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会计原则
2.5.1 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也称实际成本原则或原始成本原则,简称成本原则。根据该原则,资产或负债(从而所有者权益)应该按照交易发生时的取得成本或承诺支付的金额进行计量。就资产计价而言,凡是通过交易所取得的任何资产,都应该按该项资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格——现金支出加上非现金支出的现金等值(约当现金量)——计价入账,且不得随意改变。其言外之意便是,企业拥有的任何资产(经济资源),如果不是通过可以计量其成本的交易所获得,那么,就不能计价入账。例如,企业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商誉,是企业多方面努力的综合结果,而不是通过可计量成本的具体交易获得的。因此,根据历史成本原则,企业自创的商誉就不可以入账。
企业是否应该不论资产市价如何变化而始终如一地报告历史成本,在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很大的争议。鉴于资产的市价会随时间而变化,因此,资产账面价值似应随着资产实际价值亦即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并且,使用这些资产的费用(如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的计算,也应该以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具体可以采用的计量标准包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行市价及公允价值等。以这些市场价值计量所产生的会计信息,比之于按历史成本计量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对于投资者的证券估值和评估管理当局对公司资源的使用效果等,可能会更为有用。
尽管其他计量标准对历史成本原则的挑战与日俱增,但历史成本原则依然是资产和负债计量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资产市场价值的估计总会面临许多技术上的困难,且容易受到人为操纵。而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可以避免因主观估计市场价值而带来的诸多复杂问题,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的不可靠性问题。当然,历史成本原则在确保了财务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同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财务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所以,现代财务会计实践中,人们在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同时,也不断尝试着在一些特定条件下采用其他一些基于市场价值的计量标准。如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业已要求或允许企业对一些交易业务或会计事项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标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所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既包括历史成本,也包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具体规定如下:
(1)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2)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3)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4)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5)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即便在资产初始取得时,也可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这表明,在我国会计实务中,虽然历史成本依然是资产和负债计量的基本属性,但它不再是唯一的计量属性。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或应该采用其他计量属性。
复习与思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所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哪几种?
2.5.2 实现原则
实现原则,也称收入确认原则,是指企业的收入应该在已实现时加以确认。所谓实现,是指由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引起的现金或现金索取权(如应收账款)的流入。例如,零售商店售出商品的同时就收到客户支付的现金,此时就可以确认收入。又如,在赊销情况下,销售方将所售商品交给了购买方,但购买方并未立即支付货款,而是将根据双方约定在一段时间(如60天)之后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销售方在销售商品时尚未收到货款,但已经取得了收取货款的权利,那么也就可以确认收入了。
收入确认是财务会计中的一个敏感问题。如果收入确认不可靠,期间利润的反映也就有问题。因此,通常要求当交易对象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之后,才意味着与交易对象相关的利益和风险发生了相应的转移。这种情况下确认收入,才是可靠的,或者说面临的不确定性才比较小。否则,如果收入确认面临着比较大的不确定性,那么,利润也就不可能是可靠的了。
收入确认所面临的不确定性程度,不仅取决于交易过程的形式,也依赖于交易过程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例如,在西方国家的早期财务会计实践中,冶炼黄金的企业可以在黄金生产过程完成之后即确认收入,而不必等到黄金销售之后。之所以可以这样处理,主要是因为黄金的销售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几乎是没有任何风险的,也就是说,只要能够生产出来,就能够卖得出去,且销售价格也相当稳定。但是,在现代社会经济环境中,情形已非如此,因此,即便像黄金这样的特殊产品,也得在销售之后方可确认收入。
就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而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收入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2)企业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的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5.3 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也称匹配原则,是指收入的确认与相关费用的确认应该相互匹配。所谓匹配,就是当某一给定的交易或事项既影响收入又影响费用时,这两方面的影响应该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加以确认,以恰当反映该期间的利润。一般地,在应用配比原则时,首先要确定特定交易或事项引起的收入应归属的期间及应确认的金额,然后将为产生该项收入而已经或将要发生的费用相应地在该期间加以确认。所以,严格来讲,收入与费用之间的配比,既包括期间上的配比,也包括金额上的配比。例如,当一家商贸公司以150000元的销售价格赊销采购成本为120000元的商品时,首先要确定该笔收入应该确认在哪个会计期间,然后再相应地考虑相关费用的确认。根据前面讨论的实现原则,该笔收入应该在赊销当期加以确认,而无须等到收款之时。那么,为取得该笔收入而发生的费用——该批商品的采购成本120000元,也就应该在赊销当期加以确认。
在会计实践中,配比其实具有相对性。这是因为有些费用很难说究竟与哪一项特定收入相关。例如,某一特定会计期间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间接费用,往往难以具体认定它们究竟与哪一项特定的收入相关,因此也就难以完全做到与相关收入相互配比。所以,在会计实务中,对于这些间接费用,并不强调它们与具体收入项目的配比,而是要求它们在发生的期间加以确认,故被称为“期间费用”。此外,一些与当期营业不相关的成本,如果它们与未来期间的收入也不相关,那么就把这些成本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2.5.4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是指将支出区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并对它们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办法。所谓收益性支出,是指为取得本期收益而发生的支出,会计处理上将其作为本期费用入账。所谓资本性支出,是指为取得本期及以后多期收入而发生的支出,会计处理上将其资本化,即作为资产入账。简而言之,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前者的发生只有助于企业在本期实现收入,而后者的发生则有助于企业在未来期间实现收入,亦即它们的受益期不同。例如,本期销售业务中发生的交际应酬等业务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因为它们对于以后期间的收入实现不会发挥什么作用,故应该在本期作为费用入账。而企业为采购生产设备发生的支出,则应该加以资本化,记为固定资产,并且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分期折旧,以使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各会计期间的收入相配比。
严格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既有助于正确反映各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又有助于恰当反映企业在特定时点上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