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父子:由人伦探访明清之际士大夫的生活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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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的处夫妇

论夫妇见识迂陋的儒家之徒,处夫妇有可能并不乏人情体贴,更不消说对于妻、子的责任感,面对其妇辛劳的怜惜,以至于愧怍。

尽管如上文所说,俞正燮关于夫妇“齐体”有别解,近人却仍然认为,“夫妻妃匹,义本平等,故士大夫于夫妇居处之间,礼仪酬酢之际,偶有以敌体相尊者”(陈鹏《中国婚姻史稿》第527页)。凡此,既基于士夫对礼意的领会,或也基于性情。敌体,齐体。《白虎通》:“妻者齐也,与夫齐体,自天子至庶人,其义一也。”《礼记·内则》郑注:“妻之言齐也,以礼见问,得与夫敌体也。”陶希圣则据《礼》有关丧服的内容,证明妻不过夫的“附从体”,所谓“夫妇一体”,是以“消灭妻的人格”为条件的(参看其《婚姻与家族》第二章“宗法下之婚姻妇女及父子”第43页)。陈顾远以为,“妻之言‘齐’,言‘贵妇’,当系因妾而生之义,离妾而言,则妻亦卑矣”(《中国婚姻史》第五章第176页)。

高彦颐《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的绪论“从‘五四’妇女史观再出发”中说:“伦理规范和生活实践中间,难免存在着莫大的距离和紧张。儒家社会性别体系之所以能长期延续,应归之于相当大范围内的灵活性,在这一范围内,各种阶层、地区和年龄的女性,都在实践层面享受着生活的乐趣。”(中译本第7页)与通常的描述不同,该书描画了“另一幅图画”, “在这幅图画中,女性的家庭和社会生活充满活力,同时她们还明显享有某种非正式的权力和社会自由”(同书第10页)。曼素恩也说:“明清时期远远不是所谓女性受到绵延不断的压迫的时代,事实上,这是长达数个世纪的一个动态的、多样化的时代,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导致了社会性别关系的深刻变化,这就要求我们采用新的分析方法。”(《缀珍录——十八世纪及其前后的中国妇女》中译本第7—8页)杨筠如《春秋时代之男女风纪》:“吾人确信在春秋时代,或春秋以前,曾有关于男女间礼制之规定;其繁简虽不可知,大致不至如仪礼礼记所载之完备。至其实在情形,则并不受礼制之束缚;而所谓惨酷之礼教,当时并未梦见。”(原载1928年3月《国立中山大学文史学研究所月刊》第二卷第十九期,收入李又宁、张玉法编《中国妇女史论文集》第二辑第21页)此文作于1926年,显然以不久前的五四新文化运动中的有关论述为对话方。可知五四后不久,即有以学术方式表达的异议歧见——或更是补充、校正。

上文写到的刘宗周,伤悼其妇,写其妇耐得清贫,“亲操井臼”,“日御裋褐而操作”,似乎不自知其为官人妇。自己攻举子业,其妇则“入夜仍挑灯佐读,往往后余而寝,先余而问旦”。其妇代刘尽孝,不但侍婆婆疾,且侍大父疾,还要为刘氏家族承担其他义务(嫁姑、为从叔娶妇、抚孤甥、为甥娶妇、为孙甥娶妇,等等)。刘汋所撰其父刘宗周年谱,《录遗》记其父“登第十年,始买一婢子”;前此官京师,将一婢赠其姊,“宁使夫人自操井臼”(《刘宗周全集》第五册第548页)。“宁使”云云,亦堪玩味。这或许也是清官廉吏妇的一份代价。刘氏还说其妇深明大义,激励刘氏尽忠。其性情也像刘氏一样严正“刚明”, “一生无谑语、无绮语”, “举止端重,虽处闺阁无惰容”——刘宗周这样的“粹儒”岂不正宜有此妇?刘氏说其妇“性不慧”,显然不以此为缺憾(《刘子暨配诰封淑人孝庄章氏合葬预志》, 《刘宗周全集》第三册下第910、912页)。由如上记述也可知刘氏关于夫妇一伦的评估标准。

刘宗周之子刘汋,则说其父婚后,昼则受业于师,早晚则与其母“执炊爨”侍奉其祖母。有时其父舁水,其母濣衣,或其母“涤溺器”,而其父秉烛引路,“见者谓有梁、孟之风”(《刘宗周年谱》, 《刘宗周全集》第五册第99页。按梁,梁鸿;孟,孟光,见《后汉书》梁鸿传)。对家务躬亲从事,不使其妇独任辛劳,在士人中想必并不多见。我在下文中还将写到祁彪佳为其妻的操劳——足证一个丈夫对妻的爱惜。这类形而下的毫无诗意的琐屑世俗经验,士人通常是不写的,端方正肖其父的刘汋,却老老实实地写了。在其父对其母的体恤中,有一种朴素的温存在,在刘宗周,与“刑于”并无扞格,而刘汋当书写的时候也很坦然。刘汋在年谱中,也描写了其父母日常相处的情景,说其父“读书至丙夜”,其母“纫绣刺佐之”。其父“读罢拈一题,须臾脱稿,而夫人所纫绣刺未竟一二也”(同上第101页)。较之上文所引刘宗周所写其父,刘汋笔下的刘宗周仍然更平易,处夫妇也更近人情。依我的阅读经验,此种记述十分罕见。你无从知晓有多少类似事实。因此对于士大夫,不便仅据其有关夫妇的言说推想其处夫妇。持论极严者,有可能与其妇感情甚笃,是如刘宗周那样的因体恤而分担辛劳的丈夫。刘宗周遗命夫妇合葬,并预撰合葬墓志,即上文所引《刘子暨配诰封淑人孝庄章氏合葬预志》。

