讼代理时,违背法律及约定义务
有的律师在接案以后,敷衍塞责,应付委托人,甚至收钱不服务;有的律师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4.不能正确处理好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关系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甚至行贿,有的还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所有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律师维护正义使者的形象,而且损害了当事人、国家及社会的利益。
律师所从事的代理诉讼业务可能不完全是民事法律行为,但律师从业均基于委托合同或者授权委托书,可以说律师业务活动的全部内容均是基于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同时,当事人又通过给付金钱的方式向律师支付酬金。因此,律师的职业具有较强的商业性。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于商业活动之中,律师执业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其深刻的民法基础。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会与不同的群体形成利害关系。从微观方面讲,第一种利害关系产生于律师行业内部,不同律师之间、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建立起同业竞争关系,有时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利害冲突。第二种利害关系产生于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他们之间的关系从一个方面讲是一种法律服务关系,从另一个角度讲,由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交换关系,也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从宏观方面讲,由于律师业具有法律许可的专营性,律师作为一个行业也会与其他行业形成竞争关系。
不管是微观的还是宏观的利害关系,以经济学上理性人标准进行衡量,每一利害关系的主体均希望自己一方的利益实现最大化。这样,各个利害关系群体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这时就亟需一个利益调节器来加以平衡,而最能满足这种需要的,首推诚实信用原则。其实,律师执业时就必须扼制私欲的恶性膨胀,需要以诚实信用对律师的个人意志进行必要的限制。不难看出,讲究诚实信用是律师职业性质和行业发展的内在需要。
(二)打造诚信的要诀
如何才能打造律师的诚信品牌呢?
1.要全面诚实履行义务,处理好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律师在处理与当事人关系时,其核心任务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在业内存在的收费不办事,向当事人随意许诺,甚至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既不符合律师的职责,又与诚实信用的要求格格不入。
2.要客观宣传,处理好名与利的关系
一般而言,律师获利的多少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社会影响的大小是成正比的。每一个律师都梦想成为赫赫有名的“大律师”。但须知,律师的名气和社会地位是靠实力闯出来的,而不是靠华而不实甚至是纯粹虚无地“吹”出来的。当然,律师作为一种社会性较强的服务行业需要一定的宣传来扩大影响,但内容一定要真实,方式要恰当,可以通过参与大要案的代理、重要经济项目的谈判、经济学术交流、资助慈善事业等方式显示自己的实力,扩大知名度,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而不能采取贬低别人,抬高自己的方式进行不实、误导性宣传。
3.要公平竞争,正确处理与同业律师的关系
在业务总量有限的情况下,同业之间必然产生竞争关系。诚实信用原则对律师之间的竞争不可能熟视无睹,必定显露出其重要的关怀。根据诚实信用的要求,律师之间的竞争必须在同一起跑线上,靠实力进行公平竞争。有远见的律师(事务所)会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完善自己,增强竞争能力,还可以在竞争中寻觅合作伙伴以弥补自身的不足,从而使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4.不卑不亢,正确处理好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关系
律师代理诉讼,必然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打交道,这一对关系是必须处理好却又经常处理不好,可以说是律师执业中的“老大难”问题。我国律师业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司法人员排斥律师和律师过分依赖司法人员的现象,前一类现象至少从形式上基本得到解决,而后一种现象却有愈演愈烈之势。这是一种非常不正常的现象,有损律师的形象并可能阻碍律师业的发展。
加入WTO后,中国的服务业市场正逐步放开,并更加国际化,这对中国律师不仅是机遇而且也是挑战。律师的诚信事关律师业代理诉讼的成败。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律师应当立足自身,修炼内功,先在服务水平上与国外律师靠拢;再可通过与国外的律师事务所加强合作和交流,通过新的合作模式取长补短,共同发展,迎接挑战。法律服务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服务领域,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律师的服务将在执业过程中得以提高,律师也将在实践中应付挑战。
律师既是社会诚信的忠实维护者,也是诚信的具体实践者。基于目前律师执业活动的现状,提高律师诚信水平,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增加律师在社会中的公信度,应当成为整个律师业的当务之急与共同追求。
五、规避代理诉讼风险
近些年来,律师参与代理诉讼,翻船落马、身陷囹圄的事件大幅度增加,很多律师大有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之感。
(一)律师会面临哪些风险
在执业过程中,律师的风险有民事代理风险、行政代理风险和刑事代理风险三种类型,在这三种类型中,尤其是刑事代理风险最令律师视为畏途。律师掌握如何规避刑事代理风险非常重要。一般来说,律师因参与刑事诉讼被追究责任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1.律师犯玩忽职守罪
主要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会见时脱逃,律师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看守人员串通,趁机脱逃,诬陷律师,致使律师无辜被捕。
