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反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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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硕士教育超越美国JD模式的发展思路

李培锋李培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系副教授。

内容摘要:对于法律硕士教育能否取代法学本科教育成为法学教育主体的问题,国内有些学者主张可以借鉴美国JD教育模式,使之“逐步成为法学教育的主体”,“成为高层次实践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对此,笔者通过比较分析后认为,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不能照搬美国的JD教育模式,而应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继续坚持法学本科教育的主体地位,让法硕教育成为培养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基本渠道,成为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一个重镇。

关键词:法律硕士教育;美国JD模式;法学本科教育

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能否照搬美国JD教育模式,取代法学本科教育成为法学教育的主体?这是一个涉及到法硕教育在法学教育体系中如何定位的重要问题。对此,有些学者主张法硕教育借鉴美国JD教育模式,“逐步成为法学教育的主体”,“成为高层次实践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霍宪丹:《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制度的实践与反思》,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笔者认为这一提法忽视了我国的法律教育主要归属于大陆法传统这一现实,忽视了法硕教育与美国JD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及教学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不符合我国法硕教育与整个法学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了进一步阐明这一观点,本文试采用比较的视角,以美国的JD教育为参照系,对我国的法硕教育的发展思路来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美国的JD法律教育模式

JD教育是当代美国大学法学院最基本的法律教育模式,是进入律师行业的基本途径,它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相比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一)美国JD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法律教育被置于大学本科教育之后,其教育对象都是已接受过四年本科教育的学生,是一种类似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

在美国的JD法律教育模式之下,法学院的大门只为那些大学毕业生开放。报考法学院的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已获得某个专业的大学文凭,如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文学、数学等,至于主修的是政治学专业还是经济学专业并没有任何限制。在20世纪中期以前,对于大学毕业生进入法学院学习没有限制条件,几乎所有的申请者都可以为法学院所接受。现在,由于申请法学院的人数过多,申请者要想获得批准,必须要在大学平均成绩和法学院能力测试(The Law School Aptitude Test)中取得较好的成绩,这两项分数基本决定了申请者能否进入法学院以及进入什么等级的法学院。在1960年以前,法学院的男性白人占据绝对多数,女性只占法学院学生人口的4%,少数族群还占不到1%,现在,这种状况已大大改观,女性已占法学院入学生的44%,而少数族群也占到了20%。〔美〕伯纳姆:《英美法导论》,林利芝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1页。

美国为什么要把法律教育置于大学本科之后呢?有学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第一,法律是一门渊深的学科,学生必须具有相当的成熟度才能对其有深刻的理解;第二,律师于国民安定、社会发展有重大关系,因此,法律教育应当具有较高起点;第三,把法律教育置于较高的平台上,有利于法律职业本身的进步。杨莉、王晓阳:《美国法学教育特征分析》,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年第2期。

(二)美国JD教育在课程设置方面职业教育特点突出,不开设非法学的通才教育和素质教育课程

美国法学院JD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政府并无强制规定,因而不同法学院开设的课程会有一些差异。但所有法学院的课程设置都以专业课为主,特别是与律师职业紧密相关的课程,因为一般的教育科目被认为是已在本科阶段修完了。法学院第一年开设的课程一般都是必修课,而且所开设的课程科目基本一致,一般包括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财产法、刑法、法律文书等。法学院二年级和三年级开设的科目除了研究讨论会和职业责任课外,通常全是选修课,供选修的典型课程有商业交易法、商业组织法、税法、劳工法、遗产与信托法、证据法、法律诉讼程序、行政法、法律道德、冲突法、国际私法、环境法、反托拉斯法等。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和特点以及将来所选职业的需要,每学期选择四门以上的选修课。

(三)美国JD法律教育的基本授课方式是案例法教学,这点与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讲授方式差别很大,有的学者甚至称之为“20世纪美国法律教育唯一最显著的特征”〔美〕克罗曼:《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周战超、石新中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7页。

