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变局下的中国法治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价值和制度的普遍性本文是2010年1月底在上海世界观察研究院主办的“近代日本普遍性的建立与破灭”研讨会上发言的记录稿。原载《大观》第4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1—55页。——从日本的经验切入

我们从世界大多数国度的历史来看,它们的价值体系本来都与工具理性、形式理性以及个人主义没有关联。在这个意义上,现代资本主义体制和产业文明的产生其实是偶然的、特殊的。也就是说,自发生成的现代性,是特殊西欧的现象——马克斯·韦伯曾经提到过这个观点,并且把资本主义精神与新教伦理密切联系在一起来考察。但是,这样特殊现象的绩效和原理在被广泛承认后得以普及,就成为世界性现象,就成为一般性文明。由此可见,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界限本来是相对的、流动的,不能绝对化。

另一方面,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看,或者从系统理性的角度来看,普遍性又是与决定论的思维方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普遍性有时会被看成绝对真理。普遍性有时会被归结为最终寻找一个唯一正确答案的活动。但是,如果换一个视角来看,普遍性也有可能是复数的,正确的答案并非是唯一的答案。不言而喻,多元现代性的观点、加强不同文明之间对话和协调的主张,就反映了存在着复数的普遍性的判断。如果我们接受这样的判断,那么就不得不面对如何理解和诠释中国文明的普遍性、如何协调中国文明与西欧现代文明之间普遍性的关系等问题。

我觉得这类问题非常复杂,也非常重要。两种普遍性之间的较量,构成中国现代化的一大难题。日裔美国学者福山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著名的“历史终结论”,欢呼过个人自由主义价值观的世界性胜利,但他很快就认识到,个人自由主义固然具有普遍性,但父权家长主义其实也具有普遍性。他后来指出,作为普遍原理的家长主义秩序观已经构成了对自由主义秩序观的严峻挑战。因为在这里,我们看到的不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对峙,而是两种普遍性之间的对峙。上述对峙必然导致多元现代性的认识,无法采取一个模式来指引社会实践,这是我们不得不注意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或者分析框架下来考虑普遍性问题,就会看到它的相对化侧面,就会更重视结构的功能以及功能等价的可操作性技术。在这里,日本提供很好的范例。日本先后面对中国文明以及西欧现代文明这样两种不同的普遍性的挑战,都能化险为夷,在我看来主要是因为日本善于把价值问题转换为技术问题来处理,尽管技术绝不可能替代价值。

日本人善于学习,也善于把不同性质的因素组合在一个复合化的框架里来把握。对于外来的挑战,日本采取了一种颇为工具主义的、甚至有点机会主义的应对态度,即:如果有自信战胜它,就可以与它为敌;如果没有自信战胜它,那就应该以它为友——站在挑战者的阵营里去,化解威胁,学习对方的长处,最终立于不败之地。正是基于这样的特征,日本很快就像福泽谕吉说的那样“脱亚入欧”,成为列强的一员,在亚洲确立了自己的优势。然而中国人往往缺乏这样的应对态度,甚至鄙视这样的行为方式。因为中国本身就是文明的发源地,是普遍性价值的倡导者,所以特别重视涵意处理问题,往往倾向于把很多技术问题也反过来转化为价值问题来处理,使得改革变得极其棘手。

可以说,日本对西欧现代文明的普遍性是采取了一种工具主义的态度,并通过技术操作把这样的普遍性相对化,进而与固有普遍性结合在一起了。当然日本的客观条件毕竟与中国的不同,所以接受西欧现代文明的出发点也不同。尽管古代日本曾经接受过中国的文人官僚科层制,但在中世纪又退回到了武士统治的封建时代。所以,日本的前现代社会状况与欧洲存在着相当的类似性,因而现代化过程也有相当的类似性,例如确立类似绝对王政那样的天皇集权体制,废藩置县,确立科层制,伦理观转换,等等。