刘宗周门下的陈确,用了调侃的态度向友人讲述其夫妻生活,说其妇“老丑而病,去死人不远”,虽夫妇“时共衾席,正自萧然有旅馆风味”。这种情况下已无需“绝欲”,因已“无可欲”(《与韩子有书》,《陈确集》文集卷一第65页)。仅由上述文字看,陈氏的夫妻生活毫无“韵致”可言,而陈氏对此则坦然处之。其妇先于陈确二十七年卒。陈确也如傅山,妇死不更娶,也从未纳妾。据王士禛自撰年谱,其祖父王象晋“生平喜澹泊,室无媵侍”(《王士祯年谱》第4页)。由当时士人纳妾的风气看,无论陈确、傅山还是王象晋,都属例外。年谱记颜元妻患病不服药,说自己不育,而颜“坚不置再醮”,而处女又不轻易为人做妾,不如自己死了,颜可娶处女为继室云云。颜元却劝慰其妇,“强之药”(《颜元年谱》第37页)。由此略可感颜氏处夫妇温情的一面。吕妙芬《颜元生命思想中的家礼实践与“家庭”的意涵》一文,对颜元与婚姻、男女之道有关的思想有深入的分析(该文收入高明士编《东亚传统家礼、教育与国法》)。陈氏在《祭妇文》中说:“子病,每劝我买妾,我不买;子病将死,又劝我早娶后妻,我不欲娶。”(同书文集卷一三第314页)文字中的陈确不乏幽默感。他的其他写个人生活的文字,气象宽裕,气氛和煦,尽管也曾致羡于朋友家的肃穆(《暮投邬行素山居记》),他本人却不大像是会终日俨乎其然。

陈确不讳言其妇的性格缺陷(“多言而善怒”),却由极实际的方面评价了其妇对家庭的贡献:对其父母“奉甘旨”,尽了人子供养的责任;管理家庭经济,保障了他作为读书人的物质条件。他说其妇对自己的父母尽管做不到“色养”,却由供养的一面作了弥补,对其妻表现出相当的体谅(《妇王氏传》,同书文集卷一二第280页)。“奉甘旨”方面的不私,在陈氏看来,无疑较之“色养”更重要,虽不尽理想却难能;没有诗意可言,却是实实在在的牺牲与奉献。生长江南,陈氏拥有何种关于夫妻生活的理想不得而知,他理性地对待夫妻生活的现实,则是可以相信的。女子是否“宜室宜家”,出于夫家的考量;嫁的是“夫家”,仅宜于其夫是不合格的。陈确想必深知这一点。

在《祭妇文》中,陈确一再痛心疾首地忏悔,说:“吾累子,吾累子!吾以贫累子,贫而懒愈累子。”又说:“吾实不学,子谬以我为学,不敢以家累吾学。吾有父母,子为吾养,吾不知;吾有子女,子为吾衣食,吾不知,遂积忧劳而有此病也。”(同书文集卷一三第313页)非“怜香惜玉”,而是怜其劬劳,感激中夹杂了愧恧。陈确或许认为精致品味无助于艰苦条件下的生存,也承认因了自己的无能,不能给妻一份无所用其辛劳的生活。陈的不纳妾,是否也出于这种怜惜与愧疚?陈确不但早年饶才艺,而且直到晚年,还富于灵感与活力、审美的人生创造的能力,即如别出心裁地自制竹冠(《竹冠记》《再作湘冠记》)。但写亡妇,示人的,却是“日常生活”干燥粗糙的质地。处夫妇的陈氏,更是俗世中人,与其妇同为凡俗男女。在这一方面,于江南的名士文化绝无沾染,无愧于刘门弟子。

陈确、傅山均饶才艺,傅山且有被认为猥亵的文字,却不同于同一时期流连于旧院的名士——出于个人选择,与南北风气像是并无关系,不过立身处世的姿态不同罢了。对于解释人的行为,“风气”只有有限的解释力。从来有风气之中、风气之外,或此种、彼种风气。何况较之草民,士大夫一向更有理性选择的能力。如黄宗羲所见,女性琐屑的日常行为如何纳入严肃的史学体裁,的确是个问题。因了既有的史学体裁的“严肃性”与制式化,有幸作为传主的女性的生活史,往往被依了标准样式剪裁,令人难以窥见传主的眉目神情。因而陈确那种出诸至亲至近者的文字,虽委婉却较少讳饰,就更为难得——尽管仍不免于男性关于女性的偏见。

