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蒙元皇权与中国专制君权的演变
在主奴观念被内化于元代君臣关系的同时,唐宋以来专制君主与以宰相为核心的整个官僚士大夫集团“共治”天下的观念,却在元代历史性地淡化了。
半个世纪以前,吴晗就征引《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1所载文彦博“为与士大夫治天下”之语,以锐利的眼光把宋代君主政治的特征概括为“共治”两字。所谓“共治”,确实是宋代君臣们耳熟能详的言说。政和二年(1112年)九月二十五日《新定三公辅弼御笔手诏》称:“所与共天下之政者,惟二三执政之臣”。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十月己丑《令冯极等举可充川峡知州通判诏》云:“汉宣有言,与我共治者,惟良二千石”。崇宁五年(1106年)六月三日诏曰:“诸路监司,所与共治而寄制举耳目之任,顾不重哉!”可见君主对士大夫阶层的广泛倚靠。
上引诏文中相当程式化的措辞,出典是《汉书》卷84《循吏传·序》所载录的汉宣帝一句话:“与我共此者,其惟良二千石乎!”值得注意的是,这句话从唐朝开始,即以“与我共治者,惟良二千石”的形式被人广为引用。语辞的改动并不大,意思也可以说没有走样;但“共治”的观念则在改动后的语辞中被凸现出来。按后人追述汉代政事,提及“共治”一语之事例凡二。除上面已引述的一例外,另一事例亦见于《资治通鉴》。武帝元狩三年(前118),汲黯谏汉武帝滥杀大臣谓:“陛下求贤甚劳。未尽其用,辄已杀之。以有限之士,恣无已之诛。臣恐天下贤才将尽。陛下谁与共为治乎?”据《白氏六帖事类集》卷11推测,《资治通鉴》引录的这段话,或出于《汉武故事》的唐宋文本。总之,“共治”作为一个明确的政治观念获得强调,迄今所知,似在唐代。而当两宋之日,它更成为官僚政治中不容置疑的共识。
与“共治”观念联系十分密切的另一种看法,是以法度为天下公器而非天子所独有。唐初的殿中侍御史李乾佑就公然对太宗宣称:“法者,陛下所与天下共也,非陛下所独有也”。陆贽也主张,“爵人必于朝,刑人必于市”,“此圣王所以宣明典章,与天下公共者也”。宋人许翰则曰:“天下之法,当与天下共有之。有司守之以死,虽天子不得而私也”。这种看法在两汉时亦已有之。张释之就对汉文帝发过“法者天下公共也”的议论。从法理逻辑说来,“共治”观念应当就是从这里引申出来的。
唐宋时期这种“共治”天下的观念,虽然在两汉时并非绝无端倪可寻,总的说来却应当是在士族势力“平行于或超越于皇权”的东晋门阀政治的惯性或持续影响之基础上形成的。支撑着这种观念的制度性安排或政治惯例,主要有给事中及中书舍人的封驳制度、朝廷“体貌大臣”的优容措置,以及臣下论执上谕的惯行体例。
按照唐宋定制,三省分工为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行。帝王号令凡“不经三省施行者,自昔谓之斜封墨敕,非盛世之事”。中书、门下两省长官作为宰相往往共议国是,而到宋代他们更经常在御前共奏,同奉圣旨。因此门下省内真正承担封驳职责的,实为给事中:“既已奉之,而又审之,亦无是理。门下省事,惟给事中封驳而已”。中书省送审的诏令如有不宜,给事中可以扣下呈缴。据《汉唐职官制度研究》所进行的经典性分析,门下省从汉魏之际作为协助君主处理尚书省章奏的专门机构出现,一直到西晋后期,它的主要功能是封驳尚书省的章奏。门下对君主诏令实行封驳,最早的例证见于东晋和刘宋。因此这部著作的作者认为,诏令必经门下,是在典型的门阀政治时期即东晋朝成为正式制度的。自那以后迄于两宋,给事中的职掌遂成为对君权的一种制约。
