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环境法上的“环境”
按照字面理解,环境法是关于环境的法律。如果说,我们通过以前的学习已经知道了法律是什么,现在,我们还必须知道“环境”是什么,这是学习环境法首先所必须了解的最基本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环境”这个词的使用非常广泛且频繁,通常需要用定冠词加以限定,才能让人明白“环境”的指向,如“学习环境”、“社会环境”、“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外商投资环境”等等。这表明:环境总是相对于一定的中心事物而言的,是指环绕着中心事物的客观存在的总和。这里的中心事物和客观存在,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非物质的。如“学习环境”,其中心事物是“学习”,而“环境”则既包括了物质条件,也包含了非物质条件。当中心事物为人时,环境同样也包含了物质和非物质的两个方面。这样的方法,也可以用来理解环境法上的“环境”。
环境法上所讲的环境,是指物质的客观存在,即环绕着人类而存在的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境。对这个“环境”,我们需要了解更多的东西。
一、环境的特性
环境法上的“环境”具有特定的含义,它特指环境科学和环境法所特别定义的“环境”,而不是其他意义上的环境。
在环境科学中,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这样的环境,首先是为人类提供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其中有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既能为人类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也会产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人类自产生以来,就一直生活在地球环境条件下,或者说人必须依靠地球环境提供的各种物质才能生存。尽管人类为改善环境条件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到目前为止,人依然不可能在没有空气、没有水的条件下生存,植物不可能彻底离开土壤,人不能不以植物和动物为食,人也不可能在喧闹、嘈杂的条件下得到完全的休息……作为人类生存条件的“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的,并且是必须能够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这样的环境具有物质性、生态性、唯一性、有限性和资源性等特性。
1.物质性
作为人类生存条件的环境首先是由各种物质所构成的自然条件,如阳光、空气、水、植物、动物等,包括人的生命体在内,一切都是由物质构成的。无论是生物还是非生物,其基本的构成都是一些化学元素。科学家告诉我们,我们的血液中所含有的各种成分与地球所蕴含的物质不仅是一样的,而且丰度相关。也就是说,地球上多的物质人体中也多,地球上少的物质,人体中也少。我们知道,化学元素共有一百多种,正是这些化学元素通过不断的物理、化学、生物作用,形成了我们的身体以及我们生存的环境。也正是因为构成人体的各种物质与构成环境的各种物质是相同的,人才可能在这样的环境中生存。
2.生态性
环境不仅仅是物质的,而且这些物质还通过一定的方式联系在一起,并可以相互转化和循环。地球是由生物及其生命支持系统构成的一个巨大的生态系统,这个生态系统由各种环境要素构成,而各环境要素之间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而联系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维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如果这种平衡遭受破坏,将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科学家们说,虽然人的食物来源仅仅只需要大约一百种植物和动物,但是支持这一百种植物和动物的生存却需要几千个物种,而要维持这几千个物种的生存则需要几万个甚至几十万个物种……人类生存的环境就是这样的一个息息相关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阳光、空气、水、植物、动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通过食物链密切联系;阳光照射植物,一方面供植物生长,另一方面提供新鲜空气;植物一方面为动物提供食物,另一方面又涵养水土、吸收物质、传递能量;动物一方面以植物或者其他动物为食,另一方面它们的排泄物或者尸体又为其他生物提供食物;动物的排泄物和尸体为细菌和微生物所分解,最终还原成为化学元素,进入土壤,成为植物生长的物质来源。如此循环往复,构成了人类生存所需要的气象万千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中,任何一个环节的断裂,都可能给人类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3.唯一性
人类只能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中生存,这种环境是不可替代的。我们可以有许多梦想,但是,如果我们梦想成真,人类根本无法生存。如果陆地是由黄金构成的,人只有饿死;假如米面铺满大地,河流中流动着奶汁,人们不用劳动就可以获得任何食物,那么超过人类繁殖速度亿万倍的各种微生物和小动物就会充满整个地球,人将无立锥之地。幸好,自然只为我们提供了可以生长植物的土壤,人类必须通过劳动才能获得新鲜食物,我们才得以拥有一个可以立身的清洁的环境。大自然经过漫长的演化,为人类提供了精密调节的生存环境。我们生活的地球,与太阳的距离适当,使得它既不像水星那么热,也不像火星那么冷;大气层保护着我们,土壤可以生长植物,生物圈可以为我们供应食物;此外,还有供人类饮用和灌溉的河流,供人类呼吸的含氧量适当的空气,以及各种适宜人类生存所不可缺少的一切,这些不需要经过人类劳动,就可以获得。同时,自然也为人类提供了可经劳动加工成为生活资料的各种资源。由此可见,我们生存的这个环境,是在各种物质循环运动的相互精密调节中构成的,具有不可替代性。