正是在这样背景之下,日本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改革,以1868年开始的明治维新和1889年制定的《宪法》为标志。变化后形成的社会结构,概括成简单的公式,就是把自由主义、民族主义等现代文明的普遍性元素与天皇的绝对主义政治权力结合在一起。可以说,1889年日本《宪法》,其实就是这两个互相矛盾的因素的混合物。在这样一种权力非常集中的、普遍性指向的体制下,日本在19世纪90年代编纂了民法典,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导入了代议民主制,一步一步实现了国家与法律秩序的现代化。在一定意义上也不妨说,在变革过程中,自由主义、民族主义等现代文明的普遍性元素构成了天皇绝对权力的正当性基础,反过来,天皇绝对权力又成为日本在维护整合的同时迅速崛起的操作装置,成为西欧现代文明在日本推行的驱动力量。

把普遍性的现代价值与非常集中的国家权力结合在一起,这是一种适应帝国形成需要的架构,对日本后来的国力迅速增长以及在亚洲的势力扩张具有重要的意义。或许受到这样的历史经验的影响,有些日本人认为中国目前的政治状况也可以发挥积极的功能。对这种观点当然存在不同的看法,对错是非这里暂且存而不论。但是,普遍性的现代价值与集中化的国家权力之间毕竟存在紧张和冲突,在这个意义上,日本发展模式是以矛盾的制度化为基础的,并且通过各种方式和方法来协调矛盾,保持不同因素之间的平衡。

随着天皇权力的扩张以及民众权利意识的提高,到20世纪前期,情况发生了变化,平衡被打破了。明治天皇的权力越来越绝对化,势必与自由主义、民族主义的普遍性现代价值发生冲突。在1912年到1926年之间,面对民众的不满和抵抗,大正天皇开始让步,推动民主化,强调现代性的普世价值,出现了一个所谓大正民主时期。同时又制定《治安法》,以压制提出各种诉求的群众运动,但在处理上还是柔性的。到昭和天皇在1926年即位后,应对的举措开始强硬化。第一次适用《治安法》的不是大正天皇,而是昭和天皇。1926年之后的十年间,日本开始转向。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动荡不安,另一方面是因为经济危机,日本转而强调集权,并且越来越集权化,而忽视了普世价值。集中的权力不断制造出腐败,进一步诱发不满,而出于维护稳定的需要,也就进一步推动了权力的集中化。这种恶性循环最后导致年轻军官干预政治,酿成惨烈的“2·26事件”。随后日本走上了军国主义道路,后面这一段历史大家都很清楚,不必细说。

在这里做一个非常简单化的、公式化的总结吧。可以说日本在现代化过程中首先是通过形成一个集中的强大权力来保证这个国家的整合性和执行力,再通过普遍性的现代价值这个因素的植入,使国家秩序具有正当性,适应整个世界局势的变化,然后创造出一个非常具有竞争力的制度载体。虽然这样的国家未必就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国家,但它具有拟似现代性。

从这个视角来考察中国的社会变迁,进行比较分析,可以说我们的现代化过程是相当被动的。尤其是一开始,我们就是出现了一个权力真空,使得社会整合出现危机。辛亥革命之后,本来是有可能在袁世凯和革命党人之间达成某种历史性妥协,实现光荣革命的。如果这种妥协得以安定化、制度化,就有可能形成类似日本那样的格局,把一个集中化的国家权力与一个普遍性的现代价值结合起来,把效率与公正结合起来。但是,最后没有形成,导致军阀混战的局面,完全走上了另外一条路。也就是说,从空间维度上看把两种对立因素整合在一个制度框架里的努力在中国失败了。然后国民党就转而关注时间维度。所谓军政、训政以及宪政的发展阶段论,就是把空间问题转换成时间问题了。首先以暴力手段确立集中的权力,把正当化作业留待未来去解决。在以时间换空间的过程中,出现了有学者所说的国民政府十年辉煌。但是,这个黄金十年让日本感到了威胁,于是发动侵略战争打断了上述过程。