给事中封驳,事行于制命草成之后。到了宋代,受命起草诏令的中书舍人、翰林学士,如果以为王命未当,竟可以拒绝为皇帝撰拟诏敕。宋人费衮说:
唐制惟给事中得封驳。本朝富郑公在西掖封还遂国夫人词头。自是舍人遂皆得封缴。元佑间,东坡在翰林,当草文潞公、吕申公免拜不允批答,及安厚卿辞迁官、宗晟辞起复诏,皆以为未当。不即撰进,具所见以奏。朝廷多从之。
中书舍人、翰林学士和给事中的封驳权,都是在诏敕经由门下审核、正式发出之前行使的。为弥补诏敕颁降之后可能发现的误差,唐宋两朝又都曾授权官僚可以“执奏”。唐太宗时,“敕百司,自今诏敕行下,有未便者,皆应执奏。毋得阿从,不尽己意”。政府希望有司“执奏”的诏令,包括由门下颁发的,也包括那些未经门下而直接下达执行部门的诏敕,就是所谓“斜封”、“内降”。“盖为非时内降,亦有所不得而出者。正赖臣僚执持覆奏,以拒止之也”。这一类督责臣下执论的诏文,措辞有时还相当强烈。靖康元年(1126年)正月三日诏曰:“凡诏敕有不经三省者,官司勿行。违者并以违制论”。当然,品级较低的官员想据法执奏或不奉诏,实际上还得凭藉个人的人格力量才有可能成功。所以敢冒这种风险人毕竟不很多。
作为官僚群的首脑,宰相“师长百僚”。宰相所受到的待遇如何,是专制君权下官僚地位高低的一种指征。宋人对这一点的意识最为敏感。在他们看来,“《周官》‘坐而论道谓之王公’者,非人臣也”。西汉一朝,除哀帝时孔光外,“为丞相者有就国,有免归,有自杀,有伏诛,而无复为他官者”。因此尽管宋人批评“汉世待士大夫少恩”,但当日对丞相的尊崇仍使他们颇生感慨。自东汉而后,始有自丞相而易职为他官者,“其体貌大臣之礼亦衰矣”。唐宋对受贬责的宰相固无复礼貌,不过在位宰相仍保留着他们的特权。宋人说:“唐世用宰相不以序,其得之若甚易。……才居位即礼绝百僚。”司马光这样解释“礼绝百僚”:
宰相自唐以来谓之“礼绝百僚”。见者无长幼皆拜。宰相平立,少垂手扶之。送客未尝下阶。坐稍久则吏从旁唱:“相公尊重”。客踧踖起退。
可见此种惯例至于宋朝仍一直被人们遵循。不仅如此,按“祖宗故事”,宋朝“宰相去位,例除本官。稍优则进官一等,或易东宫三少。……盖自非降黜,皆建节或使相,为优恩加职名”。“共治”天下的观念在此种体貌大臣的风气中流行,也是其势所使然。
前朝“共治”天下的那些程序或惯例,在元代有很多被中止或削弱了。元与金同,有给事中而无封驳司;两朝给事中职掌则不完全一致。金给事中隶于“掌朝会燕享、凡殿庭礼仪,及监知御膳”的宣徽院。金后期虽有审官院,“掌驳除授失当事”,但它的审驳对象主要似是“拟奏未受时”的奏章,而不是奏断之后颁下的诏敕。元初有人建议朝廷仿金制设审官院;元中叶又有人请以翰林国史院兼封驳之事,都没有结果。元给事中“掌随朝省、台,院、诸司凡奏问之事,悉纪录之”,所以后来定制给事中兼起居注。从元中后叶的硬译体圣旨公文看,担任给事中与监掌殿廷纪律的殿中丞之职的人,多为官僚化的怯薛近侍,所以他们经常出现在陪奏怯薛行列里。之所以如此,或因最高权力圈内的议论多用蒙古语,故须以本族人执掌记录之事。总之,给事中拥有封驳诏敕的权力已成为往事。
元朝的翰林、集贤学士也经常奉命草诏。但我们只听说翰苑词臣因奉命拟进的诏告得罪了后来继位的皇帝而险遭清算,却没有再见到类似宋朝那样缴还词头的记载。
宰相和诸有司执奏或论执的权力,其形式在元代似无大变化。唯较多见于使用的已是“覆奏”或“回奏”等词。从字面上看,覆奏与执奏似无大区别。但至少是从唐代使用这两个词的具体场合看,执奏多指奉敕令者不同意敕令裁定,因而暂不执行。覆奏的本意则似乎是把君主原已作出的决断再向他本人呈报一遍,由他重行斟酌是否妥当。《宋史·刑法志》提到唐朝对死刑判决有“三覆奏”、“五覆奏”的作法,表明宋人似乎尚能意识到覆奏与执奏二者间的差别。又《元史·选举志》谓:“亦有传敕中书,送部(按指吏部)覆奏,或致缴奏旨,斯则历代以来封驳之良法也”。根据这段话的意思,覆奏的一种结果是皇帝收回原敕,造成“缴奏”的事实,遂形成类似前代驳正诏敕的效果。但覆奏本身,似不应看作就是封驳。