士人中之通达者,爱妻也爱得坦然。陈维崧记黄永与夫人浦氏“伉俪最笃”,邹祗谟开玩笑,说:“君得毋昔人所谓爱玩贤妻,有终焉之志乎?”黄答:“下官正复赏其名理。”(陈辑《妇人集》)《静志居诗话》记周世遴、梅生夫妇,说周氏赴试,梅寄诗表达思念,周氏“省诗,悽怆不入锁院而返”,朱彝尊以为由此“足以见伉俪之重”(卷二三第725页)。伉俪为重,功名即为轻。彭士望《与门人梁份书》说易堂同人(包括了易堂之友与其伯、季、诸子、门人)对于魏禧,“率以其服内太笃,待之太过,白璧微瑕,乃在于是”(《树庐文钞》卷二)。可知魏禧之笃于夫妇。叔子辩护阎再彭(阎若璩之父)的笃于夫妇(《阎再彭六十叙》, 《魏叔子文集》外篇卷一一),也可以读作自辩,自注其处夫妇不惜“过情”,虽然那意思很平常,议论也并不精彩。

从来有佳偶也有怨偶。张履祥对吴蕃昌说:“近见一、二同志,往往于夫妇之道殊苦。”(《答吴仲木十四》, 《杨园先生全集》卷三第63页)张氏对此语焉不详,应有难言之隐。但他的女儿被其婿鸩杀,在其所处圈子中,却是一“伦理事件”。俞正燮《癸巳存稿》卷一四“不昵妇人”条所引《汉书》朱博传,《吴志》刘繇传注引《吴书》关于顾悌,《南史》徐勉传,《北齐书》邢劭传,均系常人看来处夫妇不情的例子。俞氏对此的解释,是诸人“或由勤于人事,或历忧患,亦或由天性”(《俞正燮全集》第二册第616—617页)。所引《瓮牅闲评》云“苏轼与友朋群居,性不昵妇人”(同书第617页)。但苏氏有悼亡妇的词作《江城子》,有为人所艳称的与朝云情事。无论如何,极端的例子从来稀见。更庸常的,在两极之间,却也因此难以见诸记述罢了。

士大夫的悼亡诗,由潘岳、元稹,到王士稹,以及苏轼、纳兰容若的词作,是深情的一脉,其中日常琐屑的悲欢,与普遍的经验相通,尤能动人哀感。未必惊天动地,却平淡、柔韧而绵长。散文形式的悼亡之作,即如本篇所引刘宗周、陈确的记其亡妇,虽不能拟之于上述经典,却也以朴素平实胜。没有所谓的奇情,无可惊艳,本色质朴,其中有常人所历悲欢,世间随处可见的人生相,亦自有感人之处。悼亡之外,更多的,如“赠内”“寄内”之属,略近于私房话(只能说“略近于”;当书写之时,还是会想到“发表”的),其中或有缠绵的情思,令人略窥夫妇的私密空间(至少近于“私密”的情感生活)。史景迁注意到,“张岱并未解释家中妻妾奴婢的种种来历,也极少提到她们的名字”;写到艺伎时,“反倒是恣意挥洒,不似写到自家妻妾那般矜持”(《前朝梦忆——张岱的浮华与苍凉》中译本第37—38页)。后者是可以部分公开的社交活动,前者则是不容窥视的隐秘生活。因此如刘宗周、陈确那样记其妇的文字,并非总能读到。

关于夫妇一伦,所谓的“钥匙权”系题中应有。《颜氏家训·治家》曰:“妇主中馈,唯事酒食衣服之礼尔。”实际情况殊不然。陈鹏《中国婚姻史稿》说到“妻得综缆家政,主持一切,自唐以后,已成惯例”(第558页)。“儿媳受姑命,主家政,夫虽在,仍不敢夺其权,母权之重,观此可知。”“妻既统理家政,故有独立处理家产之权。”“妻既主持家政,司一家财产之权,遂往往控制其夫。此种现象,在士大夫家,尤多见之。”(第559页)上述情况,考量夫妇关系,自不能放过。张邦炜《宋代妇女的再嫁问题和社会地位》一文谈到宋代妇女为法律所肯定的如下权利:“妻子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购置田产,并在改嫁时带走;妇女出嫁,可以分得一份财产作为陪嫁;父亲死后,未出嫁的女儿可以分得一份财产,如无儿子和未出嫁的女儿,已出嫁的女儿也可以分得一份”,等等(收入鲍家麟编著《中国妇女史论集·三集》第72页)。