案例法教学肇始于19世纪末期的哈佛法学院,现在仍为大多数法学院所采用,具有鲜明的美国特色。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是通过研究判例来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培养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的能力。在案例法教学中,学生不是单方面被动地倾听教师讲解,而是要在课前准备、预习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案例的分析与讨论,而教师则通过“苏格拉底”式的提问,引导和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能力。苏格拉底问答法的实施方式是学生上课前要阅读指定的案例,事先熟悉案件的事实、等待裁判的争点、结论和为了支持结论而提出的理由,上课时由教师就案例本身及事实增减后的情况进行各种提问,以此来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与分析能力。学生在应对教师苏格拉底式的提问时,即便已在课前花了大量时间准备,也经常在回答过程中被置于两难境地:“他既觉得自己必须找到某种答案,但在找到之后,又开始为找到它而绝望,因为他所说的每句话都被斥为谬误”。〔美〕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法律过程导论》,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22页。由于对大多数学生而言,接受这种苏格拉底式的提问是一种痛苦的经历,有的学生甚至在课堂上哭了、吐了、晕倒了。所以,这种严厉的质问方法招来了很多批评,近几十年来在提问方式上已宽松了很多。苏格拉底式的授课方式主要是在法学院一年级时使用,在二年级和三年级就很少见了。

近些年来,美国法学院不断对原有的案例法教学方式进行改革与完善,增加了一些律师技巧训练课程,如上诉法庭诉讼、面谈及咨询、审理前的诉讼技巧、仲裁等,以提高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实务的操作技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法学院又推出了法律诊所教育,在学校内设立法律诊所,让学生在教师的监督下,从事法律咨询与法庭诉讼等所有的法律业务,为请不起律师的穷人提供法律服务。除了进行实际法律诊所培训外,法学院还推出了一种经济有效的模拟法庭培训,促使学生重视律师辩护中的技巧。在模拟法庭培训课程中,有的学生模拟法官和陪审团,有的模拟证人、原告、被告及双方律师,根据事先提供的案例,来演练整个的庭审过程。现在随着电脑的普及,学生可以利用电脑程序在课内或课外随时演练需要掌握的律师技能。

美国JD教育的学制为三年。学生在完成三年学业后,可以获得法律博士学位(Juris Doctor)。取得法律博士之后一般要通过一个州的律师资格考试,才可以加入该州的律师协会,在该州执业。日后如想在另一州执业,还需通过另一州的律师资格考试。现在有些州规定那些已在一州执业超过五到七年以上的律师,可不必再参加该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就可以取得该州的律师资格。取得一州律师资格的律师,要想在联邦法院执业,还须到位于该州的联邦法院取得执业证明。美国不像欧洲大陆国家那样,在执行律师业务前要经过见习训练。除佛蒙特州和特拉华州规定见习是成为执业律师的必要条件外,美国其他州无需经过任何正式的见习就可以从事律师业务。因此,美国大学法学院的教育,是毕业生代理法律业务前唯一必须接受的训练。

可见,美国大学法学院的JD教育有其独到的模式,与世界其他国家差异很大。这正如著名比较法学者大木雅夫所说:“美国的法学院是面向已毕业的,有志于法律实务工作的人,进行专门性、技术性教育之场所。在这一点上,与欧洲大陆大学法律系的、以未必从事律师或法官等工作的年轻学生为对象传授法律基础知识的方式大相径庭。”〔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3页。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方式很少是单向的讲授,而是大量借鉴与模拟了律师与法官运作法律的实际过程,重视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与技巧,充分体现了职业法律教育特点。

二、法硕教育与美国JD教育模式的差异

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借鉴美国JD教育创设的法律硕士教育,理论上说比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要有优势。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学科,要求法律职业者不仅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还必须具备相当的社会知识和人生阅历。法硕教育的起点是大学本科生,比以高中毕业生为起点的大学法律教育至少要年长四岁。这样,在面对一些需要用经验去感悟的公司、合同、保险等知识以及与人性恶相关的欺诈、犯罪、违约、侵权等问题时,理解就会深入一些。但从目前社会对法律硕士的就业需求来看,法律硕士并没有体现出比普通法学本科更多的优势,法硕教育也没有出现可以取代法学本科教育的迹象。对于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可以从与美国JD教育模式的比较中得到一些端倪。

(一)在美国,JD教育是绝对主导性的法学教育模式,但在中国,本科教育是主导性的法学教育模式,法硕教育只是辅助性的

在美国,自20世纪以来,大学法学院的JD教育就已成为最基本的法律教育模式,对大多数人来说,加入律师队伍首先意味着修完法学院的课程。虽然美国现在还有七个州容许以某种形式的法律事务所见习来完成法律教育,但已很少采用。像亚伯拉罕·林肯通过自学而成为律师的情况已成为历史回忆。所以,对美国人而言,要想从事法律职业,首先要到法学院接受JD教育,获取法律博士学位。JD作为唯一的法学第一学位,是进入法律职业的第一通行证,舍此别无他径可走。如果法学院的毕业生拿到法律博士学位后不准备马上从事律师工作,还可以进一步攻取更高的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s)与法学博士(Doctor of Science in Law),不可以越过JD教育直接攻读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学位。