元代的覆奏体例,可能有与前代执奏相同的校正君主裁决失误的功能,同时又有其特殊的作用。元近侍怯薛以口传圣旨和以文记至省两种形式自内降旨,是导致朝政紊乱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些自内传旨,有很多根本就是妄传,也有一部分是趁君主疏忽时蒙混奏准的。元廷敕“诸臣传旨,有疑者须覆奏”,正是意在防止这一类乘间奏请的王命扰乱国事。它形式上针对诏敕,真正的用意并不在制衡君权。
前代“体貌大臣”的成例,在元朝也由于种种具体原因而不克实行。与宋朝任相采取使职差遣制不同,元中书省宰执之品位本身就很高。因此由宰相去位,再要“进官一等”,就职官制度的结构本身而言已很少可能。据张帆《元代宰相制度研究》统计,有元一代宰相去位后情况比较明朗的,共259人次。其中大体属于平调的有77人次,实际上带贬黜色彩的外调(任行省、行台、宣慰司等地方官)占50人次,因受弹劾、犯罪而罢黜(包括被杀、被流放)的占56人次。另一种情况是,从怯薛近侍中出任宰相的人选,去职之后仍领宿卫事如旧。所以对他们亦不需再有其他“优恩”。“史籍中很多出身于怯薛,罢相后又去向不明的蒙古、色目宰相,……大概都属于此种性质”。
元代宰相的权力,与前代相比有加重的趋势。有趣的是,相权的扩张,在很长的时期内并没有对专制君权构成真正的冲突与威胁。家臣专权而进退唯君命是从。元廷调节君臣关系的这一部分资源明显地来源于蒙古旧制。另一方面,除了燕铁木儿这样特殊形势造就的权臣,尽管宰相相对于其他百官的权势加强了,我们却难得再听见“礼绝百僚”的说法。也许这与当时官场礼仪的“非正式性”有一定关系。不过它又恰恰可以说明,相对于主奴之间判然有别的区分,同样地被压缩到“奴婢”行列里的宰相与百官之间的名分地位,总的说来在元代似趋向于互相接近。只是到元代末期,随蒙古体制影响的削弱,而汉制中约束相权的资源又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才出现过一两个危及君权的“权相”。由“上把君欺,下把民虐”而终至于暗谋“行废主之事”的伯颜,恰恰是一个“奴婢杀使长”的角色。这看来是历史的巧合。但是此种巧合又极具象征性地揭示出,一旦从草原时期延续下来的身份关系松弛失效,元代皇权约束臣下的机制就可能发生障碍。
以上描述的这些变化,无形地、可是却深刻地影响到元代士人心态的变化,在他们中间形成与两宋士大夫差异很大的精神气质。他们当然不可能完全忘记“共治”这个字眼,只要他们还在翻阅前人留下来的各种著述。如苏天爵在《建白时政五事》里就写过:“天下之大,万机之繁,朝夕都俞,共图为治者,二三大臣而已”。欧阳玄在为皇帝起草的诏文中写道:“朕与丞相,共理天下”。他袭用“共理”这个唐代词汇,或许正说明元人对两宋流行的“共治”理念已没有多少深刻的印象了,尽管此后人们也还偶尔会提及它。元明之际的陶安说:“窃观近数十年,朝廷拔文学之士共治天下,不过征求隐逸也,作养胄监也,开设科举也”。无论如何,士大夫和官僚贵族往日与皇帝“共治”天下的身份意识,已经随着制度保障的消退,以及受主奴观念的销蚀而虚化。连士人们自己恐怕也已把它当作政论文里说说而已的一句套语,不再严肃地对待它了。
