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来发展与展望
(一)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强化知识产权在经济结构调整等时代需求中的功能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公共政策的总目标,而在公共政策体系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这一“总政策”目标,并不是知识产权制度所能独立承担的。因此,需建立、完善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因应经济与社会总体发展的时代要求,并注重不同政策间的协调,从而强化知识产权在因应国际金融危机、调整经济结构等时代需求中的功能。
如在技术创新、专利制度与公共政策方面,需以专利制度为核心,辅之以税收、金融、社会管理等配套政策,因势利导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提高其创造能力与知识产权竞争力,改变企业被动应付的局面。
在知识产权制度中,需紧扣绿色生产、发展低碳经济,鼓励绿色技术创新等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社会需要,紧跟制定绿色专利申请与特别审查程序的国际潮流,加强能及时回应经济结构调整与社会发展转型的立法,如有关低碳经济与循环经济、绿色技术等方面的发明激励政策、投资政策、专利申请与审查快捷程序或特别程序等。落实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的保护制度,推进专利与著作权等综合保护。此外,需细化专利法中遗传资源等相关发明的信息披露义务与利益共享的规定,并增强其可操作性,实现在生物资源领域通过对发明利益之分享助推可持续发展与协调发展之初衷。加强商标法中地理标志等相关制度对农产品保护的功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产业发展的协调与农村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高效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1.加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领导
我国现行主管知识产权的政府部门呈现出一种分散状态。虽然《纲要》出台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办公机构和协调结构,建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但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所必然带来的机构协调任务不是减轻而是加重了。相较而言,日本在2003年2月成立了集中推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领导机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从知识产权本部的运作来看,其政策措施的制定是由下而上,再由上而下,亦即由各位大臣和有识之士代表各部门、各领域、各团体提出各种提案,在知识产权本部进行讨论,形成正式方案,然后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再制定出正式文件。因此,从确保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高效和权威的角度观察,我国有必要借鉴日本的做法,成立一个直接隶属国务院的常设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由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兼任负责人,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任务,保证战略措施的贯彻落实。
2.在国际、国内两条战线共同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变被动为主动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中重视国内战略的制定与落实、忽视国际视野下的战略运用的现状,应在国际、国内两条战略共同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变被动为主动。
就知识产权战略在国际层面的运用而言,应重点考虑以下方面:制定并实施国家产业发展与竞争战略、企业国际竞争战略,增强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能力,建立知识产权危机监测预警与应急机制,加强国际间知识产权合作,强化知识产权国际谈判与争端解决中话语权的争夺等。
在国内层面上,战略实施也在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政策配套等诸多方面纵深推进。主要在以下方面予以重点考虑: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与发布应用的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建立知识产权审议制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能力,强化中介服务体系、人才培养基地与文化建设等支撑体系的构建。
3.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绩效评价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一项系统的政策工程,必须遵循基本政策运行规律。在金登关于美国政策议程设定的研究中,涉及三个参数,即问题流、政策流和政治流。知识产权战略评估的目的在于获取有关战略执行效率、价值和问题等方面的信息,作为决定战略变化、战略方案改进和实施新战略的依据。日本经济部产业政策局2004年发布了《知识产权战略评价指标》,该战略评价指标参考了《洛桑年鉴》等有关知识产权政策评估方面的主要指标,同时结合日本的实际,重点针对专利的收益、成果转化利用率、人均研究开发经费和知识产权的经济产出等作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绩效的评价指标。
科学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绩效评价体系离不开有力的信息沟通机制与权威的评价机构。因此,在确立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应建设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成果、成本收益数据的收集,数据普查、交流、共享与决策信息平台系统,成立、配置权威的评价机构。
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较为原则和粗放,无论是在制度建设、知识产权利用、人才培养等方面都将会面临着修改完善细化之处。因此,在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中,应该参照《洛桑年鉴》和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其他国家评估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经验,吸取其教训,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构筑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评价指标,不断推进该战略的有效实施。
4.推进战略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工作
当代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经济、科技和文化实力的竞争,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主要表现为科技与经济的实力。为此,2010年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继续推进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并提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抢占经济科技制高点,要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和高端制造产业;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快物联网的研发应用。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们更应重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发挥知识产权作为“产业之法”与“创新之法”的政策功效,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确立的科技发展规划,发展我国的高新技术,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提高我国获取知识产权的质量。
(三)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在我国的未来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中,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开手脚,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同时,加快立法进程,及时有效回应知识产权新问题。全面审视并在条件适宜情况下研究《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全面修改工作,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立法进程,推进《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出台《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指南》,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考虑在适当条件下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条例》,研究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
