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实训丛书:增值税业务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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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增值税的税率

要点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的比率,体现国家征税的强度。目前,我国增值税采取了基本税率增设一档低税率的模式,这是因为对某些货物还要通过征收消费税,使其来承担税收负担的特殊条件功能。因此,无须设置高税率。

解释

增值税税率的设计原理

增值税税率按照货物的整体税负设计,用应税货物的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税率,即该货物在这一环节所负担的全部增值税税额(包括本环节的应纳税额及以前环节的已纳税额)。其公式表示为:

增值税税率=(货物在本环节的应纳税额+以前环节的已纳税额)÷货物在本环节的销售额×100%

根据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可计算出该项货物到本环节为止所应承担的全部税额。从全部税额中减去以前环节已纳的税额就是该货物在本环节新增价值部分所承担的税额。此设计税率的方法以及从全部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前环节已纳税额的计税方式,既保证了财政收入,又彻底排除了重复征税,使增值税成为一种全新的流转税。

增值税税率的确定原则

中国现行增值税税率设计主要遵循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则。

(1)简化税率,体现增值税中性和简便的要求。

(2)兼顾大多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财政需要。增值税以取得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以货物购买者、劳务承受人为税负归宿。因此,增值税税率的设计,应正确兼顾需要与可能这两个方面。

(3)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增值税中性的同时,可通过一定范围内通过高低税率的设计,体现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政策,但其范围不宜过宽。

(4)有利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制的推行。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金减进项税金,进项税金可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因此,增值税税率的档次不宜过多,税率差距不宜过大,以免出现大面积的“高征低扣”或企业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导致部分销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现象。

增值税税率的设定类型

从世界各国设置增值税税率的情况看,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也称为标准税率,是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历史流转税税负水平、财政政策的需要、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等所确定的,适用于绝大多数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税率。

(2)低税率

低税率是对基本生活用品和劳务所确定的适用税率。根本目的是鼓励某些货物或劳务的消费,或照顾消费者的利益,保证消费者对基本生活用品的消费。各国对低税率货物和劳务的选择具有一致性,一般都是对属于生活必需品的货物和劳务实行低税率,并将实行低税率的货物和劳务在税制中单独列举品目。通常,采用低税率的货物和劳务不宜过多,否则会影响增值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高税率

高税率是对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或劳务所确定的适用税率。高税率是为了发挥增值税的宏观调控作用,限制某些货物和劳务的消费,增加财政收入。各国对高税率货物和劳务的选择也具有一致性并在税制中单独列举,并且采用高税率的货物和劳务也不宜过多。

(4)零税率

零税率主要针对出口货物。

不包括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在内,一般来说,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凡采取两档税率的,大都是一个基本税率,一个低税率;凡采取三档税率的,大都是一个基本税率,一个低税率和一个高税率;或者是一个基本税率,两个低税率;有少数国家采用三档以上的税率。近些年采用单一税率的国家已越来越多,仅2002年时,124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采用单一税率的国家是68个。

我国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增值税确定的基本原则,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三档:一档为基本税率17%,一档为低税率13%,一档为出口货物适用的零税率。当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1)基本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节列举的适用低税率13%和零税率情况以外,税率均为17%;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2)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特定货物,适用税率为13%。特定货物的范围是由国务院规定和调整的。因此,纳税人应随时注意政府的税收政策变化,同时,还应搞清楚特定货物的具体适用范围。

(3)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纳税人出口原油、援外出口货物、糖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商品,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铂金等。

适用13%低税率的特定货物的范围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玉米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2)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自来水的范围。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

(4)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暖气、热水的范围。

(5)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6)煤气

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

煤气的范围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和液化煤气。

①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②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

③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7)石油液化气

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8)天然气

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9)沼气

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作燃料,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10)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11)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其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图书: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②报纸: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③杂志: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即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受托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2)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饲料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单一饲料:指作饲料用的某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品。

②混合饲料:指采用简单方法,将两种以上的单一饲料混合到一起的饲料。

③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各种营养成分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学的方法,将不同的饲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均匀地搅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

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3)化肥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化肥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②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③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④复合肥料: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料,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称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⑤微量元素肥: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⑥其他化肥: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14)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15)农膜

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抛秧盘不在农膜的征收范围内。此外,由于抛秧盘为塑料制品,也不属于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的农机的征收范围。因此,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6)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的征收范围。

农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①拖拉机: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②土壤耕整机械: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③农田基本建设机构: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④种植机械: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⑤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⑥收获机械: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⑦场上作业机械: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⑧排灌机械: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⑨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构、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农机。

⑩农业运输机械: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农用汽车不属于农机的范围。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当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⑪畜牧业机械: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⑫渔业机械: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机动渔船不属于渔业机械的范围。

⑬林业机械: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林业机械的征收范围。

⑭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17)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1)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①粮食。