以上我对战前日本的普遍性确立以及破灭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进行了非常简洁的概括,并与中国的情况进行了对比。中国曾经建立了亚洲第一个共和国,是非常强调普遍性价值的,但却没有很好地实现整合的目标。最后是通过强有力的政党组织,即国民党,形成一个高度集权的架构,但却扭曲了现代的普遍性。在很多场合往往只剩下一个集中的权力,但却没有普遍性的价值作为正当根据。

日本是从1926年开始转而进一步强调集权的,并且越来越集权化,最后践踏了现代的普遍性价值。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战败之后,在美军占领当局的主导下,日本被动地重新强调普遍性这一面,而集权的那一面则被打破了。例如美军占领当局曾经决定解散财阀,甚至准备废除天皇制。后来只是因为冷战的需要,美方才改变方针。但无论如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要做的就是把日本原有的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给打碎了,与此同时,把受到抑制的普遍性这一部分恢复起来,进一步强化,推动战后民主化改革,尤其是按照美国的模式来重新组合思想与制度。

例如在战后制定的日本国宪法中有放弃战争条款,即第9条,就是要通过这个和平宪法紧箍咒来限制政府的权力。正因为这个道理,在日本战后宪法的起草过程中,可以看到美国占领当局与日本政府之间围绕宪法起草所展开的非常复杂的博弈。战后日本宪法的起草者中包括那些在战前或者战争中反对军国主义的宪法学者,包括以天皇机关说而得罪军国主义势力的东京大学法学院美浓部达吉教授。但是,他们还是希望日本自主,按照人民主权的原理,由日本人自己来改宪或者制宪,并能接续1889年宪法的传统。从美国占领当局的有关人员的回复意见可以看到,这些主张被拒绝了。

美国要主导战后宪法的设计,完全改造日本原有的权力结构。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举措,就是导入违宪审查制。这涉及三权的分立与制衡机制。立法权、行政权的定位和作用各国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需要通过司法独立来制约这些权力,防止它们被滥用。尤其是立法权,在现代社会大幅度扩张,以致被人认为除了不能让男人生孩子之外无所不能。其实在生物科学和技术非常发达的现在,让男人生孩子也是可能的。因此,要防止立法权任意突破根本规范,就必须导入司法性质的违宪审查制度。美国坚持按照自己的模式推行违宪审查,就是要确保战后宪法不会被立法机关任意修改,维持战后权力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按照美国模式导入违宪审查制,就是要容许地方法院起到宪法卫士的作用,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以宪法为标准来审视立法权和行政权,防止日本政府和议员打破战后政治格局,重新塑造社会结构。这个意图我们可以看得非常清楚。后来,一方面由于地方法院不具备充分的政策判断能力,另一方面也由于最高法院事务总局的人事控制权增大,例如通过考勤和续聘制度排挤左翼法官,结果对违宪的司法审查开始发生变化。地方法院逐步退出,只有最高法院才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合宪性进行判断。即使最高法院也奉行司法消极主义。但无论如何,在日本战后的发展过程中,现代文明的普遍性是通过和平宪法这样一种方式再次得以确立并试图加强保障的。

在上述大背景之下,我们再来看一下日本其他方面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日本一直没有主张自己的价值特殊性。这是战后日本的最大特点。尽管实际上它的很多做法是具有特殊性的,但在很长时期内,这种特殊性被认为是固有的,也是短暂的,应该在现代化进程中逐步被克服。例如在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现代化运动蓬勃发展的这段时期,法学家川岛武宜教授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法律现代化公式。根据他的说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众的权利意识日益高涨,因而诉讼也必然会增加。人们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自然而然构成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他认为,诉讼维权与现代化程度成正比,这种倾向会越来越明显。这是一种单线进化论的思路。