在私权理念下,对权利人的补救强调“损害填补”,权利人所受损害应得到及时、有效、全面的赔偿。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模式下,行政机关对侵权人的罚款其实是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的一部分,而这部分罚款所得却不能补偿给权利人。所以,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决定了司法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中的主导地位。行政保护虽然有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程序法”来规范行政行为,因而后者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因此,在我国继续坚守知识产权双轨制的同时,必须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也就是发挥其主要的、基本的和最终的功能。按照这样的指导实现,未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仍需要在传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其一,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关键的问题是继续采取多种措施,改进司法审判体制,统一司法保护标准,提高司法裁判效率,塑造司法保护权威。其二,改革行政保护体制。实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行政保护的相对区分,适度统一执法队伍,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使行政执法更为规范。其三,改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和体制。统一执法标准,严格衔接流程,强化衔接机制。
(五)增强应对国际知识产权问题的能力
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得到重视,动因于国际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知识、技术在国际经贸中的重要性。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事关任何一国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成败。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政府、企业和行业组织都应该更加全面领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范的意义,在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制定、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争端等方面都力争有所作为。其一,要灵活运用国际条约维护本国利益,强化国内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的模糊条款的研究及其解释策略;其二,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改革,促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其三,在国际社会积极倡导全球发展伦理,反对发展进程中的利益鸿沟;其四,积极参加国际知识产权争端引发的诉讼,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积累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争端的经验,熟练运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维护本国、本企业的合法利益,引导、鼓励企业积极海外维权和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纠纷。
(六)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
1.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
应优化当前各种级别、各种形式和各种性质的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使它们成为产学研政紧密结合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平台和知识产权优秀人才的输送基地。特别是要以国家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为依托,建立全国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利用省市各级知识产权培训平台,建立地方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政府部门中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在人民法院中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官以及从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人员的培训。
知识产权培训应主要从明确培训目标、充分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等方面强化、展开,从而有步骤、分层次地进行全方位、前瞻性、系统性培训,使培训活动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2.完善高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体制
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或者管理学院是知识产权法学和知识产权管理学等专业人才培养的主阵地。高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体制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应明晰知识产权学科定位和培养模式,科学设置教学课程,建立国家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和师资培训基地。从而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和高等院校输送从事知识产权研究、教学和实务工作的专门人才。
3.推广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也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和推动力。因此,我国应当继续加大力度开展针对学生的启发创新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的工作,根据不同的对象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对幼儿、中小学生进行知识产权启蒙教育,对大学生进行知识产权通识教育,对社会公众进行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等。
4.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重要主体
企业是国家自主创新和知识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企业员工整体知识产权意识和素质的提高是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根本保证。目前,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普遍缺乏重视,更没有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纳入到核心战略的层面。企业更应大力促进自身知识产权人才的人力资源开发,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定位为企业文化和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企业一般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企业知识产权专业化人才培养;企业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培养。
5.提高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
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质量目标评估中注入更多的国际化元素,特别需要加强具备国际视野、国际知识产权知识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为达致此目标,建议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国际化战略,具体包括:其一,鼓励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与国际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联合办学。通过合作办学,既可以将高水平的国外专家学者请进来,也可以将我们的学生、教师送到境外学习、研究或参加实践活动,有助于提升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的国际视野。为进一步拓宽联合办学的层次,实现联合办学的长期化和制度化,需要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战略中重点扶持部分高校,并在办学经费上予以资助。其二,设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留学基金。通过公开考试与推荐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在国内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构、有关高校遴选20—30名知识产权人才去国外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在精通国内知识产权知识的基础上,培养懂外国知识产权、国际知识产权并能熟练运用外语和掌握国际法律规则的国际化人才。
总体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工程。在综合考察社会需求与人才培养特色的基础上,探索出符合知识产权人才特点的职业生涯规划体系和激励考核机制是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的根本之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