《礼记·内则》:“男不言内,女不言外。”王夫之《周易内传》解释《周易·家人》卦彖辞所谓“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说:“‘正位’,刚柔各循其道,内外各安其职也。女与梱外之事以妄动,固家之索,男子而问及酒浆瓜果丝枲鸡豚之事,以废人道之大,家亦自此衰矣。”(《周易内传》卷三上,《船山全书》第一册第314页)还说:“《周礼》所谓‘阴礼’,宫中妇人之治也。前朝后市,后市为阴。近利之事,亦阴事也。”(卷三上第318—319页)陆世仪说:“教女子只可使之识字,不可使之知书义,盖识字则可理家政,治财货,代夫之劳,若书义则无所用之。”(《思辨录辑要》卷一)陆氏还说:“诗云‘无非无仪,惟酒食是议’二语,真教女子良法。少读内则,怪其多载酒浆笾豆之事,由今思之,知古人良有深意。”(同上)

士大夫往往自得于其“不事家人产”。《明史》祝允明传,说其人“不问生产,有所入,辄召客豪饮,费尽乃已,或分与持去,不留一钱”(卷二八六《文苑》二)。耽于声色,却鄙薄支持其这份享乐的生产性活动。声色征逐是名士行径,而一言钱便俗。据说茅坤长于营产,他本人却说,自己罢官后,所事乃读书作诗,放情山水间,“而于治生事,半闻半不闻”,赖其夫人“内则管钥米盐,外则按督诸僮奴臧获十余辈力田里”,纺织之外,兼以放贷,“家亦稍稍起”(《敕赠亡室姚孺人墓志铭》, 《茅坤集》第701页)。只不知“半闻半不闻”是何种样的姿态。冯梦祯说茅氏“才智聪明不尽用于官,而用于家”;茅坤妻姚氏“聪明刚果,治家严。内谨管钥米盐,外督诸臧获。田桑纺绩、子女婚嫁,绝不以烦公,故公得一意于著述,以成其名”,称赞其妇为女中丈夫(《明河南按察使司副使奉敕备兵大名道归安茅公洎配赠孺人姚氏合葬墓表》, 《茅坤集》附录一第1360页)。屠隆所撰茅氏行状记茅坤妻,曰“孺人贤明,赞公内秉家政农桑,外供宾客酬应……婚嫁庶务,悉孺人一身肩之,毛发不以烦公,以故公得专精极力千秋业”(《明河南按察司副使奉敕备兵大名道鹿门茅公行状》,同上第1354页)。吴梦旸《鹿门茅公传》也说“姚孺人固有心计,善操内秉,逐十一之息,无锱铢爽。居数岁,赀遂与里中豪埒”(同书第1369—1370页)。刘汋所撰刘宗周年谱也有前后矛盾之处。《年谱》万历二十九年,记刘“以饔飧不给”, “力耕自赡”(同上第107页);却又说,其父“平生不问生产,家政皆操自夫人”(《刘宗周全集》第五册第355页)。当然也可能所谓“力耕自赡”由夫人主持。

唐顺之自说“癖于书,平生不一开口问米盐耕织事,则以孺人为之综理也”(《封孺人庄氏墓志铭》, 《唐荆川文集》补遗卷五)。钱谦益说万历间邢侗,罢官后“读书识字,焚香扫地,不问家人生产。四方宾客造门,户屦恒满。减产奉客,酒枪簪珥,时时在质库中”(《列朝诗集小传》丁集下《邢少卿侗》第617页)。王沄笔下的陈子龙也“不问家人生产”而好交游,赖有其妇“躬自操作,巨细井办”, “尝节缩衣食以应之”。陈“慷慨好施”,其妇“常先其意”(《三世苦节传》,《陈子龙诗集》附录二第738页)。陈子龙自撰年谱崇祯二年己巳:“太安人以予既婚,遂谢家政。予母唐宜人,素善病,好静,不任事。乃以筦钥属予妇,予始有晨昏之累矣。”(《陈子龙诗集》附录二《陈子龙年谱》卷上第643页)还说自己任职绍兴推官,“吴、越邻壤,饔飧之需,半给于家”(同上第669页)。看来多半赖有其妇操办。王夫之在《家世节录》中,也写到其母的长于理财(《姜斋文集》卷一〇)。尽管其妇在今人讲述的陈、柳(如是)故事中,扮演的是破坏者的角色。

