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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一、本书凡引先秦诸子百家古籍,其出处仅注书名与篇名,如《论语·述而》、《尚书·洪范》等。
二、本书所引今人著作,第一次注明作者、书名、页码、出版社、出版年;第二次出现则略去出版社与出版年。
三、本书所引《二十五史》,均略其作者名,仅注出书名与篇名。其余古籍,凡作者可考者则注明之。
四、本书引用的《道藏》,采用文物出版社、天津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8年联合出版的版本,个别地方参校了台湾自由出版社1990年出版的《道藏精华》。
五、本书所引用民国以前古籍凡涉及卷数等数目字,维持原有汉字表达式,民国以后者则用阿拉伯数字;但如果是作为一般统计数字的,则仍然用阿拉伯数字表达。
六、地方志依学术界惯例,直接在其前冠以刊刻年代,如“嘉庆《惠安县志》”等。
七、本书之行文,凡涉及年号等传统干支纪年,在其后加上公元年作为说明,其括号内“公元”二字省略,如“太和丁未”(227);再如“咸和元年”(326)。年号纪年之后括号内的数目字即表示公元年。若属于公元前者,则在其前加上“前”字,如汉文帝后元二年(前162)。至于人物生卒年,若可考者一般也在其人名之后加括号说明之,括号内的阿拉伯数字即是其出生或者去世之年。
八、凡所引述之出版社为中国大陆者不注明所在地,凡所引述之出版社所在地为海外或者台湾、香港、澳门者则加以注明,如“香港中华书局”,以示区别于中国大陆之中华书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