元朝皇权的特殊性,对中国皇帝制度在包含元代在内的那个更长时段中的演变过程发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对元以前的宋代皇权的基本状况有一个估价。但是对此,学者们的看法差异却非常大。一种意见认为,宋代是专制君主的中央集权制获得极大加强的时期,制度化的权力分割使君权比过去得到进一步的伸张。这种看法在目前的历史教科书里占支配地位。另一种意见以王瑞来讨论宋代相权和皇权的两篇论文为代表。他认为,应当将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制度区分开来加以考察;同时,在政治制度史研究中,不但应当重视制度框架的法定形式,而且也要注意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实际状况及其效果。按照王瑞来的看法,宋朝官僚政治体现了“从皇帝独裁到群臣专政”,或曰“皇权象征化和作为集体领导的相权的强化”之趋势。他又说:两宋是“皇权全面衰微、走向象征化的开端”;从宋代官僚政治的局面,“我们看到了古老的中国在封建社会的母体上,由专制走向民主的征候”。持第三种看法的是虞云国。在他的许多篇有关两宋监察制度的专题论文里,虞云国认为:宋代官僚政治中出现了君主、台谏和宰执“三权制衡”的局面;但在这种分权制衡结构中,最高主宰者和唯一调控者仍然是专制君主,所以这种制衡结构并不能改变宋政权“君主独尊”的性格。
支持着上面这些不同看法的大量证据,表明宋朝的专制君主官僚政体中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同趋势,即专制君权的增强,和以宰执、台谏为主角的官僚集团在制衡君主权力方面力度的增强。实际上,这两种趋势并不仅是在宋朝才出现的。以下就让我们把考察的时限再上推到隋唐之际,看看从那时起直到宋末的七百多年间这两种趋势的大致演变线索。
东晋以后,随着皇权逐步摆脱贵族政治的残余影响,专制君主对其臣僚们的权威,一直处于缓慢增强的过程中。有关朝堂礼仪显示出君臣之间尊卑反差的变大。据《隋书·礼仪志》引晋咸康元年所定令,“故事,自天子已下,皆衣冠带剑”。江左陈朝的朝服,凡诸王、有爵位贵族、高级官僚皆“腰剑”。在北方,“周武帝时,百官燕会,并带刀升座”。隋初因之。直到开皇十二年(592年),“始制凡朝会应登殿坐者,剑履俱脱。其不坐者,敕召奏事及须升殿,亦就席解剑,乃登”。到唐朝,百官入宫殿门,须经监搜御史搜身。太和元年(827年)诏今后坐朝,众僚既退,宰臣复进奏事,其监搜宜停止,表示对宰臣的优遇。大臣的尊严虽已不如从前,但这时他们在御前议政时,仍然可以坐在皇帝面前。有些受恩宠的人甚至得与皇帝同榻而坐。这一项权利在宋初也被赵匡胤取消。
关于宋初宰执在御前被撤座的故事,宋人自己就有不同的说法。朱弁说:
国初,宰执大臣有前朝与太祖俱北面事周,仍多出己上。一日即位,无所易置;左右驱使,皆委靡听顺,无一人敢偃蹇者。始听政,有司承旧例设宰相以下坐次,即叱去之。
叶梦得说这是臣下自请的结果:
本朝范鲁公(质)为相,当禅代之际,务从谦畏,始请皆立。
另一种说法则以为是宋太祖的秘密安排:
自唐以来,大臣见君则列坐殿上,然后议所进呈事。盖坐而论道之义。艺祖即位之一日,宰执范质等犹坐。艺祖曰:“吾目昏,可自持文书来看”。质等起进呈罢,欲复位。已密令中使去其坐矣。遂为故事。
也有人说,这是大臣觐见天子时由议政改为当面候旨的结果:
旧制宰相早朝上殿命坐,有军国大事则议之。常从容赐茶而退。……国初范鲁公质、王宫师溥、魏相仁溥在相位,上虽倾心眷倚,而质等自以前朝旧相,且惮太祖英睿,“具札子面取进止,朝退各疏其事。所得圣旨臣等同署字以志之。如此则尽禀承之方,免[贻]误之失”。帝从之。自是奏御寖多,或至旰昃。啜茶之礼寻废,固弗暇于坐论矣。于今遂为定式,自鲁公始也。
