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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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此项原则的含义是:(1)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并且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对于刑事诉讼中妨碍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行为,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控告或请求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制止,有关机关对于侵犯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认真查处。

只有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才能使诉讼参与人受到有尊严地对待,才能为其参加诉讼提供必要的条件,从而积极参加诉讼,其合法权益才不会受到侵犯。同时,该原则也有助于公安司法机关文明、合法地进行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