2.律师犯包庇罪
是律师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使犯罪分子不被发现、追诉的行为。
3.律师犯妨害证据罪
根据《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该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律师参与刑事代理诉讼的风险,既有外因也有内因。所谓外因,其内容很多,如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律师执业环境的复杂性,某些社会群体及执法人员对律师业务的偏见,当事人只顾自己的私利,等等。但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必须从内因也就是律师的自身原因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法律思想和知识滞后
我国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律师代理诉讼业务范围的扩大,迫切要求律师充实知识,更新观念,提高水平。而这种充实、更新、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就有可能导致律师在某一方面知识的缺乏,不能正确认识和判断问题,进而导致失误。
2.过于追求功利和名利
有些律师成名思想迫切,幻想辩护成功,一案成名,其追求轰动效应的欲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的非法要求一拍即合。还有些律师受“拜金主义”思想影响,见利忘义,以高额收费承诺为当事人包打“官司”。
3.对委托人过于盲从
有的律师不能以独立的人格和地位参与刑事诉讼,片面地认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有的委托人也认为“我花钱请律师,律师就得听我话”。个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为达到隐匿罪证、开脱罪责的目的,向律师作虚假陈述。律师如不能识破而按其要求去工作,则可能导致风险。
4.道德纪律松弛
有些律师事务所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有的律师不能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公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有的还为委托人搞关系、走后门,企图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脱罪名,甚至以身试法,最终把自己“辩”成了罪犯。
面对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为了规避在代理诉讼中的风险,律师不能怨天尤人,不能坐以待毙,必须进行自我保护。
(二)律师怎样进行自我保护
律师在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了防止各种外因和内因造成对自己的不利影响,应采取正当的自我防范措施。
1.思想上高度警惕
许多律师对我国立法的不完善和执法的不规范,没有清醒的认识,从而对风险的防范意识差。真可谓“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律师参与代理诉讼,要树立防患于未然,即预防在先的意识。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范之心不可无。保护自己是律师执业应该具备的基本能力,如果一个律师连自己执业都不知如何保护,则可能出师未捷身先“囚”,怎么能够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只要介入了,就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风险。在介入这些阶段之前,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对委托人的要求能否满足,对自己准备进行的工作所要注意的事项,要有超前考虑的意识。还要弄清律师在各个阶段所特有的职责,绝对不能“越位”、“越权”。在几个环节上,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妨害证据”问题,因而在对待证据的问题上,要慎之又慎,并作为自我防范的重点。为了防范“妨害证据”之风险,律师应做到:
①律师互证,即接受委托后应由两人共同工作,这样可以增加调查、询问的可信程度,同时又可以保护自己不易被诬陷。②说明佐证,即向证人调查时应有律师的身份介绍,要求证人实事求是作证,讲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并详细记入笔录。③邀人见证,即为慎重起见,调查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的人员或者领导等一至两人在场见证调查过程,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④音像印证,即在征得证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录音、录像。⑤证人确证,即在调查笔录制作完毕时,应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有修改、补充,应由证人在修改处加盖印章或者按指纹确认,确认无误后,由证人签名并签署或由别人代书说明笔录已看过或者已向其宣读过,与其所述无误的意见。有人认为这些都是小事,未引起足够的注意。慎于大事,忽于小事,小事往往会招致风险。
律师参与代理诉讼,要经常对照检查自己的工作,发现问题必须慎重对待,加以纠正。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只要处理得当,就能化险为夷。比如,发现已经调查的证据不实,不能有侥幸心理,要及时、慎重地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容易弄巧成拙,授人以柄。
2.坚持应有的正义性
在社会公众看来,弃恶扬善,是天经地义的事。而律师参与代理诉讼,一般是为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有时难免被人误解,甚至还会成为众矢之的。律师既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范风险,惟有坚持正义、坚持真理。坚持正义、坚持真理最核心的内容是尊重事实,忠于法律。
尊重事实,就是要求律师要坚持调查研究,善于发现案件的真相,使自己的全部业务活动均建立在充分可靠的客观证据基础之上,不能以主观想像、猜测为根据,更不能歪曲事实,迎合当事人的需要,而要客观地判断是非曲直、罪与非罪。即不能只相信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或者违背事实真相,向法庭提交伪证。