这样的士大夫家庭,自不免由妇人持门户。钱谦益《长沙赵夫人张氏墓碑》说张氏乃“当家之妇”,辛苦支撑,“健妇良胜于丈夫”(《牧斋有学集》卷三三第1189页)。黄宗羲则记某妇人长于治家理财,“左握算子,右征市历,官租岁计,转运贮积,会要不爽毫发”(《卓母钱孺人墓志铭》, 《黄宗羲全集》第十册第376页)。可惜这份才具只能施展于家门之内。他笔下的另一妇人,则非但能持门户,应付米盐琐细,且不乏“林下之风”,较之徐淑、陆卿、管道昇,贵在能兼(《安丘张母李孺人墓志铭》,同书第489页。按东汉徐淑、元代陆卿,均能诗;管道昇,元代书画家)。宋代袁采《袁氏世范》虽对妇女多有恶评,却也有持平之论。如说:“妇人有以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务,计算钱谷出入,人不能欺者”,以之为“贤妇人”(陈弘绪编辑《五种遗规》之《训俗遗规》卷一)。士大夫关于妇人的记述中,往往说其家的衣食之资由妇人的十指出。所谓“十指”,主要应当指操作纺锤(织布、缫丝)与针线(缝纫、刺绣等)。而在事实上,妇女对家庭物质生活的贡献往往不止于此。由上引文字可知,家庭中女人的理财,机杼针奁外,更涉及了经营田产以及“权子母”(即放贷)。士夫家庭固有可能由女性管理田产,贫苦农家“健妇把锄犁”,也未必只在世乱之时。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这些并非当然的男性活动的领域。境外学者注意到“妇工”与“女工”的不同,认为前者被赋予了道德意义,甚至“妇工”一名也包含了道德暗示(参看美国学者白馥兰《技术与性别——晚期帝制中国的权力经纬》中译本)。白馥兰引了张履祥《补农书》中妇人的勤惰关系家道兴衰的话:“夫妇女所业,不过麻枲茧丝之属,勤惰所系,似于家道甚微,然勤则百务俱兴,惰则百务俱废。故曰:‘家贫思贤妻,国乱思良相。’资其辅佐,势实相等也。”(同书第196页。按语见张履祥《补农书》下《总论》, 《杨园先生全集》卷五〇第1426页)曼素恩在其《缀珍录--十八世纪及其前后的中国妇女》中说:“在盛清时期,社会分层体系对于男人和女人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他们与体力劳动之间的关系。对于男人来说,有机会远避体力劳动是他地位上升的一个标志。对女人则正相反,闲暇或得以从体力劳动中脱身的自由,却绝不是地位提高的标志。与此相反的是,勤勉地从事生产性劳动,尤其是纺线和织布--对于上层妇女而言还有刺绣,对于无论什么阶层的妇女来说,都是有妇德的表现。”(中译本第15页)关于生产性劳动与道德规训的关系,该书第六章有细致的分析。上文所引白馥兰《技术与性别--晚期帝制中国的权力经纬》谈到古代中国“男耕女织”的性别分工,说:“工作是分等级的,‘基本’的生产活动是农业”, “其他形式的工作比之耕作皆处于辅助性地位”,包括纺织(中译本第34页)。由我所读士大夫的文集看,至少在士大夫家庭,男女在经济活动中的分工,非“男耕女织”所能描述。这既因相当一部分士人不事生产,不但不从事耕作,甚至不直接管理田产;他们家庭中的女性,承担了管理的职责。商业较为发达地区的一般情况与此相似,男人外出经商,女人持门户。这种家庭的女性,未必亲操纺锤,或也是这些“家庭副业”的组织者、管理者。上述性别分工对女性在其家庭中实际地位的影响,是不难想见的。白馥兰说,自宋代以后,发生了“女性角色之典范的修正”:“强调各种形式的生育而不重视我们认为是生产性的工作”, “描述妇女越来越依据其母性或对于婚姻的忠诚,而排斥了其他社会角色”(同书第140-141页)。但本篇所引收入文集的关于士大夫家庭中女性的叙述,提供了不同的例证。“持门户”“操井臼”仍然是一个女子受到欣赏、肯定的理由。由《海瑞集》中的《禁妇女买卖行走约》,可想“琼俗”与内地之不同:妇女在其时的经济生活中,以及她们的社交活动(第445—446页)。孔齐《至正直记》就已经写到元代浙西的妇女,有不但主持家政,且从事经营而独立核算者——非仅满足于“钥匙权”而已。该书说:“浙西风俗太薄者,有妇女自理生计,直欲与夫相抗,谓之私,乃各设掌事之人,不相统属,以至升堂入室,渐为不美之事。”以为纵使其夫酗酒赌博,也应当苦谏使其改过,而不应当“自拟为男子之事”,以此为“人家之大不祥”(卷二“浙西风俗”条第48页)。

