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理据的概念
“理据”(motivation)作为语言研究的核心命题之一,一直是语言学界乃至哲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一种观点是任意论(arbitrariness)或规约论(conventionalism)说法,即认为名称和事物之间没有内在的或自然的联系,之所以用这个词来指这个事物,完全是任意的,是约定俗成的。而另一种观点是象似论(iconicity)或自然论(naturalism)说法,即认为名称和事物之间具有内在的或自然的联系。
20世纪,自从索绪尔将语言符号的任意性(arbitrariness)原则确立为现代语言学的“第一个原则”,学界普遍接受了“单纯符号是任意的”这一观点。但随着认知科学和功能主义的发展,人们对语言符号的性质有了新的认识,明确地提出了语言具有理据性或象似性特点,同时将语言的理据归因于人类认知这一语言外部因素。
事实表明,在语言形成之初,人们首先利用音义任意结合的方法创造了一批用于语言交际需要的基本词,当其数量发展到很多并形成了一定的构词手段以后,人们就开始利用语言中已有的语言材料和已经形成的构词手段来创造新词,这时创造的大部分词都是“可论证的”、有理据的,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词的理据在今天已无法考证。
关于术语的理据性,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术语没有词汇意义,只是表达概念的手段,术语的内容会随着概念的变化而变化,术语具有“任意性”;二是所有的术语毫无例外都是有理据的。显然,这两种观点都存在不足之处。首先,从术语的形式角度来看,并非所有术语都具有理据性,而且理据性的程度也存在差异。客观地讲,在术语中,同时存在着理据性术语和非理据性术语,其中,理据性术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事实说明,在术语的称名过程中,偏重理据是一种客观的、不可避免的选择。当然,在指出理据术语存在的优势的同时,也不应该过分夸大术语称名的理据性。
一、关于“理据”和“理据性”
语言发展的历史如同物质世界发展的历史一样,经历了一个由无序到有序的自组织的运转过程。在语言的这一自组织运转过程中,每一个促动或激发语言存在、变异和发展的动因(motivation),我们都把它称为“理据”。如果把语言比作生命,那么理据就是语言生命的基因。语言系统的自组织运转是在自发状态下进行的,所以人们对许多语言现象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王艾录和司富珍在《汉语的语词理据》注3一书中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阐述了理据的含义:广义理据指整个语言系统自组织运动的动因,其涉及范围可以包括语言的语音、语义、句法和语用等各个层面。尤其是句法理据的探究更为引人注目,其中最具直接性的当推认知语法,它以人的感知和概念图式对句法结构的制约机制为切入点,发掘语言在概念和意义上的句法理据。事实上,无论什么流派的语法研究,都是殊途同归地为提示语言的句法提供依据。狭义理据性又叫理据义,指每一个具体语言符号的能指和所指结合在一起的动因,即语言的某一层面的理据,例如语词理据指语词发生、变异和发展的动因。只有发现或者掌握了相当数量的理据义的时候,才能断定语言符号是否具有理据性,可见,理据义是理据性的事实基础。
为了使用上的方便,国内有学者在论及“理据性”和“理据”时,也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区分,把“词义具有理据这种状态称为理据性。”有时,词的理据常与内部形式联系在一起。如《中国语言学大词典》(1991)中:“词的理据也叫‘内部形式’,‘词源结构’,‘词的命名义’。用作命名根据的事物的特征在词里的表现。如汉语‘蚯蚓’大约得名于其屈伸的动作。”简言之,词的理据是指词义的可释性。主要指的是给事物、现象命名时,作为命名依据的特征在词里所表现的意义。
有学者认为,词语的理据也叫词语的内部形式。用作命名根据事物的特征在词里的表现就叫词的“内部形式”,又叫词的理据或词的词源结构……任何事物或现象都具有多种特征标志,可是人们给一个事物或现象命名,却只能选择它的某一特征或标志作为依据。由于这种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是任意的,所以在不同的语言里同一事物获得名称的依据都可能有所不同。
研究词的理据,目的在于阐明事物或现象为什么获得这样或那样的名称,帮助我们认识词与词之间的联系以及词义演变和词义发展的规律。