4.有限性
人必须在一定的环境中生存,但自然能够提供的环境条件却是有限的,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可以无限满足人类的需求。有人计算,一个人每天呼吸所需要的氧气,必须依赖3棵树去供应;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每天消耗的能量为3000千卡,如果这种能量是通过人—牛肉—玉米的食物链获得,那么养活一个人就需要6000万平方厘米的玉米地。这简单的计算告诉了我们不那么简单的道理。当每个人没有三棵树、也没有6000万平方厘米玉米地的时候,人的生存需要就不能得到满足。短时期内,我们可以依靠减少每个人的供应量来维持,但长期下去,就会带来整个人类的毁灭。因此,在自然环境中,任何物种都受到自然有限性的约束。1个细菌在四天半里可以繁殖1036个细菌,如果按照这样的速度繁殖下去,它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填满所有的海洋,只是由于它们繁殖到一定密度时,就会因得不到必需的养分而不得不停止繁殖,正是因为这样,地球才不会被细菌所独占。生物圈中的任何一个物种的爆炸性增长,都必然会给自己带来爆炸性的灭亡,人类也同样如此。
5.资源性
在经济学上,资源一直被认为是生产要素的潜在供给,不能成为生产要素的东西就不是资源。在这种观点下,环境要素不能成为资源,如空气,由于它不能直接成为生产要素,且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没有必要将其作为资源。现在,这种观点已经得到了修正。
环境本身也是一种资源,它具有资源的基本属性,即稀缺性、地域性、多用性和效用性。在资源的四个特性中,稀缺性和多用性是法律存在的基本前提。正是由于资源在数量和品种上是有限的,资源在用途上是多方面的,才存在将有限资源如何在不同用途上进行最优分配的问题。如果资源不是有限的,人类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大自然任意索取,也不必研究配置资源的问题,任何一种生产过程的投入需求都可以随意获得和得到完全满足。如果资源不具有多用性,每一种资源只能作为某一种生产过程的投入而不能同时作为其他生产过程的投入,那么也不会存在配置问题,因为这时资源用途上的单一性已经固定了资源的投入方向,配置的前提已不存在了。因此,在资源的稀缺性和多用性这两种性质中,任何一个性质的缺少都会使法律成为不必要:如果没有资源配置要求,资源配置的一般规则也无存在的必要。一般认为,法律是研究如何在整个社会的不同方面和不同时期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手段和措施,是保障资源最优配置的一般规则。在此意义上,人们才会说:法律是资源配置的基本规则。也只有认识环境的资源特性,才能理解环境法存在的基本理由。
二、环境如何分类
环境是由各种物质所组成的综合体,通常将构成环境的物质单元成分称为环境要素,各种物质的组成形式是不同的。人在环境中生存,与环境发生着各种形式的联系,因此,人与环境的关系呈现着丰富性。法律在将人的环境活动纳入调整范围的时候,必然要按照法律的方法,首先对人与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界分,这种界定是建立在对环境分类基础上的。
1.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不同
根据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以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天然环境又称自然环境,是指地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只受人类轻微干预、尚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如野生动植物、原始森林等;人为环境又称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人类创造的、体现了人类文明的环境,如水库、道路、公园、城市等。这种分类法由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最先采用,后为各国立法所接受,我国《环境保护法》就采用了这一分类。
2.环境要素的性质不同
根据组成人类环境的各种自然要素的不同,可将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大气环境是指随着地心引力而旋转的大气层;水环境是指地球表面的各种水体,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沼泽以及地表以下埋藏在土壤和岩石孔隙中的地下水等;土壤环境是指地球表面能够为绿色植物提供肥力的表层;生物环境是指地球表面除人类以外的其他所有生物。这种按环境要素所进行的分类,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各环境保护单行法主要采用这种分类法,以便针对各环境要素的不同特点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人类活动的范围不同
根据人类活动的环境范围不同,可将环境分为聚落环境、区域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等。聚落环境是人类聚居和生活场所的环境;区域环境是指占有一定特殊地域空间的环境;地理环境是由岩石、土壤、水、大气、生物等自然要素有机结合而成的自然综合体;宇宙环境是指大气层以外的环境。这种分类法将环境中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综合加以考虑,是环境科学研究环境的发展变化规律的重要分类方法,也是环境法研究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研究环境法律行为的重要分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