与美国不同,中国占主流的法律教育不是法硕教育,而是大学法学本科教育。早在中国近现代时期,我国就师承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本科教育制度。戊戌变法时期设立的京师大学堂,就开始设有法律学课程。1904年正式设立法律学门,学制四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了学习英美法,在东吴大学设立“中国比较法学院”培养法科学生。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学习苏联的法律教育模式,采用的还是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改革开放后我国采用的法学教育仍然是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可见,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是在长达百年的历史中产生与完善的,是中国法学教育的传统和现实。

法学本科教育在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其他的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等都处于辅助地位。1998年“高校扩招”后,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在法学本科教育急剧扩张的情况下,尽管法硕教育的规模也一直在不断发展,从1996年只有6所高校招收到2004年达到45所,但仍无法与法学本科教育相比。所以,与美国的JD教育占绝对主导的显赫地位不同,中国的法硕教育只是一种辅助性的法学教育模式,它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实中都没有占据法学教育的主导地位,难以取代法学本科而成为获取法学初级学位的唯一途径。

(二)在美国,JD教育的教学方式是案例法教学,但在中国,法硕教育的教学方式还是以讲授为主,没有体现出有别于法学本科教育的特色

自19世纪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教授倡导采用案例法教学以后,案例教学法逐渐成为大多数美国大学法学院的基本教学模式,并进而确立了法学院在律师培养中的主导地位。

案例法教学的宗旨是训练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维”。美国电影《力争上游》(Paper Chase)中金斯菲尔德(Kingsfield)教授的台词就集中表明了这一点。金斯菲尔德教授对第一天上课的法学院一年级生说:“法律知识你们自己学习,我教你们如何用法律思维,你们来时带着满脑子浆糊,但走时要学会一个法律人的思维。”R.J.Aldisert, S.Clowney and J.D.Peterson, “Logic for Law Students: How to Think Like a Lawyer”, University ofPittsburgh Law Review, vol.69, p.1.所谓法律人的思维,就是“用逻辑去构建法律论证意见”Ibid.,其核心是逻辑的思维方式。美国课堂上对于案例的分析不强调答案的正确性与唯一性,而是重视对意见的论证过程,强调学生从对抗双方和法官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的逻辑思维能力培养。通过案例法教学,学生在上课过程中就模拟了法律的运作过程,起到了类似模拟法庭的效果。

但在中国的法硕教育中,仍然沿袭了传统的大学本科教育特点,以知识性的讲授为主。虽然目标是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但单纯的知识传授并不能提高学生具体运用法律的技能。虽然现在模拟法庭、法律援助活动在法硕教育中也得到普遍实行,法硕教育的应用色彩也不断加强。但我们必须看到,法硕教育在教学方式上与法学本科教育并没有什么两样,甚至可以说是法学本科教育的翻版。给法律硕士授课的老师同时也是给法学本科生授课的老师,在当代大学普遍重视科研的情况下,教师对科研的投入通常超过了对实务的参与与关注,这就进一步导致了我国法硕教育的教学方式远没有美国的JD教育那样带有浓厚的职业教育色彩。

由于上述两个差别,决定了未来中国的法硕教育不可能像美国的JD教育那样成为主导性法学教育模式。当然,在以法学本科教育为主体的情况下,个别院校也可以尝试JD模式。但这种尝试只能限于局部。如果我们采用强制方式,让法硕教育照搬美国的JD教育模式,完全取代法学本科教育,那也只是在形式上与美国JD教育模式等同了。在教学效果方面,我们大陆法的教育传统决定了不可能全盘引进案例法教学,想完全复制美国的JD教育模式实际上是无法做到的事。

三、法硕教育的发展思路

法硕教育的设置最初虽然参考了美国的JD教育模式,但它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则需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尊重近百年来以法学本科为主导的法学教育传统与现实。为此,必须要跳出美国JD教育模式的框框,对法硕教育的发展目标进行合理的定位,找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法硕教学方式。

(一)在法硕教育发展目标的定位方面,笔者认为尤其要注意以下两点

1.必须要坚持法学本科教育的主导地位和法硕教育的辅助地位,这是完善中国法硕教育的前提。

在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时代,培养既懂法又懂经济或其他专业的法律硕士人才无疑是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但是,目前就取消法学本科教育,全盘照搬美国的JD教育模式是不可行的。法学教育从理论上应当是建立在“通识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培养高水准的职业法律人。但从我国的现实看,中国占主流的法律教育不是最接近美国JD教育的法硕教育,而是大学法学本科教育,这就是中国国情。在这种情况下,一下“取消法学本科教育都将涉及权力体制、就业、人事管理、价值观念上和文化教育传统等诸多十分复杂的因素,客观上有很大的难度,所以目前提出取消法学本科的条件并不成熟,只能维持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教育并存的现状”王健:《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