但是,国外的很多观察者以及日本人自己都会注意到,日本政治生活的实际状况与它的正式话语以及制度设计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依然有不少特殊性。在很长一段时期里,人们用普遍性与特殊性这一对概念来把握相关现象,实际上还是采取了先进与落后的单线进化论的分析框架,是把特殊性作为要在现代化过程中克服的对象。然而随着日本经济实力的增强,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这种状况开始发生变化,反过来日本特殊性的那一部分也逐步被认为具有普遍意义,出现了所谓日本模式的说法。这一点很像中国当今。

所谓“日本模式”,就是把原来被认为是日本特殊性、落后性的一些东西,在新的条件下重新组合成一个普遍性。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日本模式的影响曾经波及世界,连美国也曾经吸收日本经济管理的一些做法。这种基于战后日本经济增长奇迹的日本模式,我们有必要进行一下简单的分析。从权力结构的角度来看,它主要表现为一个所谓“铁三角”的架构。也就是说,一是政府,或者官员;二是政党,指长期独掌政权的自民党,或者议员,特别是与各政府部门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自民党议员;三是政商,或者大企业高级职员,三者形成一个牢固的同盟,互相合作,但又互相制约。

这种铁三角与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浮出水面的精英联盟相映成趣,可以作为参照物。不同的是,在日本,党政企三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像剪刀、锤子、布那样一物降一物的关系。例如政治家受财界的制约,但可以控制官僚。而官僚可以按照行政指导的原则对财界进行监督。企业接受自民党的单独执政格局,但通过贿赂或者通过捐款对政治家施加影响,从而左右自民党的政策,与此同时,企业又接受政府的指导,也就是说反过来受到自民党的限制。这三个部分之间是存在适当区隔的,而独立的司法则是确保这种区隔和互相制约有效存续的基本条件。通过这样的另类分权制衡机制,这个铁三角同盟不至于过度集权,不至于独裁,因而结构性腐败也就可以得到有效整治。从战前的天皇绝对主义,到战后的自民党主导下的铁三角关系,这个变化很有意思。不再是一个绝对化的一元结构,而是一个整合性很强的多元结构。

在这样多元格局中,自民党如何维持一党独大、长期执政的地位呢?很有意思的就是通过内部分化来模拟多党制。大家都知道,自民党的派阀政治非常引人瞩目。自民党是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由两大保守政党合并而成的,内部一直存在不同派别的分化组合,主要有八大派阀。各派阀通过竞争和妥协产生党魁,也就是政府总理,也会在政策主张上有所不同,这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模拟多党制的推陈出新机制,使决策过程更能反映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更有弹性、也更能应付社会局势的变化。

一般而言,假如某个政党希望在民意支持下长期执政,那它就势必要变成全民政党,尽量代表全体公民的利益。但是,在社会多元化之后,全民的共同利益很有限,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同利益群体会有不同的诉求。例如在工人的利益与资本家的利益之间很难达成一致的认识,要由一个政党来全面代表不同集团的利益,这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多党制的主张和制度设计应运而生。但日本的经验表明,如果一个政党有办法模拟多党制,形成党内竞争的机制,让有些政治派别倾向于左翼,让另外一些派别代表右翼,还有些派别反映社会中间层的意见,那么在表达和决策方面有可能在相当程度上实现自由民主的理念。

派阀政治也会带来问题,例如机会主义倾向,例如腐败,例如无原则的妥协。要防止或者减轻这类弊害,司法独立至关重要。正是独立的司法权可以确保各种互动关系按照明确的、公平的规则来构建,可以防止一党长期执政造成的骄横跋扈,从而也就可以为上述政治格局提供最有力的正当性根据。在日本,司法独立的传统在明治维新时代就基本确立了,通过战后的民主化改革,得到更进一步的强化。因为在战前,司法独立是以议会主权为前提的,议会多数一旦发生变化,立法政策就会相应变化,司法也就要变化。导入司法性违宪审查制,就是要防止一时的力量对比关系不断干扰立法,破坏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和连贯性,防止结构性动荡。总之,要用司法权来限制行政权和立法权,用司法审查制度来确保战后确立的宪法框架不至于发生变化。其实司法要真正独立,就必须使它能发挥制约作用。