忠于法律,就是要求律师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既要全面、完整、准确地了解并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字求其训,句索其旨,又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还要注意总结和研究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方法和经验,根据新的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办案方法,掌握科学的办案技巧,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既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坚持了社会正义,更降低了执业风险。
3.维持相对的独立性
律师参与代理诉讼,特别是进行刑事辩护,必须先确定自己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地位。律师必须处理好与公诉人、审判人员及委托人等各方面的关系。
对于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时,律师应以礼相待,以理服人,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恶言不出于口,忿言不返于身。不能讽刺、挖苦、谩骂、嘲笑对方,也不能随意插话或对对方指手划脚,亦不能直接诘问对方。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倾忌对方国家机关公诉人的身份,惧怕被对方“抓辫子”,庭审中不能与之平等展开辩论。甚至受其意见所左右,成为“第二公诉人”。这样就有被当事人追究民事责任的风险。二是只看到自己与公诉人处于对立地位,为了取悦于委托人,而争强好胜,固执己见,无理硬辩、强辩、诡辩、狡辩,用语尖锐刻薄,情绪过于激昂,甚至发言中含有人身攻击、贬低人格的内容。这样势必引起公诉机关的反感,增添风险。
对于审判人员,律师与审判人员的地位不是对立的,辩护意见不能针对审判人员,不能攻击法庭。同时,律师也不应当受审判人员意见的左右,不要看审判人员的眼色行事,使辩护流于形式,这样也有被当事人追究民事责任的风险。要无私无畏,刚正不阿,勇于碰硬,敢辩善辩。向法院提出意见或建议时,要注意用语的客观性、请求建议性,语言不宜偏激、绝对、强硬,注意把握所提意见或建议的分寸,尽量争得法院的理解、支持与采纳。
对于委托人,律师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传声筒或代言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不为雇佣关系。律师依法维护的只能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不能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更不能去干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事。律师要勤于独立思考,善于正确判断,明察秋毫,不能偏听偏信,由当事人牵着鼻子走而上当受骗。只有坚持必要的独立性,才为各方所理解。
4.严守道德和执业纪律
某些律师自身素质不高,违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甚至违法,其实是自生风险。因此,律师必须提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进而提高律师防范风险的自觉性,重点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服务时,律师只限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不能为其提供其他法律服务。不宜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性调查。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前告知执行机关。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应在犯罪嫌疑人具备法定取保候审的条件的前提下提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不宜强提。
第二,在会见时,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物品、信函或者口信,不得将自己的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为避嫌在看守所时最好关闭通讯工具。会见时不能带非律师工作人员同去,特别不能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同去。
第三,在通信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应只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对本案的意见,不得向其提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的情况和意见。同时,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信函的原件附卷备查。
第四,在阅卷时,要注意对证据保密,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特别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知道其内容,防止他们先引诱、威胁证人同意改变证言,再让律师去“调查”,使律师中计,让公检法机关怀疑。
(三)敢于进行风险代理
“要打官司先交钱”,这是多年来律师界约定俗成的惯例。但“风险代理”却可以使一些当事人避免因在诉讼前凑不齐律师代理费或诉讼费用等而错过诉之于法律的最佳机会,相当程度上解决了许多当事人无钱打官司的问题。广东佛山一家生产电脑配件的公司,长期供应北京某大型IT企业计算机主板及其他零配件,10多年间对方共欠佛山市这家企业1025万元货款,虽经多次催讨,均被对方以种种借口推脱,后来,北京这家计算机公司干脆断绝与之业务关系。佛山的企业管理者本想通过法院打官司解决,但又怕花去大量诉讼费和代理费,使本来经济效益就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后来通过“风险代理”,律师为企业讨回全部货款和利息,企业也按约支付给律师胜诉额25%的风险代理费用,双方皆大欢喜。
律师进行“风险代理”,实质上就是“胜诉取酬制”。通俗一点讲就是当事人事先无需交纳代理费用,待案件胜诉或执行后,按照事先约定从胜诉所得中由当事人支付给律师超过日常标准的代理费用;如果判决未如人意或未能达到双方确定的胜诉标准,当事人有权不支付代理费,由律师自行承担已垫付的各项费用和损失。由此可见,是否有足够的勇气代理风险较高的案件,对律师来说,的确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但是,所谓的“风险代理”毕竟是有切切实实的风险存在的,这种全新的律师办案方式虽然在某些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已很普遍,然而在全国其他地方,律师对此还仍然心有余悸。内地某市自推行律师风险代理业务以来,全市31家律师事务所,402名执业律师,除了有不到37名律师承办过风险代理业务外,其余的律师根本就没有涉足风险代理这一领域,其中重要原因是风险太大。
律师进行风险代理如何才能巧避风险呢?
