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标准教材与专用题库:经济法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考情分析:本节知识点较多,考查范围较广,且可出题的内容较多,考试分值也有逐渐增加的趋势,考生应当注意。同时本节内容可能与后面的合同法等结合起来出现在综合题中。

学习建议:理解记忆本节内容,着重掌握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代理的相关内容。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意思仅在内心而不表达于外部,不构成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也不能成立;如果行为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不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思,法律行为原则上也不能成立。

(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符合法律要求,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并产生法律后果。

专家课堂

法律行为一词源于德国民法典,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等。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采用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本书所讲的法律行为通常也指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2013年真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选项A和C,签订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债务的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选项B和D属于事实,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分类方法。

1.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划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2.按照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即一方为获取对方提供的利益而偿付的代价)划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的同时须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2)无偿法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时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待给付不具有等价性,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3.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划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非书面形式的合同不成立。

(2)非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未规定或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任意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按照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划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2)从法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如借款合同中的担保合同。

5.其他分类

除上述分类外,法律行为还可以按照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分为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按照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可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考场点拨

法律行为的分类可能会以单选题或多选题的形式出现在考题中。考生应当牢记根据不同标准作出的不同分类,并能判断各种法律行为是属于哪种分类方式。法律行为的分类如图1-3所示。

图1-3 法律行为的分类

【例题·单选题】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属于(  )。

A.要式法律行为

B.主法律行为

C.非要式法律行为

D.附形式法律行为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行为的分类。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有效,须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为前提和基础,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已成立的法律行为只有具备一定有效条件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各形式有效要件的相关介绍如图1-4所示。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否则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图1-4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①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民法通则》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如表1-1所示。

表1-1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考场点拨

相关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判断出现考题的可能性较大。考生应重点把握分界点的年龄问题(“不满”是指小于,“以上”是指大于或等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公民的民事活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几个重要的知识点。

【例题·判断题】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②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法人成立则民事行为能力产生,法人终止民事行为能力消灭。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要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即与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相适应,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与民事行为能力相对应的是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的实现以具有权利能力为前提。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均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对公民来说,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公民行为能力的依据。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自觉自愿做出的,同时与其内心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法律行为必须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有瑕疵,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作出的,其法律行为因其不能真实反映行为人的意志而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心意志不一致的,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如果行为人故意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反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强制规范的目的。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法律行为在目的上和效果上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及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利益。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果所附的条件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2)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

(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4)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否则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5)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例题·判断题】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本题说法正确。

2.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则该法律行为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考场点拨

考生常会将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混淆,注意它们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时间,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但无论是不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必然会到来;而所附的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考试中可能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考查某种法律行为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6个月后即2015年10月1日生效,该约定属于(  )。

A.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C.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D.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甲、乙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2015年10月1日生效,该日期是必然会到来的,因此甲、乙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是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5年。但在合同中约定如甲在外地工作的儿子于该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调回本市工作,则该租赁合同解除。该合同是(  )。

A.附生效条件合同

B.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C.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区别。本题可运用排除法答题,题干描述的是合同效力的解除,首先可以排除选项A、B,其次甲的儿子调回本市工作,在合同有效期内是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因此应当是附条件的合同,故可以排除选项D附期限的合同,最后选择选项C。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它的本质特征在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违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具体来说,除下列情形外,均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如8岁小孩购买1元的糖果)。

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④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专家课堂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不是全部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即考生要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这是欠缺了意思表示真实这个有效要件,具体包括下列3种情形。

①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

②胁迫: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

③乘人之危: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民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知识链接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此外,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各种民事行为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甲小孩不满10周岁决定将压岁钱800元捐赠给红十字会

B.乙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丙企业的业务员收取丁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质量不合格的服装800套

D.戊公司向己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无效民事行为的判断。选项A,不满10周岁的小孩将压岁钱捐给红十字会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行为,其民事行为无效;选项C,丙企业业务员与丁企业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利益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其民事行为无效;选项D,戊公司转让走私车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民事行为无效;选项B,乙的行为属于对标的物质量等存在误解的行为,其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其民事行为不是无效的。

2.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民事行为在法律上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 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无效民事行为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对行为人实施无效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1.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相对于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之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即使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的因素,只要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撤销期内行使撤销权,民事行为就仍然有效。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与否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则该民事行为仍然发生效力。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限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撤销权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撤销行为具有溯及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错误认识或重大误解的。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有错误认识或重大误解的,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2)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显失公平的情形。