虽然日本并没有,也不可能像美国那样推行司法积极主义,介入政治生活,虽然日本法院系统的司法消极主义态度一直招人诟病,也遭到很多进步法学者的尖锐批评,但是,司法性违宪审查的制度安排,有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以及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能力,因而能够真正保障司法独立性。正是通过战后法制改革,特别是导入司法审查制,形成了日本最高法院的无上权威,伸张了司法独立的精神。这样的独立司法,使得立法规定的权利在实施上有保障,立法难以反映的少数派乃至个人的声音也都能得到倾听和考虑,因而有助于加强法律秩序的正当性和实效性。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国家的普遍性价值有赖于司法独立,民主与自由的协调也有赖于司法独立。

还需要注意一点,20世纪之后世界变化很大,变化的速度也越来越快。欧洲在19世纪以前所具有的那种基于自然权和自然法的统一世界观已经动摇了。因此,普遍性价值的保证已经基本上不在信仰,而在制度。公正而合理的法治就是普遍性的表现形态。在这里,一个比较集中化的权力结构,它的正当性根据主要是通过司法独立来提供的。首先是制定大家普遍认同的法律,然后通过司法独立来划出权力的边界。尽管国家权力是集中的,但是司法机关却是独立的,可以用规则来制约国家权力,这正是现代法治的真谛。如果能让人民理解这一点,相信这一点,通过法治的普遍性就可以确立。我认为,这是战后日本的一条非常重要的经验,也是日本模式得以运行的关键。

当然,除了具有普遍性的司法独立之外,其他配套的制度设计也很重要,也构成日本模式的重要内容或者说技术诀窍。但这些构成部分却往往具有特殊性。例如在经济方面,在企业界,日本出现了阶级合作关系,与欧洲的情形很不一样,没有产生资本家与工人的激烈对抗。日本企业的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制、罢工形骸化的“春斗”、互相妥协的和解方案等,使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矛盾不太容易激化,形成了某种基于长期合理性适当分配资源的格局。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有一点像和谐社会,通过劳资合作、阶级合作的方式来形成一个比较和谐的社会。另外,在政治方面,在官僚体制中,日本也出现了一些非常有趣的现象。我认为日本公务员制度以及中央与地方关系处理方式的设计很巧妙。在政治学意义上,日本属于中央集权国家、单一制的范畴。但是实际上,它的政府之间财政关系却显然具有联邦制的特点。也就是说,把联邦制的因素和单一制的因素结合在一起了。现代公务员是独立于政党政治的,但日本的所谓“族议员”却使执政党议员与政府部门有了密切沟通与合作的渠道。这类做法很异类,在现代国家理论中被认为是异质的、特殊的因素。然而从日本模式论的角度来看,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成功经验。

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因为日本一直走不出经济泡沫破灭后的低迷,对日本模式的赞扬和期待也开始破灭。但我认为,无论是日本成功的经验,还是它失败的教训,对我们都有借鉴的价值。我在这里的梳理和分析当然是非常粗线条的,难免挂一漏万。透过这样点滴的现象考察,可以发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界线的确是流动的,两者之间的关系很复杂。另外,在经济高速增长阶段,即使在权力架构和制度上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也不太容易凸显出来,或者说比较容易被遮掩和化解。另外,发展速度太快,很多需要协调的工作来不及做。因此,一旦经济速度放慢了,甚至停顿下来,缺陷就会暴露,问题就会爆发。如果权力结构具有较强的弹性,就不至于引起社会动荡。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继续以一个刚性结构维持社会稳定的做法不能适应今后的新形势。因为中国不可能永远维持迄今为止的经济高速增长,不得不未雨绸缪,为经济增长速度放缓预先做好准备。所以我们应该考虑主动地尽早对权力结构进行多元化、弹性化的调整。