2.法硕教育的培养目标必须要降低要求,从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转为培养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复合型、应用性法律人才,去掉“高层次”几个字。

法律硕士开设之初,目标是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这样一种定位完全基于当时的社会需求与法律教育状况。20世纪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本科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且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都亟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所以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在上述情况下,1995年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时过境迁,1998年高校扩招后法学本科教育的迅猛发展,使最近几年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不断降低。社会亟需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不但普通法学本科教育无法充分提供,法硕教育也同样如此。而且,很多法律硕士人才在求职过程中还遭到了实务部门的排斥,甚至被拒之门外。其原因除了市场供求因素之外,还主要在于法律硕士与法学本科毕业生属于同类“产品”,而且由于法律硕士所受的法律教育仅有三年,所掌握的法律职业技能甚至不如本科生,所以没能得到实务部门的青睐就是情理之中的事。

虽然法律硕士与法学本科的培养对象在年龄和教育方面有别,但他们在法律面前都基本是门外汉,且接受的是同一批教师的教育,培养模式也基本一样,因此,最终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会有趋同现象,而不会比普通法学本科生在应用才能方面有明显的过人之处。我国的法律硕士虽然具有研究生的学位,但绝对不是法学高层次的人才,他们学习的法律知识充其量是法学本科的压缩版而已。如果说法硕教育在设立之初,我们对其培养目标的定位有些高是可以理解的话,时至今日,这种情况就必须予以改变。笔者认为,既然法律硕士与普通法学本科的培养模式大同小异,那我们就可以考虑将其培养目标定为“培养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去掉“高层次”几个字。简言之,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就是为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提供一个从事法律职业的培养渠道,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并没有质的区别。

(二)在法硕教育的教学方式方面,推行类似美国JD教育的“案例法”教学并不符合中国的大陆法教育传统,而在遵循法学本科教育方式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改进则是切实可行的

法硕教育作为为非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法学教育,要想做到与美国的JD教育完全一样暂时是不可能的,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在课程设置与培养模式方面要与法学本科教育保持同步,不落在法学本科教育的后面。近几年来,法学本科教育也做出了不少改进,如开设了实训课,推出了一些案例法教学与诊所式教育的课程,多方面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在这些方面,法硕教育也要跟进。随着司法考试对从事司法职业的重要性日益增加,法学本科教育已开始探索与司法考试衔接的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法硕教育也要与司法考试衔接,与普通法学本科改革的步调保持一致,至少要不落下风。法硕教育在课程设置方面也要注意突出自己特色,这主要反映在选修课方面。因法硕学生来自不同的教育背景,如理工科学生可结合自己特点专心于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外语专业的学生可选择国际法方面的研究,医学专业的学生可选择法医学方面的课程。财经专业的学生可选择经济法和商法方面的课程。因此,在一、二年级大量按排各种必修课的基础上,从二年级开始就应根据学生实际与兴趣不断增加选修课的比重。

在人才培养方面,法硕教育也要注意发挥自己的长处。法硕教育招收的都是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这意味着他们会有某一方面的专业优势。比如医学生攻读法律硕士学位之后,在医药行业发挥了医药卫生高级法律人才的作用,这样的人才是普通法学本科培养不出来。未来我们仍然需要继续做好这部分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的培养工作。法律硕士教育还有一种“化合反应”优势。法律硕士生在接受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原来的多种专业知识会发生碰撞,并会出现不同知识的交融与汇通现象,这也是法学本科教育无法比拟的。随着国家各项事业法治化和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多重知识能力背景已成为法律职业者的竞争优势。美国的律师产业在全球法律服务业占据超大的市场份额,就与他们的JD法律教育模式紧密相关。因此,如能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法硕学生多学科背景优势,就会为法律硕士教育开创出一条造就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法律人才的新道路。

总之,在坚持法学本科教育主导地位的前提下,让法硕教育成为培养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基本渠道,成为培养成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一个重镇,这是我国法硕教育发展的一条重要思路。这条发展思路契合了我国大陆法传统下法学教育体系的发展实际,可以在实践中超越美国JD教育模式,走出一条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硕士培养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