(3)乘人之危的。行为人乘人之危,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识而订立的合同。

3.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于上述第(1)、(2)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失,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是(  )。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D.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可变更、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包括: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错误认识或重大误解的;②显失公平的;③乘人之危的。选项A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欠缺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有效要件,属于无效民事行为;选项C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称本人)和第三人(或称相对人)。其中代理人是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由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

图1-5所示为各代理关系的主体示意图。

图1-5 各代理关系的主体

从图1-5中可以看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不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则不属于代理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理人不能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专家课堂

从代理的特征可以看出代理需要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如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属于代理。

【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甲代替乙保管物品的行为

B.丙代替丁招待丁的朋友的行为

C.传达室的常大爷将戊寄给己的信交给己的行为

D.保险公司兼职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代理的概念。①代理行为要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选项A保管行为没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不属于代理;②选项B所述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意义,不属于代理;③选项C中信的传达行为,不属于代理;④保险公司的兼职业务员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独立、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进行揽保行为,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因此,选项D属于代理行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否则行为无效。

【2015年真题·单选题】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可由他人代理完成的是(  )。

A.订立遗嘱

B.登记结婚

C.租赁房屋

D.收养子女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代理的适用范围。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否则行为无效。选项A、B、D属于不得代理的行为。

(三)代理的种类

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行为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如果授权不明,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例题·判断题】甲委托乙以每套300~400元的价格购买服装一批,但在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服装的数量。后乙代表甲与丙服装公司签订了合同标的额为50000元的服装买卖合同,丙服装公司向甲发货,如果甲拒绝付款,丙服装公司可以要求乙支付货款。(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委托代理。在本题中,甲对乙的授权属于“授权不明”,因此被代理人甲应当对第三人丙服装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代理人乙负连带责任。如果甲拒绝付款,丙服装公司可以要求代理人乙支付货款。乙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代理人甲追偿。

2.法定代理

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为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情形中,一般适用法定代理的有(  )。

A.被代理人是身体有残疾的人

B.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

C.被代理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D.被代理人是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法定代理的情形。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为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3.指定代理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这样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权牟取私利。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滥用代理权的常见情形有以下3种。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例题·多选题】甲接受乙的委托,代理乙购买一批服装。期间甲与服装厂勾结,收取服装厂回扣款,购进一批劣质服装给乙。对此行为,下列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  )。

A.甲的行为是代理权的滥用

B.给乙造成的损失,仅由甲承担民事责任

C.给乙造成的损失,仅由服装厂承担民事责任

D.给乙造成的损失,甲与服装厂负连带责任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代理权的行使。本题中的甲(代理人)与服装厂(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乙(被代理人)的利益,是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所以选择选项A、D。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有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的追认,其民事责任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有以下几种情况,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2)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

(3)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4)表见代理。即善意第三人或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授权不明。

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⑤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案例1-1】张某原是Q公司的采购员,辞职后与王某合办了P公司。张某现以Q公司以前没有用完的空白合同与其长期负责的Q公司大客户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B公司对张某辞职并不知情。

要求:根据资料判断B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解析】本例中,B公司是Q公司的客户,且知道张某是Q公司的职工,张某又拿着Q公司的空白合同,张某将空白合同交给B公司,足以让B公司相信张某有代理权,但张某实际没有代理权。如果B公司是善意的,其不知道张某已经辞职,则相关的法律责任应当由Q公司承担。如果B公司知道张某辞职,还与其签订合同,相关法律责任由B公司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多选题】李某以某商贸公司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下列方式中法律效果归属于某商贸公司的有(  )。

A.李某使用偷盗的某商贸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丙公司订立的合同

B.李某使用伪造的某商贸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丁公司订立的合同

C.李某使用某商贸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超越某商贸公司授权范围与善意的戊公司订立的合同

D.李某使用某商贸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在代理权终止后,与善意的庚公司订立的合同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表见代理。选项C、D属于“表见代理”的范围,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而选项A、B由于某商贸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是被偷盗、伪造的,该商贸公司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根据代理形式的不同,其终止的法定情形有所不同。

(1)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⑤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013年真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是(  )。

A.代理期间届满

B.代理人辞去委托

C.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D.被代理人撤销委托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代理关系的终止情形。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选项C属于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专家课堂

本节中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是容易混淆的概念,需注意的是,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有代理权而滥用,而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根本就没有代理权。下面将两者的区别归纳为如表1-2所示,以便于考生记忆。

表1-2 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