如上的记述往往见之于江南士大夫的文字。士大夫乐于强调其妇在家庭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有以“不事生产”为清高的潜在语义,也有对一件事实的认定,即女性付出的辛劳,使其得以维持“读书人”的身份、体面。当然士大夫的处夫妇,他们对其妇的评价态度不足以例其余,却可证“传统社会”父权、夫权文化的差异性,“实际生活”原本的丰富性。魏斐德《洪业——清朝开国史》说:“在晚明对妇女的日益重视(显然这也与她们文化知识的增长有关),可能反映了她们新的、更为重要的经济作用——许多时候她们为家庭带来的副业收入,要远远高出土地正常耕作所带来的收入。”(中译本第566页)美国学者白馥兰发现,在中华帝国晚期,“处于中华帝国父权制最高等级的男人们不希望妇女在家庭中的生产作用被遮蔽--他们想要重建妇女的地位,彰显其作用,并赋予这种作用以女性美德的特殊荣耀。在曼素恩的近著中,提到有关中华帝国后期对妇女为家庭财政所作的经济贡献的广泛认可”。而仅由逻辑推论,“遮蔽妇女生产对家庭经济的贡献”,本应“有利于加强中国家庭的父权结构”(《技术与性别--晚期帝制中国的权力经纬》中译本第187页)。至于后果,朱彝尊由男性的视角看到的,是夫由此受制于其妇,不得遂行其志。“即为善之念,油然根于心,而管钥恒司于内,虽铢两之需,不谋诸妇不可得”,不少人“由是失其初心”(《曝书亭集》卷七九《孙恭人墓志铭》第1116—1117页)。

讨论“钥匙权”这样的问题时引入“平等”一类概念,不免将问题简化,导致混淆。李塨所撰颜元年谱,记颜氏教问道者“齐家先严内外”(《颜元年谱》第73页)。在严分内外(此处指夫家与妇家)的历史环境中,不便对“钥匙权”作过度诠释。所谓的“钥匙权”,在实际生活中通常并非财产权,而是财产的管理权。管理、掌控并不意味着拥有。由伦理规范而言,即使由女性管控的财产,也被认为属于夫家以至夫所属家族,尽管实际情况要远为复杂。经由对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的研究,阿风以为“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与权利,只有在作为父亲的代位者——寡母(寡妻)时,才得以充分表现出来。如果有亲生儿子的话,母亲的地位主要体现在日常生活的管理与家产的处分与分析上。而无子寡妻则要面临‘择子立继’的问题”(《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第17—18页)。其夫生前,妇女在经济活动中承担的主要应是“管理者”的角色,而非财产的所有者,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但同书也说,“成文法关于妇女继承权的规定只是说明了一些基本的原则”,实际生活中的情况及处置却要复杂得多;有必要“通盘考虑成文法与社会通行的民事规范”(第236—237页)。“虽然国家认定土地登记以男子为中心,但在普通民众的心里,仍然是以房的概念来‘母子同居家庭’”(同书第63页)。此外,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还可能有地域差异(参看周绍泉、落合惠美子、侯杨方《明代黄册底籍中的人口与家庭——以万历徽州黄册底籍为中心》中的有关分析,张国刚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第253页)。即令如此,上述现象仍然启发、丰富了关于古代中国家庭关系的认知。

曼素恩说:“在这样的家族制度中,女性既处于边缘也处于中心。作为女儿,她将要出嫁,她们在娘家只是暂时的成员,但是作为养育了儿子的妻子,又是被长久祭拜的祖先之一。”(《缀珍录——十八世纪及其前后的中国妇女》中译本第11页)还应当说,“处于中心”不止在享受后代子孙祭拜的场合,还有可能在她们生前主持家庭、家族事务之时。高彦颐《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所写到的杭州才女顾若璞,是上流社会的女性家长之一例(中译本第250—251页。该书的另一处又译作“女族长”,第263页)。曼素恩在其关于清中期(所谓“盛清”)女性生活的研究著作中,曾论及“老年”这一生命史阶段对于(上层社会)女性的正面意义(《缀珍录——十八世纪及其前后的中国妇女》中译本第三章第83—85页)。由所举之例看,寡居的女性受益于她们因才学而树立的威望,也受益于她们的长寿。你可以理解为,她们在婚姻关系结束后的漫长岁月中赢得了某种自由。另一位学者高彦颐在其《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第六章中,正是这样谈到了明末著名忠臣祁彪佳的夫人商景兰,说“长达30年的寡居生活,使她在家内领域拥有了自由和受人尊敬的空间”(中译本第239页)。对此尚可参看伊沛霞《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中译本第十章“寡居生活·儿子已长大成人的老年寡妇”。

正如论者一再说到的,这种性别角色的分工,并不足以更改“男尊女卑”这一事实,导致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但在一个具体的家庭内部,女性的地位却可能有因人之异。“女性家长”不论,下层社会持门户、把锄犁的健妇,士大夫家庭亲操井臼甚至“权子母”从而掌控着物质生活的女性,地位均有可能不“卑”。初版于1937年的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引《三风十愆记》关于常熟丐户的记述说,“三千年来男强女弱的观念,都是受经济权力所支配,若男子依靠女子生活时,便要变成男弱女强了”(第七章第176页)——未免有五四以降流行的“经济决定论”的影响;对于解释个例,却依然是有效的。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也经由考察认为,若“男子不能养家糊口”,也就“使夫权失去了发挥的基础”,由此角度看,“民间社会中,夫权并不是神圣的东西”(第80页)。该书认为,在清代中期,“经济地位决定家庭地位的法则同样是适用的”(第81页)。甚至说,“或许在一般平民家庭中本没有夫权的存在,有的只是一种大男子主义”(第84页)。夫权在士大夫的伦理生活中的实际存在,是否也尚有质疑的空间?这里有法律地位与实际生活中地位的非一致性。在这方面,士大夫与“民间社会”的情况应有其相通。或许可据此推测,上文所引出诸士人的叙述,有可能蓄意掩盖了妇女在经济活动中处于强势这一事实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当然,“法律地位”毕竟具有规范性、刚性,属于即使诸多个别事例也不能改变的制度事实。