但权力结构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作业,必须谋定而后动。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末的经济泡沫破灭后,受到美国的施压,开始进行结构改革,也就是对那个有弹性的集权结构进行改革。在经济方面,就是要打破法人资本主义体制,推行彻底的市场化和个人自由化。什么叫法人资本主义?这是一个与美国式的个人资本主义相对立的模式。个人资本主义以资本家为中心,表现为股东主权的制度设计。法人资本主义以企业组织为中心,更多地考虑计划理性以及利益相关者的诉求,表现为银行主权的制度设计。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法人资本主义的最大特点就是把财富蓄积在企业里统筹兼顾,银行对企业的效率进行监控,同时也进行调整和救济,企业之间相互持有股份。这里特别需要重视的是企业相互持有股份的做法。无论是非得失如何评价,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相持股方式,形成了60%—70%的股票不在市面上流动的事态。这种状况很像我们中国的股份制企业,存在国有股、集体股等等,大概也是60%—70%不在市面上流通。多数股票不在市面流动,企业就不容易受到股市行情左右,具有非常安定的基础。另外,从国际竞争的角度来看,其他国家的企业要进行并购也非常困难。

由此可见,日本的结构改革固然有利于解决一些制度上的问题,但也增大了在全球化市场中竞争的风险,至少企业被兼并的可能性增大了。实践也证明,这场结构改革从90年代初开始,从1996年起加大力度,一直在做,到了小泉执政时期才彻底化。前总理小泉大刀阔斧对日本的结构进行改革,当时大家认为这是日本走出金融危机的一条必由之路,也是避免日美经济摩擦的一个重要环节,还是日本经济再次飞跃的一块跳板。但是,现在日本社会开始对小泉的破坏性结构改革进行反思,有人甚至认为小泉实际上打开外国资本可以长驱直入的大门,断送了日本逐鹿天下的前程。问题是小泉为什么能达到他的目标?他是怎样打碎日本那个弹性结构的?分析和解答这样的问题很有意思。

小泉之所以能做成结构改革,首先因为他争取到了城市无党派群众的支持。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政治发生了一些很明显的变化。原来自民党的忠实支持者在农村,城市化使得这个基础逐渐薄弱。在城市里,由于生活压力,由于价值观变化,也由于对政治腐败的不满,存在着游离于自民党乃至政党政治之外一大群人,对政治本身不太关心,也不太投票。其规模不断增长,在20世纪90年代初达到了选民的40%左右。发展到这个程度,这部分人的政治意向就对于日本的政局开始起作用了。他们一旦热心投票,选举结果就会发生变化。他们的投票如果存在一定的方向性,就会影响政治的轨迹。因此,得无党派群体支持者,就可以得天下。小泉的成功,就在于他把工作目标瞄准这些人,并赢得他们的欢心和支持。

与此相关,小泉为了打破既存的有弹性的权力结构,为了避免他的举措因中层阻挠而无法实施,采取了直接诉求民众的治理手段。在日本,小泉时代的政治被认为是荧屏秀政治,具有很强的表演性,很感性化,很能打动一个普通市民的心。小泉喜欢通过频繁的记者会见传达自己的意思,通过很简洁的、通俗易懂的,但却能抓住社会焦点的标语口号,来吸引群众。他是直接面向群众的政治家。一个政治家如果想建立一个新的完全不同的价值体系或者结构的时候,他需要直接与民众互动,直接呼吁。在中国,“文化大革命”期间具有这样的特征。在日本,那就是小泉时代了。小泉时代在民众中造成了一种狂热。怎样造成的呢?通过自反性,通过矛盾的制度化。他是自民党的魁首,却自己说要打倒自民党。这个手法非常有意思。以自我否定的方式展示新面貌,可消除不满,可以吸收希望,做得好可以左右逢源。在中国,“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打倒党内“走资派”、鼓励造反、重新组成三结合的革命委员会,很相像。正是通过这样的自民党自我否定,日本战后的格局终于被打破了。

