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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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管辖

第一节 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管辖是刑事诉讼活动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刑事诉讼程序是从立案活动开始,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以及哪一级、哪一地区的法院对此案件享有管辖权,即成为立案最先要解决的问题。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实质上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公安司法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称作管辖范围。公安司法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称为管辖权。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则无权受理。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一般是根据刑事案件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复杂程度、发生地点、影响大小等不同特点和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确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公、检、法机关管辖权限划分的基本出发点是保证刑事诉讼任务的顺利实现。确立管辖的原则是:

依法管辖的原则

针对改革开放以来犯罪情况所发生的变化,新类型犯罪案件的增多以及刑事执法环境的改善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案件管辖的分工作了重新划分与调整,这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而且对各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中管什么、如何管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刑事管辖中的任意性和越俎代庖现象的发生,对于保证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准确及时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充分考虑到要适应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和职权,均衡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以利于它们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准确、及时、有效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任务。

便利诉讼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调查核实证据,保证办案质量;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节省财力和时间;有利于群众旁听案件,接受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从而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为防止告状无门,保障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还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划归自诉案件的范畴,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既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尊重和维护,也加重了人民法院的责任。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为了适应刑事案件复杂性的特点,以及办案实际工作的需要,刑事案件的管辖,除了要有明确的原则性规定以外,还应有一定的灵活性。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变通管辖、第26条关于地区管辖中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都体现了在依法管辖的前提下,仍需贯彻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以利于处理管辖中的争议和例外情况。

三、管辖的意义与分类

管辖的意义

管辖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明确、合理地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管辖的意义在于:

第一,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可以使公、检、法等机关明确各自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和职责,这样既有利于它们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防止在受理案件上互相争执或推诿;又有利于增强它们的责任感,充分发挥它们的积极、主动精神和职能作用,从而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二,明确公安司法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便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按照管辖范围向公、检、法等机关控告、检举犯罪。这不仅有利于单位和公民行使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而且可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及时、有效地进行。

第三,正确、合理地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

管辖的分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二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前者是解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问题,称立案管辖或职能管辖;后者是解决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问题,称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国外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通常是指审判管辖,一般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之所以没有类似我们的立案管辖的分工,源于他们对刑事诉讼的理解限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范畴。即把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的起诉活动,看作是诉讼的准备,唯有审判才是实质意义上的诉讼。从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情况看,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有三种:(1)按照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如法国、德国;(2)按罪名兼按法定刑划分案件的级别管辖,如英国、美国、加拿大;(3)按刑法条文划分级别管辖,如苏联、东欧一些国家。从地区管辖的规定看,一般是以犯罪地作为主要标准,此外,被告人居住地、罪犯被捕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为解决管辖中的各种复杂问题,各国立法普遍规定了合并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