却也仍然有相对于上文所述现象的“另类”。由关于茅坤的记述看,茅氏的多赀,固然赖有其妻的善于经营,却也未必不凭借了茅氏本人“不尽用于官”的“才智聪明”。只不过茅氏“不屑营营执牙筹”、亲手操办而已(参看冯梦祯《明河南按察使司副使奉敕备兵大名道归安茅公洎配赠孺人姚氏合葬墓表》, 《茅坤集》附录一第1360页)。据唐顺之说,茅坤父即善治生,曾种桑万余。“其治生,操纵出入,心算盈缩无所爽。”(《茅处士妻李孺人合葬墓志铭》, 《唐荆川文集》卷一〇)在古人那里,为政与理家本有其相通。干练的官员也可能运用其精明于家事。范蠡致富的故事(参看《史记·越王句践世家》),常被用于证明施政能力可以用来自饶其家。文人书生之于“家人产”,本不可一概而论。被书写的文人书生,不足以尽其类,也是可以相信的。唐顺之记某人“故饶于赀”,却仍然“督耕课织,赢入而缩出”(《赵府奉祀正王君墓志铭》, 《唐荆川文集》卷一〇)。

日记中的祁彪佳有文人情趣而又不避俗务,一旦家居,即亲自料理“米盐琐杂”,与那些声称不问家人产、赖夫人十指维生者,显然不同。参看祁氏崇祯十一年日记(《祁忠敏公日记·自鉴录》)。《自鉴录小引》:“年来于米盐琐杂,喜身为料理。虽厌苦之,而不能已于怀抱。”自惭于“嗜欲深而天机浅”。日记中大有“会计田亩”、简点“世产”的记述,甚至当有所兴筑,即亲自“会计石工”“点验砖料”。他的崇祯十一年、十二年、十三年日记,颇记为泥水、木作、石工估算工账一类琐事,似乐此不疲。见诸日记,他还“为老母会计岁租”。崇祯十年岁末,“灯下会计出入数”;翌年年初,则“灯下会计丁丑年出入数”。亲力亲为,不同于自命清高的文人。他与其妻商景兰的共同生活,也包括了分担琐务。据日记,崇祯十一年三月初六日:“至寓山,内子督诸婢采茶,予督奴子植草花松径中。”(《自鉴录》)崇祯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内子率诸婢采茶”,祁氏本人则“简木料”、更定楼址(《弃录》)。他为官能治繁剧,亦应因了耐劳苦。而其处理政事的精明干练,使胥吏无所用其奸欺,多少也应得自躬亲理财的训练。

清初儒者中,张履祥是常常谈及谋生,以及与谋生有关的日常琐屑的。由他的《补农书》不但可知其人对农事的熟稔,且可推想其对经营田产的热衷,所补无非得自其躬亲从事的经验。他所躬亲从事的,是经营而非实际操作。参看《补农书(上)》(沈氏原著)后张履祥按语(《杨园先生全集》卷四九第1409页)。刘宗周门下有此种经验且见之于著述者,张履祥之外应无他人。《张杨园先生年谱》也说张氏躬亲农事,即使家中的“米盐日用之事,亦躬亲料理”(《杨园先生全集》第1516页)。张履祥《训子语下·正伦理》:“古人有言:‘牝鸡司晨,惟家之索。’妇人专家政,鲜不骨肉乖离,六亲疏弃。是以主权不可旁挠,内命不得擅出。”(《杨园先生全集》卷四八第1368页)张氏的躬亲农事,亲理米盐琐细,也应当是在实行其主张。陆陇其《陆子全书》中收入的《治嘉格言》,却有“男子不可陋”条:“士大夫若逐日在家庭动用间,量柴头,数米粒,号定升合,使其妻孥无所措手足,此等人必无出息。”由此看来,儒家之徒又何尝可以一概而论!