1.注意考察执法环境
许多律师对承办“风险代理”案件缺乏信心,主要是对有些地区的执法环境心中无数。的确,在有些地区法律意识淡薄、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法官素质不高、司法腐败严重,律师即使有正确的判断和较高的办案水平,也难以摆脱非法律因素的干扰,一些本应胜诉或能够执行的案件,未必能得到公正的处理。湖北省的一名律师听信某当事人的不实介绍,与之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向广东一家国有企业讨要58万元欠款,仅三次差旅费就花去近万元,也未将案情核实清楚,其原因是当地政府以“企业早在几年前就破产倒闭了”为由拒不配合调查。对于这样的执法环境,律师一定要小心,切莫为了一点利益而深陷进去。
2.不要急功近利
面对获利甚丰的“风险代理”案件,案源不是太多,创收不是太高的律师如果不接,恐怕好不容易到手的案子溜掉了;如果接下来,既无力垫付必须先期投入的高额办案费用,又承担不起因败诉而产生的亏本后果,一旦代理承办“风险代理”案件拖的时间很长,不但是进退维谷,如履薄冰,最后可能是得不偿失。
3.避开“执行难”案件
一位有近20年执业经验的律师曾透露,他每个月都要接待数十位要求“风险代理”的当事人,这些案件标的高的达上百万元,最低的也有数万元。但这些又是什么样的案件呢?用这位律师的话说,多数是举证难、执行难的“难啃的骨头”。打官司要耗费相当长时间不说,还要投入巨大的诉讼费用、办案经费,但诉讼前景却不明朗;有的官司打起来稳操胜券,标的也高,但跨地区办案,对方又是家特困企业,执行起来肯定是难有下文。北京的一位律师与一家企业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厂家许诺以货款的18%作为代理费用,他自筹5万元的诉讼和办案费用,经过近半年时间的诉讼,虽然得到一纸胜诉的判决书,但执行起来却异常困难,白白搭进了5万元的诉讼代理费用。
4.提高抗风险能力
对于律师来说,“风险代理”办案难度较大,对律师的知识、技能和经验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其实,律师与代理人之间是一个互相考察的过程,不但律师对“风险”心存疑虑,有些企业也对律师的办案水平不太放心。一位靠律师“风险代理”追回多年欠款,使企业起死回生的国企老总不无感慨地说:“企业并不担心为‘风险代理’付出更多的代理费,这与讨回的损失相比,毕竟还是很小的一部分。但有些律师以‘风险太高’为由,责任心不强,效率不高,办事拖沓,遇事前怕狼后怕虎,这种精神的确令人担忧。”
六、与同行真诚合作
律师要想顺利完成代理诉讼,与同行之间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律师与同行之间建立平等互助的人际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搞好业务协作,是诉讼制胜之重要方面。律师的人际关系良好,与同行之间能建立和谐的平等对话、互相协作的关系,将会产生三个巨大的作用,即人际关系的整体效应、人际互补、沟通信息渠道。
(一)与陌生的同行合作
初涉律师行业,不免遇到许多陌生的同行,如果与不熟悉的同行配合不好,就会出现尴尬相顾无言的冷落难堪的场面。
1.大胆交流对话
律师必须有一个同陌生的律师同行交谈的愿望,使自己乐于同陌生的律师同行交谈——这是解决好同陌生的律师同行对话这一难题的关键。许多律师对参加有陌生的律师同行在场的谈话,都有畏怯心理,怕在同行面前出丑露馅,被同行看不起,有的甚至见了陌生的同行一言不发,这其实是不明智的。
2.从闲谈中了解对方
同陌生的同行合作的最大困难是不了解对方,首先要解决好的问题便是尽快熟悉对方,消除陌生。你可以先行自我介绍,再去请教他的姓名和职业,然后试探性地引出彼此都感兴趣的话题。如果你没有向对方先谈你自己的情况就开口问这问那,一般情况下,他可能并不乐意回答你的问题,你在哪方面谈了自己的情况,对方多半也乐意就这方面谈谈他的情况。
3.巧引话题
同陌生的同行合作,如何才能巧引话题以促使会见取得良好的效果呢?这儿有两种,一种是没有特定的专门的法律事务,而只是同行之间的随机交谈对话;另一种是针对特定的专门的法律事务的对话。前一种情况巧引话题的技巧在于迅速找到他的特点。你可以设法在短时间里,通过敏锐的观察初步了解他。有这样的一个例子:
张律师与某市的李律师第一次见面,张律师热情地接待了李律师,双方也都向对方作了自我介绍。这之后由于双方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话题,于是出现了短暂的冷场。这时张律师发现李律师眼圈有血丝并发黑,显得很疲惫。
张:你是坐火车到本市的吗?