那么,究竟什么是理据性呢?有学者提出,理据性就是词的意义与语音外壳即意义的表达形式之间具有的合理性联系。这种联系的合理性在所有的派生词中都能体现出来。词在任何时候,甚至在忽视其最初命名的主要特征时,都不能完全失去理据性。术语能够继续使用,因为它含有相应词类的语法意义、必要词汇语义层级的意义,即意义组成之间联系的合理性(它的最近属概念特征)和语音外壳同在。这是从语言符号的形式与意义角度下的定义。也就是说,词的表达形式与词义之间有时具有某种内在联系,我们可以从这些表达形式中推断出词的含义,这就是所谓的词的理据性。即词义形成的可释性,也就是某一语音形式表示某一意义内容的原因或根据。对外语(包括英语、俄语、法语、德语等)而言,词的理据概念的核心更多指的是如何通过词的形态结构来解释词构成的语义。
根据这些定义,我们发现,“理据”或“理据性”与词的内部形式有着一定的联系。
从认知角度看,理据性是对词的内部形式的认知或者是“对词的内部形式的再认识”,是“词的内部关系的制约性”。理据性反映词的内部形式与词汇意义的相互联系。词的一系列特征,如构词模式、构词意义、语素的原始意义(词根、后缀和前缀)、构词模式与语义要素的关系等构成了理据的基础。这样,可以把理据理解为词的结构语义特性,根据这一特性,可以发现在词汇和结构相关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词的意义与其语音外壳之间的合理性联系。实践表明,绝大多数词在任何时候都不完全失去理据性,即使命名的初始特征被忽视,词仍在被使用,因为它保留着相应词类的语法意义和词汇——语义意义。例如在英语中,Einsteinium(锿)是一种金属元素,为纪念爱因斯坦,所以才命名为einsteinium。
语词的理据研究对于阐明事物或现象得名的来历,认识词与词之间的联系,词义演变发展规律,对于创造新词和编纂词典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语词的理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由于汉民族语言历史悠久,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认识不断深化,汉语的语音、词汇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一些原始词的理据本难以考证,在原始词的基础上又产生派生词和复合词,这使汉语词的理据渐趋模糊,如果我们从历时角度追根溯源,汉语词理据的丰富内涵便会显露出来,它可以使我们认识汉语词的深厚文化底蕴,指导我们从更高的层次上、更深的意义上理解和运用语言。
二、理据性与内部形式
从人们对理据性概念的理解可以看出,理据性与内部形式有着天然的联系。19世纪中叶,俄国语言学家波铁布尼亚把最早由德国著名语言学家洪堡特提出来的“词的内部形式”这一术语引入语言学领域。洪堡特的“内在语言形式”(innere Sprachform)指的是具有独特“民族精神”的语言结构,可以简明地概括为:内部形式=语法结构+语义结构。也就是说,语言内部形式绝不仅是所谓的语法形式,它远远超出了词组的规则,甚至也超越了造词的规则,它是语言创造活动在发明词语的某一时刻所作出的理解,即语言内部形式是合成符号语法结构和语义结构的总和。在复合词中是语素间结构组合及语素义直接构成的语义结构。内部形式意义即语素义直接组成的意义。内在语言形式属于语言的“内部规律”,这种对内部形式的理解为揭示语言的理据原则做了非常重要的理论准备。
1862年,波铁布尼亚在《思维与语言》一书中,把语言分为外部形式和内部形式。外部形式是指可以切分的语音形式,语音形式是内容的物化手段或表达手段;内部形式则是指词的最近词源意义和表达内容的方式。在波铁布尼亚看来,词的内部形式是语词意义的符号,是语言声音和意义之间的中介,也就是说,声音是内部形式的符号,内部形式是意义的符号。用公式可以概括为:(外部)声音——内部形式——(内部)意义。即内部形式是用某个概念构成(思想内容)表达词的理性意义的“表达方式”。这个表达方式就是语法结构和语义结构。注4尽管波铁布尼亚和洪堡特关于内部形式的表述不同,但二者有着大致相同的内部形式观。
前苏联语言学家布达科夫(1965)沿用了“内部形式”的术语,但对其有着另一种理解和阐释。他认为,词的声音外壳及其最初意义之间联系的性质就叫作词的内部形式,即词的内部形式就是词的音义结合的根据,用它可以揭示和说明事物的“称名之由”。换言之,词的产生总是有根据的,这种根据(其实就是词的内部形式)有时可以从字面推知,有时却需要对其历史进行分析才能得以显示出来。可见,布达科夫提出的“内部形式”不再指词的语义结构和语法结构,而是着眼于语言符号的音义结合的关系。这说明,理据和内部形式呈因果关系。内部形式是词义的承载形式,内部形式属于物质范畴,而词义属于意念范畴。理据不仅可以破解不直观内部形式,而且还可以深化对直观内部形式的认识。
在语言发展过程中,由于一些词和语素消亡了或者它们的形、音、义有了变化,有的词可能与其形式之间失去语义联系而孤立起来,从而内部形式也就变得暧昧不明,以至为人们所遗忘,这种现象就是所谓词的理据磨灭或“词源”中断。内部形式的消逝会使本来互相关联的词失去联系,那么内部形式的再现自然就意味着这些词之间的联系重新恢复。显然,这对我们认识语言词汇的系统性以及词汇和语义的发展都是很有裨益的。