明清之际的动荡中,夫妇关系既有常态,也有变异。其实何为“常态”,难以实证。关于“常谈”的判断应依据量化分析,基于对该历史时代婚姻状况的覆盖城乡、士大夫与草民的普遍考察。这种考察事实上难以进行,也因此仍不能不诉诸假设。这种假设就包括了礼、法作为规训的成效,制度对于社会风俗的塑造。经典论述、典章制度(包括律以至例)化民成俗,其间有诸多中介,但其成“化”,是毋庸置疑的。那应当是一种缓慢而又持续的渗透的过程。尽管在庶民间渗透的深度广度,难于率尔论定出版于1930年代的陶希圣的《婚姻与家族》说,固然有大量违背礼、法的事例,“但是这些理论上的规律,流传为后世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律,统制了中国逾二千年。它们的精神与性质,因社会的转变而不无转变,大纲大目却遗留到今者颇不在少数”(第51页)。,对于士大夫伦理意识与伦理实践的规范,却由士大夫的大量书写作了证明。

即使在被认为非常态的婚姻关系中,这种规范的效果也不难察觉。据沈虬《河东君记》,柳如是与钱谦益结褵后“稍自敛束”(《牧斋杂著》附录第966页)陈寅恪《柳如是别传》以为该传的“可取之处”,在捕捉了陈以为可信的态度、神情;“归钱之后,稍自敛束”云云,“甚能写出河东君之为人,并可分辨其适牧斋前后之稍有不同”(第三章第234页)。,也证明了家庭伦理作为规范性力量,即使对于柳这样“能独立”(见下文)的女子也仍有作用。但丰富的差异也正在规范与士大夫的伦理实践的缝隙间显现出来。

以下所说的“变异”,不同于法学术语所谓的“变例”(“变例婚姻”)。“变例婚姻”据说包括了入赘、招夫、童养、蓄妾等婚姻形式,而下文中所举诸例,有的更属于“变通”,无论因于时势等外缘,还是出诸主动的选择。我关心的是那一时期伦理生活的社会宽容度,由此所决定的“非常态婚姻”的可能性。陶希圣的《婚姻与家族》第一章第五节,讨论的即是“异于宗法理论的风俗制度”(第33页)。

屈大均记述了如下反常事件:崔君先娶邓,以城破夫妇散失,更娶李。“亡何,邓淑人复归,崔君乃并嫡之。邓生子京柱,李生子文冲,君尝命之曰:子无嫡庶,母无大小,生事死葬,祭祀各尊所生。临终复遗书以为言。”(《翁山文外》卷九《书李淑人行状后》)屈氏对此的解释是“礼于是缘情而起”,表现为对事实的尊重,亦可以归为处乱世的经、权。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东汉之末,迄于魏晋,丧乱相乘,南北间阻。羁旅再娶,另立家室者,往往而有。迨事平之后,旋归故土,遂两妻并存,不分嫡庶。议者谓是礼之变,可序后先,不分嫡侧,而时俗亦以二妻能敬让为贤,不以并嫡为非。”(第425页)以至“双妻并嫡,既成流俗,议礼者亦不以为非”(第426页),无非顺乎人情。所谓“序后先”,即讲先来后到,如“前嫡”“后嫡”,或分左右。可知与屈大均所记类似的事例,早已有之。至于余飏《莆变纪事·析骨》中写到的明清之际婚姻关系之畸变种种(第14—15页),属于另一问题,宜于在别一场合讨论。魏禧所记如下事例未见得缘于世乱。魏氏说:“古之负担挽鹿车,莫不与伉俪偕隐,而君夫人衡宇相望于数十里之间,各适其志以自适”,岁时过从,夫妇相敬如严宾。对这种夫妇分居,魏禧非但不以为异,反而说“其加于古人一等”(《龙令君夫妇六十叙》, 《魏叔子文集》外篇卷一一),取欣赏——至少不非议——的态度。魏氏还说:“夫君先臣,男先女,正也,常也。然时值乱离,惧强暴之见逼,则女可求男。《诗》曰:‘求我庶士,迨其吉兮’,是也。”此所谓“时之变、道之权”(《论屯卦》,同书卷二二),亦伦理实践中必要的灵活性。

朱彝尊为两个老妇人铭墓,说其中的一位老妇当年少时,父母欲嫁之,她却说自己“好直言而貌朴”, “好直言,必获罪翁姑;貌朴,则不礼于婿”。与其勉强嫁人,受困于夫家,不如从兄嫂以居,而为父母养老送终(《冯媪冢铭》, 《曝书亭集》卷七九第1227页)。另一老妇则“十年之中,凡五嫁”,无非因夫贫。“铭曰:妇人五嫁,理则不可。贫实驱之,否谁依者。伤哉贫乎,乃至辱其身乎!”(《叶妪冢铭》,同书同卷第1228页)值得注意的,是朱氏的态度。尽管也以为“辱身”,却以为其情可悯,平情,没有道学脸。

任何历史时代的婚姻形式均有相对于常态的变异,有特例,有出常的事例。有常有变,才成其为“社会”。古代中国的伦理世界,从来有弹性空间;而制度性的变动,未尝不也由漫长历史岁月中的变异的积累作为一部分(即使不那么重要的)背景。只不过发生在易代之际的变异往往由时势促成。即使如此,变异的幅度也不宜夸大,是个别事实,不足以摇撼婚姻之为制度。可资考察的,是“社会”对于非常状态的理解——你所能依据的,仍然不能不是士大夫的文字。士大夫则因所受教育,最有可能尊礼守法;同时也因所受教育,较有个性的自觉,有不受制于流俗、自主选择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