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院制度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家事法院制度的研究现状

家事法院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建立的一项制度,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都构建了完善的家事法院制度,这些国家之所以建立家事法院,源于他们在理论上对家事法院的特殊功能和意义有着理性认知。从研究情况看,对家事法院制度的研究主要是伴随着家事审判制度研究而逐渐深入的。

日本学者中村英郎著有《民事诉讼理论的法系考察》(日本成文堂1986年版),该书中专门有一章是关于“家庭事件裁判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对各国的家事法院的功能、目的进行了系统分析;日本学者小岛武司在1992年发表了《家庭裁判所的手续法课题》一文,专门对家事法院的诉讼法意义进行阐释;日本学者沼边爱一在20世纪90年代撰写了关于家事审判与家事法院的系列文章和专著,如《家事案件的理论与实务》(日本评论社1990年版)、《家事案件的现状与问题二》、《家事调停中家事法官的责任五》等;日本学者野田爱子则在《家事月报》第38卷第8号上发表了《家庭法的世界潮流与家事法院》。上述关于家事法院制度的研究,比较深刻地揭示了家事法院的内在规律性及其理论价值,为家事法院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撑。

我国台湾学者中也有对家事法院进行专门研究的学者,如台湾大学陈棋炎教授在20世纪80年代就撰文:《家事裁判所之研究》、《在吾国成立家事法庭之私见》,对家事法院的构建原理进行了论证。

从英美学者的著作看,英国学者Stephen Cretneyzai在2003年出版的“Family Law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A History”中对英国20世纪70年代在高等法院创建家事审判庭的论证及论争进行了系统介绍;美国也有学者对家事法院进行研究,如L.B.Day,在“The Development of the Family Court”一文中对美国少年法院演变为家事法院的理论和实务进行了分析。美国家事法学者哈里·D.格劳斯在其所著的《家庭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英文版)一书中,对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涌现的“家事法院运动”进行了介绍和评论。21世纪以来,美国学者和实务界人士仍然密切关注家事法院的发展和制度变迁,近年来比较热门的话题是“构建综合性家事法院”的计划,对该计划,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也有之,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极为丰富,如美国律师协会综合性家事法庭协调委员会主席赫伯特·贝尔加德(Herbert J.Belgard),以美国律师协会名义,专门撰文对综合性家事法庭计划进行调查。Herbert J. Belgard, 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nd Unified Family Courts: Introduction to A Survey, Family Court Review, Sage Publications, Inc., January, 2004. 2002年10月出版的《家事法庭评论》(Family Court Review)中有“家事法院改革”(Family Court Reform)专题,内有多篇涉及家事法院制度的文章。如安妮·格拉提(Anne H.Geraghty)、华莱士·马里尼克(Wallace J.Mlyniec):《谨慎地放缓发展综合性家事法庭的步伐》(Unified Family Courts: Tempering Enthusiasm with Caution);安德鲁·谢泊德(Andrew Schepard):《法学院与家事法庭改革》(Law Schools and Family Court Reform);朱迪斯·莫兰(Judithh D.Moran):《家事法庭改革:未成年人保护案——一项适宜的改革建议》(Family Court Reform: Fragmented Courts and Child Protection Cases: A Modest Proposal for Reform)等。

可以说,时至今日,各国对家事法院制度的研究和关注仍然处于一个较高的兴奋点上。不过研究的重点已经不单是是否设置家事法院本身的论证了,而是对家事法院制度进行全面研究。包括家事法院的调停和和解制度、家事法院的调查官制度、家事法院的保全令制度、家事法院法官的遴选等。如日本《判例时报》2006年6月21号、7月11号、7月21号三期杂志上就连载了日本家事法院调查官饭田邦男撰写的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论文:《现代型家事调停事件的性格与家事调停的课题》,该作者以自己作为一个家事法院调查官的亲身经历,撰文探索现代型家事调停事件与传统家事调停事件的区别,对家事调停论进行了再思考,对传统学说进行了检讨,进而提出了现代型家事调停的新课题。这些议论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样一个信号:即围绕家事法院的研究已经日渐深入,其深度和广度都有了极大的扩展。

就我国而言,目前尚没有专门的著作或论文对家事法院进行研究,涉及这一领域的研究零星地存在于一些相关的专著、文章以及部分硕、博士论文。如王强义教授在1993年出版的《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一书中,首次提出建立人事诉讼的特别审判机构——家事法庭。在他看来,家事法庭符合身份关系的特殊性质要求,便于实行程序法上的特殊规则,如调解前置主义、职权审理主义以及不公开主义等,也便于与社会的“干预”相结合,产生最佳的处理效果。但家事法庭受理的案件不限于人事诉讼案件,而是包括人事诉讼案件在内的所有家事案件,家事法庭全面负责家事案件的调解和审判工作。参见王强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1—306页。此外,也出现了很多以家事审判为题的硕、博士论文,如河南大学尹诸洲2001年硕士论文:《家事审判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张晓茹2006年博士论文:《家事裁判制度研究》等。这些论文中大都将所有家事案件统合起来进行研究,并在制度构建中提出建构我国家事法院的设想。随着家事类审判程序研究的不断深入,开始出现专门的家事法院研究,如南京师范大学李永燕2007年硕士论文:《家事法院比较研究》;蒋月:《家事审判制度: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庭》(《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张晓茹:《日本家事法院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3期)。这些研究在介绍国外家事法院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已经针对我国现状,对在我国设立家事法院提出构想或蓝图。当然,上述关于家事法院制度的研究仅仅是初步的、介绍性的,尚缺乏深层次的、全面的专题研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家事法院制度研究在我国还有着很大的学术空间。