以上说法虽小有不同,总而言之,从宋代起,殿前赐坐,就变作对极少数人的一种特殊恩宠了。从脱剑履上殿到御前撤座,在礼仪安排的背后,我们确实看到天子至尊地位的逐步加强。
从职官制度的角度而言,中枢官僚从唐初的三省制到唐后期、五代、北宋的使职差遣制,也反映了皇帝驾驭宰执的势能在提高。前面引述过的洪迈的话,在慨叹唐人一至相位便十面威风的同时,也道出了事情的另一面,即用文人或资浅望轻的人员以他官居宰相职,可以更易于进退。他说:“唐世用宰相不以序,其得之若甚易。然固有出入大僚……而不得相者。……如人主所欲用,不过侍郎、给事中,下至郎中、博士者”。宋朝又把分割宰相的军权和财权当作一条心照不宜的“家法”,就是深得神宗信任的王安石也无法改变它。宋朝中叶以后的许多权相在位时势焰熏天;但如果皇帝真要下决心罢免他们,却又显得十分容易。不少人甚至好几次入相,又好几次被罢免。吕夷简“当国柄最久,虽数为言者所诋,帝眷倚不衰”。但他一旦失宠,即被轻而易举地逐出朝廷。据说解职诏令公布之日,“夷简旁押班,闻唱其名,大骇,不知其故”。蔡京四度入相,屡罢屡起。“每闻将退免,辄入见祈哀,蒲伏扣头,无复廉耻”。宋帝最后一次强迫他辞职,还“命词臣代为作三表请去,乃降制从之”。这是体现君主专制和“体貌大臣”如何相为表里的生动例证。宰相的易制,与他们不得控制军权有很大的关系。南宋末年,宰相兼枢密使成为固定制度,这恐怕是宋末皇权下衰、权臣迭相专政的一个重要原因。
至于官僚组织是如何与专制君权形成制维关系的,本文在讨论“共治”观念时已多有涉及。在这里需要再着重加以强调的,还有以下三点。首先,由从贵族政治时代延续下来的政治文化遗产和新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统治制度成分相整合,宋代的专制君主官僚制形式已相当成熟。按照虞云国的表述,在它的中枢权力结构中,出现了由君主、宰执和台谏组成的分权制衡系统。御史台和谏官的纠举对象,都拓展到上自天子、下至百官的范围。政令未正式发出时,“在中书则舍人封驳之,在门下则给事中封驳之”;发至尚书省奉行过程中,又有“侍从论思之,台谏劾举之”。宰执自身也可以通过执奏形式向皇帝决策提出质疑。
其次,也像前面已指出过的,专制君主官僚制体系的成熟虽然在宋,它的绝大部分制度成分,在宋以前早已存在了。唐朝的御史台和谏议大夫各司其职,宋代不过将台、谏的原有功能合二而一,使之互相伸延到对方的领域,并且在有关制度方面进一步细密化而已。中书舍人、草诏学士缴还词头,被有些宋人看作当朝的新体例。可是根据司马光说,唐制,“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所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胡三省在《资治通鉴》的注文中也说,“按唐制、中书舍人则署敕”。对拟议中的政令“各执所见”,与缴还词头所差似亦不远矣。
第三,更重要的是,虽然宋代的分权制衡结构在专制皇权与官僚机器之间造成了某种张力(有时候这种张力甚至还很大),但这绝不意味着专制皇权因此就会“全面衰微”,或者它就会变得只具有象征的意义。因为分权制衡的机制并不否定专制君主对军国大事的最终裁定权。作为这种最终裁定权的体现,中枢机构处置公事,凡无成例可援者必须奏断。徐度说:
赵韩王(普)在中书,权任颇专。故当时以为堂帖势力重于敕命。寻有诏禁止。其后中书指挥事,凡不降敕者曰札子,犹堂帖也。……太宗大怒曰:“……且前代中书有堂帖指挥公事,乃是权臣假此名以威福天下。太祖已令削去,因何却置札子?札子与堂帖乃大同小异耳。”张洎对曰:“札子是中书行遣小事文字,犹京百司有符牒关刺与此相似,别无公式文字可指挥常事。”帝曰:“自今但干近上公事,须降敕处分。其合用札子,亦当奏裁方可行遣。”至元丰官制行,始复诏尚书省,已被旨事许用札子。自后相承不废,至今用之。
奏裁制一方面使皇帝避免被纠缠在常规性公务中,另一方面使他能够在了解、选择和采纳中枢机构对“近上公事”所拟处理办法的同时,牢牢控制决策终端而不致大权旁落。唐太宗曾批评隋文帝“事皆自决,不任群臣”。他以为,“天下至广,一日万机。虽复劳神苦形,岂能一一中理”?所以,皇帝应当“择天下贤才,寘之百官,使思天下之事,关由宰相,审熟便安,然后奏闻”。宋人总结本朝体制,谓“权在人主”,而“政由中书”。可见“君本”论的观念和体制,从唐到宋,一脉相承。
皇帝的最终裁定权,又充分体现在他对于宰相委用权的独断。“人君所论,只一宰相”,“帝王之职,在任一相”。这是宋元议论中极常见的言说。如果说官员任免始终是君主控制朝政的一个重要方面,那么任命宰相更成为被他绝对垄断的权力。君主左右的“佞幸”,即嫔妃、内臣、戚里、幸臣之类,可能对君主任用大臣的决策施以影响,但这是法定程序以外对君主权威的隐性盗用,而“人主不知为左右浸润,只道我自能进退大臣”。所以邵博说:
仁皇帝问王懿敏素曰:“大僚中孰可命以相事者”? ……懿敏曰:“唯宦官、宫妾不知姓名者可充其选”。帝怃然有间,曰:“唯富弼耳”。……既告大庭相富公,士大夫皆举笏相贺。
唐宣宗夜半召令狐绚在含春亭问对,“尽蜡烛一炬,方许归学士院”,俄而即命为宰相。“韩康公、王荆公之拜相也,王岐公为翰林学士,被召命词。既授旨,神宗因出手札示之曰:‘已除卿参知政事矣’”。命相出于君主睿旨,唐宋殆少有例外。
皇权凌驾于官僚组织之上,也体现为君主所拥有的法外用刑的权利。所谓“生死之柄,人主合专;轻重有条,臣下当守”,就是承认君主得法外用刑或违法宽赦,惟一旦付之有司,则只能据法惩治。唐御史中丞狄兼謩回答文宗询问一桩已结法案时说:“臣是法官,只知有法;陛下若欲原宥,特降恩旨即得”。这条原则在两宋仍然有效。《宋史·刑法志》谓:“太祖以来,其所自断,则轻重取舍,有法外之意焉。然其末流之弊,专用己私以乱祖宗之成宪者多矣”。志文引崇宁五年(1106年)诏曰:“出令制法,重轻予夺在上。比降特旨处分,而三省引用敕令以为妨碍,沮抑不行。是以有司之常守格人主之威福。夫擅生杀之谓王,能利害之谓王。何格令之有?臣强之渐,不可不戒”。可见法律条文对专制君主本身是没有约束力的。
另一条被用来论证宋代相权提升的理由,似乎出于对当时敕令转发程序的误解。按中书省既然是发令机构,皇帝的诏敕便也要经由中书省下发。它们公布时,宰相要在敕尾署名,当时称为“签书”、“署诏敕”、“署敕”、“署字”、“押敕”、“签敕”等等。论者或以为这是宰相在敕文上“副署”。皇帝的命令必须由宰相“副署”才能下行,这不是表明宰相的权力差不多可以与皇权相比肩吗?
按宋代敕令内容,多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臣下进呈的处置有关事宜的建议,二是皇帝的裁决或批示。裁决可能是口头的,由进呈宰相负责“署字以志之”。《涑水纪闻》云:
真宗晚年不豫,寇准得罪。丁渭、李迪同为相,以其事进呈。上命除准小处知州。渭遂署其纸尾曰:“奉圣旨除远小处知州”。迪曰:“向者圣旨无‘远’字”。渭曰:“与君面奉德音。君欲擅改圣旨以庇准耶?”由是二人斗阋,更相论奏。
同书记王钦若事亦云:
真宗末,王冀公每奏事,或怀数奏,出其一二,其余匿之。既退,以意称圣旨行之。尝与马知节俱奏事上前。冀公将退,知节目之曰:“怀中奏何不尽出之”?