②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③烟叶。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④茶叶。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不包括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⑤园艺植物。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⑥药用植物。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⑦油料植物。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花椒等。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的规定,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从豆奶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豆奶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⑧纤维植物。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还包括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⑨糖料植物。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⑩林业产品。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a.原木。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b.原竹。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c.天然树脂。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d.其他林业产品。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⑪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以薄荷植物(杆、叶)经简单加工生产的薄荷原油,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其对外销售薄荷原油应按照农产品的增值税征免税规定征免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的规定,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 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①水产品。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②畜牧产品。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如下内容。

a.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b.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c.蛋类产品。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征税范围,但是不包括各种蛋类的罐头。

d.鲜奶。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③动物皮张。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动物皮张。

④动物毛绒。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⑤其他动物组织。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a.蚕茧。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b.天然蜂蜜。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c.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d.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18)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19)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电子出版物的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ROM和BD-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l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20)食用盐

食用盐的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和《食用盐卫生标准》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在2009年1月1日以后,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水煤浆产品应适用增值税17%的基本税率。

相关知识

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所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税率与征收率稍有区别。税率是在税收法律中明确定义的,是税法的构成要素,征收率则不是税法的构成要素,是针对特定纳税主体的特定课税对象设定的。征收率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准确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不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方法。

1.征收率的一般规定

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和商业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的征收率为6%。卫生防疫站所调拨的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现行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特定货物的销售行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按简易方法计算纳税。

(1)纳税人销售下列特定货物,按4%的征收率计算纳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②销售旧货。

③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④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

⑤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格和价外费用,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下列特定货物,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

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及生产建筑材料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④原料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液(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⑤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⑥自来水公司所销售的自来水。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的自来水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产第①~⑤项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述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沥青混凝土等不包括在内。

3.征收率的调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

实例详解

【例3-1】 超级市场经营的农业产品如何确定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

【分析】 对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制作的初级产品,可按产品生熟程度判断是否适用13%税率,即生制品或经过加热等简单加工制作的生制品适用税率为13%,熟食或可直接食用的适用税率为17%。具体列举如下。

(1)以各种豆类加工的豆制品,如豆腐、豆浆、豆奶、豆腐干等,该类豆制品以大豆为原料,通过碾磨、提浆、点卤、成型、发酵、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制成的生制品,按农业产品13%税率计征增值税。

(2)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粮食复制品,如粉条、粉丝、粉皮、切面、挂面、拉面(不含方便面)、凉皮、烧卖皮等,该类粮食复制品以大米、绿豆、豌豆、蚕豆、玉米、地瓜、南瓜、山芋、莲藕等粮食作物为原料,通过碾磨、提浆、加热、成型、发酵、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制成的生制品,按农业产品13%税率计征增值税。

(3)以粮食为原料碾磨成粉状、片状或粒状的粮食加工品,如淀粉、生粉、豆粉、豆片、豆饼、生大麦片、生燕麦片、碎玉米粒等,该类粮食加工品以大米、绿豆、豌豆、玉米、大麦、燕麦等粮食为原料,通过碾磨、提浆、发酵、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制成的生制品,按农业产品13%税率计征增值税。

【例3-2】 一般纳税人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其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分析】 印刷企业的适用税率应视其业务不同情况而定:①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因此,发生以上业务的,其适用税率为13%。②如果属于印刷厂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报纸、杂志,由出版单位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包括纸张)的,其印刷收入属加工收入,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3-3】 生产蚕豆酱、黄豆酱、甜面酱及其他酱腌菜等产品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

【分析】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蚕豆酱、黄豆酱、甜面酱及其他酱腌菜产品,凡采用罐头包装(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采用包装容器简单包装,未进行排气密封的,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3-4】 水洗芝麻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

【分析】 水洗芝麻是经筛选、浸泡、脱皮、脱水等工序加工处理后的芝麻,性质和用途未发生改变。因此,水洗芝麻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3-5】 某县蜂业中心生产蜂蜜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

【分析】 天然蜂蜜属于应税农业产品的范畴,经过简单加工生产的蜂蜜(含瓶装蜂蜜),也属于应税农业产品的范畴,按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例3-6】 2010年7月,某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把税率弄错了,把13%税率开成了17%税率,对方也将该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且做了账务处理,请问该怎么办?

【分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例3-7】 某商业企业于2010年10月购进一批新鲜的香菇后,将其晒干并分包,请问出售时的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对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注释,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经晒干及分包的香菇的增值税税率为13%。

【例3-8】 2010年3月,某医药公司从药农手中以50万元收购一批中药材,经简单地晾晒处理后以80万元出售,请问该医药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分析】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其中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其中包括药用植物,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率由17%调整为13%。所以,该公司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则应该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应该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例3-9】 某商贸企业专门从事粮食和各类油的销售,其中主要以食用植物油为主,兼营其他种类的油。2010年度,该企业的总营业额为400万元,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大约有300万元的营业额属于粮食和各类油的销售收入,但是该企业并未分别核算粮食、食用植物油和其他种类油的销售额。请问该企业应当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分析】 根据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粮食和食用植物油适用13%的税率,销售其他油适用17%的税率。同时,如果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由于该企业并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额,应当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该企业400万元的营业额都应当适用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