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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文文种
文种是公文种类的简称,是公文标题三要素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一名称的所有公文即构成一个文种,如通知、通报、请示等都各是一个文种。不同的文种具有不同的性能和用途,如请示是用来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的,批复是用来答复下级请示事项的。正确认识不同种类公文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是公文写作与处理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
公文文种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各不相同的文种体系。正确选用文种是公文处理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在动笔撰文时必须首先明确的一个问题。文种选用得正确,可以确保公文的规范化和严肃性,更好地发挥公文的权威作用和约束作用,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如果错用文种,不但直接影响公文的质量,还会妨碍发文目的的实现。
按照《办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公文的主要种类有十三类十三种:
1.命令(令);
2.决定;
3.公告;
4.通告;
5.通知;
6.通报;
7.议案;
8.报告;
9.请示;
10.批复;
11.意见;
12.函;
13.会议纪要。
按照《条例》的规定,党委机关公文的主要种类有十四类十四种:
1.决议;
2.决定;
3.指示;
4.意见;
5.通知;
6.通报;
7.公报;
8.报告;
9.请示;
10.批复;
11.条例;
12.规定;
13.函;
14.会议纪要。
在实际工作中常用的文种还有许多,如章程、办法、规划、计划、总结等都是常用文种。只是因为章程、办法这类文种没有单独行文的资格,必须借助于有独立行文资格的如命令(令)、通知等文种作为载体,所以在主要文种里面没有把它们列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