上引两例表明,敕文中的君主裁断可由宰相事后代书。有时候,皇帝也会在进呈的奏札上留下简短的批语。如:
淳熙十年(1183年)十月二十日敕:臣僚奏,欲令吏部将二广申到选人,京朝官、大小使臣用考任关升。如已经本路运司公参,照四川已得指挥一体施行。奉圣旨:依奏。
从散见在《宋会要辑稿》、《庆元条法事类》、《永乐大典·吏部条法》等史料中的宋代敕令来看,记录御笔批语的格式相当固定。其中多数作“奉圣旨:依”。也有的作“奉圣旨:依总制司所申”;“奉圣旨:依户部勘当到事理施行”;“奉圣旨:依户部措置到事理施行”。或者作“有旨:依”、“诏:可”、“诏:依”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记录君主裁断的文字,都以“奉圣旨”、“有旨”、“诏”等语词开头;而据现存史料,似以“奉圣旨”开头的数量最多。那么究竟是何人在“奉圣旨”呢?当然不是君主本人,只能是那些“面取进止”的宰相。由此可知,就内容而言,敕文中臣下对处分有关事宜的建议,一经君主批准,也就变成了君主的命令。但是就体裁而言,敕令乃是“奉圣旨”者转达君主意志的一种纪录性公文。所以,宰相署敕,不应看作是他们以“副署”资格与皇帝一起发布诏令,而只是把他们在“面取进止”时已奉到的君主命令,以纪录性公文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或天下传达而已。
诏制的性质与敕有些不一样。诏制应当是完全以天子身份发表的词章文字。宋代文书中出现敕中有诏的例证,似可证明这种区别确实是存在的。宋代宰相如何署诏,尚无实例可以征引。从元代诏令行文看,宰相署名的情况似乎是存在的,因为很多诏令须经由中书省发布。《行蒙古字诏》的文书以“至元六年二月十三日钦奉诏书”起首。类似的格式还有“钦奉皇帝圣旨”、“钦奉圣旨”。《元典章》所辑存的这一类文件,有的又写作“钦奉诏旨节文”、“钦奉诏书节该”等。这是因为辑录者删节了诏令中所附的蠲赋、省刑、便民一类安抚天下的具体条画,因此加入“节文”、“节该”等字。在上面列举的诸种行文里,宰相署名都表明他们是“钦奉诏书”的中枢机构负责人,而不是意味着他们本身具有以仅次于皇帝的地位与皇帝一起诏告天下的权力。这样的行文程序大概是相当长时期的通行惯例。宋代即便如此,亦不应视为有宋一朝的独特之处。
现在我们看到,唐宋几百年间,君臣之际尊卑名分的差异,持续呈现一种缓慢但又是确凿无疑的增强趋势。元王朝在采纳汉制过程中,基本上接受了体现在中原皇帝制度中的这部分政治遗产。而泛化的主奴观念渗透到元代君臣关系之间,甚至还在进一步强化上述趋势。所以,尽管元朝相权比前代有所扩大,到后期还出现过个别权相,被当时人认为比梁冀、曹操有过之而无不及,大汗—皇帝相对于其“奴婢”—官僚的至上权威,大体上是稳定的。最终取代元王朝的朱元璋对元末的朝纲混乱深引为戒。在他看来,元末大乱的症结,似乎并不是皇帝所拥有的权威不够强大,而是他本身荒怠失检,于是导致大权旁落、奸相柄政。所谓“主荒臣专,威福下移”,所谓“后嗣沉荒,失君臣之道,又加以宰相专权,宪台报怨”,都是这个意思。对元君批评的侧重点,乃在于他放弃皇帝的职责而“委用权臣”。如果元朝末年的形势让人产生元代君权衰弱的印象,那么这种印象其实并不准确。
另一方面,两宋时期曾经相当有力的臣下制衡君主权威的制度性安排和惯行体例,在元代却被中止或受到很大削弱。在元末宰臣的专权自恣行为中,人们看不出过去那些体现权力制衡的法定程序,有的只是对权力的窃取与滥用。“共治”观念的淡薄和支撑着“共治”观念的分权制衡程序之弱化二者,肯定存在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关系。所以,唐宋两朝皇帝制度中,专制君权持续强化和制衡君权的程序效力同样在增强这两种趋势之间的张力,由于元政权的建立而破坏了。渗透到元代君臣关系之间的主奴观念虽然没有在明代君臣关系中留下直接的痕迹,但是,过去时代长期形成的“共治”观念之淡化和约束君权的传统程序之削弱,贯穿了元朝对整个中国近一百年的统治。它的一个重要的历史后果,就是为朱元璋在明初大幅度地强化专制主义君权,扫清了唐、宋两朝的君主们所无法克服的来自中原传统的制度化障碍。
[原载《学术集林》卷15(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