现在的状况就是日本处在漂流之中。不知道它会往哪个方向走。也许它会找到一个新的发展方向,按照一个全球认同的普遍性建立一个新的模式,也许它会找到把集中权力与普遍价值观结合起来的另一种方式。回过头来看日本战后发展的特征,可以说是在普遍性的外部压力下,把它的特殊性重新组合成一个能够正当化的权力结构。当经济绩效没有显示出来的时候,普遍性占压倒优势。当绩效一旦显示出来,日本的特殊性就开始扩张了,甚至被当成普遍性来重新诠释。与价值相关的普遍性,一方面要具有理性的力量,否则无法普及。另一方面又确实与一定的文化和涵意联系在一起,否则无法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共鸣。

现代西欧的普遍性固然扎根于特殊的传统文化,不能把它视为绝对真理。但是,现代西欧普遍性的最大成功之处是为多元的价值观提供了一个普遍性的制度安排,这就是既尊重个人自由、又通过民主程序妥当决定公共事务的宪政设计。我并不认为它的真正生命力只在于它的普遍性实体价值。实体价值的普遍性是不可能绝对化的。20世纪90年代关于自由主义悖论的讨论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自由主义原理在个人层面,在主权国家范围之内,可以普遍化。但一旦涉及集体的自由、国家之间关系上的自由主义原理,就会碰到麻烦,甚至引发不同文明之间的冲突。西欧的现代文明之所以被认为具有真正的普遍性,或者说具有相对更强的普遍性,是因为它不仅容纳了个人的不同价值观,而且能在公共事务上提供一个真正有说服力的普遍主义制度安排。正是因为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普遍性,西欧的现代价值的普遍性才能够被复制,才容易进行转移。否则就要归结为一个信仰改宗的问题。至此我的观点就明显了。我想强调的是,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寻找制度的普遍性,而不是寻找价值的普遍性。

这是我个人的观点,不一定正确。但话又说回来,制度怎么样才能具备普遍性,还是会牵扯到价值的普遍性问题。但无论如何,在制度安排上寻求普遍性是比较容易的,而在价值观上寻求普遍性非常困难,意味着一场灵魂革命,意味着启蒙主义,意味着强制,意味着洗脑,甚至可以导致宗教战争。从这个角度来看日本经验是很有启发意义的。我认为,在日本,现代普遍性的成立大致分为两个层次,在制度层次上进行很彻底的改革和创新,但在价值层面则保持着多元性、异质性。日本人的精神世界很像日本的插花艺术,多种价值观并存,互相搭配形成特殊的美感。我认为日本并没有彻底接受西方的普遍性价值。

至于说到中国的情况,那就更特殊、更复杂了。可以说,这一百多年来,中国面临的不仅仅是一个现代化任务,一个建立完整的主权国家的任务,还有一个重新恢复帝国体制的潜在任务。也就是说,在很多中国人的内心,有一种重新恢复过去曾经长期拥有的亚洲主导权的愿望或冲动。这样的双重任务交织在一起,使我们在确定发展目标上有点困难,在选择普遍性上也会出现一些矛盾。例如我们从主权国家的层面考虑问题,往往会强调特殊性以及这种特殊性的主权保障,会强调“地方知识”,也会主张通过现代的普遍性来克服固有的特殊性。但是,当我们从超国家以及亚洲新秩序的层面考虑时,就会淡化特殊性,强调本土经验的普遍价值。这是一种价值观的内在紧张,或者说精神分裂状况。现在有必要把问题转换一下,在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寻找中间的制度安排。这个制度设计问题恰好是当局和民众都还不太重视的。或者说,中国尽管具有寻求普遍价值的强烈愿望,但却还缺乏一种如何把这种普遍性价值指向与相应的制度设计适当结合起来的技术诀窍。

这种技术诀窍,日本是拥有的。所以,在我看来,我们不能轻率地排斥日本的普遍性当中的工具成分,而应该从它的工具主义中再找出来某种制度的普遍性。普遍性在工具性里藏着呢。留意日本在处理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方面的技术诀窍,这对我们自己解决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很重要。

201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