从某种角度来看,词的内部形式对词与其意义之间的联系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在汉语里,除了原始名称,大部分词的内部形式都具有可释性。例:“熊猫”又称“猫熊”,因属猫类状似熊而得名。“企鹅”由于“立时昂首如企望状,故名。”(《辞海》)这就是“熊猫”、“企鹅”两个词的理据。词所以具有理据性,因为词与其所标志的事物联系着。它能够有助于理解某一语言的构词方式,从而深入理解这种语言的特点。
根据对理据性的理解,词的内部形式与其外部形式不同,外部形式是实现理据性的手段和方式,它包括词汇的(用同根词汇单位称名的结果)和结构的(同一结构或同一结构的称名结果)形式。这些语言与语义联系的中介就是它们不同的内部形式。
外部形式包括三个方面:语音、语法、词源形式。如,“飞机”和airplane的语音形式不同,语法形式也不同:“飞机”没有词形变化,不直接与数词结合;英语的airplane是单数,其复数形式是airplanes。在构词成分方面,“飞机”是由不同语素构成的复合词;而美国英语的airplane是英国英语aeroplane的变体,英国英语这个词是用借自希腊语中的词头和词根构成的,原意是“空气+漫游”。可以肯定的是,语言的内部形式反映着一个民族对于周围世界的理解,规定着每一种语言的特征。智力活动中把分节发音的声音提高到表达思想的那个固定、均匀的因素,我们应该尽可能充分地在这个因素的所有联系中去认识它。语言的内部形式是声音与概念的中介、联系,是一个民族心理特征的表现。如:“飞机——能飞的机器”,是汉民族的心理表现;“airplane——空中的或航空的平面或机翼”,是英吉利民族或美利坚民族的心理表现。
不同的内部形式决定不同的外部形式,因而各民族的语言不同。汉语中用“长庚”、“启明”表示“金星”,是构词的理据,即命名的依据,或者说是“内部形式”。揭示内部形式而显现出展现形式,实际上是对它的一种可释性解读。例如俄语术语змеевик(蛇形管)的内部形式是похожий по форме на змею(形状像蛇的),而构成物труба(管状物),шланг(蛇管)属于词汇意义。同样,在汉语中我们就不难看出,“羊毛疔”、“腊蚁”,这两个术语词的内部形式的展现形式分别是“把患者胸部和背部出现红点用针挑破后能取出有如羊毛的东西”,“腊酒表面的浮沫的形状有似蚂蚁”。所以说,内部形式的内容包括在解释派生词的词汇意义之中是十分重要的。
词的内部形式同词一样,具有双重性特点,是语素意义和理据性意义的统一。词的理据意义一般借助语素意义表达,与一般的构词意义和语法意义不同,理据意义和词汇意义都是该词特有的意义。从概括性和区分性意义上来看,理据意义同词汇意义又有所区别,后者通过语音外壳来表达,并由该语音同其所指以及语言中其他词的关系决定。如果词的形式意义(内部形式的物质表达形式)是通过语音外壳表现出来的,那么,理据意义(内部形式的思想表达)作为词汇意义,指出的则是词的语义构成(如属种部分)。形式意义和理据意义常常并不完全吻合,例如:汉语中的“乌头”的词汇意义是中草药,理据意义是“其块根像乌鸦之头”;英语中的crane的词汇意义是指“起重机”,理据意义是“其形状与鹤相似”;俄语中зимник的词汇意义是“只有冬季可通行的道路”,理据意义是“与冬季有联系的人或物”。
由此可以看出,词的内部形式是指词的形态语义结构,包括形态构成及其所表达的理据意义,它决定词的语音外壳和词汇意义之间的合理联系。如果把词的内部形式确定为根据生产词表达的特征意义,那么事物就是按照这一特征命名的。术语词的各组成部分指出了意义之间的理据性联系。当然,不能把词具有的内部形式绝对化。一般情况下,按照一定模式构成的词都有内部形式,如“发动机”、“启动器”都源于“移动、运动”之义的动词和表示事物的名词构成;而借用词通常从一开始就缺少内部形式,如“马达”等。
词的内部形式为词的语义提供了充足的理据。由于理据侧重的是语词符号产生、发展的最根本动因,内部形式是语词的语法结构和语义结构的总和。由此可以推断: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语法结构和语义结构的语言符号才有内部形式可言。内部形式为词的物质构成(语音外壳)提供根据,指出为什么该意义正好用这些语音表示的原因。或者说,内部形式决定词的语音构成即词的外部结构,并指出这一语音组合表达这种结构的原因。
举几个汉语中的例子:“球鞋”内部形式是“打球时穿的鞋”,其内部形式意义即“打球时穿的鞋”。“仙人掌”内部形式意义是“仙人的手掌”(喻体),与词典解释的词义(理性义)有区别。词典的释义是“多年生植物,茎肉质,稍扁平,呈手掌形,有刺,色青绿。开黄花,可供观赏。有的可以做药材”(本体)。但是,汉语中术语的理据意义往往不如字母文字语言的好判断,我们知道“棉花”的内部形式,但我们未必能了解“光年”“贫油”等词的内部形式,这些术语的内部形式是隐性的,只有具备相应领域的知识才能明了,如“光年”的内部形式是指“光在一年内于真空中走的距离”;“贫油”指的是“贫化铀,即从金属中提炼出U235以后的副产品,主要成分是铀238,其放射性比天然铀低65%,故称“贫”。内部形式反映了语言的特征,它不仅在普通词汇中具有可解释性,在专业术语中,内部形式对表达术语的理据性特征也起到了同样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