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股票
我们在第一章简单介绍了股票的价值评估方法。现在我们来介绍股票的基本特点。股票是一种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用以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它表明股票的持有者对股份公司的部分所有权。股份制是股票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股份公司通过面向社会发行股票,迅速集中大量资金,实现生产的规模经营;而社会上分散的资金盈余者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投资股份公司,谋求财富的增值。
一、股票的产生
最早的股份公司产生于17世纪初荷兰和英国成立的海外贸易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募集股份资本而建立,实行有限责任制。这些股份公司的成功经营和迅速发展使得更多的企业群起效仿,在荷兰和英国掀起了成立股份公司的浪潮。到1695年,英国已有约100家股份公司。在18世纪后期英国的工业革命中,股份制更是立下了汗马功劳。随着工业革命向其他国家扩展,股份制也传遍了资本主义世界。
19世纪中叶,美国产生了一大批靠发行股票和债券筹资的筑路公司、运输公司、采矿公司和银行,股份制逐步进入了主要经济领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美国制造业产值的90%是由股份公司创造的。
19世纪后半叶,股份制传入日本和中国。日本明治维新后出现了一批股份公司。我国在洋务运动时期建立了一批官办和官商合办的股份制企业,1873年成立的轮船招商局(招商局集团的前身)发行了我国最早的股票。
股票的出现促使了股票交易所的产生。早在1611年,就有一些商人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买卖海外贸易公司的股票,形成了股票交易所的雏形。1773年,在伦敦正式成立了英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即今天的伦敦证券交易所。1792年,一批股票经纪人在纽约华尔街订立协定,形成经纪人联盟,即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前身。长时间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使得现如今股票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最重要的金融工具之一,股票融资业已成为当今公司的重要融资方式。
股票的用途有三点:其一是作为一种出资证明,可表明出资人的股东身份与出资份额;其二是股票的持有者可凭借股票来确定其法律地位,参加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并享有相应的投票表决权;其三是股票持有人凭借着股票可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参加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分红。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人们获取股票通常有四种途径:其一是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而获得股票;其二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募集资金而发行股票时,自然人或法人出资购买而获得原始股;其三是在二级流通市场上通过出资的方式受让他人手中持有的股票;其四是因他人赠与或依法继承而获得股票。不论股票的持有人是通过何种途径获得股票,只要他是股票的合法拥有者,持有股票,就表明他是股票发行企业的股东,就享有相应的权利,负有相应的义务。
二、股票的形式
由于股票包含的权益不同,股票的形式也不完全一样。一般来说,股票可分为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
1.普通股股票
普通股股票是股票中最普遍、最重要的股票种类。此类股票的主要特点如下:
(1)普通股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标准股票,其有效期限是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始终的,此类股票的持有者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股东。
(2)任何一项投资都伴随着风险,股票投资也不例外。股票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其一,影响股份公司经营的因素繁多且变化不定,使公司每年的经营业绩都不确定,并因此影响股东收益;若公司破产,股票持有者就可能血本无归。其二,股票的价格除受公司的经营业绩影响外,还要受众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其三,普通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拥有公司的剩余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财产清偿权。持有此类股票的股东获取的经济利益是不稳定的,它不但要随公司的经营水平而波动,而且因其收益顺序处于最后,股份公司必须在偿付公司的债务、利息以及优先股股东的股息以后才能给普通股股东分红。所以,持有普通股股票的股东的收益最不稳定,投资风险最大。
(3)对于股份公司而言,持有普通股股票的股东所处的地位是绝对平等的,在公司存续期间,他们都毫无例外地享有下述权利:
①通过参加股东大会来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在股东大会上,股东除了听取公司董事会的业务和财务报告外,还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表意见,参加投票和选举公司董事、监事。
②具有分配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的权利。普通股股东有权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在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按顺序和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
③优先认股权。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资扩股(配股)时,普通股股东通常有权按持股比例优先认购新股,以保证普通股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控股比例不变。当然,这种权利可能因公司章程或法律制度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我国的上市公司在配股时,都是按比例先配给现有的普通股股东。当普通股股东不愿或无力参加配股时,可放弃配股。
2.优先股股票
与普通股股票不同,优先股股票持有者(股东)的权益要受一定的限制。优先股股东的特别权利就是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以固定的股息分取公司收益,并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较普通股股东优先分取剩余资产,但一般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其具体的优先条件必须由公司章程加以明确。
(1)优先股股票的特点
与普通股股票相比,优先股股票有以下特点:
①在分配公司利润时先于普通股股票且以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
②当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资产。
③优先股股东所持股票不包含表决权,但在涉及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优先股股东可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④优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赎回。由于股份公司需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固定的股息,优先股就其实质而言,更像是公司的负债。但优先股股票又不同于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这是因为,优先股股东分取收益和公司资产的权利只能在公司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之后才能行使,且所分取的收益一般在公司缴纳所得税后支付。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却可以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赎回。大多数优先股股票都附有赎回条款。
(2)优先股股票的分类
如果将优先股股票细分,它还可分为:① 累积优先股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股票。累积优先股股票是指在上一营业年度内未支付的股息可以累积起来,由以后财会年度的盈利一起付清。非累积优先股股票是指只能按当年盈利分取股息的优先股股票,如果当年公司经营不善而不能分取足够的股息,未分的股息不能予以累积,以后也不能补付。② 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和不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的持有人不仅可按规定分取当年的定额股息,还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同参加利润分配。③ 可转换优先股股票和不可转换优先股股票。可转换优先股股票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按公司条款转换成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债券。④ 可赎回优先股股票和不可赎回优先股股票。可赎回优先股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加以回购的优先股股票,而不附加赎回条件的优先股股票就是不可赎回优先股股票。
3.股票的其他形式
除了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外,股票还有其他多种形式。例如,根据股票持有者对股份公司经营决策的表决权,股票可分为有表决权股股票和无表决权股股票;根据股票的票面是否记载有股东姓名,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三、股权融资:私募与公募
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既可进行公开募集(即向公众发行股票,下一章将详细介绍),也可进行私下募集。
企业通过向少数特定对象非公开转让股权以募集资金的方式被称为股权私募。这些特定私募对象既可以是企业和个人,也可以是专业的投资机构,如风险投资(VC)基金和私募股权(PE)投资基金。一般而言,VC投早期的项目,项目已初具规模,但是商业模式可能还不成熟,一般投资额也不大;PE则投资相对比较成熟,已具有一定规模和盈利能力,经过一段不长时间的培育可以申请在公开市场上市的项目。当然,从广义上说,VC属于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