李:是的。由于走得太急,没有买到卧铺,所以在硬座上坐了26个小时,把人给折腾坏了。
张:你们所里的律师出差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吗?
李:很多。还有比这更加严重的呢,有时到外地,人生地不熟,好长时间都找不到吃饭和休息的地方,吃方便面都没有热水,有时真有种身陷困境的感觉。
张:我们所也有许多这样的情况。比如我上次到……
该例中,张律师正是通过对对方的敏锐观察而迅速地找到了律师们共同的话题——出差的所遇所感,使得双方交谈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最终相见甚欢。
第二种情况是陌生的同行为特定的专门的法律事务与自己会见。这时,你巧引话题的技巧是开门见山,直奔主题,从而给对方律师一个办事效率高,不拖泥带水的良好印象。
如果是你去对方律师所在地,则可通过观察对方律师的居住场所,以此为依据来了解对方,以便巧引话题。比如对方律师墙上挂的什么画,橱子里放的什么摆设,台板下的照片,书橱里的书……这一切都会向你显示关于主人的情趣、爱好和修养,以及他在法律专业中哪些最擅长最熟悉。这儿有这样的一个例子:
赵律师去王律师那儿,到了之后,发现他的书橱里有许多破产法方面的书籍,于是赵律师巧引话题:
赵:你这儿有这么多的破产法方面的书,是你对它特别感兴趣,还是你这儿的破产案件较多呢?
王:最初主要是遇到一起非常棘手的破产案件,该案件涉及到破产程序问题,于是就找了不少的资料,一看发现这个问题非常有意思,也就渐渐地发生了兴趣。
赵:我国现在的破产法条文过于简单,而且适用主体、适用范围、失业救济等许多方面不是很完善。
4.表明自己的兴趣
在同陌生同行交谈时,要特别表现出对他的职业、性格、爱好和兴趣的欣赏。在对方律师的谈话过程中,不时地插入一两个问题,或由衷地表示你的赞叹、感慨:“啊,这太有意思了。”“真想不到,会是这样的吗?”让对方律师觉得你很愿意听他谈话并同他交朋友。你的这种态度很可能使他十分高兴并因此在第一次谈话时就把你看成他的知己。第一次交谈,你如果表现出对对方的不感兴趣,神情冷漠,一言不发,他讲话时,你一言不发,心不在焉,甚至连看也不看他一眼,他立刻会认为你是一个骄傲无礼的人,他把你的冷落看成是一种侮辱而可能在心底会永远恨你。
(二)与有经验的律师合作
能够与有经验的老律师合作,既是你的荣幸,对你成功完成诉讼任务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丰富的工作经验是律师的一笔宝贵财富,因此,同老律师真诚合作,从他那儿学习一些巧妙的办案技巧,无疑可使你获得很有价值的知识,使你能避免在从业时少走许多不必要的弯路,从而使你早日踏上平坦的律师工作大道,早日取得成功。
与老律师合作时,除了对他充分尊敬这一贯穿始终的技巧外,还有以下一些技巧可以促进彼此之间的合作与共事。
1.提起他们最精彩的往事
多数老律师都喜欢缅怀往事,在他们的法律工作生涯中都会有在他们看来最光辉灿烂的一页。如果你能引发他们谈谈这光辉的一页,这对于他们实在是一件最快乐、最得意的事情。而对于年轻的律师来说,借以了解一个成功典范的过程和片断,熟悉一个动人的故事,这又何尝不是一个难得的学习机会?因为在老律师漫长的岁月中能保持极为深刻印象的事情,总是那些最激动人心最令人感兴趣的一些极有意义的往事。
2.引发他对各法律问题的看法
有些老律师,最喜欢向青年律师谈他对当前各种办案技巧、法律问题的看法,而在谈这些看法时,每每拿他知道的过去的事情作对比,那么,年轻律师去同他交谈,想引出一个他愿意谈的话题,就绝不是一件困难的事。他年轻时的法律专业,他就读的法律院校,印象最好的律师,那时的法官、当事人、证人……欢乐的、严峻的、可喜的、可忧的,从中你对各种办案技巧及法律问题就会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三)怎样与名牌大律师合作
