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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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称谓。涉嫌犯罪者在被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前,即被称为“犯罪嫌疑人”时,面对刑事追究的危险,也应有权获得辩护。因此,我们称该原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我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并在制度上和程序上予以保障。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其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是多样的,在各个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进行辩护,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以下方面完善了辩护制度。第一,将委托辩护扩展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辩护权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第二,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以及未成年人,公检法机关均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派律师为其辩护。第三,会见权得到进一步保障。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第四,阅卷权规则的完善。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阅卷时间和范围都得到拓展。第五,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程序的规范。律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中删除了模糊不定的“证人改变证言”;规定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该法条所规范的对象不再仅限于辩护人,而是包括所有诉讼参与者。第六,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范围被扩大。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案件侦查终结前、审查公诉中、二审法院决定是否开庭审理等活动中,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作出裁判后也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辩护人。

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尤其是获得辩护人的辩护,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积极意义:(1)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有效地对抗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并最终影响法院的司法裁判;(2)确保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严格依法进行诉讼活动,避免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和权益受到无理的限制和剥夺;(3)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社会公众对国家专门机关的诉讼活动保持最大限度的信任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