律师事务所的名牌律师都是在本行业相当出色的优秀律师,他们经验丰富、才华横溢,社会地位高,有风度,是律师界的成功者的典范,因此,同他们对话一定会使你受益匪浅,甚至受用无穷。但是,同名律师合作时往往紧张,这是因为同别的律师合作一般不会有什么顾虑,即使合作失败,也不至于对自己产生多大影响,而与名律师合作则不同,其成败将直接影响事务所领导及同事对年轻律师的认识与评价,有的甚至会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业务的顺利展开。因此,如何同名律师合作,是一个很重要的且必须慎重对待的问题。
1.谦虚但有主见
在业务合作中,对名律师本人,应该向他们表示应有的尊敬,处事低调,谦虚谨慎,对名律师的主张也必须加以重视。一般情况下,名律师的确具有某种权威性,但如果你被这种权威性吓倒,在他们面前永远只说“是是是”“对对对”“好好好”以致对自己认为是正确的意见也不敢坚持,始终以名律师的意志为意志,那就失去了人格和尊严。企图以这种“叩头”政策换取名律师对自己的信任,是不会成功的。事实上,多数明智的名律师对那些缺乏主见,唯唯诺诺,永远只知道看别人脸色行事的年轻律师并不欣赏,因为这种人对于工作的开展毫无作用,有时还会给事业带来损害。不可否认,不负责任的名律师也有,对这样的名律师采用“叩头”政策也同样不可取。你对他一味奉承和附和,也一样不能保证你的成功。
2.敢于直言不同意见
同名律师合作,不等于一切唯名律师之意是从,而应在共同搞好工作的认识前提下,在充分表明自己对名律师本人尊重的条件下,如果你同名律师有不同的意见或者观点,那就不妨直截了当地说出来。不要回避,也不要吞吞吐吐、欲言又止,一副言犹未尽的样子,这样做了,或许反而会受到名律师的重视。同名律师合作时,年轻律师往往有一种自卑感。其实名律师也是一个有血有肉的活人,把他们看得过于神秘和高深莫测,把他们看成是超人,必定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妨碍同他们的谈话。在名律师面前,年轻律师只需要两个字:真诚。
3.开好头,起好步
同名律师合作的开场白十分重要。你不必一开始便消极地询问对方。下面是一个很不成功的开场白的例子,请引以为戒。
名律师走进房间,年轻律师小李一见就立刻迎去。
小李:“怎么好久没有见到你办大案要案了?”
名律师一时语塞。
小李:“这些日子,怎么老是听不到你的消息?”
名律师:“这……”
上面这个例子中,年轻律师小李的开场白等于迎头给了名律师一盆冷水,想要继续下面的合作大概就很难了。
4.不要玩弄语言技巧
即使你是一个非常聪明的人,也不要在名律师面前玩弄任何语言技巧之类的小聪明。他既然是名律师,他的眼力,他的思维,大概总要比你年轻律师高出一筹,你要是在他们面前玩弄点什么花样,他一定会感到十分好笑,而且一旦指出你的可笑举动,你简直就无地自容了。要敢于在名律师面前承认自己的无知。名律师,或者其他大人物,对于这一点是相当宽容的。在名律师面前想要掩饰自己的无知,既吃力又冒险。
5.巧妙地赞美
赞美名律师,越具体越好。对一位名律师说:“你办的案子太有意思了!”“您的办案技巧太高明了。”这种称赞对于名律师来说一点也不新鲜,他听得实在太多了,你只不过是重复一遍而已。他听了不会有任何反应。要是具体些,他就听得进去了:“您办的那个房地产案子的辩论词,我们许多人都能背下来,那最后的反驳简直是惊心动魄……”“您上个月在天津的一个欠三角债的追偿的案子,调查取证真是太漂亮了。原来我们都觉得取证难度太大,成功可能性很小,现在大家才知道真正的调查取证的高明技巧了。”这种称赞使他感到了真诚,他容易接受,并且很乐意地与你合作与共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